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
注册
|
登录
会员
|
搜索
|
统计
|
帮助
轩辕春秋文化论坛
»
水泊轩辕
» 老板1万2的名贵小狗,被工人打死吃肉
兴唐传·瓦岗山异闻录(20150519版)发布
(2015-5-19)
论坛营运现状公告
(2014-8-10)
三国志12pk版下载
(2013-4-20)
《精忠报国岳飞传》制作组对外开放
(2013-1-16)
岳飞传解密剧本发布
(2011-4-12)
招募各版斑竹和网站管理技术人员
(2006-4-19)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315
5/11
|‹
‹‹
2
3
4
5
6
7
8
9
10
11
››
投票
交易
悬赏
活动
打印
|
推荐
|
订阅
|
收藏
|
开通个人空间
|
加入资讯
标题: 老板1万2的名贵小狗,被工人打死吃肉
落叶
组别
校尉
级别
平东将军
功绩
29
帖子
2584
编号
89033
注册
2006-10-28
#121
发表于 2016-2-21 23: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3 白炎陽 的帖子
另外纠正一点,我不主张无罪,比如根据场景环境,如果按现行法律,判什么损害他人财产之类我是无话可说的,但是定性为盗窃明显我认为重了。当然如果最后依法认定他就是符合盗窃了,那只能算他倒霉,这就是我说的,或许某人真不知道昨晚睡的那个失足姐妹是未成年,但是你只能认栽,谁让你踩着红线了,但是就根据我可怜的哪点对我国法律的了解,从主楼所描述的情景来看,盗窃真的够不上。盗窃这个罪名才是本帖我异议的关键。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落叶
组别
校尉
级别
平东将军
功绩
29
帖子
2584
编号
89033
注册
2006-10-28
#122
发表于 2016-2-22 00: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0 白炎陽 的帖子
晚安。
[广告]
安装Alexa工具条,提高轩辕排名,支持轩辕发展!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590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123
发表于 2016-2-22 08: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有光哥有艳阳这帖子短不了,没法看了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五袋石果
组别
校尉
级别
前将军
功绩
17
帖子
1712
编号
39495
注册
2005-5-24
#124
发表于 2016-2-22 08:5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希望有一天,所有的流浪狗都被打死,特别是某人说的那种“刚刚开始流浪身上还干干净净”的那种,最是讨厌,最应该被打死。像这个案子,打死狗的工人应该给予奖励,狗主人最少也应该判个遗弃宠物罪,罚款,劳教。你说那是你的心头肉,你居然放任你的心头肉乱跑,有罪。
至于说老板的工厂视同老板自家后院,没有这个规定。
[广告]
《精忠报国岳飞传完整版》火热发布
武骧金星
组别
校尉
级别
前将军
功绩
29
帖子
1763
编号
56399
注册
2005-12-31
来自
上海
#125
发表于 2016-2-22 10: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为了肉瘾就随意打死一只狗,和为了贪财就随意拿走他人财物是一回事。至于说打流浪狗的问题,我想不可能有法规条文说,普通人有权打死自己见到的流浪狗吧?理当是有相关部门来处理才是。
不过现在放狗随意乱跑的主人确实太过普遍而且可恶,我以恶意的心态,倒真的很想说不牵着的狗就视为野狗,打死活该。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落叶
组别
校尉
级别
平东将军
功绩
29
帖子
2584
编号
89033
注册
2006-10-28
#126
发表于 2016-2-22 11: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5 武骧金星 的帖子
不是说有法规说,普通人就有权打死流浪狗,而是说并未法律规定打死流浪狗就要付法律责任。即法无明文禁止则不究。当然你乱杀生命所带来的社会和道德层面另说。其实打死狗有法律规定要负责吗,应该是没有吧,但是有主的狗很明显就是他人财产,你侵犯了他人财产就要负责任了。所以结合本帖,就是一个嫌犯需要付什么责任的问题,是蓄意盗窃损害他人财产,还是无意打死了流浪狗侵犯了别人私产,这个是很重要的,前者是要判刑的,后者则只需赔偿或者付出相应代价,色羊说他认为这个人侵犯了别人私产光补偿是不够的,这个他的意见对错先不论,这里要说的是如果相关法律并不能证明这个工人就是蓄意盗窃,那么就不能仅仅凭主观情绪附加给他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当然私下的另说,比如工厂主将其开除这个就完全可以理解),就好像我们一直质疑的所谓民愤极大,理应严惩这个法律附加词怎么理解,民愤极大怎么量化,倒回去说袁崇焕算不算民愤极大。进步的法律就应该尽量剔除掉主观化的因素,多可操作性量化,这样或许刻板或许有漏洞,但是却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人为情绪化的附加惩罚或强化惩罚。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平公正。
[广告]
《精忠报国岳飞传完整版》火热发布
落叶
组别
校尉
级别
平东将军
功绩
29
帖子
2584
编号
89033
注册
2006-10-28
#127
发表于 2016-2-22 11: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4 五袋石果 的帖子
这个是完全的情绪化,那么那些看护孩子不小心的家长都有罪吗,孩子因为疏忽没看好导致被绑架或者被害,监护人家长亲属先要判有罪,这合理吗。讨厌狗可以理解,但是上升到这种情绪化就呵呵了。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杏花疏影
组别
校尉
级别
安东将军
功绩
28
帖子
3242
编号
510135
注册
2015-1-27
#128
发表于 2016-2-22 11: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这狗是工人在公厕发现打死的,还是他把狗偷了,带到公厕打死。这也是两种不同性质。
[广告]
安装Alexa工具条,提高轩辕排名,支持轩辕发展!
x-dvd
(长者)
★
组别
羽林都尉
级别
车骑将军
功绩
99
帖子
7566
编号
276591
注册
2008-4-25
家族
聚贤山庄
#129
发表于 2016-2-22 11: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2-22 10:36 发表
为了肉瘾就随意打死一只狗,和为了贪财就随意拿走他人财物是一回事。至于说打流浪狗的问题,我想不可能有法规条文说,普通人有权打死自己见到的流浪狗吧?理当是有相关部门来处理才是。
不过现在放狗随意乱跑 ...
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普通人不可以打死流浪狗。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humi100
组别
士兵
级别
征东将军
功绩
9
帖子
5487
编号
120385
注册
2007-3-13
#130
发表于 2016-2-22 12:3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里就看出反狗和反文明的区别了,一堆打这反文明的幌子就是完全就是在反狗。碰到这事立马暴露是反狗不是反文明了。反对禁止吃狗肉也反对走失就算流浪狗的混账逻辑。
狗奴是渣的傻叉,反狗的也是货粪叉。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大将文钦
节度留后虎豹骑
组别
虎豹骑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14
帖子
10405
编号
84228
注册
2006-9-23
#131
发表于 2016-2-22 12: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9 x-dvd 的帖子
法无禁止即可为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白炎陽
组别
校尉
级别
平西将军
功绩
23
帖子
2308
编号
493938
注册
2013-10-27
#132
发表于 2016-2-22 13: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16-2-22 11:43 发表
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普通人不可以打死流浪狗。
關鍵事後已經證明了不是流浪狗了
打狗的人應該承擔一個確認是否流浪狗的義務,並承擔萬一打錯了的風險,而不是一句我事前不知就萬事大吉
[广告]
安装Alexa工具条,提高轩辕排名,支持轩辕发展!
x-dvd
(长者)
★
组别
羽林都尉
级别
车骑将军
功绩
99
帖子
7566
编号
276591
注册
2008-4-25
家族
聚贤山庄
#133
发表于 2016-2-22 13: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3:06 发表
關鍵事後已經證明了不是流浪狗了
打狗的人應該承擔一個確認是否流浪狗的義務,並承擔萬一打錯了的風險,而不是一句我事前不知就萬事大吉
都刑事立案了,举证责任在检方。
[广告]
《精忠报国岳飞传完整版》火热发布
五袋石果
组别
校尉
级别
前将军
功绩
17
帖子
1712
编号
39495
注册
2005-5-24
#134
发表于 2016-2-22 13: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7 落叶 的帖子
我不认为狗是孩子,当然,如果你说的“孩子”不是指“人类的孩子”而是指“狗的孩子”,那就是小狗,那依然是流浪狗,应该打死。如果是人,那是流浪汉,依法享有人权,凭什么打人家。
人是人,狗是狗,不能混为一谈。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五袋石果
组别
校尉
级别
前将军
功绩
17
帖子
1712
编号
39495
注册
2005-5-24
#135
发表于 2016-2-22 13: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不是反狗,也不反对养狗,但是你养狗就应该看好。狗主人在,可以让他约束他的狗,成流浪狗了,谁来约束它?你给狗讲道理,讲法律,它听得懂吗?它只会按照狗的本能来做出反应,或者狂吠,或者咬你,你要打不过它那就只能夺命狂奔,遇到能打过的自然应该往死里打,打死活该。
在你是宠物,在别人可能就是凶魔,所以你应该把你的宠物看好,不要去别人那里成为魔头。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杏花疏影
组别
校尉
级别
安东将军
功绩
28
帖子
3242
编号
510135
注册
2015-1-27
#136
发表于 2016-2-22 13: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3:06 发表
關鍵事後已經證明了不是流浪狗了
打狗的人應該承擔一個確認是否流浪狗的義務,並承擔萬一打錯了的風險,而不是一句我事前不知就萬事大吉
要证明的是,打死狗的人知道不是流浪狗,而不是证明这狗不是流浪狗。
[广告]
《精忠报国岳飞传完整版》火热发布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590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137
发表于 2016-2-22 17: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3:58 发表
要证明的是,打死狗的人知道不是流浪狗,而不是证明这狗不是流浪狗。
+1
艳阳犯了《逆转裁判》的通病,你不能证明自己无罪那你就是有罪的,刑法上是不成立的
[广告]
安装Alexa工具条,提高轩辕排名,支持轩辕发展!
白炎陽
组别
校尉
级别
平西将军
功绩
23
帖子
2308
编号
493938
注册
2013-10-27
#138
发表于 2016-2-22 17: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3:58 发表
要证明的是,打死狗的人知道不是流浪狗,而不是证明这狗不是流浪狗。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7:20 发表
+1
艳阳犯了《逆转裁判》的通病,你不能证明自己无罪那你就是有罪的,刑法上是不成立的
這個邏輯怎麼想都深覺非常蛋疼,我認為光哥和水兄得再三思一次:
光哥:
你不確定那個東西是否有主,那你應該先不要打爛,而不是打爛了再說
同理你惡意打爛完了,應該你來證明你確實不知道,而不是我來舉證你打時是知道的
=====
水兄:
那個人的罪是"打死有主的狗"
而不是"明知狗有主又故意打死"
工人非要說那是流浪狗,那已經推翻了,不必再舉證甚麼了,"打死有主的狗"已經坐實了,根本沒有你知道不知道甚麼事
[广告]
安装Alexa工具条,提高轩辕排名,支持轩辕发展!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590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139
发表于 2016-2-22 17: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8 白炎陽 的帖子
推翻的最多是“那是流浪狗”,而不是“工人以为那是流浪狗”吧?!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白炎陽
组别
校尉
级别
平西将军
功绩
23
帖子
2308
编号
493938
注册
2013-10-27
#140
发表于 2016-2-22 17: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7:42 发表
推翻的最多是“那是流浪狗”,而不是“工人以为那是流浪狗”吧?!
是啊,那老闆告你說打死我的狗
你非要說當時我不知道,這沒問題,但不影響老闆控訴的內容
[广告]
安装Alexa工具条,提高轩辕排名,支持轩辕发展!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590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141
发表于 2016-2-22 17: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7:44 发表
是啊,那老闆告你說打死我的狗
你非要說當時我不知道,這沒問題,但不影響老闆控訴的內容
咱承认打死人家的狗啊,这个是推脱不掉的。但警方说的“盗窃罪”是咋回事儿??
[广告]
《精忠报国岳飞传完整版》火热发布
杏花疏影
组别
校尉
级别
安东将军
功绩
28
帖子
3242
编号
510135
注册
2015-1-27
#142
发表于 2016-2-22 17: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狗不是流浪狗,所以这工人打死这条狗吃肉,就是盗窃;那谁要在大街上捡了一钱包,那就是妥妥地盗窃。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590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143
发表于 2016-2-22 18: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42 杏花疏影 的帖子
这个可以商量
如果工人承认知道这是人家走失的狗,但还是打死了,咱觉得涉嫌犯罪(损坏公私财物)。即使狗不值钱,也是违法行为。是不是盗窃,咱存疑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杏花疏影
组别
校尉
级别
安东将军
功绩
28
帖子
3242
编号
510135
注册
2015-1-27
#144
发表于 2016-2-22 18: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8:03 发表
这个可以商量
如果工人承认知道这是人家走失的狗,但还是打死了,咱觉得涉嫌犯罪(损坏公私财物)。即使狗不值钱,也是违法行为。是不是盗窃,咱存疑
如果知道这是人家走失的狗,我认为是盗窃。
问题在这里,第一,老板在自家的工厂放狗,违不违反规定;第二,当地是一个镇,养狗的规定又是怎样的,这些都不知道,所以盗不盗窃,不好说。
[广告]
《精忠报国岳飞传完整版》火热发布
白炎陽
组别
校尉
级别
平西将军
功绩
23
帖子
2308
编号
493938
注册
2013-10-27
#145
发表于 2016-2-22 18: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7:48 发表
咱承认打死人家的狗啊,这个是推脱不掉的。但警方说的“盗窃罪”是咋回事儿??
我看法是
1. 狗金額巨大
2. 事發地點在老闆的廠裡
老闆的廠,老闆的狗,打死了吃掉,這個盜竊應該成立了
好比說老闆的廠,老闆的車,拆爛了去賣廢鐵
用我之前的例子,我跑進個老鄉的田裡,把農民的牛打死了吃掉,這不是盜竊是神馬?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白炎陽
组别
校尉
级别
平西将军
功绩
23
帖子
2308
编号
493938
注册
2013-10-27
#146
发表于 2016-2-22 18: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8:03 发表
这个可以商量
如果工人承认知道这是人家走失的狗,但还是打死了,咱觉得涉嫌犯罪(损坏公私财物)。即使狗不值钱,也是违法行为。是不是盗窃,咱存疑
我認為工人主觀知道那狗是老闆的程度愈大,就愈傾向是盜竊
先開上帝模式(公安自會盤查)
如果
他是100%知道那狗就是老闆的,那我認為他絕對是盜竊
反之他100%不知道,那就不應該是盜竊
現階段警方不確定他知道的程度有多高,也的確有盜竊的可能性在,所以用"涉盜竊"進行調查沒有問題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白炎陽
组别
校尉
级别
平西将军
功绩
23
帖子
2308
编号
493938
注册
2013-10-27
#147
发表于 2016-2-22 18: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8:06 发表
如果知道这是人家走失的狗,我认为是盗窃。
问题在这里,第一,老板在自家的工厂放狗,违不违反规定;第二,当地是一个镇,养狗的规定又是怎样的,这些都不知道,所以盗不盗窃,不好说。
退一萬步說就算不是盜竊,就純民事賠償來說,工人也夠喝一壺了
那狗苗就值1.2萬了,養大了折個三幾萬吧,還要算精神損失(講到這裡很多狗黑又要噴我了,那退一步,就當沒精神損失吧......)
那工人也不見得賠得起了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8:28 编辑
]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杏花疏影
组别
校尉
级别
安东将军
功绩
28
帖子
3242
编号
510135
注册
2015-1-27
#148
发表于 2016-2-22 18: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8:24 发表
我認為工人主觀知道那狗是老闆的程度愈大,就愈傾向是盜竊
先開上帝模式(公安自會盤查)
如果
他是100%知道那狗就是老闆的,那我認為他絕對是盜竊
反之他100%不知道,那就不應該是盜竊
現階段警方不確定 ...
警察就是有100%的证据,也只能是涉嫌盗窃,因为是不是盗窃只能由法院才能判定。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白炎陽
组别
校尉
级别
平西将军
功绩
23
帖子
2308
编号
493938
注册
2013-10-27
#149
发表于 2016-2-22 18: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8:28 发表
警察就是有100%的证据,也只能是涉嫌盗窃,因为是不是盗窃只能由法院才能判定。
那至少說明他們"涉盜竊調查"也算是有跡可尋的
[广告]
《精忠报国岳飞传完整版》火热发布
风精之羽
组别
校尉
级别
安南将军
功绩
20
帖子
2959
编号
31482
注册
2005-1-30
家族
轩辕丐帮
#150
发表于 2016-2-22 18: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3:58 发表
要证明的是,打死狗的人知道不是流浪狗,而不是证明这狗不是流浪狗。
要这逻辑,有人杀了人,就声称不知道对方是人,还要去证明这人是否知道对方是人么?
[广告]
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315
5/11
|‹
‹‹
2
3
4
5
6
7
8
9
10
11
››
投票
交易
悬赏
活动
正在浏览此帖的会员 - 共
24
人在线
轩辕春秋文化论坛
轩辕史话
> 炎黄春秋
> 我思我在
> 法律探讨
> 三国史话
春秋文艺
> 古典小说
> 诗词歌赋
> 现代文艺
> 韦编三绝
> 对联雅座
> 滴翠亭
> 藏经阁
> 双七钟社
> 笑书神侠
> 辕门射虎
> 虎帐点兵
游戏人生
> 同人战棋手游
> 三国戏英杰传
> 三国鼎立
> 轩辕公会
> 三国志12
> 英雄史诗
> 运筹帷幄
> 人间五十年
> 步步为营
> 游行天下
> 游戏贴图
轩辕工作室
> 兴唐传·瓦岗山异闻录
> 豪华曹操传
> 精忠报国岳飞传
> 《精忠报国岳飞传》制作组
> 大一统演义
> 曹操传MOD作品交流
> 东吴霸王传
> 封神英杰传
> 杨家将
> 吕布传
> 三国无双战略版
> 北宋志·赵匡胤传
> 战旗春秋
> 曹操传MOD制作交流
> 金庸群侠传MOD交流
> 风华录
> 设计与修改
怡情岁月
> 影音经典
> 动漫先锋
> 绘画摄影
> 情感轩辕
> 衣食住行
> 体坛动力
> 谈股论金
> 水泊轩辕
参政议政
> 迎宾阁
> 鸿胪寺
> 登闻鼓
> 监造府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4-11-8 12:43
京ICP备2023018092号
轩辕春秋
2003-2023 www.xycq.org.cn
Powered by
Discuz!
5.0.0
2001-2006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13085 second(s), 8 queries , Gzip enabled
TOP
清除 Cookies
-
联系我们
-
轩辕春秋
-
Archiver
-
WAP
控制面板首页
编辑个人资料
积分交易
公众用户组
好友列表
基本概况
论坛排行
主题排行
发帖排行
积分排行
管理团队
管理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