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9, 0:29:37发表
说了半天还没见你拿啥具体个案出来证明。
我拿些汉末官员的例子说说算了。
东汉官员,左将军刘备,按汉律,至少犯有以下罪行:
(1)谋反:反叛东汉献帝朝廷
(2)谋杀:未经朝廷许可杀死车胄
(3)谋杀未遂:图谋杀害东汉司空曹操未果
(4)畏罪潜逃
(5)拒捕
(6)未经朝廷许可发兵
如果刘备政权完全按照汉律执行审判,那么就应该得出结论:刘备罪行累累,应该处死、灭族。
可是,刘备政权当中谁说过刘备犯有以上罪行?
因为上至刘备、下至其下官员,都知道自己是属于刘备政权,而不属于东汉政府。东汉的制度,没必要生搬硬套往自己身上用。
再说《三国志》: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按照你前面列的例子,这种现象以汉律的标准来说,合法吗?
可是这样一个现象,恰恰出现在汉末。
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 。
把我前面说的重复一遍:
在乱世,中央政府执法不力,但现行的法律条例仍客观存在。违反法令者均为犯法者,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应该谴责的是道德沦丧和政令不行,而不是因为强权者都这样作就为这些行为开脱。因为“法理跌失,强者生存”而抛弃对违法者的谴责违反了法律精神的核心价值,这种行为只能使社会堕向混乱的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