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平生最爱周公瑾 于 2010-3-3 19:31 发表
怎么说呢,权利和义务本就分不开,老人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怎么说呢,权利和义务本就分不开,老人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如果针对你的两个例子: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我个人认为,被赡养是老年人的权利,此一条大于赡养是子女的义务。
例如,老年人可以放弃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则此时法律不会追究子女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
因此,你所说第一种情况有权追究子女,第二种情况恐怕没有
你说的“第一种情况有权追究子女”是指“有权追究中国籍子女”还是“有权追究任何国籍的子女”?
另外,如果“第二种情况恐怕没有”的话,如果美国籍老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不被追究责任的话,有没有“治外法权”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