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音乐台能不能做网页MV型广告模式?, 有没有谁见过两岸三地乃至国外类似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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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6: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9 橙炎陽 的帖子

高利贷国家是禁止的,好比吸D是禁止的但不是说谁吸就100%能抓住

私对公捐赠也是一个道理,但其实因为能免个人所得税,其实没有人会不找机构去落实

就算是大善人,能少交一些个税就意味能更多捐给需要的人,为何不找慈善组织去落地项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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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20: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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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1-3-1 16:24 发表
高利贷国家是禁止的,好比吸D是禁止的但不是说谁吸就100%能抓住

私对公捐赠也是一个道理,但其实因为能免个人所得税,其实没有人会不找机构去落实

就算是大善人,能少交一些个税就意味能更多捐给需要的人 ...

不是,民間約定利息過高並不會引起公訴
之前于歡案子爆出來的時候還有大學法學教授出來解釋了

高利貸並不違法,只是法院不主張違規利息罷了
嚴打的高利貸集團多是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下轉貼

========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关于高利贷的条例可见,相关规定只说了法院保障的利率范围以及法院不支持诉求的利率范围,却没有说超过上限就是违法,只是不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什么意思呢?简单的来说,就是自然人之间借贷,你可以规定高利率,如果对方认可,那没问题,借贷也不违法;但如果对方翻脸不认账,不想还这个利息,债权人拿着借条想主张权益,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1-3-1 20: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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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21: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1 58642modemeng 的帖子

在民法層面,特此不涉刑事犯罪的前提下
法律不支持不鼓勵但不禁止的事情多了去了

比如婚前性行為女方權益要追討甚麼肉體損失費,法律也是不支持的
但不能倒過來說法律禁止這件事吧
甚至買賣宅基地或者小產權房也不能說違法,頂多只能說買賣無效吧

所謂禁止應該是得帶具體罰責的
禁止嫖娼,吸毒,打架,闖紅燈

這裡可以看得出來能夠有明文罰責禁止的社會行為要麼是涉及第三者,要麼是極大破壞公序良俗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1-3-1 21: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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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08:4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2 橙炎陽 的帖子

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1.这里面艳阳兄解释的目前其实也没有问题

2.艳阳兄强调的是自然人对自然人之间的纯粹高利借贷,可能未来的确依然如兄台所说

3.但国家禁止高利“放”贷是指高利贷生意,类比的捐助应该比对的是私对公捐赠。

4.“嚴打的高利貸集團多是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我个人认为艳阳兄的想法是有些纸上谈兵,高利贷生意不涉黑几乎不可能成立吧?

[ 本帖最后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1-3-2 09: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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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09:0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3 橙炎陽 的帖子



卡了卡了

删掉见楼下

[ 本帖最后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1-3-2 09: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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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09: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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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国家不支持双方自愿经契约约定的利息(直接视为无利息),已经是对高利放贷的惩罚了

货币时间价值完全损失,在无利息情况下对方实际可以近乎无限拖欠付款,这么大风险还要如何惩罚

——————————————————

目前我国现行仍在使用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自法释[2020]6号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

请注意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通则都废止了,艳阳兄就别看针对其的法释了

目前只是在过渡期间,我们还只需要等待最高法的最新法释而已。

[ 本帖最后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1-3-2 09: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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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12: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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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1-3-2 09:03 发表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国家不支持双方自愿经契约约定的利息(直接视为无利息),已经是对高利放贷的惩罚了

货币时间价值完全损失,在无利息情况下对方实际可以近乎无 ...

58兄這個高利貸直接視為無利息這個法律理解是怎麼推敲出來的?
您自己引用的部分不論那一段的字面意思都得不出您這個結論

正確現行的做法是高利貸超出年利息36%的不支持,即不論你約定多高,都按最多36%來計算爭論
您直接視作0%,也偏離太遠了

===========

我認為58兄在民法的權利這件事情一直有點拎不清楚的傾向
換句話說你認為兩個自然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都必須是民法上明言合法的才行
我認為不然,應該這麼說,兩個自然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只要不涉刑事,通通都合法
民法上明言合法的是當雙方達不成合意,或者事後改變想法時受法律保障的底線

很多時候民法上所謂的一些禁止,或者合法的主張是指法院在處理上的定性
民法首先原則是民不告官不究,大方向上走的是在不涉黑,雙方合意

高利貸不涉黑即不違法,有這結論就完了
你非要討論不涉黑"合不合算",然後得出一個似是而非的結論,於是禁止高利貸就結論了

同樣慈善行為不規範,那就自然享受不到慈善的一些反饙優惠,那這就結論了
您這邊又自己給出一個最合算的做法,慈善還是要規範的好,可以多退稅啊,退稅你可以省錢,再不然也可以多捐點
退稅最合算,所以慈善又必須受監管了

您這套邏輯用來自律我認為沒問題,我大概也是這麼自律的,你分析的很多事實狀況諸如高利貸大多涉黑,慈善找正規機構更高效,我都同意
但有人就喜歡用低效的方式又怎麼樣呢?這個取捨的權利歸你還是歸對方?
拿來律人(比如南飛說他想這麼慈善,你要說他違法)我認為管得太寬了,我不同意這個傾向性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1-3-2 12: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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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19: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7 橙炎陽 的帖子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当然这只是法律条文,具体的法释两会后应该会再出台,最高法去年12月第一批民法典司法解释中未涉及对此解释。

我在94L开篇就说了,可能艳阳兄说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借贷的解释并没问题,具体有没有问题和变化得在法释之后再看。

但我一直强调的是自然人对公(此处对公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某些非特定群体比如若干个自然人)这个时候明显是出台民法典针对的对象。

————————————————————————
我再强调一遍,艳阳兄所引用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的法释,而随着《民法典》出台,《民法通则》已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全文废止。

高利貸超出年利息36%这些都是来源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位法都废止了,就别看过时法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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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8 58642modemeng 的帖子

不同意
中國法律的環境比效復雜,有時得看法釋,有時看判例,有時看規定,有時看本法
比如當街罵娘理論也不合法,但事實上基本就沒有處理的
高利貸處理這個是一個非常普通慣行的民法流程,爭論這種問題單純扣法條得不出真正的結果

超出部分不保護,未超出部分保護是一個非常常識性的做法了
58兄要挑戰這個必須在法條,規定,還有判例上各舉一遍才能證明

我認為自律的話從嚴要求自己沒問題,律他行為應該適當放寬
特別是針對道德沒有甚麼瑕疵的律他行為

這純粹就是技術上憑著對法律的理解在管教別人了,也不是在宏揚甚麼價值觀
我的看法是律他行為應該盡量謹慎和做到100%的理據充分
特別是本來就挺合理,對別人也沒啥傷害的一回事

法律應該是用作保障大家的,不是用作限制大家的
像您這樣用法律來定義某件事不合法我認為標準應該提高一些,非是針對58兄抬槓,抱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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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21: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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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1-3-2 19:58 发表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這三句加紅字的再怎麼拼湊在一起也得不出約定利息語高則利息歸零的意思吧
難不成您想表達約定利率過高違反了國家規定就相當於沒有約定
所以沒有約定就相當於沒有利息

所以過高=0利息
58兄您這個有點肆意曲解的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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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 08: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9 橙炎陽 的帖子

回到本源上来说艳阳兄是否同意自然人对公时国家不支持高利贷呢?

PS:一句,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源。这是我国大陆法系跟英美普通法系的关键区别之一。艳阳兄似乎不太没明白什么是法源?

我国的“有時看判例”只是司法实践中表述的援引旁证,所以也出现过同一判例在A案里判正方向,B案里判逆方向的情况,只是援引不为法源。

————————————————————

《民法典》出台禁止高利贷条例,明显是要接下来重点打击地下钱庄的,自然人之间我说过了艳阳兄可能说的对,也可能我说的才对,都得看接下来法释公布以后的执行情况,大概两会之后就会出了吧,不急到时候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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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 09: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0 橙炎陽 的帖子

本金还是要还的,不是否认约定本身,但不支持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这是民间高利贷合同的普遍存在形势

为何我对我的理解方向会比较坚持,因为这是多年以来我国的法律主张倾向,只是在《民法典》中给了从未有过的重磅一击。

艳阳兄一直在说法无禁止可行,实际上我国从本位上就不是这么思考的,关于高利贷问题我国的思考也有显著的前后变化具体见:

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设审理民事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艳阳兄所引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首先来源于此。这个时候对于民间高利贷其实我国还是倾向适度放开,当时在改革开放初期发展阶段认为是金融市场的一种补充。

到朱老总全面清理以后如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1月31日下发《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此时金融市场已经逐渐规范,对于民间高利贷已经转为明确打压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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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 09: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1 58642modemeng 的帖子

1. 這點我一直都明白,中國走的是大陸法系,判例不作為標桿
但我認為您對這話的理解和應用有問題

這句話是講句法官聽的,不是講給您和我聽的
這句話的意思不是說您和我在學習探討法律問題時只要看一下原話,學過一下語文百度一下條文就完事得出結論了

我跟您這樣的路人探討法律問題顯然需要綜合大量案例才能說明問題
不然容易進入語文探討

還要關注的一點是中國除了講法律還得講政治,具體為什麼咱略過不談
總得來說一件事情合法定性需要結合例子來看,不能蓋空中樓閣說甚麼大陸法系

2. 民法典廢除,要等到兩會之後回頭再談這種說詞一點都站不住腳
一些非常常規的日常衝突相關的法律不會有懸空期的

按現在這個狀況既然新的規定和意見沒有出來,老的民法典即便廢除了
當然也還是得沿用舊的規定和習慣先處理判決,那有像您這麼說的道理

3. 私對公的高利貸是甚麼意思
我沒想過這個問題,高利貸作為民間私人行為,不可能會放帳給公司或者國家機關組織

公司或者民營組織是現代社會為了配合法律保障下把私人財產隔離出來而衍生的一種社會單位
其特色是獨特的法人民事地位,享用法律保護
高利貸是人類傳統社會文化私人之間私力救濟衍生出來的私人財產上的交往關係,特色是法律不保護

用公司去借高利貸等於多此一舉,也沒有人願意把貸款放給公司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1-3-3 10: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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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 10: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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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1-3-3 09:19 发表

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设审理民事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艳阳兄所引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首先来源于此。这个时候对于民间高利贷其实我国还是倾向适度放开,当时在改革开放初期发展阶段认为是金融市场的一种补充。

到朱老总全面清理以后如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1月31日下发《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此时金融市场已经逐渐规范,对于民间高利贷已经转为明确打压的态度。

我不這麼看問題
1. 我跟58兄在本帖有一個分歧,就在於您看民事行為只有兩個狀態,A合法/C不合法
事實上我認為至少有3個或者更多,這裡至少有,A受法律保護/B不受法律保護/C違法
時間有限,普通概念問題大家懂的都懂,不用展開ABC甚麼意思了

我認為高利貸從來不是打壓,放開的關係,國家的取向一直都是保護,和不保護,保護到甚麼程度的關係

2. 從金融健康上面來說,或者任何一個社會管治者總得來說態度肯定都是不太喜歡高利貸的,但是反過來說我不認為國家仇視放高利貸的,或者希望放高利貸的直接變0利息好了
這樣引起的擼貸現象更不健康,屬於為了堵小漏洞而搞出大漏洞

實際上管治過程中我認為不太可能去強行破壞高利貸,或者把不涉暴的放高利貸定性成違法行為,又或者直接進行治安/刑事處罰
我恰好認為現行(也就是您說的上一個已廢除的)版本的處理方式:多於國家規定的不受法律保護對國家整體金融最健康

道理很簡單,
如果逼得欠債人賣腎顯然會傷害國本,
但是反過來說借了錢不還沒事甚至總有把柄可以動用公權力威脅債權人的,
或直接定性成0利息,這也不是好事,公權力和國家機器容易成為有心人用來擋債的工具

最好說是冷處理,或者保護債權的一部分,剩下的部分要求當事人們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
這個規定恰好是最充滿智慧的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1-3-3 10: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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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4 橙炎陽 的帖子

1.我认为《民法典》以后会进入彻底打压高利贷时代,直接取缔一切高利贷商业行为。具体咱们谁理解的对,两会完见分晓吧

2.高利贷因为收账的实际问题,我个人理解不大可能不涉黑。本来就不应该纵容。

现在实体经济这么差,三角债问题这么严重,国家希望有资金都去做实体经济,进入商品流通环节而不希望都去做金融。

3.回一下您103L第三点的问题,高利贷从不是民间私人行为,纯私人行为您做了金融放贷业务怎么缴税?国家如何监督您是否缴纳个税?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艳阳兄思考一下为何要有最后这句话——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位法的变更是有期限的,“按現在這個狀況既然新的規定和意見沒有出來,老的民法典即便廢除了
當然也還是得沿用舊的規定和習慣先處理判決,那有像您這麼說的道理”

这个说法没错,但当新法释出来以后在新法释有效期内的案件可以提起上诉重新改判。

重要的是兄台和我之间对本位法的根本理解产生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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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1-3-3 12:52 发表
1.我认为《民法典》以后会进入彻底打压高利贷时代,直接取缔一切高利贷商业行为。具体咱们谁理解的对,两会完见分晓吧

2.高利贷因为收账的实际问题,我个人理解不大可能不涉黑。本来就不应该纵容。

现在实体经济这么差,三角债问题这么严重,国家希望有资金都去做实体经济,进入商品流通环节而不希望都去做金融。

3.回一下您103L第三点的问题,高利贷从不是民间私人行为,纯私人行为您做了金融放贷业务怎么缴税?国家如何监督您是否缴纳个税?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艳阳兄思考一下为何要有最后这句话——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1. 稍等,我不是這個意思,要對賭的話請容我修改一次用語
我認為國家會盡力打壓高利貸,這點我沒有異議
但是我認為打壓的方式不會是一種"給欠債人佔便宜"式的體現方式呈現出來

我話就放在這裡了,我們可以見分曉,會打壓取締公司,在放貸前一切一段禁止,涉黑會嚴打
但絕對不會有甚麼免利息,或者給要債人使絆子讓要債人要不回本金和基礎利息的做法

2. 國家的層面不是這麼看問題的
高利貸當然是不好,但能不能禁止高利貸行為發生呢?往往禁止不了

我以前講過,高利貸,賣淫,賭博按現有科技水平永遠無法杜絕
因為人人有作案工具,而發生案子的時候人人都是雙方合意
沒有人會及時報警

所以國家的態度其實不是怎麼阻止高利貸的問題
而是高利貸發生後怎麼收尾的問題

如果高利貸行為只要一發生,就由放貸者一方承擔損失,借貸者一點損失不承擔,或者幾乎沒有損失
咱就不說公義不公義這種沒有懸念的話了
從國家利益層面本就不划算
現行的處理方式妙處就在於"擁有作案工具又頂風作案的"雙方都平攤了損失


這裡多講一句,中國法律原則上講的是填平原則
原理上來說主要避免一些賴皮的人糾著對方有一些不規範從而逃避自己該付的責任
在中國國情的水平上來說這個原則其實挺合適的,因為全民法治文化素養都低,如果低水平的契約通通可以翻桌子,那國家就會陷入無契約狀態,那怕是要回到農耕時代了

大致的意思就是,國內當然很多行業做得不規範,但民事關係往來大家不能趁機抓個由頭大家渾水摸魚
甚麼喝個咖啡燙到就想賠1000萬,去淘寶買個假貨就想假1賠100,借了高利貸背人家恐嚇了就馬上想請國家幫你擋債
這是不行的,如果我國路線走成這套,那我看還得再倒退30年了

3. 很多網絡言論主張的一個流派就是發生要債了,都不說是不是高利債,就重點描述要債的態度怎麼不好,神態怎麼惡劣,自己怎麼可憐
然後下面的留言就是一片:嚴打,嚴打,嚴打
就差沒把心知肚明那句話講出來了:免還/少還錢
另一邊廂講欠債不還的,又重點講老賴怎麼樣壞
那一邊的言論又個個彷彿要把老賴抓去拔皮似的

這些都是雙標者的狂歡,我認為沒有絲毫意義
說白了人家有錯,不代表你就對
這種網絡聲音反過來襯托了填平原則的明智性

4. 最後回答您那個法條問題,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這句話法律上很通順且屬於正規表達,沒有問題
這句之前的兩點講完了約定過高,沒有約定的情況,現在這句講的是約定不明的清況

約定不明有兩個情形,一個是商業往來,一個是私人情誼
商業往來就按商業習慣來定
私人情誼既然約得這麼不清楚乾脆就視作沒利息
考慮到中國人民普遍法律語文素養都不高,如果一張借條寫得語意不明,那不視作有利息
我認為沒毛病

您想夾帶甚麼政治概念?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1-3-3 13: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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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阳你等于说高利贷的出路就是商业化,以后取缔自然人之间的高利贷行为,全部按商业行为算。

这一步在中国这样的重农文化的国度,怕是不好走

高利贷的起源不管是不是私力救济,后来严重长歪了是肯定的。一味禁止固然比较暴力,但涉事人员远没有卖淫与赌博多吧。就像乞丐与流浪汉也是人类固有的行当,国家也没有大力禁止或者救助啊。既然人不多,为什么不走提升高利贷放贷人的品质素质这条路?也就是我一贯主张的高标体系:鼓励放高利贷者减免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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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 22: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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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1-3-3 17:29 发表
艳阳你等于说高利贷的出路就是商业化,以后取缔自然人之间的高利贷行为,全部按商业行为算。

这一步在中国这样的重农文化的国度,怕是不好走

高利贷的起源不管是不是私力救济,后来严重长歪了是肯定的。一味禁止固然比较暴力,但涉事人员远没有卖淫与赌博多吧。就像乞丐与流浪汉也是人类固有的行当,国家也没有大力禁止或者救助啊。既然人不多,为什么不走提升高利贷放贷人的品质素质这条路?也就是我一贯主张的高标体系:鼓励放高利贷者减免约定利息

以前的帖子聊過這問題了,我懶得翻,我重寫一次簡的
我認為高利貸不該合法化,商業化,這就是個毒瘤

最終的出路在教導人民不要借
銀行承擔自己的職能,建立起良好的信用體系
多教誨人們窮不可恥,做小生意不可恥,把全副身家全押上去借高利貸才可恥

社會大環境盡量不要把普通人逼上絕路
但這個看來愈發不可能了,社會撕裂非常嚴重,打工人跟企業進入仇視模式,而勞動法和商業意識普遍跟不上時代
看是得愈來愈多人借高利貸了

我看法是現有各打50大板的做法最正確

非要頂風借貸的政府不能過度呵護,最好給社會立成反例
不要給社會大眾一個印象說高利貸都是壞人,所以你們借貸了不用怕,有事找政府,政府來給你出頭修理他們
這樣不叫打壓高利貸,勞動人民精明得狠,搞成這樣誰不想去擼貸,這等於鼓勵高利貸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1-3-3 22: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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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08: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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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阳兄只从借款人的角度想问题做需求模型,方向错了(因为需不需要借款很大程度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放贷本身是一门生意,从这门生意的需求角度思考,告诉你如果做这么做国家不支持、政府不保护,放贷血本无归,自然就没有人有做这门生意的需求。

这才叫不鼓励“高利贷”这门生意

历史上有没有能做到的呢?明初期时“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做的还是蛮彻底的就是一个例子

当然了,最终肯定像艳阳兄之前说的那样,长久看依然会有放贷出来,那时候国家再看,如果市场已经重新活跃当然乐见各种经济形式的百花齐放,《民法典》出台后看目前经济形势,我的理解近十年应该都是严打高利贷的时期。

[ 本帖最后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1-3-4 08: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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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10: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9 58642modemeng 的帖子

這樓想法比較零碎,就不排版了,大時意思到位就行,省得整理文句

===========================

這個屬於大家對社會理解上的差異,大家的認知到這裡不能融合在一起了,只能說盡量求同存異吧
我不太相信您說這套
我認為您這套說法道理上不對
對社會生態沒有任何好處

那基於一個甚麼動機會做一件宏揚不了正能量也沒有好處的改革呢?

我對國家對這種擋債式的執行熱情和積極性是有保留的
國家執法人員,和立法人員願意建立一套機制,強勢介入民事約定,從而讓海量的歪腦筋無產人員從中圖利
這就是標準的兩頭不吃虧,像極了錢寶爆雷維權
我難以想像,我國建國以來有這種事嗎?

您這樓用詞就很準確,高利貸是不支持,不保護,但還要怎麼嚴打呢?

我還是那句話,如果兩個人關起門來借錢,完事了有爭議,國家馬上介入然後打擊放貸的
(打擊手段也不用多重,反正一有見面就給你定個非法要債治安糾留14天,就壓制你要債,達成實際意義上不用還)
那種做法我認為於國家無益

======

牽一髮而動全身吧,我認為制定法律和政策是一個宏大的體系,不是單純可以拿幾樣東西出來集中處理的
基於現況你認為高利貸還要加強力度懲罰(現在已經是不鼓勵不保護,再進一步基本就是懲罰了)

那甚麼法律理據能支持呢
如果要債的只是上門鬧事,拍桌子,要怎麼定性?是不是放高利貸拍桌子就14天,醫鬧,討工資的拍桌子就沒事呢
是不是要一起處理下

還是說從一開始立字據的時候就要規管,那怎麼規管呢?立法自然人和任何有限公司都不得私下約定
所有民法類合同都得去公證?
更別說甚麼砍頭息之類的做法了

======

我認為58兄這種寄厚望於國家規管私人行為的思路是當代很多人的誤區
-----就是避口不談治理這個問題的其中一個本質是借貸人,這個是中國網絡論壇的一種政治正確
談到社會不良現象必定不能談到老百姓有問題,只能多談國家應該怎麼立法,公務員應該怎麼執法,然後設局的人應該怎麼嚴懲,最好鎗斃5分鐘

先去借錢,借完錢指望國家來介入打救這個思路跟所有爆雷的新聞有甚麼區別?
不說國家興亡匹夫有責,這種思路簡直是匹夫興亡國家有責

國家將來會不會立法這種大旗咱們先別舉,舉了這個大家都不好談
就單純說一下您對這個課題的看法,應該您希望怎麼做對社會最好?

以前我跟PS帝爭執過一次
他說官員應該公布財產
我問為什麼

他大意說沒有為什麼,反正先立法,立法完那公布財產就屬於官員工作要求,那自然這個要求就是合理了
就像皇宮的工作人員應該切JJ,別的工作人員不需要切JJ一樣,沒有為什麼
後來我再質詢他,這位兄弟直接繞圈子罵我沒有小JJ最後被軒轅登聞鼓的裁判處罰了

慕容淚姐上次講甚麼歸化外國人入籍中國應收緊論也是如此
基本上邏輯如出一轍,像在演情感節目小兒女談感情似的,用自己好惡來立法
用了一通法律政治社會學來包裝自己的情感問題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1-3-4 11: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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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11:4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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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1-3-4 10:50 发表
這個屬於大家對社會理解上的差異,大家的認知到這裡不能融合在一起了,只能說盡量求同存異吧
我不太相信您說這套
我認為您這套說法道理上不對
對社會生態沒有任何好處

那基於一個甚麼動機會做一件宏揚不了正能量也沒有好處的改革呢?

我先回这部分。

先声明一下艳阳兄不要误会,我对我的想法目前比较坚定,但我不认为艳阳兄说的从国家宏观角度讲就是错的,目前我没想好后面怎么回复,容我先思索一下。

基于什么动机其实我之前说过了,这里在标注一下吧。

基于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宏观调控资金流向的考量,这十年应该都要打击民间放贷。

主要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发展太快,资金全面流向这些产业,实体经济除了战略产业国有大型企业控制的个别产业外,其余实在没有什么有效的资金补充。

民间借贷会破坏政府一些调控手段的有效实施,所以现阶段已经进入到不打不行的阶段。

最近比较明显的比如苏宁这种国内零售业巨头,最终还是深国资入场救驾。具体涉及的很多我就不一一举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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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18: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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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1-3-4 11:47 发表
基于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宏观调控资金流向的考量,这十年应该都要打击民间放贷。

主要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发展太快,资金全面流向这些产业,实体经济除了战略产业国有大型企业控制的个别产业外,其余实在没有什么有效的资金补充。

民间借贷会破坏政府一些调控手段的有效实施,所以现阶段已经进入到不打不行的阶段。

最近比较明显的比如苏宁这种国内零售业巨头,最终还是深国资入场救驾。具体涉及的很多我就不一一举例了。

天下苦多高利貸久矣,動機上我100%支持
那怕不是危急存亡,也應該多打擊民間放貸

問題是很多社會問題鍵政者們總是喜歡提一種繞開特定普羅群體的管理措施
這些治理方案說出來就是追求國內的政治正確
------處理問題不直接思考真實的答案,退而求其次去思考其它效率低但是討好大多數人的方案

這類政治正確方案太多了
比如電動車怎麼治理-----要求大力整治賣電動車的公司
外賣快遞小哥的勞動狀況太差但是快遞費不能加怎麼辦-----要求強迫快遞外賣公司讓利

中國式抗疫為什麼走在世界前列,因為它講究實用主義
誰染疫,隔離誰
該管理誰,就管理誰

中國網民天天嘲笑美國人政治正確,到了自己又如何呢?
我在隔壁大將文欽那帖已經嘲笑過一次網友馳名雙標的抗疫政治正確了
隔離留學笑呵呵,就地過年意若何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1-3-5 10: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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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5 10: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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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普罗大众的方法就是宗教:改变消费者的固有习惯。但是宗教用骂导善的,也就《古兰经》了,艳阳总不会赞成绿教的做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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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1-3-5 10:24 发表
引导普罗大众的方法就是宗教:改变消费者的固有习惯。但是宗教用骂导善的,也就《古兰经》了,艳阳总不会赞成绿教的做法吧?

我上面已經舉例完了,就像中國式抗疫是很成功的
誰有病,隔離誰,那裡高危,那裡限制
如果總想著本省隔離外省,窮人隔離富人之類的私心式抗疫就肯定不能成功

治理別的社會議題是可參考之的,不用動輒上升到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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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7 17:5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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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问题的人群坚决反抗怎么办?比如中国的王朝末期,有问题的当然是群盗,更深入一点是基层官吏,但各种手段使出来还是按不平,怎么办呢?整个社会的秩序都崩解了,还有啥律法好守

[ 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1-3-7 17: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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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7 19:4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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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1-3-7 17:54 发表
如果有问题的人群坚决反抗怎么办?比如中国的王朝末期,有问题的当然是群盗,更深入一点是基层官吏,但各种手段使出来还是按不平,怎么办呢?整个社会的秩序都崩解了,还有啥律法好守

那就是不想解決問題,那大家都不用逼逼賴賴
直來直去說今天就不解決問題了,這就省心
總比像現在很多人假惺惺想解決問題,其實提出的方案都是繞開正確答案渾水摸魚浪費時間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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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9 08: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5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令行则禁止

拿去年武汉封城来说,当时已经明确封城第一时间依然放行出逃疫城。

1.大规模媒体报道宣传错误行为,思想上贯彻统一。

2.负责干部第一时间拿下表明法度森严。

3.立刻涉路障关卡,如有强行创卡,第一时间暴力阻止抓捕。

整个社会秩序崩解就是乱世了,现代社会和平年代不存在这种情况。要不然怎么说社会进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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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9 17: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7 58642modemeng 的帖子

崇祯的悲剧就证明了:乱世用重典也没有用,砍得人头滚滚以致于“文臣人人可杀”,还是免不了国破家亡。然而现代社会陷入不和平内乱的国家还是挺多的,并非社会进步了,和平就能永久下去

[ 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1-3-9 17: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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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9 18: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8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我说的是基层第一时间砍,这个第一时间崇祯赶不上,李闯反馈到他那已经滞后了。

崇祯傻子一样砍高层砍一遍那能有个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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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0 17: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9 58642modemeng 的帖子

那隋文帝的“三人盗瓜处斩”效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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