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伪造母亡证明卖房 老太一气之下将儿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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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17: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伪造母亡证明卖房 老太一气之下将儿子告上法庭

近日,一男子伪造母亡证明卖房,网友表示这儿子真够可以的。事情是怎么一回事呢?李某持伪造的死亡证明将母亲王老太名下的一套小产权房偷偷出售给了张某。得知此事后,王老太将儿子李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晨报记者获悉,顺义法院一审支持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王老太认为,李某持伪造的死亡证明将她的房屋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出售给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针对涉案房屋达成的买卖协议无效。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伪造母亡证明卖房

  网络配图

  王老太说,她名下有一套房位于本市顺义区某小区。2014年晚,她外出返回时发现自家门上张贴了一张通知,内容为:“你是李某家人吧,他把房卖给我了,望家人跟我联系,不联系明天收房”。

  王老太当即打电话过去,这才知道其子李某将该房屋卖给了张某。之后,经咨询小区管理处,得知李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持伪造的死亡证明到小区管理处申请补办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并于同日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张某。很快,张某又将房屋换了锁并搬进自己的物品准备入住。报警未能解决后,王老太将儿子和张某共同告上法庭。

  王老太认为,李某持伪造的死亡证明将她的房屋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出售给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针对涉案房屋达成的买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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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淡啊,伪造死亡证明就能过户了?

退十步来说,即使死亡证明是真的,不是同样需要证明自己是唯一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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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20: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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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2-11 17:43 发表

扯淡啊,伪造死亡证明就能过户了?

退十步来说,即使死亡证明是真的,不是同样需要证明自己是唯一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咩?

我理解小產權房是那種單位房子,也就是木有產權證的那種
那種嚴格來說也不叫過戶,叫"長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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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20: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粉炎陽 的帖子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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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的,反正很复杂。不过不影响“过户”定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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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20: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2-11 20:28 发表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 ...

我有聽過那種國企的小產權房,不知道意思一不一樣
一般小產權房都是沒有"戶主"的,一般有個職工使用人,而這個職工使用人死後也無法過戶給老婆或孩子的

而是那家人自由分配企業不管的

這種前提下隨便一個家人拿出其餘家人的死亡證變賣我認為是可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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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20: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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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话我觉得没有这种房子了

单位给职工分房,应该是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职工离职or退休要么退房,要么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企业不会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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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21: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2-11 20:49 发表
现在的话我觉得没有这种房子了

单位给职工分房,应该是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职工离职or退休要么退房,要么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企业不会不管

呃.....?我朋友的家族有好多這種房子啊,都是祖父輩留下來的,祖父輩不在了,現在都是叔伯輩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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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23:43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张某没被法院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不知道是支付对价不合理,还是没有办手续,亦或是二人合谋

[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6-12-11 23: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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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08:5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略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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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17: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邓仲华 的帖子

善意第三人咱也想到了

假设:张三偷了李四的一块手表,然后以合理价格(比如1000块)卖给了王五。手表很普通,但对于李四来说,纪念意义>>实际价值,无论如何他是不会卖的。这时候李四也只能自认倒霉了,无法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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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2-12 17:23 发表
善意第三人咱也想到了

假设:张三偷了李四的一块手表,然后以合理价格(比如1000块)卖给了王五。手表很普通,但对于李四来说,纪念意义>>实际价值,无论如何他是不会卖的。这时候李四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

可以向張三要求賠償,比如紀念意義值5000,那就要求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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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19: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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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宠物、活物的话法院一定程度上支持

这死物咱不知道如何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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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20: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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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2-12 19:25 发表
我记得宠物、活物的话法院一定程度上支持

这死物咱不知道如何评判

法理上意義是相通的,只能說案例上不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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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20:5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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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活物比较好证明,死物就难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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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张通知就已经证明了他不是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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