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正当防卫又现争议案:男子持刀砸门被90后女孩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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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又现争议案:男子持刀砸门被90后女孩反杀

路遇醉酒男,她遭其拦车与辱骂。和父亲前往理论,三人首次发生扭打。醉酒男持菜刀砸她家门,她拿上家中“两把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她挥舞其中一把水果刀,伤及醉酒男右胸部升主动脉……

  8月25日,云南丽江“90后女子带刀反击砸门醉酒男”案检方起诉书曝光。

  检方起诉书显示,这位名叫唐雪的90后女子,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唐雪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唐雪行为是否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拦车辱骂VS理论扭打

  据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显示,唐雪出生于1993年3月,身份为务工人员,高中文化。案发前,居住在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委会下街村。

  醉酒男名叫李某湘。

  起诉书显示,从2019年2月8日23时到2月9日凌晨1时,唐雪与李某湘曾发生了五次“交锋”。

  2月8日,春节,正月初四。

  当晚23时许,唐雪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朋友开车送唐雪回家。车至下街村李红家宅外村道上时,李某湘对车进行拦截,李某湘被同行人拉开。

起诉书称,李某湘此时属“酒醉后”。

  唐雪下车步行回家,李某湘上前对其进行辱骂。唐雪未理睬,继续步行回家。

  因没带钥匙,唐雪致电父亲唐加勇开门。电话中,唐雪将李某湘辱骂一事告知父亲。

  唐加勇带唐雪,找李某湘理论。找到李某湘,三人交谈过程中,李某湘先踹了唐加勇一脚,随即,三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湘被朋友劝开带回家。

  李某湘回家后,他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对先前事情道歉。

  道歉后,李某湘要求唐加勇对自己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李某湘被同行人员拉回家。持刀砸门VS带刀反击

  时间来到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加勇家,使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李某湘的菜刀被劝阻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

  唐雪在家中听到砸门声,起来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

  唐雪打开大门上的侧门后,站在门外。

  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唐雪先使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湘打斗。

  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雪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挥舞。两人被劝阻者拉开。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唐雪回到家中。劝阻人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伤。李某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李某湘死因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故意伤害VS正当防卫

  2月10日,唐雪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检方批准逮捕,目前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

  起诉书显示,警方侦查终结后,于3月1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永胜检方受理后,报送丽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丽江市检察院将此案交办由永胜检方办理。此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曾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均补查重报。

  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雪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网上绝大多数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我是少数派,防卫过当(即故意伤害)

大的结果有两个:

1.检方认为是正当防卫,撤诉;或者上诉以后法院判决是正当防卫,不负刑责(刑责不负那民责也不负了)

2.法院认定是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当然,既然有罪那还有具体刑期。最轻的是免于刑事处罚,其次是缓刑,最重的就是实体刑了。已经死人了,第一个不太可能,第二第三都是有可能的。


吃瓜群众就先看看是有罪无罪吧,这个应该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出结果,比如3、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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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17: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本身就有无限自卫权,正当防卫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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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22: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身手还上门踢馆,悲剧了不是,没精钢钻就别那啥啥,我说你就是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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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23: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

具体情节是死者先动手,而且整个事态自始至终都是死者在主动挑衅。就连那次所谓的道歉,也是“李某湘要求唐加勇对自己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实属以“道歉”之名行挑衅之实。这个拦车-殴打女方父亲-道歉-持刀上门的过程,发生在不到三个小时的时间里,实际上根本就没有道歉的诚意,都是死者在挑衅。

在女子动刀之前,是死者先动手,一个女子面对一米九的青年壮汉的蓄意殴打,拥有无限的自卫权利,本案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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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8 10:2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嗯 那咱就搞个赌注吧,1000TB,1赔1。我压2,压1的可以跟我对赌。出结果自动转账

ps:以第一次判决结果为准,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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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话的迪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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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8 11:0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标题有毒,如果女方已经知道对方刀子被卸下,自己持双刀确实过当

明明知道对面是失去正常判断能力的醉汉,还在门口站着多名大汉的情况下开门,作为不到30岁的女性你咋不去和狮子老虎搏斗?

其实我在心疼罗某坤,为了保全双方又是丢刀又是拉人,现在人死了他没准还算助攻

[ 本帖最后由 卫天龙 于 2019-8-28 11: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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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8 11: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知乎有個笑話說
爭執殺人案100%都是死者先動的手

因為幸存方如果是清白的肯定自稱清白
如果不清白的,肯定也會攀咬對方先動的手

法律是法律,刑偵是刑偵

法律上沒問題,但我疑惑一個取證問題
像昆山龍哥那種事是有監控,不然很難講的

如果是爭執案子一方已死
這時誰先拿的刀,誰先動的手

我個人認為法院不會全然採取生還方的供詞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19-8-28 11: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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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9 00: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几个因素:

1、这是上门挑衅,(如果说不清谁先动手,默认上门一方先动手是没毛病的)
2、挑衅方也是持刀的,而且用刀砸门了,(佐证挑衅方先动手)
3、挑衅方是身高一米九的青年壮汉,被告是女子,
4、据说挑衅方试图翻墙入院,
5、现场围观者里,是否有挑衅者同伙,当时难以确认,因此被告当时面临的风险很大。

总之,挑衅方当时已经不仅是在殴打,而是在羞辱和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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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20: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7 橙炎陽 的帖子

刑侦方面可以从目击者的描述里分析当时情况,然后整合鉴别筛选,对于一般人,他们的审讯技巧就可以让人说实话了,想说假的也没用,瞒不过他们,除非是经过特殊训练或者心理素质极其稳定的,这样的是少数,那就得多费功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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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 09: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19-8-30 20:09 发表
刑侦方面可以从目击者的描述里分析当时情况,然后整合鉴别筛选,对于一般人,他们的审讯技巧就可以让人说实话了,想说假的也没用,瞒不过他们,除非是经过特殊训练或者心理素质极其稳定的,这样的是少数,那就得 ...

刑偵可以還原一個很粗略的事實吧
或者很客觀的事件,比如刀是誰拿的,誰在那裡出現過

有時候很主觀的現象比如兩個人爭執打起來了,是誰先挑釁
這種步步升級就很難講了

就像火車站徐純合的事,這麼明白了都有攝像了,還是能爭論誰先動的手

我經常經歷觀察街頭衝突現象,一般打起架來兩個人如果區分開來審問,雙方基本都是真實而且有理的
因為大家都會集中描述放大對方的不良行為:他先罵了我,他先推了我,他先踢了一腳

如果這時另一方是無法被審問的,或者說審問出來也真實有理,但雙方口供就很衝突,基本就不好辦了

所以這也是中國國情
只要打架,一定是雙方都有錯
只要弄死了人,基本雙方都有錯
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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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21:5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0 橙炎陽 的帖子

如果只是一个小的治安案件,没有触犯刑法,那么两边稍微一问就问出来了,不仅是看你说什么,还看你说的时候心里怎么想,每个警察都必修心理学,对付一般的人还是足够的,假定能认定心里的真实想法,那就再一步步的引导,会让他说出实话的,或者说的前后矛盾,证明供词有问题;如果认定不了真实想法的,还有其他的方法可以用
上面说的是理论上的,再根据大陆的真实情况,一般人不敢在警察面前耍横,所以一般气势上先萎了,然后审问也就轻松的多,再加上大陆的法制问题都清楚,适当用一些诱供等不允许的方式也没人知道,当事人自己都不懂这个不合规,也就被诈出来了,虽然这一条是我确实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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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02: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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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6 08: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 hhp19910906 的帖子

事實上大部分治安案件都是各判50大板,也無法細說是誰先動手
我理解這就是代表事實上問不出來

大部分情況,只要打架,就是互毆

這點我認為情感上是可以接受的,這不是法律有問題,也不是法學工作者有問題,只是單純科技有問題,主張先被打的一方,沒有可靠的證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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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橙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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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6 08: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 ptcn 的帖子

這個案子邏輯上很清楚了,就像大部分的理論情形
如果理論上是施暴中,拿刀砍死沒問題
反之如果沒有施暴中,或者已中止,拿刀砍死就有問題,可能是過當,或是過失殺人

關鍵就是程序上怎麼認定法
這個也是大部分網友沒有認清的一點

=========

我法學不算擅長
根據我的理解,疑似自我防衛的案子,舉證責任在防衛的主張一方
也就是說這裡不適用"疑罪從無"-----原理略,有希望探討者可細談

如果反殺女不能提出有效證據說服法院,一般來說就要承擔更重的責任

這新聞大部分的網友都是拿著疑罪從有的思路在說的
挑事男疑似有襲擊,疑點利益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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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5 20: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用刀砸门不可能一下子把门砸烂,砸门的时候打电话报警即可,偏偏还开门出去打,这就是存在主观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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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6 13: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子现在案情都成疑问了,

凶器没找到,
谁扎的那一刀不确定,

据说那一刀差点把那个大汉的胸给扎透,没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很难做到这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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