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请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一下什么是言论自由, 有朋友能帮忙吗?
性别:未知-离线 关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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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一下什么是言论自由

在论坛里看到有人说言论自由没有底线,也就是说言论自由不受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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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zhouhuan
(神鸟)

光禄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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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9 09: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明显不是。难道大发反动言论还要给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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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9 10:4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中国还只是建设中的法制国家。
有的法律规定你有一些言论自由,
另一些法律又限制你的一些言论自由。

例如律师法和刑法中,与“证言特免权”相关的条文就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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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小气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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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9 12:4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言论自由是权利,但是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你也有不侵犯他人(作广义的第三方解)的义务。
法律有规范作用,自然不会是绝对的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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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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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7 13: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西方呢

反政府言论也是自由的吗?政府不会出来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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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叹息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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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09:3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言论自由肯定是有底线的。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比如公开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能散发淫秽信息,比如……这个就不用举例了;不能损害他人名誉,这也不用说了;不能虚构容易引起社会恐慌的信息,比如山东的红钻帝国。有些话,私下说说无所谓,公开发布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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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23:3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言论自由的限制很多,最基本的东西你可以看看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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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5:5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简单一句,自己说说,当然可以,如果涉及宣传(不管故意与否)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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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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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20: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听说欧美自由的一个下限是不妨碍他人的享有自由的权利,这与日本有点相似。个人以为,离开独立与平等,人与人相处不会存在真正自由。即使是婚姻双方。任何一方过于强势,所带来的必然是压迫与愧疚,即便以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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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的一定知道自己越界了。不知道的反而很难越界:)

违法的,多比守法的懂法,大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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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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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23: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说国家让你说的,不说国家不让你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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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1 22:5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言论自由你可以说任何话..但你不能触犯别人的利益...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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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布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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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00:0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简单,法律以外即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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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1 01:2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KYOKO 的帖子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 taboo(不许说的),不信你去德国大呼 Hail Hitler(希特勒万岁)看看会有什么结果。。。

P.S. 反正安倍在日本高呼 "tennou heika banzai"(天皇陛下万岁) 没事。。。所以说,强大的国家爱怎么规定怎么规定,弱小的国家就只能听别人的规定。。。

[ 本帖最后由 颍颍 于 2013-7-21 01: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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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五袋石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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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6 22: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美国司法史上出现过与言论自由有关的司法解释,斯密斯诉葛根案。1970年,马萨诸塞州警察指控葛根在牛仔裤臀部缝制国旗图案犯了“亵渎国旗”罪,这一条款是马州的法律。官司打到县法院,判葛根有罪,诉至州法院,维持原判。再诉至联邦地区法院,认为该条款过于模糊,赋予了警察太大的自由裁量权。警察不服,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该条文过于模糊,应予废除。这个官司终于在1974年打到了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以6:3裁定该条文无效,司法解释中认为条文过于模糊,无法区分什么行为是“亵渎国旗”,什么行为是“热爱国旗”。因此该条文无效,此案发回重审。
怀特大法官同意该条文无效,但是他不同意另外那5个人的理由。他认为,此条文并不模糊,把国旗缝制在屁股蛋子上,就是亵渎国旗,就是轻蔑地对待国旗,这是毋庸置疑的。人们对待国旗时的行为,是热爱还是亵渎,依照常识即可判断,所以该条文并不模糊。但是他认为,人们热爱或者不热爱国旗,这只是表达一种思想,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合众国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有热爱国旗的言论自由,也有不热爱国旗的言论自由。不仅有爱国的言论自由,也有不爱国的言论自由。
因此,他反对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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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vincentmei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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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8 20:4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首先,这个问题其实是个政治问题~

其次,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说,在大陆法国家如法国、德国、天朝,宪法中都会规定保障言论自由,但是很多情况下,乱说话导致一些后果又肯定会与其他法律相抵触~比如,刑法中都会有一条教唆罪,教唆其实就是一种言论,但这种言论就是犯法~

而在普通法国家如英美,也有一条罪名叫做诽谤~

所以,总的来说,绝对的言论自由是不存在的。但是在当今西方政治语境中,认为言论自由有界限,是一种政治不正确~所以,即使人人都知道不可能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但没有任何一个西方政客敢这么说~

以上只是粗略说说,等有时间了再来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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