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组别 | 校尉 |
级别 | 后将军 |
功绩 | 15 |
帖子 | 1497 |
编号 | 499599 |
注册 | 2014-3-27 |
| |
| | |
|
|
|
原帖由 ptcn 于 2016-6-28 16:57 发表
你这个区别的出处在哪里?
天超的法律术语,“应当”=“必须”。 百度千百個答案都是這麼個說法的啊,另外還有一個說法是:
「应当」与「必须」出现在法律后果中,通常意味着该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
意思說你引用的這條又沒有相對應的法律後果,很難被理解成一個強制規范
你說不公開地址違法了,那具體怎麼判決呢,也沒有一個實用根據
我再轉一個"應當"的例子,如下,你不會說被撿了東西的人未支付保管費用的都是違法者吧?
=====
第三, 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型无条件义务性规范(强义务) , 立法者在制订法律时已将所有的情况都加以考虑了, 没有任何例外和特殊情况, 必须一律强制执行, 不得有任何托辞或借口, 不得不依照规范的要求去实行, 一旦违反, 即必遭制裁。因而这类规范与制裁、法律后果直接关联(其制裁可能在立法上予以规定, 也可能体现在司法过程中) 。
“应当”型有条件义务性规范(弱义务) , 其条件部分未能充分表述, 有待于参照其它的规范、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例如:2005 年7 月10 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117 条规定: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 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该条规定一经公布, 立即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公众认为这样的立法规定将会使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丧失殆尽。鉴此, 有法学专家出来向公众解释: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我国, 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 一直被视作拾得人应尽的义务和一条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为了鼓励这种行为, 物权法没有规定遗失人必须支付一定报酬。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