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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精神损失的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打破英雄神话    时间: 2007-9-4 16:14     标题: 有关精神损失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此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我个人认为,这与民法通则中有关精神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矛盾.
并且违反宪法.
作者: KYOKO    时间: 2007-9-6 02:19

小偷也是有人格的
不能被任意侮辱
作者: 打破英雄神话    时间: 2007-9-6 10:10

2楼的大哥,您完全没看明白我1楼的东西啊.
作者: Qzbqmz    时间: 2007-10-24 06:27

楼主具体说说呀
作者: Qzbqmz    时间: 2007-10-24 06:36

还有,中国法的“精神损失”是怎么定义的?感觉是根本没有章法
作者: 欧阳寒卿    时间: 2007-11-29 13:42

这个却是很不合理,国家对罪犯的惩罚怎能弥补受害者的损伤,这个规定确实应该修改。
不过深圳曾经有个案例,一个女的被强奸了,结果法院在对罪犯判刑的同时也支持了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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