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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校尉 |
级别 | 征南将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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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 2014-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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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神州无敌 于 2024-8-30 19:48 发表
我们谈贩假售假的黑心商,你跟我谈什么中国人法律学得不好,这不是狗扯羊腿。
我说对于黑心商就一波带走,让他倾家荡产。你说,不打击黑心商就是保护老百姓,这不是扯吗?
你告诉我哪个老百姓当黑心商,而且老百姓犯法有故意的,有无意的。但造假的,有一个算一个,都是故意的。
所以倾家荡产一定对老百姓更有益处,反对这个的,一定不是老百姓阶层。或者家里就开黑心工厂的,或者私下售假贩假的。
而且我上面也说了,就是应该提高违法成本,让犯罪更加集中,让一些可能犯错的人由于交不起罚款,而避免走入歧途。
怎么解决人民的弱势?这不是很简单吗,轻民重商不就行了吗?
你要觉得这不公平,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都是这个思路。老百姓上税相对商家都是便宜的,民用电比商用电也便宜,你真正内心惠民就是这样解决啊。
老太太无意卖了过期的豆腐,导致别人生病,假设商家罚款10w,老太太不是故意的,老百姓的身份罚款100是个意思。 事實上即便取消假一罰十,所有消費者(那怕是正常消費者)買到假貨都不賠償了,只是退貨完事,商家承擔的社會責任也肯定仍重於個人
所以現在都不是討論是否重(罰)商輕(罰)民的問題,而是重(罰)商應該重到多重的問題
在本身商家已經承擔重於個人的社會責任前提下,你就不用提甚麼老百姓是弱勢之類的空話了
繞開定量,光定性弱勢沒有意義,假設老百姓的弱勢差距並不太大,只要商家責任稍重一點點,就已經足夠公平了
所以您現在應該是定量證明,老百姓具體有多弱勢?比如說人均收入和工作強度,人均財富是不是連大部分有限公司實繳資本的1/10都沒有?還是說具體低到多低?
以致需要在現有基礎上追加傾斜的問題
像您說的這個比例,老太太罰100元,商家罰10W,那罰款就是上千倍的差距,能開公司的當然肯定比普通人要稍為富足一點,這點不必爭辯,但有沒有上千倍的差距呢?
按早年的普遍的印象數據看,70%的中國城市人口任職於小微企業,而這類企業70%會在三年內倒閉
事實上中國普通意義上的"商家"並不比"普通人"強勢很多
把"商人"和"老百姓"對立起來,其實也是有邏輯問題的(商人屬於老百姓),但這個屬於大眾常見的口語,我也就不深入批判了
大部分網友經年累月在強調"商家強勢"其實是採用了偷換概念的手法,每次講到商家就拿騰訊阿里之類的巨頭舉例,或者至少也是用top 10%的公司舉證
從原生前提就不完全是真的,而後在此之上的觀點,很多就失之公允
把利益的天平不斷向自己的屁股傾斜不能說錯,但應該要言之有理,而不是採用循環論證的方式:利益應該向我傾斜,因為只有向我傾斜的才是對的
輕易回到自己為自己的屁股發聲的方式上去就太言之無物了
如果我也按這個思路,那還討論個啥呢,我只能說"如果我屁股跟老太太一樣,我支持老太太,如果不一樣,我就不支持老太太"這類沒有營養的空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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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三無貨品,執法主要採用填平原則就是因為全民(商家為主,但也有工人,店員,工程師,原廠家的因素)客觀上受的教育水平不夠,這算甚麼狗扯羊腿?
我無法想像還有更直白的聯繫方式了,你覺得我說的那一部分是胡扯?
從法律精神的理論來說,不同的法系之間是成套的差異,而不是具體某一條差異
當然你非要說不考慮成套法律精神不行嗎?假如您是一位賣豆腐的老太太,您說我就希望只改這一條,而且我甚至希望這條是只能管別人,不能規管我的行不行?
行是當然行,你甚至可以訴求今天立法大家只要見到你必須向你付費1萬元,而你見到大家,可以隨意取走別人的財物
但這種算法律討論嗎?我覺得只能算許願比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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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重罰三無產品是因為美國市場提供了成熟整套便宜安全的生產鍊,作為零售方能接觸到的貨源絕大部分不是三無的,非得搞點三無的(走私,假冒)屬於罪大惡極,所以必須罰爆他們
中國作為零售方能接觸到的供應商絕大部分是三無的,在甚麼具體配套都沒給商家的情況下,就想按美國這個罰則起步,這就是典型的暴論了
覺得逼一下就能讓中國零售業者向美國零售業者看齊
相當於說"為什麼不罰一下中國的小孩,讓他們的英文水平向美國的小孩英文水平看齊"
如果你換個角度,拿美國上一級的市場真貨流通比例,來對標罰款比例.說罰款要按美國等比例看齊,舉個例子罰款大致上按美國的1/10,也還馬馬虎虎說得過去
但要等比例來看,中國小商店其實罰款並不輕,拿主帖來說,一家超市(不知道是那一種,是山姆超市那種,還是個體戶那種)動輒賠幾十萬,這個比例放在美國,也不算輕的
近年來法院慢慢不支持知假買假,舉報獲利,事實上不難看出,假一賠十從立法原意上不是創造賞金獵人的,而是保護普通正常的消費者,詳見62樓
絕大部數群眾本質上是不支持舉報獲利的,而在這個問題上,他們出於對自己利益的立場,支持了一些他們正常情況下不支持的法律原則,這是我在職業打假人一系新聞上的解讀
至於如果有人說這個表現很正確呀,我這裡就不對價值取向表態了,我只是單純描述紅字這個立場轉彎
事實上我在討論法律問題時我甚少用
"我覺得法律這麼辦才是對的", "法律這麼辦對我有利"這種措詞
我更多是探討:
"舉個例子,現有的法律大多是這麼辦"
"我們可以拿日常別的東西做個參照"
"某某錯誤比這個大的,一般是這樣罰的,所以A不應該比B罰得少,或者如果A都罰這麼重了,B按同樣道理,就得罰得更重一些"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9-1 10: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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