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出售有問題的商品是錯誤的,這個沒甚麼異議了
問題是一個有法治觀念的思路應該是說給予做錯事的人一個正常受審判,受到合理懲罰的機制
而不是只要有錯,就可以不擇手段罰到底,偷10元錢把手砍掉也合理嗎?
所謂法治精神就應該是定量的,其中一個表示就是社會同等危害性的行為罰則都差不多
這個問題上反覆強調"商店有錯"是沒有意思的,單純定性,不管定量,那跟秦法無異了,倒退回公元前的法家法制思維了
我這裡再簡化一點問題吧,中國很多假一賠三的商品賠償案子實際很多都不涉及人身安全,樓上有位兄用假酒喝死人來舉例,說其會給社會帶來大量人身損害肯定是不對的
其一般都是民事損失,那跟違建,或者個人入職在簡歷造假,性質都差不多
對比違規使用摩托車,或者電動車改裝之類的,社會安全性就人身危害程度來說商店方甚至更低
為什麼談到舉報商店人人贊成,談到個人違規,大家又不贊成舉報了呢?
============
特別是那種輕鬆的問題,比如臨期食品但不至於有毒,或者日用品來自三無廠家之類的些微過錯
如果引入舉報機制,開個小便利店之流的也要按這套處罰機制,那懲罰比起個體自然人,那要重許多了
不是說商店一定就不能比個人罰得重,而是說支持商店重罰的人,能不能給出一個所以然的理由,為什麼商店就要重罰,個人就要輕罰
我理解唯一的答案就是"階級說",這就是一種身份對立
因為安全理由站不住腳上面已經駁過一輪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3-12-7 10:37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