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杀人者,必须偿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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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23:5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杀人者要不要偿命,要看他杀人动机,和对社会危害,如果杀死了一个社会败类,我认为没有必要去偿命.但在铲除社会败类之前我们要掌握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杀之人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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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5: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林冲 于 2007-2-26 04:27 发表

但你这就是基督教的思想。我坚决不同意,难道连希特勒这样的人也是可以被原谅的吗?

从理论上来讲,罪恶再深重的人也有改变的可能性,如果杀了这个人,就等于剥夺了改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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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一个人有什么错,只要他能改好,人们就应该原谅他。
宽恕和原谅是很难的,所以人们都应该去学习。
可惜人们不能看对人的内心,所以这样的想法也很不现实,但却是崇高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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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6: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人生来就有罪,我们的一生都在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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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3:0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说的好道貌岸然!如果被杀的是自己或者挚亲,你怎么原谅?再说,杀人的人剥夺了被杀人生存的权利,即使被害人是多么恶劣,照楼上的说法都是可以原谅的,他拥有改的权利!评什么剥夺他生存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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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正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应该有这样的觉悟: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即使这个人杀死了我或者我至亲至爱的人,即使我永世不能原谅他/她,我依旧捍卫他/她的生命权。

衲子作为一个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可以作出如上的宣言。

人没有杀死另一个人的权力。杀人者的行为是对这句话的践踏。而真正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则誓死捍卫这句话,他们并不在意这句话保护的是不是自己的仇人,因为这句话在保护每一个人生命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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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14:2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呵呵,从简朴的正义来讲,我支持杀人者偿命,当然是针对恶意杀人的情况。
至于什么废除死刑,什么一个人没有杀死另外一个人的权利,都是无谓的说法。

人本性是恶的,因为人都有欲望,至少要生存就有杀戮。
就算你不食肉,也得吃其他的生物,那不是生命吗?
人就不一样了么?

很久以前看过一句话:WE MAY BE HUMAN,BUT WE ARE STILL ANMIMALS。
我一直都很信奉这句话,虽然人确实可能会有善意的一面。

[ 本帖最后由 北宮玉 于 2007-3-24 14: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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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18: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有个富翁买凶杀人被判死刑的,具体记不清名字了
现在正当防卫杀了人也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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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00: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死刑就是自吹自擂,什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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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00:3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3-23 13:29 发表
一个真正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应该有这样的觉悟: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即使这个人杀死了我或者我至亲至爱的人,即使我永世不能原谅他/她,我依旧捍卫他/她的生命权。

衲子作为一个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可以作出如 ...

我也不支持杀人偿命的想法,但我并不赞同完全废除死刑。因为我可以尊重一个杀死我至亲的人的生存权,但我无法容忍一个反人类分子在这个世界上活着(例如,希特勒,东条英机这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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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02:4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因人而议!有权的那些人.杀人自然有他们的说话!无权的人只能一命抵一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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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03:0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9 21:08 发表
这样比较意义不是很大。
古代多是以孝义治天下,以春秋大义断案,在法之剑未及之处、之时,民众得以暴力行孝义,如血亲仇杀甚至得到鼓励。
但近现代国家不一样,霍布斯的《巨灵》中提出了这样一种契约理论:
...

基本算是讲透了,3楼就讲透,后面的还能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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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19:5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6 恨地无环 的帖子

那被害人生命的尊严由谁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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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3 巴蒂斯图塔 的帖子

“每一个人”中也包括了他们。

to公主:
对于反人类份子是否当被除以死刑,衲子的态度比较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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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7 07: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昨天看公交上的消息,说什么补偿刑事受害者是什么意思,没记全,好像意思是补偿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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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7 08: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死刑是为活着的人而设.不可废.
当然杀人者可以看具体原因判断是否该杀.

至于战争不同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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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8 12: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死刑废了又怎样
也没见那些国家杀人如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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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16:3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从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的角度看,所谓“以血还血”,杀人者必须偿命。
然而人类世界无论到了什么阶段,都是一个由力量决定一切的社会,也便无所谓什么公平、正义了。一切都让位于所谓的“秩序”。如果谁都去复仇,那整个社会还不乱了套?当然有人是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的,当然也有人要利用这种心理去逃避真正的正义的处罚,他们掌握着制定规则的权利,怎么玩由他们说了算。
法律,始终都是一种工具。比较起历史上的各类法学派而言,马克思法学观点唯一让我信服的就只有这点,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就是一种工具而已,十分精辟。法律这工具当然不是什么人都能用,谁都能玩转的。

至于有的人说什么有死刑的国家也不见少犯罪,不设死刑的国家也不见犯罪率高。
这实际上是一句十分莫明其妙的话,死刑是为了犯罪率去设定的吗?它是为了法律的某种价值取向设定的。
是朴素的正义还是所谓的秩序。

有句话说的好,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敢杀人就要有敢去死的勇气,杀了人又怕自己被别人杀了算条什么鸟?

[ 本帖最后由 北宮玉 于 2007-3-29 16: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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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7 20:0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恨地无环 的帖子

不厚道
叫什么巨灵
非找个蹊跷名词
就叫利维坦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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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恨地无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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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9 henryatbj 的帖子

一是意译,一是音译,如此而已。
衲子受黄仁宇先生《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一书影响,用“巨灵”一词,并非故作奇言,又如何不厚道了?
对于不知道Leviathan为何物的读者,意译的“巨灵”至少还能提供一个大致的形象,不至影响阅读,倒不知道何者更“蹊跷”,更“不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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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00:5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0 恨地无环 的帖子


黄仁宇是台湾译法
既然在大陆
就用通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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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00: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必须偿命?

古时造反还必须灭九族呢,现在呢?现在必须偿命,将来呢?

这又不是光速,人类可能永远无法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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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19: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楼上说的好啊!
PS:原来沧州也不全是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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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18:4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话题米什么意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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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4:4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3-23 13:29 发表
一个真正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应该有这样的觉悟: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即使这个人杀死了我或者我至亲至爱的人,即使我永世不能原谅他/她,我依旧捍卫他/她的生命权。

衲子作为一个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可以作出如 ...

对不起,老兄,如果我是个杀人狂,比如马加爵,那么我会由衷的赞成你的观点,因为我可以在酝酿杀机的时候评估成本和风险的时候可以省去那部分
不过很可惜,我不是,所以现在我来踩两脚

P.S你的观点也许会有很多人赞同,但是也绝对有许多人反对,请不要试图这样做,因为你不是野鼠,即使你做到了,其中也必定有很多准杀人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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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5 hh001 的帖子

对罪大恶极的人,不希望他们被处死在刑场,并不代表不要求法律让他们老死在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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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 16:1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么说老死在监房是一种慢性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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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 21: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Yahoo!
小时候孩子做错事,我们惩罚他是让他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罚的轻重,也是告诉错的严重与否。死刑的道理我想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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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6 19: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搂主的立意不甚明了,但带出一个死刑与人的生命权的话题。恨地无环指废除死刑,是现代西方文明对人与生俱耒的生命权力的肯定。是人类文明对人本思想认识所达到的前所未有的高度,就是人无论如何无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做为人类整体不因别人杀人而剥夺此人的生命。做为不行死刑,不是要不要止恶,而是人对人生命的尊重。西方文明之所以有今天的辉煌,对人权等价值观的发挥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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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大时代》里丁蟹的那句话:我是杀了人,但我没错。
法官却说:本案的重点是被告人到底杀没杀人。

感觉现代很多人的思想都很像丁蟹~所以总是出现葱白马加爵、同情熊猫烧香制作者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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