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以往关于明清国家的看法,基本上是以近代西方国家为标准而得出的。王国斌(R. Bin Wong)指出,人们通常认为明清中国的官僚制度,缺乏在西方背景下所要求的专业水准及统治行为。这些对中国实况的批评,含蓄地把中国等同于“传统”或“近代之前”,而把欧洲与“近代”划上等号。但是这些差异仅只是“中国”与“欧洲”的不同,而不是“传统”与“近代”的差异。事实上,如果深入比较国家完成特殊任务的具体能力,我们就会发现明清中国国家的表现有时会超越近代早期的欧洲国家。例如,欧洲的国家缺乏能力来对农业人口增税,因为精英对土地拥有权利,使得政府无法确立自己的新权利;欧洲的政府也无法进行人口清查。最后,在十九世纪以前,没有一个欧洲国家能够想出——遑论形成——一种社会舆论与文化实践。而在中国,从公元前三世纪起,就一直通过有组织的文官机构对人民课税;人口登记及清查制度始于两千年前,到十八世纪政府所做的人口记录,其范围已遍及整个帝国。然而在此时的欧洲,却是由教会来记录人口统计资料。欧洲的高度制度化的宗教握有决定信仰正统性的权力,这在中国却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因此,如果使用同样的标准来看,中国的国家从事某些活动要比欧洲国家来得早。这产生了一种与一般想法相反的可能性,即明清中国的某些实际经验早于近代欧洲。(《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王国斌著,江苏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253-254页)因此,如果摆脱了以往国家研究中的那种西方中心论,那么我们就应当承认明清国家并非如过去所想像的那样。到底应当是什么样,则只有通过深入的研究才能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