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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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在爱中沉沦
时间:
2006-7-24 11:26
标题:
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的转化
一切行为行为都有转为民事行为的可能
一切民事行为,都有转为刑事行为的可能。而利益是转变的极其重要的原因,利益越是巨大的民事行为,越具备转为刑事行为的可能,利益巨大到一定量,几乎必然引起刑事行为。这里所讲的利益,非独经济利益,尽管经济利益占了极大的比例,也包括别的利益,名,情感,等等,无不如此。
因此考察一种事项与人物是否可能出现刑事行为,关注利益而作出判断往往是有效的。
在民事行为向刑事行为转变的过程中,除了利益的作用,人类的情绪也起着作用(当然,人类的情绪又总是由于利益的波动引起,因此这里所言的情绪,是指不是由于利益的波动引起的,这里所言的是指独立的情绪,如,雨天心情抑郁,长久工作心情烦燥,等负面情绪),而情绪因素在该种转变中起到的是偶然性的作用,而非似利益的作用一般,起着纵使不是必然性也是极大概然性的作用。
阻力
促使刑事行为没有出现的阻力依然存在,由于利益的纠纷如此之众,而人类的情感又如此易变,人类的数量又如此之多,但刑事行为依然不是如前想像之巨,何也?其因必有阻力存大,试论其阻力。
一, 平衡
在法律的平衡之外,私人力量的平衡也是极重要的作用,私人的报复比法律的报复甚至可能更受人们的重视,因为这种报复直接而迅速,且往往由于报复者情感力量的作用而过当。另外,在法律不完善时,私人的报复就会取代法律的位置,这也是一种力量平衡.
二, 道德
道德虽然没有强制力以至于被大恶之人嘲弄,但的确对多数人起着制约的作用,因为多数人不是大恶之人,尽管恶可能与生俱来存于人性,但道德对适量的恶可以起到抵制作用,从而抵制刑事行为的发生,尤其是重大刑事行为。
三, 法律
法律在刑事行为方面主要是用强制力来制约重大恶人,或是恶性事件,并且起到警示作用。
四, 教育与文明
教育与文明的进步,可以抑制与减少刑事行为的出现。
结语:
随着文明的进步,我认为,刑事行为会越来越少,也许不可能断绝,但会趋向减少,而民事行为会越来越多。而现代社会对于《民事典》的极大重视可以印证这种观点,古代重〈刑法〉,两者对比从侧面印证了人类社会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的演变。
作者:
stopisneo
时间:
2006-7-24 18:52
民事行为.还勉强算个意思..
这个刑事行为,是个什么意思?
作者:
庞桶
时间:
2006-7-26 14:32
追究刑事责任有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就是说,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看刑法是怎么规定的,而和人的行为能力、道德水平、文化素质等等无关
法又有善法、恶法之说
秦时犯罪被捕上刑场的人摩肩接踵,这是法的问题而不是人的问题
我不知道楼主依据什么得出“随着文明的进步,我认为,刑事行为会越来越少”这一观点
作者:
小气莱西
时间:
2006-7-26 16:45
“刑事行为、民事行为”,这种提法好象比较怪异!
而且用刑法规范的行为与同民法规范的行为也没有分家呀!
用法来规范行为,涉及法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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