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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杀人者,必须偿命吗? [打印本页]

作者: 黄巾军    时间: 2007-2-9 19:52     标题: 杀人者,必须偿命吗?

有人说,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是这样的吗?

我第一次看到古人讲出这个事,是刘邦在关中的约法三章,其中就有条杀人者偿命。刘邦是废除了秦法中大部分苛刻的条律,唯独这条没有抛弃,可见:杀人者偿命在秦时已经有了其合理性。而且可以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只不过,子婴杀赵高,我不曾见到子婴为赵高偿命,韩信杀那个逃犯时,韩信也不会因为杀人而偿命。当然,你会发现,刚刚所指的凶手都是权力的拥有者,有此可见,杀人偿命一说,通常都是由统治阶级指定的规定,至于统治阶级会不会因为杀人而偿命,就要看政治斗争的结果了。

那么,抛开统治阶级不说,对于普通民众来讲,杀人者必须偿命吗?

荆柯刺秦王,假如他成功且逃离了秦国,我想燕国肯定不会以哪条刑律来处死荆柯。 因为他杀的是秦王。古代吴越之地的人多性情刚硬,因此常常有某某为报杀某之仇而去杀死凶手,当地的官府也不管。而且人们通常也都称赞此举为快意复仇的侠义之举。有此可见,杀了人,那得看你杀的是什么人。有人说,例如那个凶手也是杀了某人后才会有侠客来寻仇,终究还是杀人的人必须偿还,不过借的是别人的手。那么假如我杀一个大奸大恶之徒,但是他并没有杀某人,那么我杀他的举动会受到惩罚而不是受民众的拥护吗?又如,某富翁花钱买杀手杀了某人,杀手固然应该偿命,但是没有让血沾手的富翁不也得偿命吗。有此可见,所谓杀人偿命,并非杀人者一定就得偿命,未杀人者就一定不会偿命。至少在古代,虽然也有各种刑律在那里,但是古人似乎更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所以有变通之处。

我为什么会想到这些呢?那是因为从小的时候,我就看到了我们政府的宣传多是如此:某某的行为虽然被逼,但因为触犯了法律所以要被判死刑。看多了杀人案件的被侦破的例子,就相信杀人的人一定会被咱们政府抓住,因为杀人要偿命嘛。

现在想想。。。。。。。。。
作者: 山洋芋    时间: 2007-2-9 19:59

那就偿吧……想那么多干吗,反正没答案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2-9 21:08

这样比较意义不是很大。
古代多是以孝义治天下,以春秋大义断案,在法之剑未及之处、之时,民众得以暴力行孝义,如血亲仇杀甚至得到鼓励。
但近现代国家不一样,霍布斯的《巨灵》中提出了这样一种契约理论:
最初每个人都是无限自由的,因此所有人必须和所有人作战,为了避免这种无尽争斗的恐怖和死伤,每个民众都放弃部分原有的无限自由,形成了“巨灵”的国家。
具体一点说,在一个法制社会,我们都放弃了取人性命的权力和自由,国家则保证我们的生命不收侵害。杀人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正当防卫除外),和具体杀的是谁没有太大关系,主要是杀人者破弃了和“巨灵”的契约。
同样,基于社会契约理论,死刑(“杀人偿命”)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死刑的执行者是国家,而国家的形成不过是民众同“巨灵”所订立的契约。那么民众当然不会赋予国家以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故国家也没“杀人”的权力。
作者: 白木    时间: 2007-2-9 21:18

2000年后锌版的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致人死者无罪
之前的"防卫过当"罪名取消
作者: ghostdance    时间: 2007-2-9 22:02

呵呵,楼主举的例就是混乱的,用两个国家的立场来做说明根本没有意义!
作者: 哥舒夜扛刀    时间: 2007-2-10 21:40

美国的终生监禁可以关到死,我们只要是死缓最多20年何况大部分关上10年就出来了照样危害社会,所以还是枪毙的好。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2-10 22:39     标题: 杀人者死

为了维护人类的秩序,更维护人类的生存!
按照社会契约论,人们有可能会把这个权力交给政府的,因为人们不想面对时时有可能被杀的危险。
有一种情况杀人者不必死,人类集体打劫的时候——革命、运动、战争。
除非有更好的办法——关他一辈子?
最好就是没有人犯杀人的重罪。有谁获得好好的希望被人杀死?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2-10 22:58



QUOTE:
按照社会契约论,人们有可能会把这个权力交给政府的,因为人们不想面对时时有可能被杀的危险。

这个因果关系不是必然的,民众只是放弃侵害他人的自由,而不是自己的生命的权利,“巨灵”并不享有民众的生命权,它也不需要有杀人的权力才能制止杀人的行为,正如它不需要有强奸的权力才能制止强奸行为,不需要有诈骗的权力才能制止诈骗的行为。
作者: 士别三日    时间: 2007-2-10 23:07

中国人太多,死几个败坏社会的垃圾是一件好事,(反正出牢了也不见得可以为社会做出什么贡献)
赞成杀人者死.(正当防卫除外)
作者: 实干司马    时间: 2007-2-11 00:54

新疆男子梦游杀人无罪释放 经鉴定系幻觉所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7日01:55 新京报
  本报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近日,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一起一死一重伤的凶杀案疑犯被释放。该案经过五个多月的调查与司法鉴定,专家最后认定这是一起罕见的“幻觉杀人案”。

  警方找到证据疑犯拒认罪

  去年7月24日7时许,19岁的阿明双手是血,站在院内尖叫。他身边的一张简易床上,有两个满头鲜血的人……20岁的小艾死亡,19岁的小吾脑部严重受伤。据悉,小艾和小吾都是阿明父亲所开修理厂的学徒工。

  “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一醒来,就发现自己两只手都是血,身边的两个人也满头是血,直挺挺的。”阿明的话让所有人觉得不可思议。随后,哥哥带着阿明向警方自首。

  托木吾斯塘乡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发现一根钢钎,上面沾有大量血迹,上面的指纹与阿明的指纹一致。“7月24日清晨6时左右,阿明起床后手持钢钎走到院内,向正在睡觉的两名被害人的头部分别打了一下,致使被害人小艾颅骨破裂、脑组织损坏死亡,小吾头部严重受伤。”民警称,根据大量取证、鉴定,警方对阿明的作案过程作出了上述推断。但让警方苦恼的是,无论民警怎么询问,阿明一口咬定:“不知道是怎么杀人的。”

  获“无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正当警方困惑不已时,阿明的哥哥带着乡干部和一群邻居来到派出所,称“阿明这一段时间内经常梦游,这次可能是因为梦游才杀人的”,并说邻居、乡干部和家人都能证明阿明曾“梦游”过。莎车县公安局随即向喀什地区公安局请示,喀什公安局指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阿明进行精神鉴定。

  去年12月29日,结合案卷、现场调查和对阿明的精神检查,专家作出鉴定结论:认定阿明患有“混合型精神分裂症”;涉嫌杀人是由于精神病态,受幻觉、妄想等精神性症状支配,在不能辨认下实施的,对其作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评定。

  今年1月17日,莎车县公安局根据司法鉴定结果释放了阿明。目前,家人已将阿明送进了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2-11 15:38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10 22:58 发表

这个因果关系不是必然的,民众只是放弃侵害他人的自由,而不是自己的生命的权利,“巨灵”并不享有民众的生命权,它也不需要有杀人的权力才能制止杀人的行为,正如它不需要有强奸的权力才能制止强奸行为,不需 ...

刑出于兵,兵有杀,而无强奸,请不要偷换概念。死刑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是有其合理的存在意义的,我只想说明这一点!该或不该,就是这个意思。
作者: 黄巾军    时间: 2007-2-12 17:10

仔细想了想,杀人偿命是否算是道德约束的结果?因为,原始人会有杀人偿命的想法吗?我看不会,但是等待人知廉耻的时候了,杀人偿命一说自然而然的成立了。为什么呢?

理由如下:1。安抚被杀者亲人和友人的怨恨。
               2。以此行为来威慑其他人试图杀人的心理。从而避免更多的杀人事件发生。
               3。一般来说,如果是穷凶极恶的杀人凶手,务必尽快让其消失在这个世界以免继续危害社会。
               4。从道德上说,惩罚凶手也是对死者灵魂的一个安慰(如果有灵魂的话)这就是所谓的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5。虽然有点晚了,但是对凶手处以最严厉的死刑,算是对凶手无视人类道德准则的行为的最大惩罚。


那么。我再假设一个例子:如果有一个杀手,当他杀了多人后因为某事故而造成记忆消失,然后被教会收留,从此成为一个安稳本分的人,但是有一天,被害人的亲人突然找到了他并且指控他为凶手,然后此凶手会被如何处置呢?

他由于失忆,已经可以看成另一个人,所以,第二条和第三条理由不适于他,第五条理由呢?对凶手自己来将讲,他已经没有关于杀人行为的罪恶感和记忆,所以,在他看来,所谓的法律判决对他说其实是天降横祸。

那么,凶手是否可以逃脱死刑呢,难,因为死者亲人的伤痛不会因为凶手的改变而消失,死者还是死了,不会复活,所以从第一条和第四条理由来看,凶手必须死。

假如凶手被判处了死刑,那么对于被害人的亲人而言,是伸张了正义。但对于法律本身而言,算不算用一个人的死来安慰一部分生者?这也是我怀疑杀人者偿命的原因~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2-12 19:13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2-11 15:38 发表

刑出于兵,兵有杀,而无强奸,请不要偷换概念。死刑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是有其合理的存在意义的,我只想说明这一点!该或不该,就是这个意思。

兵有劓、刖、膑、宫等,然而现代国家之“巨灵”并不需要拥有这些对民众肉刑的权力才能制止对身体的伤害。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2-12 21:51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12 19:13 发表


兵有劓、刖、膑、宫等,然而现代国家之“巨灵”并不需要拥有这些对民众肉刑的权力才能制止对身体的伤害。

兵者,战也,来源于战争,而且刑罚也是在发展的,秦时就有死刑、肉刑、徒刑、赎刑。我不知道,什么是“巨灵”,我只了解卢梭等人所说的社会契约论。有一点是很明白的,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社会应当适用的刑罚。存在就是合理的,当然,也有它生发、发展、灭亡的过程。但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是必要的,良好的。这一点你也无法否认,毕竟历史你是无法改变的。

如果说的是我国,若你认为现代国家已经不需要死刑了,我只能说,我们国家还不够现代,甚至很落后,还是需要死刑。

你可以问问,人们是希望把杀人犯养着,还是处以死刑,最好问问受害者家属。当我国社会发展到至少大多数受害者家属觉得不应该有死刑了,死刑也就完成历史任务了。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没有人杀人了。(或者说没有人准备当杀人犯,即本命题失去意义)

如果你要说服我,抱歉,我认为不公平。如果法律失去公平,或者公正,法就失去了意义。而只要私有制存在一天,社会就需要法律一天。而生命权是绝对权,需要所有人尽义务(不杀我)。

作为一个正常的人,自然不想把生命权交给任何人保管,但至少政府是在依法行使,在自己没有杀人的情况下,生命权是有保障的。但是,我如果没有交给政府,就等于交给了所有人(政府没有与所有人定契约,杀人的行为不受控制),我的生命权受到所有人的生命权的威胁!(太可怕了!)

只有当自由受到限制,所有人才能充分的享受自由。这也是社会契约论中人们订立契约的初衷。为了真正的自由!为了我的生命权(权利),我交出肆意杀人的权利(不杀人的义务),并以我的生命作为担保(责任,第二性义务),这有什么错?如果我只需要用人身自由,或者金钱作担保,这也太轻了,根本不公平(权利义务不等价)。那么我杀人的风险小了,动力也就大了,概率也就高了。虽然我论证得没卢梭好,自认为还是合理的。

至于失去记忆。死刑并不是补偿性的,而是惩罚性的,为的是警醒和教化人们,使人不犯杀人罪。所教育的人包括还没有犯杀人罪的人,这是法最重要的作用之一。所以失去记忆也不能逃脱死刑,否则人们一杀完人马上说自己失忆。再说,人们每时每刻都要忘却很多东西,要忘记哪些才算换了个人?如果全忘了,估计和植物人没什么两样了。记不记得和他是不是同一个人没有关系。不要电视剧看多了,动不动说失忆。
作者: 黄巾军    时间: 2007-2-12 22:33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2-12 21:51 发表

死刑并不是补偿性的,而是惩罚性的,为的是警醒和教化人们,使人不犯杀人罪。所教育的人包括还没有犯杀人罪的人,这是法最重要的作用之一。所以失去记忆也不能逃脱死刑,否则人们一杀完人马上说自己失忆。再说,人们每时每刻都要忘却很多东西,要忘记哪些才算换了个人?如果全忘了,估计和植物人没什么两样了。记不记得和他是不是同一个人没有关系。不要电视剧看多了,动不动说失忆。

汗,这个失忆的想法的确是异想天开了点。。。

那么,凶手是否可以做些什么事来补偿自己所犯的罪行使自己逃脱偿命的惩罚吗,比如说救了一个人的性命。还是说,凶手无论做什么都必须以死偿命,因为法律要用他的性命来警醒人们,这就是所谓的惩罚性?不过,这也只是法律立场上的,事实上我所说的杀人者偿命应该是全方面,不仅在法律还有在道德上。例如凶手杀了一个人,而被害人的亲人却因为某种原因不起诉凶手,并且帮助隐瞒事件,那么对于法律来说,这个凶手可以逃脱制裁,在道德上凶手也不会受到被害人亲人得谴责,这还算得上杀人者必须偿命吗?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2-13 00:02



QUOTE:
原帖由 黄巾军 于 2007-2-12 22:33 发表


汗,这个失忆的想法的确是异想天开了点。。。

那么,凶手是否可以做些什么事来补偿自己所犯的罪行使自己逃脱偿命的惩罚吗,比如说救了一个人的性命。还是说,凶手无论做什么都必须以死偿命,因为法律要用 ...

唐保辜制度,我国也有免责制度。
刑法是公法,维护公共利益,不是不告不理的。和死刑应不应该是两回事。
作者: 子爵维次    时间: 2007-2-13 09:07     标题: 谬论

你先整好你的内心吧,发现你很混乱
作者: 蓝色天堂    时间: 2007-2-13 14:51

我借你钱,可以不还吗?
哈哈,同理。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2-13 15:49



QUOTE:
原帖由 蓝色天堂 于 2007-2-13 14:51 发表
我借你钱,可以不还吗?
哈哈,同理。

这个并不是同理的,不像货币,生命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如果一定要用财物作比,可以比作独一无二的艺术品,如果造成了损毁,是不可能复原的。欠债还钱,但如果是欠下了无可挽回的损毁,是不应该以另一个无可挽回的损毁作为赔偿的。
作者: 林冲    时间: 2007-2-13 20:22

欧洲没有死刑,就算你杀了二十个人,同样没有死刑。这就对吗?
作者: 疯猫    时间: 2007-2-14 01:37

侵犯了别人的自由就等于自己先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剥夺了别人的生命就等于自己先放弃了自己的生命.
作者: 伤国步    时间: 2007-2-15 15:22

要 是真的杀人就要偿命  那还打哪门子仗啊
作者: 萧十一狼    时间: 2007-2-15 15:56

打仗归打仗,我们的城市不是天天在打仗吧
再说战犯也有死刑的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07-2-16 13:55

杀一人者,为贼为匪。杀万人者,为君王也。
作者: 钩衡驾马    时间: 2007-2-16 17:58

以战止战,虽战可也,杀人安人,虽杀可也----貌似出自《司马法》
作者: 疯猫    时间: 2007-2-16 20:15

首先要明确一点,如果我没误解楼主,楼主的意思大概是违法"杀人".

而楼上有人说的战争中杀人,对现代来说,侵略战争是违法的,发动战争者和"不人道的杀人"要受国际法审判的,至于怎么认定是侵略战争,这恐怕不是你我能说清楚的.古代不说也罢,战俘都可以随便杀.

杀人偿命,不仅仅是1命尝1命,更多的是给受害人一个"说法".
法律如果仅仅起到惩诫犯罪的作用,那就太狭隘了.法律更大的作用是维护公正.

[ 本帖最后由 疯猫 于 2007-2-16 20:25 编辑 ]
作者: junchen600    时间: 2007-2-19 07:29

好问
作者: 霜夜诡狼    时间: 2007-2-23 18:52

欠债还钱
有好多赖帐的
作者: tonyget    时间: 2007-2-25 13:17

杀人不一定要偿命,我虽然不是基督教徒,但是我认为再深的罪过也是可以被原谅的。判一个人监禁一百多年,跟判无期和死刑实际差不多,但意义却完全不一样。
作者: 林冲    时间: 2007-2-26 04:27



QUOTE:
原帖由 tonyget 于 2007-2-25 06:17 发表
杀人不一定要偿命,我虽然不是基督教徒,但是我认为再深的罪过也是可以被原谅的。判一个人监禁一百多年,跟判无期和死刑实际差不多,但意义却完全不一样。

但你这就是基督教的思想。我坚决不同意,难道连希特勒这样的人也是可以被原谅的吗?
作者: 37602616    时间: 2007-2-26 23:52

杀人者要不要偿命,要看他杀人动机,和对社会危害,如果杀死了一个社会败类,我认为没有必要去偿命.但在铲除社会败类之前我们要掌握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杀之人该杀.
作者: tonyget    时间: 2007-2-27 15:56



QUOTE:
原帖由 林冲 于 2007-2-26 04:27 发表

但你这就是基督教的思想。我坚决不同意,难道连希特勒这样的人也是可以被原谅的吗?

从理论上来讲,罪恶再深重的人也有改变的可能性,如果杀了这个人,就等于剥夺了改变的机会。
作者: 夏侯称    时间: 2007-2-27 16:18

不管一个人有什么错,只要他能改好,人们就应该原谅他。
宽恕和原谅是很难的,所以人们都应该去学习。
可惜人们不能看对人的内心,所以这样的想法也很不现实,但却是崇高是思想
作者: tonyget    时间: 2007-2-27 16:26

人生来就有罪,我们的一生都在赎罪
作者: 卜卜月    时间: 2007-3-23 13:09

说的好道貌岸然!如果被杀的是自己或者挚亲,你怎么原谅?再说,杀人的人剥夺了被杀人生存的权利,即使被害人是多么恶劣,照楼上的说法都是可以原谅的,他拥有改的权利!评什么剥夺他生存的权利呢?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3-23 13:29

一个真正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应该有这样的觉悟: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即使这个人杀死了我或者我至亲至爱的人,即使我永世不能原谅他/她,我依旧捍卫他/她的生命权。

衲子作为一个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可以作出如上的宣言。

人没有杀死另一个人的权力。杀人者的行为是对这句话的践踏。而真正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则誓死捍卫这句话,他们并不在意这句话保护的是不是自己的仇人,因为这句话在保护每一个人生命的尊严。
作者: 北宮玉    时间: 2007-3-24 14:27

呵呵,从简朴的正义来讲,我支持杀人者偿命,当然是针对恶意杀人的情况。
至于什么废除死刑,什么一个人没有杀死另外一个人的权利,都是无谓的说法。

人本性是恶的,因为人都有欲望,至少要生存就有杀戮。
就算你不食肉,也得吃其他的生物,那不是生命吗?
人就不一样了么?

很久以前看过一句话:WE MAY BE HUMAN,BUT WE ARE STILL ANMIMALS。
我一直都很信奉这句话,虽然人确实可能会有善意的一面。

[ 本帖最后由 北宮玉 于 2007-3-24 14:28 编辑 ]
作者: 秀吉    时间: 2007-3-24 18:52

有个富翁买凶杀人被判死刑的,具体记不清名字了
现在正当防卫杀了人也没事
作者: KYOKO    时间: 2007-3-26 00:17

死刑就是自吹自擂,什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07-3-26 00:37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3-23 13:29 发表
一个真正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应该有这样的觉悟: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即使这个人杀死了我或者我至亲至爱的人,即使我永世不能原谅他/她,我依旧捍卫他/她的生命权。

衲子作为一个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可以作出如 ...

我也不支持杀人偿命的想法,但我并不赞同完全废除死刑。因为我可以尊重一个杀死我至亲的人的生存权,但我无法容忍一个反人类分子在这个世界上活着(例如,希特勒,东条英机这种人)。
作者: evil357    时间: 2007-3-26 02:40

因人而议!有权的那些人.杀人自然有他们的说话!无权的人只能一命抵一命了!
作者: 老人君    时间: 2007-3-26 03:06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9 21:08 发表
这样比较意义不是很大。
古代多是以孝义治天下,以春秋大义断案,在法之剑未及之处、之时,民众得以暴力行孝义,如血亲仇杀甚至得到鼓励。
但近现代国家不一样,霍布斯的《巨灵》中提出了这样一种契约理论:
...

基本算是讲透了,3楼就讲透,后面的还能说什么
作者: 巴蒂斯图塔    时间: 2007-3-26 19:52     标题: 回复 #36 恨地无环 的帖子

那被害人生命的尊严由谁维护?????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3-26 22:22     标题: 回复 #43 巴蒂斯图塔 的帖子

“每一个人”中也包括了他们。

to公主:
对于反人类份子是否当被除以死刑,衲子的态度比较中立。
作者: 秀吉    时间: 2007-3-27 07:42

昨天看公交上的消息,说什么补偿刑事受害者是什么意思,没记全,好像意思是补偿罪犯
作者: 墨叶    时间: 2007-3-27 08:41

死刑是为活着的人而设.不可废.
当然杀人者可以看具体原因判断是否该杀.

至于战争不同混为一谈.
作者: KYOKO    时间: 2007-3-28 12:59

死刑废了又怎样
也没见那些国家杀人如麻
作者: 北宮玉    时间: 2007-3-29 16:39

从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的角度看,所谓“以血还血”,杀人者必须偿命。
然而人类世界无论到了什么阶段,都是一个由力量决定一切的社会,也便无所谓什么公平、正义了。一切都让位于所谓的“秩序”。如果谁都去复仇,那整个社会还不乱了套?当然有人是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的,当然也有人要利用这种心理去逃避真正的正义的处罚,他们掌握着制定规则的权利,怎么玩由他们说了算。
法律,始终都是一种工具。比较起历史上的各类法学派而言,马克思法学观点唯一让我信服的就只有这点,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就是一种工具而已,十分精辟。法律这工具当然不是什么人都能用,谁都能玩转的。

至于有的人说什么有死刑的国家也不见少犯罪,不设死刑的国家也不见犯罪率高。
这实际上是一句十分莫明其妙的话,死刑是为了犯罪率去设定的吗?它是为了法律的某种价值取向设定的。
是朴素的正义还是所谓的秩序。

有句话说的好,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敢杀人就要有敢去死的勇气,杀了人又怕自己被别人杀了算条什么鸟?

[ 本帖最后由 北宮玉 于 2007-3-29 16:43 编辑 ]
作者: henryatbj    时间: 2007-4-7 20:07     标题: 回复 #3 恨地无环 的帖子

不厚道
叫什么巨灵
非找个蹊跷名词
就叫利维坦不好吗?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4-8 00:06     标题: 回复 #49 henryatbj 的帖子

一是意译,一是音译,如此而已。
衲子受黄仁宇先生《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一书影响,用“巨灵”一词,并非故作奇言,又如何不厚道了?
对于不知道Leviathan为何物的读者,意译的“巨灵”至少还能提供一个大致的形象,不至影响阅读,倒不知道何者更“蹊跷”,更“不厚道”了。
作者: henryatbj    时间: 2007-4-8 00:57     标题: 回复 #50 恨地无环 的帖子


黄仁宇是台湾译法
既然在大陆
就用通说好了
作者: KYOKO    时间: 2007-4-8 00:58

必须偿命?

古时造反还必须灭九族呢,现在呢?现在必须偿命,将来呢?

这又不是光速,人类可能永远无法超越
作者: ghostdance    时间: 2007-4-8 19:23

楼上说的好啊!
PS:原来沧州也不全是囚犯!
作者: magician    时间: 2007-4-12 18:41

这个话题米什么意义么~~!!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4-30 14:42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3-23 13:29 发表
一个真正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应该有这样的觉悟: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即使这个人杀死了我或者我至亲至爱的人,即使我永世不能原谅他/她,我依旧捍卫他/她的生命权。

衲子作为一个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可以作出如 ...

对不起,老兄,如果我是个杀人狂,比如马加爵,那么我会由衷的赞成你的观点,因为我可以在酝酿杀机的时候评估成本和风险的时候可以省去那部分
不过很可惜,我不是,所以现在我来踩两脚

P.S你的观点也许会有很多人赞同,但是也绝对有许多人反对,请不要试图这样做,因为你不是野鼠,即使你做到了,其中也必定有很多准杀人狂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4-30 20:35     标题: 回复 #55 hh001 的帖子

对罪大恶极的人,不希望他们被处死在刑场,并不代表不要求法律让他们老死在监房。
作者: 萧十一狼    时间: 2007-5-3 16:16

这么说老死在监房是一种慢性死刑?
作者: 宇文铭    时间: 2007-5-3 21:50

小时候孩子做错事,我们惩罚他是让他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罚的轻重,也是告诉错的严重与否。死刑的道理我想也一样
作者: 蟾蜍    时间: 2007-5-6 19:18

搂主的立意不甚明了,但带出一个死刑与人的生命权的话题。恨地无环指废除死刑,是现代西方文明对人与生俱耒的生命权力的肯定。是人类文明对人本思想认识所达到的前所未有的高度,就是人无论如何无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做为人类整体不因别人杀人而剥夺此人的生命。做为不行死刑,不是要不要止恶,而是人对人生命的尊重。西方文明之所以有今天的辉煌,对人权等价值观的发挥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作者: 关内侯    时间: 2007-5-7 01:33

想起《大时代》里丁蟹的那句话:我是杀了人,但我没错。
法官却说:本案的重点是被告人到底杀没杀人。

感觉现代很多人的思想都很像丁蟹~所以总是出现葱白马加爵、同情熊猫烧香制作者的声音。
作者: cmy77    时间: 2007-5-11 03:06

请问这里还有人同情受害者吗?是不是楼上的某些人觉得人死如灯灭啊?受害者不是人啊?杀人者才是人啊?
作者: lionheart    时间: 2007-5-13 02:22

杀一个人,你就是凶手;杀死许多人,你就是英雄;杀死成千上万的人,你就是征服者。
这句话似乎是西方名言,却十分笼统。我对这句话在此楼话题中的理解是:杀人的性质,及直接后果,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完全视乎统治当局的定义以及其时社会主导思想。
作者: 第二片云    时间: 2007-5-13 03:22

死刑作为一种手段和工具,为什么要废弃呢?废弃后除了能够符合一部分人的哲学观点外,对社会能够产生什么良性的影响?我很难理解主动销毁一种工具的行为,除了某些意识形态外,不知道还能达到什么目的。
坚决拥护任何一个人的生存权力的人是否应该思考一下,在维护了杀人者(我说的当然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犯)生存权力的同时,是否剥夺了可能存在的下一个受害者的生存权力?
为什么不能采取折衷的方法,不废弃,但是严格限制使用。有或没有,与用或不用是两回事。

另外,关于反人类罪行,定义基本为:
一项或一系列基因于种族、宗教、国籍或来源地等,针对大规模人类群体的罪行。例如种族清洗。
按照这个定义,如果有人(神智正常)无选择性地进行大规模屠杀。例如,扛一杆枪在大街上躲藏,见人就杀,杀了数以千计的人,甚至数以万计的人(姑且不要斤斤计较一杆枪怎么能杀那么多人这样的技术细节)。这样应该不算反人类罪,毕竟他对选择杀害的人没有针对性。他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

[ 本帖最后由 第二片云 于 2007-5-13 03: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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