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者曰:“今日之法匪今伊昔,五帝三王[1]之所递嬗,三祖八宗[2]之所诒谋,累代率由,历有年所,必谓易道乃可为治,非所敢闻。”按:清朝康乾之时号称盛世,遂成一保守之风气,当日维新之人,所面对的诘难,大抵类似,皆以为本朝制度登峰造极,无需学西洋之法也。如王韬《弢园文录外编·变法自强下》辩驳的观点之一,便是“谓中朝制度迥越寻常,前代谟猷姑勿具论,即如我国家康、乾、雍三朝,圣德兵威,(上龙下言)惕殊俗,式廓版图,讫乎化外,而一时简贤任能,张弛互用,三代以下不逮矣,复何论乎汉、唐。今诚一意讲求,励精图治,先有以明天下兵民之志,而后规复河运,酌禁鸦片,则闭关谢客,亦何不可自固我圉,而奚必鳃鳃焉学西法也哉?”这基本可以代表当时守旧一派的观点。释之曰:不能创法,非圣人也;不能随时,非圣人也。上观百世,下观百世,经世[3]大法,惟本朝为善变。入关[4]之初,即下薙发之令[5],顶戴[6]翎枝[7],端罩马褂[8],古无有也,则变服色矣;用达海[9]创国书[10],借蒙古字以附满洲[11]音,则变文字矣;用汤若望[12]、罗雅谷[13]作宪书[14],参用欧罗巴[15]法,以改大统历[16],则变历法矣;圣祖皇帝[17]永免滋生人口之赋[18],并入地赋[19],自商鞅[20]以来计人之法[21],汉武[22]以来课丁之法,无有也,则变赋法矣;举一切城工河防,以及内廷营造,行在[23]治跸[24],皆雇民给直[25],三王于农隙使民,用民三日,且无有也,则变役法矣;平民死刑,别为二等,曰情实,曰缓决[26],犹有情实而不予句者,仕者罪虽至死,而子孙考试入仕如故,如前代所沿,夷三族[27]之刑,发乐籍[28]之刑,言官[29]受廷杖[30],下镇抚司狱之刑,更无有也,则变刑法矣。
[1]五帝三王:即三皇五帝,按《说文》:帝,王天下之号也。王,天下所归往也。《史记正义》引郑玄注《中侯敕省图》云:“德合五帝坐星者,称帝。”又《坤灵图》云:“德配天地,在正不在私,曰帝。”五帝:按《史记正义》,太史公依《世本》、《大戴礼》,以黄帝、颛顼、帝喾、唐尧、虞舜为五帝。而孔安国《尚书序》、皇甫谧《帝王世纪》、孙氏注《世本》,并以伏羲、神农、黄帝为三皇,少昊、颛顼、高辛、唐、虞为五帝。又《礼记·月令》以太皞、炎帝、黄帝、少皞、颛顼为五帝。而《史记·秦始皇本纪》以天皇、地皇、泰皇为三皇。说法众多,未有定论。
[2]三祖八宗:笔者以为是清朝(含后金)光绪以前历代皇帝的统称。三祖分别为:太祖努尔哈赤,年号天命,1616-1626;世祖福临,年号顺治,1644-1661;圣祖玄烨,年号康熙,1662-1722;八宗分别为:太宗皇太极,年号天聪(1626-1635)以及崇德(1636-1643);成宗多尔衮;世宗胤祯,年号雍正,1723-1735;高宗弘历,年号乾隆,1736-1795;仁宗颙琰,年号嘉庆,1796-1820;宣宗旻宁,年号道光,1821-1850;文宗奕詝,年號咸丰,1851-1861;穆宗載淳,年号同治,1862-1874;其中多尔衮并未称帝,庙号系死后追封。按《清史稿·多尔衮传》:“(顺治七年)十二月,薨于喀喇城,年三十九……诏追尊为懋德修道广业定功安民立政诚敬义皇帝,庙号成宗。”次年二月苏克萨哈等讦告多尔衮僭用天子葬礼,独擅威权,“诏削爵,撤庙享”,后乾隆三十八年,“复还睿亲王封号,追谥曰忠,配享太庙”。
[3]经世,即经世致用。明清之际主张学问须有益于国事的学术思潮。顾炎武提出:“凡文之不关于六经之旨,当世之务者,一切不为。”(《亭林文集·与人书三》)强调应“引古筹今”,作为“经世之用”(《亭林文集·与人书八》)。黄宗羲认为:“受业者必先空经,经术所以经世,方不为迂儒之学。”(见全祖望《神道碑文》)(辞海(缩印本)855页)。
[4]指顺治元年(崇祯十七年,1644,甲申)吴三桂引清兵入关,败李自成于山海关,随后入主中原之事。
[5]薙发令:按《清史稿·多尔衮传》:“王初令官民皆薙发,继闻拂民愿,谕缓之。”此为1644年清军初入关之时所下薙发令,但未能实行。后于顺治二年六月丙辰,“谕南中文武军民薙发,不从者治以军法。”六月丙寅,“申薙发之令。”秋七月戊午,“禁中外军民衣冠不遵国制。”(《清史稿·世祖本纪》)。
[6]顶戴:原意为敬礼。清代指用以区别官员等级的帽饰。(辞海缩印本352页)。顶珠按品级而不同。一品用红宝石,二品用珊瑚,三品用蓝宝石,四品用青金石,五品用水晶石,六品用砗磲,七品用素金,八品镂花阴纹,金顶无饰,九品镂花阳纹,金顶。参见《中国古代服饰》第168页。详细情况可参见《清史稿卷一百三·舆服二》。
[7] 翎枝:清代官员朝冠顶珠下用于区分等级的装饰。朝冠顶珠之下,有一枝两寸长短的翎管,用玉、翠、或珐琅、花瓷制成,用以安插翎枝,翎有蓝翎、花翎之别。蓝翎是鹖羽制成,蓝色,羽长而无眼,较花翎等级为低。花翎是带有目晕的孔雀翎。目晕俗称为眼,在翎的尾端,有单眼、双眼、三眼之分。以翎眼多者为贵。清初,花翎极为珍贵,唯有功勋及蒙特恩的人方得赏戴。到清中叶以后,花翎逐渐贬值。道光、咸丰后,国家财政匮乏,为开辟财源,公开卖官鬻爵,清初极为难得的翎枝,此时也明码标价出售。参见《中国古代服饰》第169-170页。亦可参见《清史稿卷一百三·舆服二》。
[8]端罩:是一种毛朝外的皮褂子,对襟、圆领、平袖,身长至膝,按清代官服制度,皇帝及一般官员都有,为冬季朝贺或其他典礼时内衬龙袍或蟒袍,以及着朝服时穿用。这是满族衣皮遗风在官服制度上的反应。参见《中国古代服饰》第172页。
马褂:清代与长袍配套穿着的男装,罩于长袍之外,原是骑马时常穿的一种外褂。其式为圆领,有开衩,长仅及腰。马褂亦有单、夹、皮、棉之分。满族进关之初,马褂仅限于八旗士兵穿用。康熙末年,富家子弟开始穿着。雍正时穿者日多,以后传至民间,不分贵贱,逐渐作为一种礼服。见《中国古代服饰》第179页。
[9]达海:满洲正蓝旗人,幼聪慧。弱冠直清太祖左右,起草文书,后受太祖、太宗命翻译汉籍。天聪六年三月受太宗命改进满文字母,是年六月病卒,年三十八岁。其事迹见《清史稿·列传十五·达海传》。
[10]国书:辽、金、元、清各称其本国所造之字为国书。(《辞海》缩印本第609页),此处即指清朝所创设的满文,按《辞海》(缩印本)第1132页,满文是中国满族使用过的文字,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额尔德尼、噶盖奉清太祖之命在蒙古文字母基础上创制。清太宗天聪六年(1632年)达海采用在字母旁边加点加圈,改变某些字母的形体,增加新字母等方法,区别原来不能区别的语音,称为有圈点满文,改进前的文字称为无圈点满文。满文直写左行。有6个元音字母,18个辅音字母。另外还有10个字母是专为拼写借词用的。字母出现在词首、词中、词末时有不同的写法。
[11]满洲:清代满族自称。满族原为女真人后裔。明时以建州女真为核心,结合女真其他部和汉、蒙古、朝鲜等其他民族形成。后金天聪九年,皇太极废除诸申旧号,定族名为满洲。辛亥革命后通称满族。(辞海缩印本第1132页)
[12]汤若望(Johann Adam Schall von Bell,1591-1666)明末来中国的天主教耶稣会传教士,德意志人。1611年加入耶稣会,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到达澳门,后到北京学习汉语,继往西安传教。崇祯三年与罗雅各到北京,继邓玉函修订历法,编成崇祯历书,明廷为阻止清兵入关,命他监铸大炮。明亡投归清朝,任钦天监监正。累官至太常寺少卿、光禄大夫等。顺治赐金建北京南堂,并题“通玄佳境”匾额以赠。康熙三年(1664)为杨光先所诬陷,以图谋颠覆罪与南怀仁等被逮入狱。次年释放,移居广东,后返北京。著有《主教缘起》、《古今交食考》等。(《辞海》缩印本1641页)
[13] 即罗雅各(Giacomo Rho,1590-1638)明末来华的天主教耶稣会传教士,号昧韶,意大利人。天启二年(1622年)来华,曾在山西传教多年。崇祯三年(1630年)到北京,与汤若望等继邓玉函修订历法,编成《崇祯历书》,著译有《哀矜行诠》、《测量全义》等。(《辞海》缩印本第1103页)
[14] 宪书,即时宪历,清顺治二年颁行,由汤若望把《崇祯历书》删改成《西洋新法历书》,再据此于太宗天聪八年编出《时宪历》。历法采用定气,这是中国历法史上第五次大改革。(辞海缩印本第1526页)。又《清史稿卷四十五·时宪一》:明之大统术,本于元之《授时》。成化以后,交食往往不验。万历末,徐光启、李之藻等译西人之书为新法,推交食、凌犯皆密合,然未及施用。世祖定鼎以后,始绌明之旧历,依新法推算,即承用二百六十余年之时宪术也。
[15] 艾儒略《职方外纪》:天下第二大州名曰歐邏巴,其地南起地中海,北極出地三十五度,北至冰海,出地八十餘度。南北相距四十五度,徑一萬一千二百五十里,西起西海島初度,東至阿比河九十二度,徑二萬三千里,共七十餘國。转引自《海国图志》卷三十七。以此而论,明末清初时中国已知欧罗巴之名也。又徐继畲《瀛寰志略》第106页(上海书店2001年版):“欧罗巴(或作友罗巴)一土,在亚细亚极西北隅,以乌拉大岭为界,中国之所谓大西洋也。绝长补短,约得亚细亚四分之一。”从《瀛寰志略》所附欧洲地图来看,近代早期,中国学者已经对欧洲的地理、政治情况了解较为完备。
[16] 大统历:明代所用历法。按《明史卷三十一·历一》:明之《大统历》,实即元之《授时》。
[17] 圣祖皇帝(1654-1722),名爱新觉罗·玄烨,世祖第三子。年号康熙,1661-1722在位。八岁即位,初由贵族鳌拜等专擅朝政,继续推行圈地,广大农民被迫流亡。吴三桂等三藩日益强大,逐渐形成割据势力。亲政后,于康熙八年(1669年)逮捕鳌拜,革职拘禁,继下令削藩,二十年平定三藩的叛乱,两年后又攻灭台湾郑氏政权,并驻兵屯守,备御西方殖民者的侵略。二十四年出兵驱逐盘踞黑龙江流域雅克萨的沙俄侵略军,遏制了沙俄对华侵略的野心,二十八年派索额图等订立《中俄尼布楚条约》,确定中俄东段边界。当时准噶尔部首领里通沙俄发动叛乱,进攻喀尔喀蒙古、内蒙古、西藏等地,他三次派兵平乱,晚年又派兵镇压藏族少数上层分子勾结准噶尔部的叛乱,加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在位期间,重视农业生产,奖励垦荒,停止圈地,用靳辅等治理黄河,减轻水患,保证大运河的畅通。进行全国性土地测量,完成《皇舆全图》的绘制。开博学词科、明史馆,编纂《全唐诗》、《佩文韵府》、《字典》等书籍。提倡程朱理学。曾兴《明史》、《南山集》等文字狱,加强思想统治。五十一年颁布法令,规定人丁税据户籍册上现有人数为准,以后不再增征。统治时期,号为“治平”,然大臣多结党营私,地方官吏亦多贪酷。(《辞海》缩印本第1360页。)。亦可参见《清史稿·圣祖本纪》。
[18] 《清史稿本纪八·圣祖本纪三》:(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诏曰:“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嗣后滋生户口,勿庸更出丁钱,即以本年定数为定额,著为令。”此即所谓“永不加赋”之令。
[19] 此指清代所谓“摊丁入亩”之制,即以丁税归并地亩。按《中国赋役制度史》第596-597页,康熙五十五年御史董之燧上疏提出在全国实行摊丁入亩。是年广东、四川两省试行。雍正二年直隶正式实行摊丁入亩,至雍正十三年,14省基本实现了摊丁入亩的改革。山西和贵州在乾隆年间摊丁入亩。唯东北的盛京、吉林等地区至清末才实行摊丁入亩。
[20] 商鞅:(约前390-338)战国时政治家,卫国人。公孙氏,名鞅,亦称卫鞅。初为魏相公孙痤家臣,后入秦说服秦孝公变法图强。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一说在三年)任左庶长,实行变法,旋升大良造。孝公十二年进一步变法。后十年因战功封於、商十五邑,号商君,因称商鞅。认为追求名利是人的本性,采取利出于地,名出于战的利出一空原则,推动人们积极投身于农战。以农为本,以奢侈品生产为末,主张事本而禁末。孝公死后,被贵族诬害,车裂而死。《汉书·艺文志》有《商君》二十九篇,今存二十四篇,又有《公孙鞅》二十七篇,今佚。(辞海缩印本第1461页)。《史记》卷六十八有《商君列传》。
[21] 计人之法:指按人头征税的赋役制度:按《中国赋役制度史》第21-22页:“《史记·秦本纪》记:(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秦国的军赋是按户按人口征收的,也可以称为“口赋”。……从此,田租和口赋成为封建社会两种重要的赋税制度。
[22] 汉武帝:(前156-87)即刘彻。西汉皇帝,汉景帝子。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在位期间接受董仲舒建议,独尊儒术,即以儒术为其统治思想,并采用法术、刑名,以加强统治。颁行推恩令,使诸侯王多分封子弟为侯,以削弱割据势力。设置十三部刺史,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征收商人财产税,打击富商大贾,又采桑弘羊建议,将冶铁、煮盐、铸钱收归官营;设置平准官、均输官,由官府经营运输和贸易,同时兴修水利,移民西北屯田。实行代田法,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曾派张骞两次至西域,加强了对西域的统治,并发展了经济文化交流,又派唐蒙至夜郎,在西南先后建立七郡。并用卫青、霍去病为将,进击匈奴贵族,解除匈奴威胁,保障了北方经济文化的发展。由于举行封禅,祀神求仙,挥霍无度,加以徭役繁重,致使农民大量破产流亡。天汉二年(前99年),齐楚燕赵和南阳等地均曾爆发农民起义。遗诏立幼子刘弗陵为帝,由霍光等辅政。(辞海缩印本634页)。另可参见《史记·武帝本纪》及《汉书·武帝纪》。
[23] 行在:本作“行在所”。古代皇帝所在的地方。《汉书·武帝纪》:“举独行之君子,征诣行在所。”此指长安。《后汉书·光武帝纪上》:“更始遣御史持节立光武为萧王,悉令罢兵诣行在所。”此指洛阳,与前皆指京师。后专指皇帝行幸所至地方。杜甫《避地》诗:“行在仅闻信,此生随所遭。”指灵武,时唐肃宗在此即位。南宋称临安为行在,这是不忘旧都汴梁而以临安为行都之意。(辞海缩印本1905页)。
[24] 跸:广韵卑吉切,质部。按《故训汇纂》:跸,天子之驾也。
[25] 清代自摊丁入亩之后,原则上来说普通民众不再直接负担徭役。按《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一·食货志二·赋役》:“凡一州县丁银悉输于官,官为佥募,以充一岁之役,民不扰而事易集。”因此一有大兴土木之事,原则上都采用雇工劳动,即此处所言雇民给值也。
[26] 情实、缓决:按《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究之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其所矜慎,尤在实、缓。清代的情实、缓决大致类似于今天的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
[27] 三族:说法不一,《大戴礼记·保傅》:“三族辅之。”卢辩注:“三族,父族、母族、妻族也。”《礼记·仲尼燕居》:“故三族和也。”郑玄注:“三族,父、子、孙也。”《史记·秦本纪》:“法初有三族之罪。”《集解》引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仪礼·士昏礼》:“惟是三族之不虞。”郑玄注:三族谓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辞海》缩印本第1438页)。此处所称的夷三族之刑中的三族当指父母、兄弟、妻子。
[28] 乐籍:乐户登记册,亦指已入籍的乐工官妓。乐户身份低贱,按明代的规定,乐户子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并且在处罚犯人时,时常把罪犯妻女没入乐籍。参见《辞海》缩印本第2108页乐户、乐籍条。
[29] 言官:指谏官。历代均设置的主管监察纠核的官员,一般品级较低。如明代六科给事中等。详情可参看历代正史中的《职官志》。
[30] 廷杖:皇帝在朝廷上杖责臣下的肉刑,始于东汉,其名则始于三国吴。从明太祖开始,廷杖成为常刑,多有毙于杖下者。参见《辞海》缩印本第1580页。明代因武宗出行,嘉靖议礼等事,常常出现皇帝以廷杖责罚大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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