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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校尉 |
级别 | 征南将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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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498420 |
注册 | 2014-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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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1 11:16 发表
以高空抛物为例,法理依据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可归责性为前提,而高空抛物案往往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缺乏可归责性,因此只能推定相关住户可能是加害人,让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给予补偿。
艳阳兄回复中所举两个例子都不太合适,第一个类似于碰瓷(在艳阳兄的例子里面老人肯定是要追责了),在这种碰瓷中最后送老人就医的最多就一个人,如果无监控摄像头证明,无法证明存在另两人,碰瓷老人为了获取实际赔偿也会只对送老人就医的一人主张追责。(相关案例太多了我想很容易理解就不必列举了)
另一个足球场踢球,艳阳兄说这个案例我不知道有什么特殊环境限制,一般踢球多人参与很好取证归责,不太存在艳阳兄说的这种情况。 感謝58兄的回覆
踢球那個上過知乎熱搜的,但現在找不到了
我印象是如果活動的參與者,和組織者是明顯存在某種非商業組織性的,很多時候都是全部參與者平攤
比如健走團撞倒人,一群人划船弄壞東西,還有喝酒死了人,整個聚餐的人全部(假定有勸酒)擔責
如果我是參與者,我願意為其他隊友的合理意外分攤,在整個組織中的活動,很多時候導致的意外責任如果全放在最後一個直接人身上是有失公平的,畢竟活動中每一個人的行為不一定是100%可以自主的
拿踢球來說,如果我是個守門員,那個時候球湊巧到我這裡,如果對方攻勢猛烈,我必然就要大腳遠踢解圍,我也沒的選擇地起了遠踢,然後不知怎麼的砸到人了,全部隊友讓我一個人擔責,也不像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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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倒老人那個也不是我編的,多年前見過類似的案子
58兄的解讀又把問題歸納回去簡單的一個人撞倒老人的問題,我提問的本意已經扭曲了
當然也怪我問的模型不夠細,我也不再繼續舉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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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字這個法理依據是我的本意,感謝58兄幫我歸納出來,我沒搞懂的問題是:為什麼高空拋物案是屬於特例類呢?
以紅字這個關鍵字看,缺乏可歸責性,這種事也不光是高樓物件受地心吸力才會有
從物理角度上來看,一群人在幹"某個事情",然後其中一個人混在人群中不小心失誤做了某件事情,把旁邊的人一個弄傷了,受傷是明確的,人為是明確的,只是混在人群中找不到罷了
這個例子應該很好舉出來
我承認我舉的例子很菜,但不能說我舉例能力有問題,就說明這些事情不存在
比如一群人穿統一制服跑步,有多名目擊證看到其中一個穿制服的(但分辨不出來)的把人撞倒了,是不是全部跑者平攤呢?
還是說讓被撞倒的人自認倒楣呢?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1 14:49 发表
其实可以说是特例,高空抛物在找得到人的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是对整栋楼的人适用过错推定,如果我没记错,在所有侵权关系中,仅此一例,其他的都有特定对象。 ... 其它侵權關係中找不到人的情況肯定不在少數,無非就是有的情況下無法識別罷了
比如廣場上一堆路人撞了你,你只好認倒楣
但總有一些找不到特定個人,但是可以划定一個範圍的,比如某一幫身份可以識別的人撞了某人,(一幫學生,一幫保安,或者一幫工人)
D神兄說除了拋物外就別無印象了,那是想表達這種案子在中國未發生過?還是說這些都判了傷者自己承擔?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1 15: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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