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19 18:52
phoenixdaizy
[quote]原帖由 [i]totti[/i] 于 2007-10-19 14:22 发表
强奸打死都不过分,遑论阉割。 [/quote]
您没有考虑到强奸案件的复杂性。
理论上醉酒,吸毒后强奸一样属于有行为能力,而未知情的服用毒品强奸应该算失去行为能力。
还有种种情况,不排除有陷害可能。
2007-10-24 06:46
Qzbqmz
[quote]原帖由 <i>吴下小蒙</i> 于 2006-5-13 09:43 发表<br /><br />
<br />
<br /><br />
如果没有防卫过当,那可能会有很多人钻法律空子,用'自卫'的手法去杀人. [/quote]<br /><br />
<br />
同意,
另外,三楼的那道题目,如果是第三人打死罪犯的话,那“防卫”一说,又从何而来呀?刑法二十条的行文里,那后半段,没有说明主体,应该理解为暗指受害人。<br />
如果任何第三人都有受害者的防卫权的话,那大街上的任何人都有这个权利了,那将是怎么样的一种场面呀?我觉得,如果第三人阻止犯罪行为的行为(没有引起任何非法人身伤怀的前提下),是合法的;如果这个时候,罪犯转过头来,进而攻击这个第三人,这个时候,这个第三人的行为就可以成为正当方卫了。
[[i] 本帖最后由 Qzbqmz 于 2007-10-24 07:04 编辑 [/i]]
2008-3-22 18:25
creamdurian
就这么一句话怎么认定啊...要看具体情形的
不过中国司法实践中很少认定正当防卫,基本都是防卫过当或者直接故意伤害,大概怕大家钻空子吧...
2008-3-22 19:34
zhoujunallen
強奸的防衛好像致死都不算防衛過當。不過是切JJ麽,這年頭斷肢再植技術那麽成熟,連斷腿都能接上,何況是雞蛋粗的第五肢。。。
2008-3-22 19:43
zxy728q
回复 #12 欧阳寒卿 的帖子
这怎么可能是故意杀人罪,首先被害人遭绑架,生命安全受威胁.只能算防为过当,不做杀人罪起诉
2008-3-24 02:15
phoenixdaizy
我觉得应该允许刺伤致死。这种有意识的针对性器官的所谓反抗除非是用咬的否则很难说是正当防卫。
被捅死了可能还真实一点,故意剪掉可能么??捅伤的也可能,剪了纯粹属于故意吧。
2008-3-24 02:43
酒魔剑仙
在不傷害犯人生命的同時免除了繼續受到傷害的可能性,肯定是正當防衛嘛。
2008-3-27 18:21
phoenixdaizy
[quote]原帖由 [i]酒魔剑仙[/i] 于 2008-3-24 02:43 发表
在不傷害犯人生命的同時免除了繼續受到傷害的可能性,肯定是正當防衛嘛。 [/quote]
这好比一个人要偷你钱包你砍掉了他的手。
我觉得你的伤害来得比他即将会形成的伤害要厉害一些。而且这个方式并不能阻止对方对您进行暴力对待。至少暂时不行。
这种做法很可能流血过多而死的,要不然就是没制止对手,激怒之一起死了。~
我觉得汉朝的西域长史有驻扎士兵,虽然现在美国也在外驻军,但是我觉得在当时的环境下应当至少是领土占有的一个凭证。只不过太远而且民族不同。而不象某些民族一样进行野蛮的灭族,硬移民政策而已。
[[i] 本帖最后由 phoenixdaizy 于 2008-3-27 18:29 编辑 [/i]]
2008-5-8 17:08
飞√雷¢神
这应该不算防卫过当吧,可能女生已经被吓怕了,当时失去理智了,所以才这么做的,法院应当有所谅解吧。
2008-5-8 17:11
白云苍狗
很奇怪一个有能力实施强奸的人怎么会这么不小心被人切掉JJ。。。:ph34r:
2008-5-8 18:10
追密林组组长
[quote]原帖由 [i]白云苍狗[/i] 于 2008-5-8 17:11 发表
很奇怪一个有能力实施强奸的人怎么会这么不小心被人切掉JJ。。。:ph34r: [/quote]
:titter:兔子急了也口交人
2008-5-8 18:48
Jonathans
[quote]原帖由 [i]欧阳寒卿[/i] 于 2006-5-13 09:02 发表
有时候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记得有年司考 ... [/quote]
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這又是其法律不明朗的灰色地方,:rolleyes:
2008-7-8 19:55
李天翼
若色狼正在实施强奸,那便属于正当防卫。
2008-7-8 21:08
7766
有点过当了
2008-7-8 22:37
海边的葫芦娃
强奸就应该判死刑,这是对女人最大的侮辱,妈的
2008-7-9 08:57
平生最爱周公瑾
必须在强奸过程中阉了才可以算正当防卫,如果已经施暴完毕再阉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2008-7-9 09:33
醉鱼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女生阉掉正在强奸的色狼,属于正当防卫;
女生阉掉实施强奸完毕的色狼,就是防卫过当。
--------------------------------------------------------------------------------------------
偶试问一下,一个弱女子都已经到了被强奸的地步,还有自卫能力的,恐怕是少数吧,事毕趁着歹徒松懈的时候,把作恶的工具缴获,使之将来不可能对自己还有所有的弱女子进行侵犯,这不是应该被赞扬的么?这样的法律是保护弱者的法律么?
偶非常赞成对强奸犯予以阉割的立法,加大犯罪成本,看谁还敢以身试法。。。:angry2:
[[i] 本帖最后由 醉鱼 于 2008-7-9 09:50 编辑 [/i]]
2008-7-9 09:38
tiger1970
不是防卫过当。收缴作案工具而已。
2008-7-19 13:26
gravechaos
[quote]原帖由 [i]欧阳寒卿[/i] 于 2006-5-13 09:02 发表
有时候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记得有年司考 ... [/quote]
要分情况的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的
同时也要有防卫的意思
我记得你说的这道题说的是行为人为了“为民除害”
什么叫为民除害
其根本还是剥夺他人生命
缺少正当防卫的意思
另外
正当防卫并不是只有被侵害人可以实施
其他人也可以
2008-7-28 23:12
小伟伟大
你这个帖子本身就有问题,阉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具体是什么情况?光说个这怎么分析了/
2008-10-4 14:41
zmht66
当然是不算的
2008-10-4 14:44
shenglala
防卫过当与被害人是否女生无关,与是否阉割无关,与行为人是否强奸也无关。
2008-10-23 00:03
txgnoo
我觉得这女孩阉了强奸色狼,这显然“强奸”这一犯罪过程已经结束,应当不属于正当防卫之列~
2009-1-6 07:49
定点清除
那要看是什么情况下阉的了,正在侵犯时阉就是正当防卫,侵犯完了阉就是过当了
2009-7-21 14:57
楚岸激昂
[quote]原帖由 [i]虎豹狼[/i] 于 2006-5-13 09:54 发表
如果是正在进行时,怎么做都不为过;如果是完成时,怎么做都为过 [/quote]
这位仁兄说到了点子上,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正在进行时无罪,过去完成时有罪!:handshake:
2009-7-21 15:05
tiger1970
要是有人拿水果刀捅谁一刀,被害者忍痛上去下了他的刀,是否正当?
我觉得是正当的。
男人那东西不是犯罪工具,但当它已经参与犯罪后,显然就已经成为本次犯罪的工具。收缴犯罪工具,然后等警察来处理,是恰当的。
2009-7-21 15:16
KYOKO
回复 #146 tiger1970 的帖子
倒,刀和枪可不是一回事。
刀能恢复原样,这个枪还能不能放回原来的地方。。。
2009-7-21 15:20
楚岸激昂
[quote]原帖由 [i]KYOKO[/i] 于 2009-7-21 15:16 发表
倒,刀和枪可不是一回事。
刀能恢复原样,这个枪还能不能放回原来的地方。。。 [/quote]
呵呵!这个问题你问问自己吧,搞得这么深!:titter:
2009-7-21 15:33
tiger1970
[quote]原帖由 [i]KYOKO[/i] 于 2009-7-21 15:16 发表
倒,刀和枪可不是一回事。
刀能恢复原样,这个枪还能不能放回原来的地方。。。 [/quote]
那好,下刀的过程中你一用劲把刀给折散架啦......这个也是合法的吧?
或者你成心弄坏他的刀,也是合法的吧?
呵呵......
2009-10-5 22:34
zswjj888
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女孩对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人采取伤害行动!如1楼所说,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女孩在制服男人后或停止强奸行为后再实施1楼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
2009-10-5 22:42
时间轴空转
我首先想到了 建宁公主和吴应熊 这招很厉害
2010-2-4 02:57
当阳侯杜元凯
[quote]原帖由 [i]碧落赋[/i] 于 2006-6-18 14:27 发表
其实我很小就有一个梦想,找一个男人来把他阉掉。
为此我学了高等医学院校人体解剖学 [/quote]
瓦赛,以后见到您得绕着走。:hz1044:
2010-2-4 10:42
romadream
回复 #152 当阳侯杜元凯 的帖子
丫数年不出现了,怕什么怕....
2010-2-4 15:12
KYOKO
如果她是女的,应该很有机会有一个男人被阉掉的。。
2010-2-25 20:50
吃饭猛喷罗大傻
造成伤害来源的是阴茎,阉掉了强奸犯就失去犯罪工具,女生就安全了,这种做法值得提倡:hz1018:
2010-2-25 21:07
沈浪
对女生来说不过当,对色狼来说过当.这帖我一直忍着没进来,怎么还在?
2010-2-25 22:22
吴下小蒙
如果阉的是高官或有钱人,就是防卫过当,
反之不是
2010-2-26 03:27
武骧金星
强奸过程中一刀捅上去应该是正当防卫。
如果是强奸结束以后追上去捅一刀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2010-2-26 10:12
羽扇纶巾
[quote]原帖由 [i]吃饭猛喷罗大傻[/i] 于 2010-2-25 20:50 发表
造成伤害来源的是阴茎,阉掉了强奸犯就失去犯罪工具,女生就安全了,这种做法值得提倡:hz1018: [/quote]软的阴茎并不会造成伤害,使阴茎变硬的两个因素,一个是血,一个是雄性激素,所以要把这两个因素去掉,女生才会安全,那么就应该采取1、捅心脏使阴茎不能充血勃起,或者2、割掉睾丸使阴茎连充血勃起的冲动都没有。
2010-3-3 20:06
ynwsjcl
引用:“
有时候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记得有年司考有道题目,一路人看到某男子正欲强暴一女子,该路人捡起根木棍击打某男子头上,致其死亡。问,该路人行为如何定性。
我起初按该条规定,认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看看”权威“解释:防卫过当——》故意杀人!!!!!
真是不明白,既然如此,那还要这狗屁规定干吗。
难不成主体只能是受害者?
如果是这样,真希望所有立法者都被强奸几次,让他们去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
这道司法考题定性为防卫过当是合理的。请注意:不是正在强暴一女子,是正欲强暴一女子。这是明显的防卫不适时。提前防卫了。
2010-3-15 13:16
coffex
看过鹿鼎记的应该有映象,公主阉割掉姓吴的家伙后,韦大人给他出主意:在拒奸过程中自己割掉的……即小王爷脱光衣服对公主如何如何,公主反抗,双方搏斗中,一刀过去,就此糟糕!吴三桂后来居然还信了!:hz1026:
2010-3-15 13:31
KYOKO
回复 #160 ynwsjcl 的帖子
那如果是这女子把“正欲强暴她,而不是正在强暴她”的歹徒一棍子打死呢?
2010-3-15 23:56
当阳侯杜元凯
[quote]原帖由 [i]coffex[/i] 于 2010-3-15 13:16 发表
看过鹿鼎记的应该有映象,公主阉割掉姓吴的家伙后,韦大人给他出主意:在拒奸过程中自己割掉的……即小王爷脱光衣服对公主如何如何,公主反抗,双方搏斗中,一刀过去,就此糟糕!吴三桂后来居然还信了!:hz1026: [/quote]
那不过是当场被蒙蔽了,事后他去问儿子,你说他信儿子的还是信那个公主的?书里面康熙都心知肚明,对公主说过你把你丈夫阉割了守活寡,我可没办法。不过吴三桂不敢对公主明面指责而已。另外,这个故事是公主自己编的,不是韦小宝的主意。
2010-5-5 22:50
叡德
[quote]原帖由 [i]ynwsjcl[/i] 于 2010-3-3 20:06 发表
引用:“
有时候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 [/quote]
怎麽樣算是正在進行的強奸犯罪呢
難道非要等插入以後才開始算嗎?
2010-5-19 15:13
shicanhui
回复 #26 天宫公主 的帖子
一般弱女子都像你一样就“共产主义”了,律师背的的更清楚。难不成看不懂哥德巴赫猜想就是文盲?中国宪法几百条有一条背不熟就是法盲?
其实法律无论多不合理只要没被废除就只能遵守,我们在此讨论的显然也不是该不该遵守的问题而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我记得有篇报道说在澳大利亚发现小偷在家偷东西你不能对小偷有任何伤害行为甚至阻拦他发生冲突伤害也要负法律责任。这篇报道不知道是真是假,很多人觉得不合理(包括我),不过这事在澳洲大家都有一点理解,在中国绝不可能,国情不同。所以讨论这个问题也要看具体情况。
我是个普通老百姓下不了什么结论,在此也提出一个情况大家争鸣争鸣:
如果我碰到一个或两个歹徒在荒郊野外欲强奸一女人,我相信等我报警警察来该女子早被弄几火了,更何况我不一定有手机。如果放手让我干一两个人我有能力制服他们营救该女子,但在过程中很可能使某一个或两个歹徒致残或致死。这我虽然不懂法律也知道不太妥当。有人会说这时你应该上去制止,如果此时我文质彬彬的上去制止,很可能被伤害或被干掉。现在的歹徒多凶狠,一个不爽的眼色就能杀人,别说打扰他的好事了,等他们亮出匕首甚至枪那我真要当烈士了。那我该怎么办?我还是安静的走开好了。如果有手机我走开报警,希望此事不会让那女子受到太大打击而轻生。
2010-5-19 15:13
shicanhui
回复 #26 天宫公主 的帖子
一般弱女子都像你一样就“共产主义”了,律师背的的更清楚。难不成看不懂哥德巴赫猜想就是文盲?中国宪法几百条有一条背不熟就是法盲?
其实法律无论多不合理只要没被废除就只能遵守,我们在此讨论的显然也不是该不该遵守的问题而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我记得有篇报道说在澳大利亚发现小偷在家偷东西你不能对小偷有任何伤害行为甚至阻拦他发生冲突伤害也要负法律责任。这篇报道不知道是真是假,很多人觉得不合理(包括我),不过这事在澳洲大家都有一点理解,在中国绝不可能,国情不同。所以讨论这个问题也要看具体情况。
我是个普通老百姓下不了什么结论,在此也提出一个情况大家争鸣争鸣:
如果我碰到一个或两个歹徒在荒郊野外欲强奸一女人,我相信等我报警警察来该女子早被弄几火了,更何况我不一定有手机。如果放手让我干一两个人我有能力制服他们营救该女子,但在过程中很可能使某一个或两个歹徒致残或致死。这我虽然不懂法律也知道不太妥当。有人会说这时你应该上去制止,如果此时我文质彬彬的上去制止,很可能被伤害或被干掉。现在的歹徒多凶狠,一个不爽的眼色就能杀人,别说打扰他的好事了,等他们亮出匕首甚至枪那我真要当烈士了。那我该怎么办?我还是安静的走开好了。如果有手机我走开报警,希望此事不会让那女子受到太大打击而轻生。
2010-5-19 15:49
苏武
建议用带刀片的贞操带,强行进入即自动阉割。
法律方面也比较好解释,对罪犯的震慑性比较强。:hz1027:
2010-11-22 21:56
茉莉蜜
您好 您能把我阉割掉吗????
您好 您能把我阉割掉吗????从小就有这个想法 心甘情愿的被女人阉掉...
2010-11-22 22:02
我本人间惆怅客
如果那女子把贞洁看的比生命都重的话。。。。。杀色狼全家也不为过
2010-11-22 23:30
KYOKO
[quote]原帖由 [i]我本人间惆怅客[/i] 于 2010-11-22 22:02 发表
如果那女子把贞洁看的比生命都重的话。。。。。杀色狼全家也不为过 [/quote]
那如果我把名誉看的比生命还重的话,谁毁我名誉我就能杀他全家了
2010-11-22 23:33
我本人间惆怅客
回复 #170 KYOKO 的帖子
理论上,如果别人击中了比你生命还重要的要害。。。。那么你就会受到极度的伤害,最后。。。。。。。
2010-11-23 10:33
轮回
呵呵,忽然看到这个问题,发现问问题的很无聊,答问题的不少很无知。
就强奸和格斗术来说,基本上被强奸对象根本就没有阉割对方的机会,除非她是高手。
因为强奸的要素是首先让对方失去抵抗能力,别说跑,意识基本上都是模糊的,怎么阉割?阉割的前提是在于自己对对方有绝对优势,那就是女侠惩戒色狼的问题了·····
误导害死人啊···
2010-11-26 08:51
shicanhui
回复 #172 轮回 的帖子
请你注意看上面的帖子,很多人也谈到了这个问题。
更主要的大家当个大山侃。
2010-12-13 12:03
skall
我记得“防卫过当”里有一条件
就是说用于防卫的物品的攻击性不能高于施暴者所使用的施暴物品
简而言之
就是说
当歹徒用刀子打劫时
被打劫的对象如果用枪的话
那这就属于防卫过当
但是反过来就一点问题都没有
当时学的时候就感觉这是脱裤子放屁
如果1个拳击运动员要空手抢劫的话
是否只要对方使用物品防卫
他就可以告别人防卫过当!?
扯淡~~~~
中国的很多法律条文都像镜中月水中花
好看不适用!!!
2010-12-13 12:18
巴卡斯博士
当然不算
个人觉得目前对于强奸罪判的太轻
可以考虑结扎、阉割等方法来防止再犯罪
2010-12-13 14:13
shicanhui
回复 #174 skall 的帖子
"用于防卫的物品的攻击性不能高于施暴者所使用的施暴物品"
哪个法律有这一条?自己编的法律书还是几十年前的?
2010-12-15 15:30
skall
回楼上
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这是防卫过当的第二个特征
所谓
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就是指
当你能有效制止对方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过激的手段,使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那么就可以理解为
我上面说的那种情况了
我忘了说一个条件
就是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2010-12-16 10:04
shicanhui
回复 #177 skall 的帖子
原来是你自己的理解,我以为我看的法律书是盗版的呢。
当一个歹徒正在持刀施暴时如果你有枪(合法的)你的正确做法当然不是上去把他击毙,而是持枪喝止他的暴行,如果他不理睬继续施暴侵害他人或你本人人身或生命,此时你最正确的做法是开枪击中他的非要害部(当然你可以说枪法不准把他打死了)。
重要的是你有没有必要对犯罪分子实施这么大的伤害,有必要用枪也行,没必要你用拳头打死他也不行。
其实法律不可能很细,主要看当时的情况及法官的判断了。
2010-12-16 14:18
skall
是这么说的
当时上学时,我就问过老师
如果一个弱女子面对一个壮汉的侵害
即使她手中有枪
壮汉赤手空拳
对于壮汉来说拿枪的女人对他的威慑依然不会很大
他很有可能继续他的侵害行为
那么
这个女人该怎么做!?
不开枪就只能被侵害
开枪一旦将实施侵害的对象致死
那么她将受到什么判决
老师高深的回答
让我毛色顿开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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