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2, 18:06:15发表
已经多次提醒先生了,那本注不是司马彪写的。先生在偷换概念可是赖不掉的。
就算再找到再早的东汉制度也没用啊。关键是我前面已经论证过刘备政权不会完全沿用汉律。当然如果先生能拿出根据证明“刘备政权完全沿用汉律”也可以。
如果东汉政府(曹操控制),能把刘备政权的人全抓起来,那么当然可以把刘备、法正按反叛罪处死了。不过,刘备、法正是在刘备政权的势力范围内,不受东汉法律控制哦。
既然先生提出“擅杀”就是“乱杀”,那么就请先生自己蜀科中规定擅杀就是犯法的记载。先生自己的观点,请自己证明。
我前面已经说了,魏延是当刘备政权的汉中太守,而不是东汉的汉中太守,而且建兴还是蜀汉的纪年。跟东汉法律没什么关系哦。
不管建安二十四年以后汉中有没有人口增长,那也是刘备政权的事,跟东汉政府无关哦。
刘备政权不是生搬硬套汉律,而是制定了蜀科,至于先生拿秦律出来也没有用啊。从来没有听说过刘备政权是采用秦律的。
而且,先生只不过拿出两个时代的律令,就居然偷换概念说是“擅杀在各时代都是犯法的行为且是重罪”————春秋战国秦朝的制度就能代表“各时代”?想以偏概全也不用那么明显吧?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汉末时有这样的现象,试问,春秋战国秦朝也有这种现象?
先生笑是一回事,可惜不仅是笑,还有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如果先生连这还认为也是正确的话。那只能说先生也太可怜了。
我说出于司马彪续汉书 我说是司马彪写的了吗?哈哈
那你就拿个刘备的制度出来看看啊 拿不出来还在这废什么话
你的意思是跑到美国的李红志没犯法喽?哈哈
既然你提出“擅杀”不是“乱杀”,那么就请你自己蜀科中规定擅杀不是犯法的记载。你自己的观点,请自己证明。
不是让你拿出刘备政权的制度来么 拿不出来在这叫嚣什么制度不一样有什么用?哈哈
有了人口增长就要治民 而魏延没有治民记载
我的例子已经举了 现在你就举个其他时代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来啊 哈哈 或者举个三国时代或某时代乱杀人不犯法的法律条文来啊 哈哈
这个什么杀生之柄决于牧守也是出于魏书 按你的逻辑你就应该举个“刘备政权”也决于牧守的记载或个案
我已经告诉你了你有委屈就到登闻鼓去 在这废话没用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