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法正, 拆分自“我论诸葛及刘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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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8 23: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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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8, 23:35:55发表
咬文嚼字很好玩啊,不过这都不重要。
关键在于法正擅杀很明显违反汉律,是违法行为。

我不认为空口说白话不好玩,当然肃杀节度也许自认为好玩。


请给出根据说明一下太守擅杀犯了汉律中哪条刑法、应该遭到什么刑罚。

当然,如果节度能给出汉末对相关事件的具体处理个案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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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给出了汉朝审理案件的整个程序,法正未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且诽谤法正的罪名根本不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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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00: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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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8, 23:49:24发表
前面我给出了汉朝审理案件的整个程序,法正未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且诽谤法正的罪名根本不是死刑。

说了半天还没见你拿啥具体个案出来证明。


我拿些汉末官员的例子说说算了。

东汉官员,左将军刘备,按汉律,至少犯有以下罪行:

(1)谋反:反叛东汉献帝朝廷

(2)谋杀:未经朝廷许可杀死车胄

(3)谋杀未遂:图谋杀害东汉司空曹操未果

(4)畏罪潜逃

(5)拒捕

(6)未经朝廷许可发兵



如果刘备政权完全按照汉律执行审判,那么就应该得出结论:刘备罪行累累,应该处死、灭族。


可是,刘备政权当中谁说过刘备犯有以上罪行?

因为上至刘备、下至其下官员,都知道自己是属于刘备政权,而不属于东汉政府。东汉的制度,没必要生搬硬套往自己身上用。



再说《三国志》: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按照你前面列的例子,这种现象以汉律的标准来说,合法吗?

可是这样一个现象,恰恰出现在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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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00: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三国乱世杀个把人算不了什么,当然也得看什么人杀的什么人。甘宁喜欢乱杀,还时常不把上级命令当回事,孙权恼火了,吕蒙还要去劝解一下呢。有谁去执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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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9, 0:29:37发表
说了半天还没见你拿啥具体个案出来证明。


我拿些汉末官员的例子说说算了。

东汉官员,左将军刘备,按汉律,至少犯有以下罪行:

(1)谋反:反叛东汉献帝朝廷

(2)谋杀:未经朝廷许可杀死车胄

(3)谋杀未遂:图谋杀害东汉司空曹操未果

(4)畏罪潜逃

(5)拒捕

(6)未经朝廷许可发兵



如果刘备政权完全按照汉律执行审判,那么就应该得出结论:刘备罪行累累,应该处死、灭族。


可是,刘备政权当中谁说过刘备犯有以上罪行?

因为上至刘备、下至其下官员,都知道自己是属于刘备政权,而不属于东汉政府。东汉的制度,没必要生搬硬套往自己身上用。



再说《三国志》: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按照你前面列的例子,这种现象以汉律的标准来说,合法吗?

可是这样一个现象,恰恰出现在汉末。

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 。
把我前面说的重复一遍:
在乱世,中央政府执法不力,但现行的法律条例仍客观存在。违反法令者均为犯法者,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应该谴责的是道德沦丧和政令不行,而不是因为强权者都这样作就为这些行为开脱。因为“法理跌失,强者生存”而抛弃对违法者的谴责违反了法律精神的核心价值,这种行为只能使社会堕向混乱的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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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04: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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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9, 2:35:06发表
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 。
把我前面说的重复一遍:
在乱世,中央政府执法不力,但现行的法律条例仍客观存在。违反法令者均为犯法者,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应该谴责的是道德沦丧和政令不行,而不是因为强权者都这样作就为这些行为开脱。因为“法理跌失,强者生存”而抛弃对违法者的谴责违反了法律精神的核心价值,这种行为只能使社会堕向混乱的深远。

汉末时期,中央政府约束力严重不足,造成地方政府权力膨胀,以致出现了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这种现象。

而且,当时还出现了大量割据政权,各自为政。他们没有必要把东汉的制度往自己身上生搬硬套,只需要吸取有利于自己的,或者重新制定新的制度就可以。


从东汉朝廷的角度来看,刘备自行任命的官员是非法的。但在刘备政权看来,刘备自行任命的官员是合法的。

同理,法正是刘备政权任命的蜀郡太守,而不是东汉朝廷任命的蜀郡太守,他根本没有必要生搬硬套遵守东汉朝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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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备政权可以参考《中国法制史》第六章:刘备建立的蜀汉政权,以汉朝正统继承者自居,因而基本是恢复和沿用汉律。不过,在诸葛亮的主持下,也制定了《蜀科》,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所以只需要弄清楚法正在擅杀时蜀汉政权是否已经将蜀科制定完成。

中央政府政令不行,就是祸乱的根源。割据政权各自为政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说他们犯法并不冤枉。没必要为这种行为开脱,也不能为此开脱。从刘备政权这一角度作为预设立场出发本身就是个严重的错误。自中唐藩镇之乱开始一直到五代结束中国祸乱数百年,就是视强权为公理的惨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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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09:3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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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8, 18:24:01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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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fchu于2005-11-08, 17:57:05发表

请教青蓝兄 能详细说明一下吗    

世语曰:初,太祖乏食,(程)昱略其本县,供三日粮,颇杂以人脯,由是失朝望,故位不至公。

请教这哪一年的事情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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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16:3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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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8, 1:09:20发表
刚查了陈茂同的《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2005年版 百花文艺出版社),看来我没有说错。

陈茂同是把“汉末”(黄巾起义后)这一时期,归入了“三国时期”并进行分析归纳。

而“秋冬遣文无害吏”这句,陈茂同是放在“东汉时期”作分析。

所以,陈茂同的确是把“东汉”和“汉末三国”分开讨论的。

如果先生不相信,可以自己找一本陈茂同的《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2005年版 百花文艺出版社)自行核对,看看我是否有说错。


而魏延是在建安二十四年被刘备任命为汉中太守,那么请先生告诉我陈茂同是把魏延算作“东汉政府任命的太守”还是“蜀汉政府任命的太守”呢?

我不否认东汉有“秋冬遣文无害吏”这样的制度啊。不过刘备政权可不是什么东汉政府啊。
而陈茂同根本没有说过汉末三国时期有“秋冬遣文无害吏”这样的制度啊。


论恶言伤人和偷换概念的本事,陈茂同老师应该是比不上sukerwl先生的。————起码目前没见到陈茂同老师公然对他人说什么“搞笑逻辑、胡扯、胡搅蛮缠、你还差的远、幼稚”之类的言辞。而且,sukerwl先生可以把武都跟汉中的概念给混为一谈,说什么“曹操只是徙了部分少数民族移居扶风、天水 哪来的你汉中没民可治一说”,这点也没见陈茂同老师干过。


建安二十四年刘备占领的汉中无民,先生不否认了吧?不过“建兴”是蜀汉年号啊。就算能找出“建兴年间汉中有民”的记载————那也是“蜀汉”的事,跟“东汉”制度有啥关系?


汉末三国时期,的确出现过“某人被授予某地太守后,而没到当地去治民”的个案。有什么问题吗?


要我说多少次啊?“擅杀”不等同于“乱杀”。

陈茂同都放到汉末三国进行分析自然要把汉末三国的与东汉一起分析

那你就找个汉末三国的太守职责看看魏延在任期间都履行了没有啊 哈哈

刘备当汉中王时任法正为蜀郡太守 不是东汉政府还是西汉政府啊 哈哈 你的所谓“蜀汉政府”要从刘备称帝时算起

所以我让你找出蜀汉政府的太守职责 然后对照魏延的事迹 既然你要把三国时期的制度另算 我也可以告诉你我不知道三国时期的制度 所以按你的逻辑 三国时期太守制度就是没有 太守就是玩的官了吧 哈哈

擅杀就是自做主张乱杀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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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17:5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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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9, 16:37:51发表
陈茂同都放到汉末三国进行分析自然要把汉末三国的与东汉一起分析

那你就找个汉末三国的太守职责看看魏延在任期间都履行了没有啊 哈哈

刘备当汉中王时任法正为蜀郡太守 不是东汉政府还是西汉政府啊 哈哈 你的所谓“蜀汉政府”要从刘备称帝时算起

所以我让你找出蜀汉政府的太守职责 然后对照魏延的事迹 既然你要把三国时期的制度另算 我也可以告诉你我不知道三国时期的制度 所以按你的逻辑 三国时期太守制度就是没有 太守就是玩的官了吧 哈哈

擅杀就是自做主张乱杀人的意思

陈茂同是把东汉作为一部分,汉末三国作为另一部分分析,并没有说东汉有什么制度,汉末三国就会继承什么制度。

请先生自己翻书查证。


“刘备当汉中王时任法正为蜀郡太守”————法正是在刘备定蜀(当时刘备是左将军)时担任蜀郡太守。当刘备即位汉中王时,法正是尚书令。

这么明显的事,先生居然都敢偷换概念。


请自己参考陈茂同的《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2005年版 百花文艺出版社)。陈茂同是把刘备当汉中王后的所在政府也归纳入“蜀汉政府”的范畴。


“我不知道三国时期的制度”————原来先生不知道汉末三国的制度。既然先生自己都承认不知道,那么前面先生说那么多岂不是随口乱说?


“擅杀就是自做主张乱杀人的意思”————先生一人之言而已。直到现在为止,这个观点的根据没有见先生拿得出来。能引证这个观点的相关个案也没见先生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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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18: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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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9, 6:32:32发表
关于刘备政权可以参考《中国法制史》第六章:刘备建立的蜀汉政权,以汉朝正统继承者自居,因而基本是恢复和沿用汉律。不过,在诸葛亮的主持下,也制定了《蜀科》,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所以只需要弄清楚法正在擅杀时蜀汉政权是否已经将蜀科制定完成。

中央政府政令不行,就是祸乱的根源。割据政权各自为政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说他们犯法并不冤枉。没必要为这种行为开脱,也不能为此开脱。从刘备政权这一角度作为预设立场出发本身就是个严重的错误。自中唐藩镇之乱开始一直到五代结束中国祸乱数百年,就是视强权为公理的惨痛教训。

刘备建立的蜀汉政权,以汉朝正统继承者自居,因而基本是恢复和沿用汉律。不过,在诸葛亮的主持下,也制定了《蜀科》,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

红字部分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基本”不等于“全部”

《蜀科》的制定时间我前面有分析,不需重复。



从东汉献帝政府而言,刘备的确是犯法的,这点我前面连其罪状都罗列出来了,不知你是视而不见还是怎么着。

但从刘备政权自己的角度而言,刘备政权的人不会说刘备是犯法的。



“中唐藩镇”、“五代十国”……属于跑题话题,无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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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咬文嚼字啊,没实质内容。
我强调是否犯法是从律法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不预设立场为任何势力辩护。因为政令不行就视违法行为为合理,因此为强权进行辩护显然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精神。“中唐藩镇”、“五代十国”并非跑题,而是通过历史事实分析视强权为公理的严重后果。
国人最缺的就是法律精神,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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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19: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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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9, 18:27:23发表
又在咬文嚼字啊,没实质内容。
我强调是否犯法是从律法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不预设立场为任何势力辩护。因为政令不行就视违法行为为合理,因此为强权进行辩护显然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精神。“中唐藩镇”、“五代十国”并非跑题,而是通过历史事实分析视强权为公理的严重后果。
国人最缺的就是法律精神,由此可见一斑。

一边放帽子、一边喊口号,你的水平真高。


汉末出现了什么特殊现象,我说过了。

刘备政权法律标准如何,我分析过了。

按汉律标准,刘备有什么罪,我罗列过了。


以上那么多内容,居然有人跳出来说什么“没实质内容”,反观此人说什么“李严分段制定,书信来往”,到现在还拿不出一个事实根据。


“咬文嚼字啊”、“没实质内容”两句奉还给你,自己拿着镜子照照好好受用吧。


“不预设立场”指什么?比如说晋朝人是否必须生搬硬套汉朝的法律,汉律说啥就啥?


国人令你失望的话你可以不当中国人啊,好象没见谁逼你去当啊。你到国外去大肆宣扬你那宏图没准让你更光彩照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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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19:4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抱歉打断一下 谁回答一下我的问题  真心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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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备入蜀仍是东汉末年,献帝未倒,汉律依旧适用,又怎能叫做生搬硬套?依照汉律法正有罪。

国人缺乏法律意识与精神是客观事实,有兴趣可以去茶座讨论。
做口舌之争就无聊了,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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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08: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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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9, 21:10:31发表
刘备入蜀仍是东汉末年,献帝未倒,汉律依旧适用,又怎能叫做生搬硬套?依照汉律法正有罪。

国人缺乏法律意识与精神是客观事实,有兴趣可以去茶座讨论。
做口舌之争就无聊了,到此为止。

从东汉政府角度来说,刘备是有罪。因为东汉政府的主子是汉献帝(曹操控制)。

从刘备政权角度来说,刘备是无罪。因为刘备政权的主子是刘备。

我已经是重复了很多次了。


如果刘备政权对汉律生搬硬套,就应该发生刘备政权把刘备送到东汉政府砍脑袋的现象,不过事实上根本没有发生。


喊口号的请到隔壁。

对国人很失望可以去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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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08: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fchu于2005-11-09, 9:39:37发表
请教这哪一年的事情啊 ?

昱性刚戾,与人多迕。人有告昱谋反,太祖赐待益厚。魏国既建,为卫尉,与中尉邢贞争威仪,免。文帝践阼,复为卫尉,进封安乡侯,增邑三百户,并前八百户。分封少子延及孙晓列侯。方欲以为公,会薨,帝为流涕,追赠车骑将军,谥曰肃侯。㈠子武嗣。武薨,子克嗣。克薨,子良嗣。

  ㈠魏书曰:昱时年八十。
  世语曰:初,太祖乏食,昱略其本县,供三日粮,颇杂以人脯,由是失朝望,故位不至公。



原文就那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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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0, 8:27:08发表
昱性刚戾,与人多迕。人有告昱谋反,太祖赐待益厚。魏国既建,为卫尉,与中尉邢贞争威仪,免。文帝践阼,复为卫尉,进封安乡侯,增邑三百户,并前八百户。分封少子延及孙晓列侯。方欲以为公,会薨,帝为流涕,追赠车骑将军,谥曰肃侯。㈠子武嗣。武薨,子克嗣。克薨,子良嗣。

  ㈠魏书曰:昱时年八十。
  世语曰:初,太祖乏食,昱略其本县,供三日粮,颇杂以人脯,由是失朝望,故位不至公。



原文就那么多了。

还是不太明白

QUOTE:
魏书曰:昱时年八十。

是说他寿命80吧

QUOTE:
初,太祖乏食

是什么时期呢 操灭黄巾还是战吕布还是......?
麻烦你在回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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吗呀,好厉害的口舌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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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fchu于2005-11-10, 12:42:57发表


还是不太明白
是说他寿命80吧
是什么时期呢 操灭黄巾还是战吕布还是......?
麻烦你在回复一下  

因为“初,太祖乏食,昱略其本县,供三日粮,颇杂以人脯”这话是裴松之引用郭颁《魏晋世语》的内容。

而裴松之对此事的引文就那么多,所以具体时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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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15:1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9, 17:55:56发表
陈茂同是把东汉作为一部分,汉末三国作为另一部分分析,并没有说东汉有什么制度,汉末三国就会继承什么制度。

请先生自己翻书查证。


“刘备当汉中王时任法正为蜀郡太守”————法正是在刘备定蜀(当时刘备是左将军)时担任蜀郡太守。当刘备即位汉中王时,法正是尚书令。

这么明显的事,先生居然都敢偷换概念。


请自己参考陈茂同的《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2005年版 百花文艺出版社)。陈茂同是把刘备当汉中王后的所在政府也归纳入“蜀汉政府”的范畴。


“我不知道三国时期的制度”————原来先生不知道汉末三国的制度。既然先生自己都承认不知道,那么前面先生说那么多岂不是随口乱说?


“擅杀就是自做主张乱杀人的意思”————先生一人之言而已。直到现在为止,这个观点的根据没有见先生拿得出来。能引证这个观点的相关个案也没见先生拿出来。

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

这一段不是什么陈茂同的“总结归纳” 而是最早出于司马彪的《续汉书》他可没分什么东汉、三国时期 而且建安十九年间正是“东汉年间”

对 是左将军

当然不是乱说 我就是在请教你啊 你的“三国时期”的制度是什么 贴出来看看啊 再看看魏延有没有按照这些制度行事啊 哈哈

擅就是自做主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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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惜墨,擅杀就是“擅”了,显然是不合法。
但是反过来看,犯法的地方官多了去了,曹刘孙都犯的。这是当时的大环境。
诸君争来争去图个啥呢?
法正就是不合法的擅杀,而这个擅杀,当时的惯例是没人起诉的,御史大夫之类的官儿都不作弹颏,我们在这里起哄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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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18:3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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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10, 15:19:32发表
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

这一段不是什么陈茂同的“总结归纳” 而是最早出于司马彪的《续汉书》他可没分什么东汉、三国时期 而且建安十九年间正是“东汉年间”

对 是左将军

当然不是乱说 我就是在请教你啊 你的“三国时期”的制度是什么 贴出来看看啊 再看看魏延有没有按照这些制度行事啊 哈哈

擅就是自做主张的意思

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

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作本注的是司马彪?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这是汉末的一个现象。


突然想起一件事,法正并不是东汉政府任命的蜀郡太守,而是东汉反叛分子刘备任命的蜀郡太守。

所以,法正只需要按照刘备政权的制度办事,不需要按照东汉政府的制度办事哦。


先生直到现在还在偷换概念,还谈请教?纠正你的老毛病再说吧。


“自作主张”不等于“胡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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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1 14:5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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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0, 18:30:29发表
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

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作本注的是司马彪?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这是汉末的一个现象。


突然想起一件事,法正并不是东汉政府任命的蜀郡太守,而是东汉反叛分子刘备任命的蜀郡太守。

所以,法正只需要按照刘备政权的制度办事,不需要按照东汉政府的制度办事哦。


先生直到现在还在偷换概念,还谈请教?纠正你的老毛病再说吧。


“自作主张”不等于“胡乱”。

这下知道不是什么陈茂同的归纳总结了吧 哈哈 或者你找个比这个更早的史料记载出来啊 要不然这个记载就是东汉朝的制度

陈寿也知道决于牧守 却说法正擅杀 说明法正乱杀人不合法

那你就找出反叛分子刘备说擅杀不犯法的记载

我还以为你多能呢 就这么点事请教你你就说不上来了吧 哈哈 或者是怕把你的“汉末三国”的制度贴出来结果魏延根本没干 哈哈

自作主张就有胡乱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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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09: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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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11, 14:55:36发表
这下知道不是什么陈茂同的归纳总结了吧 哈哈 或者你找个比这个更早的史料记载出来啊 要不然这个记载就是东汉朝的制度

陈寿也知道决于牧守 却说法正擅杀 说明法正乱杀人不合法

那你就找出反叛分子刘备说擅杀不犯法的记载

我还以为你多能呢 就这么点事请教你你就说不上来了吧 哈哈 或者是怕把你的“汉末三国”的制度贴出来结果魏延根本没干 哈哈

自作主张就有胡乱的意思

陈茂同也是根据古籍作出的归纳。难道不是么?《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里面又不是没说,你总得认真看过再说吧?

先生把作为续汉书本注的人偷换成司马彪,怎么又不见你承认了?


真是奇怪,既然刘备已经背叛了东汉政府(曹操控制),那么为什么要拿东汉制度往刘备政权上面生搬硬套?


哦,请问刘备杀车胄、杨怀,是否有经过东汉政府的批准?是否合乎东汉法律?

不用他说过吧?刘备自己就是这么干的。


刘备政权有《蜀科》,先生不否认吧?

如果先生认为刘备政权全部沿用东汉制度,那么请解释为什么要制定《蜀科》?

魏延有镇守汉中的记载,我没有否认过啊,而且还是由我列出来的。

先生居然说“或者是怕把你的汉末三国的制度贴出来结果魏延根本没干”,先生每次都偷换概念,如果说不是先生底气不足,那么应该作何解释?


“自作主张就有胡乱的意思”————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了吗?

那就请先生在目前任何一本比较权威的古文辞典,找出“擅杀”的解释里面有“乱杀”的解释,并注明出处。否认的话,只能算是先生一人之言。


纵观先生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多次狂笑,可是先生多次提出“擅杀”等于“乱杀”,而直到现在还连象样的根据、个案都拿不出来。看来先生的确是拿来被笑的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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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10:5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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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2, 9:42:59发表
陈茂同也是根据古籍作出的归纳。难道不是么?《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里面又不是没说,你总得认真看过再说吧?

先生把作为续汉书本注的人偷换成司马彪,怎么又不见你承认了?


真是奇怪,既然刘备已经背叛了东汉政府(曹操控制),那么为什么要拿东汉制度往刘备政权上面生搬硬套?


哦,请问刘备杀车胄、杨怀,是否有经过东汉政府的批准?是否合乎东汉法律?

不用他说过吧?刘备自己就是这么干的。


刘备政权有《蜀科》,先生不否认吧?

如果先生认为刘备政权全部沿用东汉制度,那么请解释为什么要制定《蜀科》?

魏延有镇守汉中的记载,我没有否认过啊,而且还是由我列出来的。

先生居然说“或者是怕把你的汉末三国的制度贴出来结果魏延根本没干”,先生每次都偷换概念,如果说不是先生底气不足,那么应该作何解释?


“自作主张就有胡乱的意思”————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了吗?

那就请先生在目前任何一本比较权威的古文辞典,找出“擅杀”的解释里面有“乱杀”的解释,并注明出处。否认的话,只能算是先生一人之言。


纵观先生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多次狂笑,可是先生多次提出“擅杀”等于“乱杀”,而直到现在还连象样的根据、个案都拿不出来。看来先生的确是拿来被笑的好材料。

司马彪续汉书中对官志的记载就是最早的东汉制度 你拿不出来更准确的就别在这废话

刘备犯法是刘备的事 现在在说法正 法正的主子都犯法 法正的罪名就更多了 不光乱杀人一条 哈哈

那你就找出蜀科中规定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来啊 哈哈

我现在问你魏延治民的记载与魏延在任期间汉中一直没得到人口补充的记载

以回鬻国之中,与绝亲以买直,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国语。晋语》

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秦简《法律问答》

擅杀在各时代都是犯法的行为且是重罪 你一直鼓吹擅杀不犯法那就拿个记载出来啊 不受到法律制裁跟不犯法是两码事

我高兴笑关你啥事 你有意见去登闻鼓投诉 在这闹委屈有啥用 我就是笑你的幼稚逻辑咋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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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10: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S本来就是一胡说八道的主儿(擅说?哈哈),不用介意。

擅:①独揽。《史记·货殖列传》:“而擅其利数世。”引申为自作主张。《国语·晋语九》:“非司寇而擅杀。”②拥有,据有。《战国策·秦策三》:“方五百里,赵独擅之。”③通“禅”。《荀子·正论》:“尧舜禅让,是虚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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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10:56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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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巴西马忠于2005-11-12, 10:53:41发表
这S本来就是一胡说八道的主儿(擅说?哈哈),不用介意。

擅:①独揽。《史记·货殖列传》:“而擅其利数世。”引申为自作主张。《国语·晋语九》:“非司寇而擅杀。”②拥有,据有。《战国策·秦策三》:“方五百里,赵独擅之。”③通“禅”。《荀子·正论》:“尧舜禅让,是虚言也。”

敢问自作主张又是什么意思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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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12: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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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巴西马忠于2005-11-12, 10:53:41发表
这S本来就是一胡说八道的主儿(擅说?哈哈),不用介意。

擅:①独揽。《史记·货殖列传》:“而擅其利数世。”引申为自作主张。《国语·晋语九》:“非司寇而擅杀。”②拥有,据有。《战国策·秦策三》:“方五百里,赵独擅之。”③通“禅”。《荀子·正论》:“尧舜禅让,是虚言也。”

这马忠来就是一胡说八道的主儿(擅说?哈哈),不用介意。法正擅杀所作所为能和这些相比吗?合法的话这么多人向上面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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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18: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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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12, 10:51:47发表
司马彪续汉书中对官志的记载就是最早的东汉制度 你拿不出来更准确的就别在这废话

刘备犯法是刘备的事 现在在说法正 法正的主子都犯法 法正的罪名就更多了 不光乱杀人一条 哈哈

那你就找出蜀科中规定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来啊 哈哈

我现在问你魏延治民的记载与魏延在任期间汉中一直没得到人口补充的记载

以回鬻国之中,与绝亲以买直,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国语。晋语》

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秦简《法律问答》

擅杀在各时代都是犯法的行为且是重罪 你一直鼓吹擅杀不犯法那就拿个记载出来啊 不受到法律制裁跟不犯法是两码事

我高兴笑关你啥事 你有意见去登闻鼓投诉 在这闹委屈有啥用 我就是笑你的幼稚逻辑咋了?哈哈

已经多次提醒先生了,那本注不是司马彪写的。先生在偷换概念可是赖不掉的。


就算再找到再早的东汉制度也没用啊。关键是我前面已经论证过刘备政权不会完全沿用汉律。当然如果先生能拿出根据证明“刘备政权完全沿用汉律”也可以。


如果东汉政府(曹操控制),能把刘备政权的人全抓起来,那么当然可以把刘备、法正按反叛罪处死了。不过,刘备、法正是在刘备政权的势力范围内,不受东汉法律控制哦。


既然先生提出“擅杀”就是“乱杀”,那么就请先生自己蜀科中规定擅杀就是犯法的记载。先生自己的观点,请自己证明。


我前面已经说了,魏延是当刘备政权的汉中太守,而不是东汉的汉中太守,而且建兴还是蜀汉的纪年。跟东汉法律没什么关系哦。

不管建安二十四年以后汉中有没有人口增长,那也是刘备政权的事,跟东汉政府无关哦。


刘备政权不是生搬硬套汉律,而是制定了蜀科,至于先生拿秦律出来也没有用啊。从来没有听说过刘备政权是采用秦律的。

而且,先生只不过拿出两个时代的律令,就居然偷换概念说是“擅杀在各时代都是犯法的行为且是重罪”————春秋战国秦朝的制度就能代表“各时代”?想以偏概全也不用那么明显吧?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汉末时有这样的现象,试问,春秋战国秦朝也有这种现象?


先生笑是一回事,可惜不仅是笑,还有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如果先生连这还认为也是正确的话。那只能说先生也太可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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