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柏克的自由是立基于传统之上的自由,要想获致自由,个人首先必需具备一种审慎的德行,认真对待传统是实现自由的先决条件,由对传统的强调又派出于柏克对秩序的青睐。柏克所理解的秩序并非是理性主义者论及的“建构性秩序”。柏克将秩序视为是传统自发累积演变的产物。秩序“经历一个缓慢而维护良好的过程,每一个步骤的效果就都被人注意到了;每一步的成败就照亮着第二步,这样,我们就在整个的系列中安全的被引导着,从光明走向光明”。24柏克对秩序的理解以后又被英国哲学家卡尔·波普尔(Karl·Popper)所发展。波普尔提出了著名的“社会渐进观”,他认为我们关于社会因果关系的知识具有易错性,这种易错性意味着选择渐进而不是整体主义的工程才是合理的。因为对于秩序渐进的变革后果,我们具备更多的知识,因为我们对此有较多的经验。25朝圣山学派的主将哈耶克也提出了类似于柏克、波普尔秩序观的“扩展秩序”原理。哈耶克所理解的扩展秩序或称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 social order)是未经设计的社会规则、模式和秩序。不管是不是社会,一切自发的秩序都有一个特点,它们的成员表现出一定的行为常规,遵循着一定的规则,这不一定意味着成员了解这些规则,或是在自觉的遵守它们,因为成员有可能根本就没有意识的能力26。在哈耶克看来,取消市场,代之以中央计划,是一种经济上的发疯行为。而且这还意味着消灭自由社会的自发秩序,用一种等级森严的组织取而代之,形成其结构的是各种命令以及命令作用相同的各种规则,即为达到特定目标而发出的指示。哈耶克强调自发的社会秩序中的行动规则并不规定任何具体的目标,而是让个人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并且能够使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同时造福于他人而具备的或能够获得的一切知识得到利用。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