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悲剧!杭州店员给6岁男孩吃面包 孩子吞下后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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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8 11:0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悲剧!杭州店员给6岁男孩吃面包 孩子吞下后不幸身亡

8月14日晚8点多,余杭一个6岁小男孩吃了一块面包,不小心呛入呼吸道,抢救无效窒息而亡。孩子母亲周女士说她怎么也想不到,孩子就吃了块面包,怎么就要了命?

事情发生在杭州未来科技城万达广场负一楼一家叫“婵之云”的内衣店里。当时周女士和孩子姑姑在里面挑选内衣,三个孩子在店里玩。孩子姑姑说看到店员给了侄儿一块面包,孩子很快就吃完了。

店员小黄事发时也在现场。“小孩自己想吃,我们同事也是好心,就给了他一块,面包还挺大的,他一口就塞下面包,吃下就噎住了。”

杭州店员给6岁男孩吃面包 孩子吞后不幸身亡(新闻配图 来源本报资料图)

给孩子面包的店员是负责收银的姑娘,前天在派出所做了笔录。

“孩子就吃了块面包,脸色就不对了,像是要吐,他手在挥啊,大概是难受,不让碰他。”孩子姑姑说,“一分钟不到啊,侄儿就倒地上了,大小便失禁,流鼻血。”

现场人都吓坏了,赶紧打了120。孩子姑姑还在电话远程指挥下给孩子做心肺复苏,可是并没有什么效果。店员也慌了,一边打120,一边跑去商场服务台叫人帮忙。

大约20分钟后,120赶到现场,一边急救一边把孩子送往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可惜孩子最终也没能救回来。

快报记者从医院了解到,孩子送来时心跳呼吸就没了,马上做了气管插管,插管过程中,通过喉镜看到,气管上方有一块食物堵在那里。初步判断可能是食物堵塞气管口造成窒息。

万达广场负一楼的婵之云内衣店,店员都是年轻女孩。

当快报记者问及当事女孩子,一个员工说:我们生活上都是好朋友,她人很好,发生这样的事我们谁都没想到。

“当时孩子就在试衣间边上,噎住之后,他亲戚一直在做心肺复苏,孩子妈妈一直在边上哭……”一位目击者说。

浙大儿院耳鼻喉科主任付勇曾在接受快报记者采访时说,异物吸入属于婴幼儿多见急症,严重者会在短时间内窒息死亡。浙大儿院每年接诊异物吸入的患儿超过500例,最容易吸入气道的异物主要以坚果为主,其中排名首位的是花生米,其次是瓜子和山核桃仁。青豆等细小的豆类也非常容易被吸入气道。



==============================================
这个定责有点儿麻烦。个人认为37开,店员3,自身7。

应该有人认为你店员不给孩子面包,孩子就不可能死,所以店员全责。我不争论,就说一个实际案例:

一对农民出门干农活,带了一些窝窝头,自家小孩也跟着。到了田头,邻家小孩也跑过来玩,两个小孩都是6周岁左右,农民给了他们各一个窝窝头让他们自己玩。结果边吃边玩邻家小孩一个不小心摔倒了,窝窝头卡在喉咙里,双方父母经过抢救,还是没有抢救过来,窒息而死。死者父母要求对方赔偿,告到了法院。最后法院的判决是,该案是一个意外,被告不需要赔偿。理由是,6周岁的小孩有能力独自进行和其年龄相适应的行为。6周岁的孩子吃窝窝头,是完全符合他的年龄和能力的,并且原告不光给了死者吃,还给了自家孩子吃。死者摔倒并且窝头卡在喉咙导致窒息而死,这是一个意外或者说是一个偶然因素引起的,被告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也不可能预防。所以最后判无责,被告基于人道主义给了死者家属一些补偿。

[ 本帖最后由 aappmn 于 2019-8-28 11: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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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8 11: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aappmn 的帖子

那從案例看店員不就是無責嘛,從那裡推導出的37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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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8 11:5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经验,你可以赌0/10开,看看我们哪个更接近。15%,平手,20%我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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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9 23:0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上有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虽然某人对损失无责任,但损失确实与TA有关,那么TA就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孩子是因为吃了A给的食物死亡的,虽然A的行为与死亡是偶然责任,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A的行为依然与孩子的死亡有关。所以A要承担责任,进一步地,由于A是该店的店员,孩子出事又是在该店里,所以店家也有责任。

甚至可以更加进一步认为,A有过失责任,因为现在已经越来越有一种共识,就是“不要随便给别人的孩子喂食”,因为给他人孩子喂食导致伤亡的事故已经屡见不鲜了。孩子年幼,在进食过程中容易出现意外,理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照顾其进食。本案中,A擅自给孩子喂食,而又不能对孩子的进食过程进行有效的照顾,已经具有疏忽的过失了。

所以,应该是两种判决之一,一是孩子家长、该店员、店家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进一步追究店员的“过失”责任,可以限于民事责任,也有可能追究其“过失犯罪”的责任,但判决其承担刑事处分的可能性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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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9 23: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另外,本案的抢救方法不对,

食物噎住气管应该首先排除堵塞的食物,好像是有个啥急救法,就是让孩子爬在大人腿上拍孩子的后背(成人是从背后猛勒躯干,把气管里的食物挤出来)。这个案件里专家远程指挥一味让做心肺复苏,是否属于救治失误?

还有那个浙大儿院耳鼻喉科主任,看来也是个二把刀,这个时候应该在媒体上介绍这种紧急情况下的救助手段,而不是跟媒体夸夸其谈什么“浙大儿院每年接诊异物吸入的患儿超过500例,最容易吸入气道的异物主要以坚果为主,其中排名首位的是花生米,其次是瓜子和山核桃仁。青豆等细小的豆类也非常容易被吸入气道”,说了这么多废话都不介绍正确的急救方法,难道这个浙大儿院耳鼻喉科主任付勇曾自己也不知道正确的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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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13: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ptcn 的帖子

餵食這個詞,語文表達上有問題
一般說塞到嘴裡才叫餵

這裡是一種主動性行為
如果說主動把食物給孩子說成是餵食,已經非常勉強

這裡是孩子主動向店員討食,她給了
這種是被動行為

要說店員贈予了食物得咎,即便可以接受
非說她有餵食,這有點語言藝術上透露傾向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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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19: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从现实说,确实是不该给,即便和责任没关系,也不该给,现在都防讹诈,哪能往上凑,但这不是增加赔偿的借口

5L说的有理,但前提是准确的向急救中心的人描述了当时状况,如果描述的不清楚导致使用错误的急救方式,那急救中心肯定没责任,当时怎么说的有录音,可以当证据
PS:心肺复苏虽然从ABC改成CAB,但清除异物保持呼吸道通畅永远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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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23: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19-8-30 13:59 发表
餵食這個詞,語文表達上有問題
一般說塞到嘴裡才叫餵

這裡是一種主動性行為
如果說主動把食物給孩子說成是餵食,已經非常勉強

這裡是孩子主動向店員討食,她給了
這種是被動行為

要說店員贈予了食物得 ...

你先单方面歪曲了咱的话的意思,再说你歪曲过的那个意思不对,有意思吗?

儿童进食过程有风险,所以儿童的进食理应由父母或监护人进行监控。

本案中,由于该店员把食物交给儿童,导致了儿童在脱离父母监护的情况下进食,并出现了事故。

店员把食物交给孩子的行为,不是被动的。孩子索要食物,店员完全可以不给;也可以把食物交给孩子的家长。店员把食物交给孩子这个行为,是店员完全在自己意志下进行的行为,是店员的主动行为。
如果孩子把食物从店员手上抢走,那倒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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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 09: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ptcn 于 2019-8-29 23:04 发表
法律上有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虽然某人对损失无责任,但损失确实与TA有关,那么TA就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孩子是因为吃了A给的食物死亡的,虽然A的行为与死亡是偶然责任,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A的行为依然与孩子的死亡有关。所以A要承担责任,进一步地,由于A是该店的店员,孩子出事又是在该店里,所以店家也有责任。

甚至可以更加进一步认为,A有过失责任,因为现在已经越来越有一种共识,就是“不要随便给别人的孩子喂食”,因为给他人孩子喂食导致伤亡的事故已经屡见不鲜了。孩子年幼,在进食过程中容易出现意外,理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照顾其进食。本案中,A擅自给孩子喂食,而又不能对孩子的进食过程进行有效的照顾,已经具有疏忽的过失了。

所以,应该是两种判决之一,一是孩子家长、该店员、店家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进一步追究店员的“过失”责任,可以限于民事责任,也有可能追究其“过失犯罪”的责任,但判决其承担刑事处分的可能性比较小。



QUOTE:
原帖由 ptcn 于 2019-8-30 23:07 发表
你先单方面歪曲了咱的话的意思,再说你歪曲过的那个意思不对,有意思吗?

儿童进食过程有风险,所以儿童的进食理应由父母或监护人进行监控。

本案中,由于该店员把食物交给儿童,导致了儿童在脱离父母监护的情况下进食,并出现了事故。

店员把食物交给孩子的行为,不是被动的。孩子索要食物,店员完全可以不给;也可以把食物交给孩子的家长。店员把食物交给孩子这个行为,是店员完全在自己意志下进行的行为,是店员的主动行为。
如果孩子把食物从店员手上抢走,那倒是另一回事。

我盡量克制,客氣跟你說,你非不接受

餵食這原話是你說的吧
我反手就是一個引用,因為我知道你一定是不承認的

你這個反應讓我覺得要是我不引用,你估計都編輯掉了
你知道甚麼叫餵?就是動物園餵馬,把東西放對方嘴裡
這是原意

如果說大批量用拋散一類的做法去丟一些小食物碎片在空地,在池塘,像餵魚,餵鳥
這是引伸意,實際上也牽強了

而店員那個動作肯定就不是餵食了

========

店員賠不賠錢,店家承不承擔是一回事
這是法律的問題
這種悲劇誰都不想看到,即便賠了,也是無責任賠付,你這裡是有學習到的

你的問題在於喜歡用個人意願給別人強加一些錯誤,來合理化整件事
明明是孩子討食物,店員給了,你非得說成是餵

睜著眼睛顛倒是非,我炎陽看不下去

你口口聲聲愛說別人是刀筆吏,無良文人,其實你不見得有良知
這裡希望你自重,寄語你兩件事
1. 撿起良知,用善意看待世界
2. 即便沒有善意,也要尊重事實,用一些高智商的手法來提出你的主張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19-9-2 09: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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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 09:4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PTCN你的特色在於說你喜歡用一些小手段去傾斜整件事
你就不能爽快地說你的傾向
你如果直接一點,我就無理由是反資本家的,不解釋
我倒敬你是一條好漢

只要是企業方,餐廳,門店,工廠類牽涉在爭議裡,你一定想辦法給他們攤上點事

因為店員有餵食,而場所在店裡,所以店員應該承擔責任,門店也逃不了干係

這種話沒有道理,因為你倒果為因,你先是指定了一個你想要有的結果(紅字),再倒過來羅織一堆理由(藍字)來支持你的結果
你首先希望門店承擔,然後再硬得給店家店員套一點罪過上去
正常人看到你的言論,就會覺得不倫不類

正常人的思路應該是說:
店員沒啥錯,小孩不懂事,家長有也問題,但畢竟發生了,法律和個稀泥吧,多方多少賠一點,是謂無責任賠償

連法律都謹慎地採用無過失責任這麼一說,其實就是在照顧公民方方面面的名譽權益:你要賠錢,但你不一定有錯誤
你還在採用老一套的方法:我就非得先把你人格搞臭,然後我再上來爭取最大權益化
人格愈臭,錯誤愈大,我的權益就最大,為了讓你能賠錢,多賠錢,我就得盡量給你多編點錯誤出來,說你是餵食,說你是主動,說你是奸商,
錢我也要,還得發動群眾給踩上一萬腳,讓你永世不得翻身

是不是有點不合時宜了?

今天如果我是店家,店員方,
有賠償,我認
要道歉,看具體因為甚麼理由,我也可因疏忽道歉

要我承認有餵食,我認不了,我覺得你才有餵食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19-9-2 09: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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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3 00: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浙大儿院每年接诊异物吸入的患儿超过500例”,可见给儿童喂食是个风险行为。

如果店员把食物放在柜台上,孩子在店员不注意的情况下自己上来取走,那么案子会是另外一回事。但那样的话,店员依然会有麻烦,一个店员在那种工作场所公开饮食,显然也可能涉嫌违反单位的劳动制度。

就本案来说,如果法院追究该店员的过失犯罪的责任,咱觉得也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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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22:0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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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触犯法律的劳动制度不属于法律范围内,不能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最多是案子审完了用人单位内部根据规章来处理,和法院没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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