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凳子叔叔,学生又有新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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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0: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凳子叔叔,学生又有新问题了

两方混斗,已知甲被对方捅了6刀,但其中只有胸部1刀是致命的,其余腹部都是轻伤。对方有4个人,并且承认在混战中向被害者捅刀了,但都供述仅仅向对方腹部捅刀。由于所拿匕首刀型全部一样,警方无法认定到底是哪一把刀、哪一个人捅出的那致命一刀。

在此情形下,4个人的罪行如何认定?

========================
一直想问,看了光哥楼上砸东西的案例就顺便发一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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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0: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太宽泛,两方混斗,捅人的那方是共同犯罪吗?还是各自犯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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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0:3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你可以认为是街头小混混为争夺地盘的械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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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0:3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应该找出械斗起因吧,总有个带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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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0: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越绕越远了,还是凳子叔叔来吧

原因就是争夺地盘两帮混混打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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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0: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KYOKO 的帖子

这种事永远都有个带头的,哪怕是大家振臂一呼“我们去砍死他”,也要找出第一个喊的。
找不到人谁捅的,就算给带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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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0:4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带头的跑了

就问这4个人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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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0:5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7 KYOKO 的帖子

再抓回来啊。

我们邻居的小哥带着一帮兄弟打篮球,和别人起冲突,邻居小哥还没开口,他其一兄弟二话不说一砖头上去头开花,那个受害者缝了N针,但所有赔偿的钱都是邻居小哥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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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0: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总归是一主犯,三从犯咯,看综合口供对谁最不利谁就最倒霉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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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要是连这个都查不清,真的就是饭桶了,水王你这是拐着弯骂警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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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6: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关内侯 的帖子

这是水王这么问,所以配合一下。
现实中应该是先问这四个谁是头,如果都是小弟,就先把这四个关看守所,把头逮回来。
这种情况一般都能逮回来,如果实在逮不回来,就会分别各种威逼利诱让这四个人供出一个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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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7: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关内侯 于 2015-9-25 14:54 发表
警方要是连这个都查不清,真的就是饭桶了,水王你这是拐着弯骂警察呢

同意。当时总有个队形吧,谁是第一个上去的。

孙志刚案,当时10多人参与了殴打,致命一击是谁打的到最后也有争议,但该判还是会判的,都从重行不?

还有李XX轮奸案,细节到了也没有统一的说法,不还是都重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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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是光回答太没意思,我出道问题,来间接回答主贴问题。
甲、乙均想杀丙,同时开枪射击丙,丙中一弹而亡,现不能确定中弹那枪是谁打的,甲、乙如何定罪?
所谓学院派的问题,就是要让事实混沌不清,所以问题说查不出谁是头,枪是谁打的,那是很正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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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22: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对黑吃黑的态度,我一般是冷眼旁观、乐观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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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23:1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 邓仲华 的帖子

嗯 凳子叔叔实诚。他们矫情的会问,不对啊,每把枪的膛线不同怎么就不能分辨了?这种问题咱不会问,我们玩我们的

百度了下答案,如果甲乙两人共谋,那故意杀人既遂;甲乙两人非共谋“正好同时”开枪,那故意杀人未遂。

这样的话咱主楼的答案也就出来了,4人故意杀人既遂or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15-9-25 23: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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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9-25 23:10 发表
嗯 凳子叔叔实诚。他们矫情的会问,不对啊,每把枪的膛线不同怎么就不能分辨了?这种问题咱不会问,我们玩我们的

百度了下答案,如果甲乙两人共谋,那故意杀人既遂;甲乙两人非共谋“正好同时”开枪,那故意 ...

呵呵,其实例子未必合适
主贴的情形是有具体法律条文的,按你所设的条件个人认为首先是犯聚众斗殴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人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应该支持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
…………
五、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
…………………………
(七)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够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共同加害人均转化定罪。
(八)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首要分子应转化定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
根据上面的解释,对共同加害人均转化定罪。
但不一定均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也可转化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就要看行为人主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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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23: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6 邓仲华 的帖子

咱说的没错啊,“4人故意杀人既遂or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至于聚众斗殴是咱忽略了(咱认错),不过比起以上罪名来说也就小cas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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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03:1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4人肯定是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具体量刑就要看有无主从关系。比如有没有年龄大的带着年龄小的,或者是头目和跟班之类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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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0: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还想到俩案子

1.丙过沙漠,准备了一壶水。甲欲谋害丙,在水里放了毒,没想到壶上有个小孔,丙没来得及喝水就渴死了。甲如何定罪?

2.这个貌似是二郎说的。丙过沙漠,准备了一壶水。甲乙欲谋害丙,甲在水里放了毒,乙在壶上钻了个小孔。丙过沙漠的时候,没来得及喝水就渴死了。甲乙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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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 10:3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你问题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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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 11: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古惑仔里面小弟不就是干这个用的么

貌似香港法律只认动手的那个啊(影视剧中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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