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知乎上看到一篇美国扩大正当自卫解释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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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上看到一篇美国扩大正当自卫解释的文章

文章有点长,简单地说是老婆杀了睡梦中的老公,她觉得自己不杀了他就活不下去,法院最终判她正当自卫,原因是结尾那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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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洛胭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3507158/answer/89460051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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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曼案发生于1988年,北卡罗莱纳州。
诺曼与妻子结婚了二十五年。 在他们结婚五年后,诺曼就开始酗酒,并经常殴打妻子。甚至有一次,在妻子怀孕的时候,诺曼痛打她,将她踢下了楼梯。第二天,她便流产了。
诺曼根本不工作,却逼迫妻子去卖淫作为收入来源。起初,妻子哭着求他不要让她去做那种事,然而只得到了一顿痛打。诺曼要求妻子每天必须卖淫挣来至少一百刀。如果没达到那个数字,他就狠狠揍她。
诺曼天天管妻子叫“母狗”,“婊子”,“贱人”。(英文词是“Dog,” “Bitch,” “Whore”.)他甚至真的把妻子当成条母狗来对待:不准她上床,让她睡在地板上。让她趴在桌子底下,从一个狗食盆里面吃狗粮。他会用手头能拿到的所有东西揍她:拳头,球棒,鞋子,或者酒瓶子。他会把烟头在妻子的身上按灭,曾经将一个酒瓶子砸碎在她脸上。
在诺曼死的前一天,诺曼喝的醉醺醺的,开车出门。理所当然地,他因危险驾驶而被警察抓了。第二天,他被释放后,满腔怒火都发泄在了妻子身上。他狠狠地揍了她一顿。那一整天,妻子害怕得不行。每当她稍微靠近诺曼一点,诺曼就抽她耳光。但如果她离得稍远一点,他就把玻璃瓶、烟灰缸往她身上砸。砸了一会儿,诺曼饿了,要妻子给他做个三明治。妻子乖乖地做了,拿去给他。他顺手把那个三明治摔在地板上,要她再去做一个。她也照做了。诺曼气冲冲地拿起这个三明治,又摔在地上,吼着“拿点东西垫着你的脏手,你的脏手碰过的东西还怎么吃!”妻子只好又去做了第三个,用纸巾垫着,拿给诺曼。这次诺曼拿起了那个三明治,把它狠狠按在了妻子的脸上。
那天晚上,邻居听到了诺曼家里传出剧烈的争吵和哭叫声,于是报了警。警察来到了诺曼家,妻子满身伤痕和青肿,哭诉着说诺曼打了她一整天,她再也无法忍受了。警察建议她申请人身保护令,然而她哭着说,如果她敢去申请,诺曼绝对会杀了她。她已经吃下了大量的“nerve pills” (大概是安眠药一类对神经有作用的药物)。警察想带她去治疗,而诺曼大吼大叫,阻止警察的帮助,吼着说“让那个母狗去死!她想死就让她吃更多的药好了!她就是个母狗,她不配活着!”并且,诺曼吼叫着威胁要杀了妻子,杀了妻子的母亲,杀了女儿。
警察没有理会诺曼,把妻子带去了医院。医院的工作人员后来作证说,那天晚上,妻子的情绪非常低落,她说觉得自己已经失去了任何希望。她觉得自己身处地狱,但无力逃离。
第二天,妻子回了家。诺曼看起来更生气了。他和妻子开车出门,在妻子开车的时候,由于他觉得妻子开得离前面的卡车太近了,他狠狠给了妻子两巴掌,又把手里的啤酒全倒在了妻子的头上。还不解恨,他甚至抬腿踹上她的头。回家后,他又开始打她,吼叫着要割开她的喉咙。她的女儿报了警,然而这一次警察没有来。
下午,诺曼终于打累了,决定小睡一会儿。妻子趁这个机会离开,去了她妈妈的家里,回来时,她的手里多了一把手枪。
她开了两枪,都打在诺曼的头上。
如上文所述,诺曼长期虐待妻子,诺曼入睡时妻子枪杀诺曼。对于这两项事实,控辩双方并没有异议。但是,在一审的法院中,法官拒绝了妻子的正当防卫抗辩——在妻子开枪的时候,诺曼是在睡眠中啊!此时诺曼根本不可能给妻子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根本没有危险性可言。因此,法官拒绝让陪审团考虑正当防卫的因素,仅令陪审团考虑故意杀人罪是否成立。理所当然,证据确凿,诺曼妻子只能被判有罪。
判决后,妻子上诉。
在上诉法庭上,妻子作证说:她的生活如同在地狱之中。她实在无法再忍受这一切。她没法从诺曼身边逃开,因为诺曼“会杀了她。”她也曾经尝试着离开诺曼好几次,然而每一次,诺曼都找到了她,拖她回家,再饱以老拳。她也不敢去申请保护令,因为诺曼对她说:“你要是敢把我锁在外头,你啥时候出来我啥时候杀了你。”并且诺曼也曾经威胁:“你如果敢向警察求助拦住我,我在看到他们出现的时候就先割了你喉咙。”并且,妻子是真心地相信,当诺曼威胁说要杀了她的时候,他并不是说说而已。那个男人真的会杀了她,真的会。
在法庭上,两位心理学的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席,他们提出了“受虐配偶综合症(abused spouse syndrome)”这一抗辩理由。
受虐配偶综合症,其基本定义为:夫妻或情侣关系的一方(大多是女性一方)在关系中肉体与精神都处于完全被控制的从属状态。这段关系通常伴随着大量的和长时间的暴力虐待。从而,被虐待的配偶慢慢相信对方可以完全控制自己,而她无法反抗,无法逃离,也无法从别人那里得到帮助。
当检方律师询问专家证人“妻子杀死诺曼先生,是否是合理的(reasonable)呢?”(注:在美国法系中,reasonable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通常的评判标准是,一个“普通人”在同样情境下是否会具有同样的想法。)专家证人答复:“嗯,在我看来,对于妻子而言,杀死他大概是必要的。”
按照当时北卡罗莱纳州的法律,正当防卫有两个因素都需要考虑:一个是主观因素,另一个是客观因素。主观因素所要求的是,对被告来说,她必须主观地相信为了保护自己免遭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杀死被害人是必要的。这个要求所探究的是被告人开枪时心中的想法。
本案中,妻子证实,她相信诺曼这次是真的要杀了她。而且证据也表明,在此之前每次当她试图从诺曼身边逃走时,诺曼都会跟上来,狠狠地痛打她。并且,两个专家证人都作证说,在心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妻子确实相信只有杀了诺曼才能够让她免除伤害。
而客观因素,要求的则是:被告当时的想法必须是合理(reasonable)的。这个标准是以“具有普通心理素质的普通人在这个情境下会怎样想”来评判的。也就是说,换一个普通人,被长期殴打虐待,患有受虐配偶综合症,在这个情境下,她是否也会觉得只有杀了诺曼才能拯救她自己?法官认为,在患有受虐配偶综合症的情况下,考虑到妻子已没有办法从两人的恶劣关系中抽身,陪审团也很有可能认为换了一个普通人也会觉得除了杀人并无解决办法。
法官在最后指出:法律绝不应该允许非法的杀人行为。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下,长期受虐的妇女杀死并无反抗能力的家暴者,也应在正当防卫的范畴之内。考虑到受虐配偶综合症,我们并不认为长期被殴打折磨的配偶必须等到致命伤害发生的时候才可以动手反击,或是仅在施暴者殴打她、或威胁要伤害她的那一时刻才能够进行正当防卫。如果法律将正当防卫的范围限制得如此狭窄,那么这个法律就是对现实世界的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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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7 19: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如果法律将正当防卫的范围限制得如此狭窄,那么这个法律就是对现实世界的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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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7 19: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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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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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7 20:0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卫天龙 的帖子

有道理啊

本朝很多举外国搞笑的案例,比如小偷进别人家被凳子绊倒可以告主人家家具摆放不整齐以至于自己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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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7 20: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高瞻远瞩

  养鱼执法罢了。假使重判,以致老婆都不杀老公,今后法官们就没班可上啦。

PS:

  这盘大棋能瞒得楼主水王,瞒不过PS帝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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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7 21: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咱智商250的,肯定赶不上ps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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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8 08: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5 zhwenh_0421 的帖子

不会的,好像是有一篇统计所有罪名是否被判刑和时间关系的文章,结论是约是刚吃完饭和刚休息完,都容易释放,越接近下一顿饭前,约容易判刑

我只是想说,法官挺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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