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对top的判决有不同意见;要求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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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5 16:5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对top的判决有不同意见;要求再审。

http://www.xycq.net/forum/redire ... o=lastpost#lastpost

QUOTE:
会员"神威公子",刚刚受到论坛警告提醒之后,又在讨论中使用明显违规的;容易引起歧义的措词,挑起争吵。已经构成蓄意扰乱论坛秩序,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禁言一周。

1,首先,对于我挑起争吵一说,不认同。请看http://wt.xycq.net/forum/viewthr ... p;extra=&page=3帖71。是“天涯明月刀”在刚刚受到论坛警告提醒后用一句“本来就是笑话”先挑起争吵的。然后我再用英文回复。

2,其次,我所用的“明显违规的;容易引起歧义的措词”,是指哪些,请指出。

3,

QUOTE:
이 씨팔놈아 ,저거 개새끼

以上韩文,来自该题中天涯明月刀的帖83,请查证其是否有用到“明显违规的;容易引起歧义的措词”。如果是,请加重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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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5 16:57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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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6 01:4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今日回论坛查看,点击第一帖所提供的连接,发现该题早已人间蒸发.此帖乃此次案件维一证据,在未接案前,何以删除?为此感到费解

不过,听闻近日来论坛常有无辜ip被封的情况出现.所以不排除系统故障问题.是人为还是系通故障在下不得而知.请给与答复.以免造成误会.

以下是在下在该题消失前所载之图,当为上诉证据:


对于第一帖的第一点“谁在刚刚受到论坛警告提醒后先挑起争吵”这点,我所言是否属实,相信已有不少人证.如果有必要,我可以发帖招唤众人证。谢谢。

[ 本帖最后由 神威 于 2007-12-16 01: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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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14: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枢密院终审裁决

对争吵违规中,“主动攻击、蓄意攻击”承担主要责任。对违规措辞,不得以歧义、多解等语法规则进行抗辩。原裁判对相关规则的适用,和处罚尺度并无不当。维持原裁决意见。

终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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