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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当国家利益与法官神圣冲突时----回顾香港“居港权”事件, 政治与法律,有时是冲突的。
☆慕容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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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8-2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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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家利益与法官神圣冲突时----回顾香港“居港权”事件
这是十年前的事了,但事件的影响到现在还未能完全消退。
十年前,香港刚刚回归,就发生了一件重大的法律事件: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其中有一条关于拥有“居港权”的人仕大致有这样的定义:港人所生的子女拥有居港权,或者说有权申请居港权。仅仅是这么简单的一条规定,引起了大风波。
成千上万的声称“拥有居港权”人仕跑到香港申请。
不过香港出入境事务处对这些申请有另外的规定:必须是“港人婚生子女”才能拥有,非婚生不具有申请资格,也就是说香港人在大陆包二奶、三奶,或女的包二公、三公所生之子女不具有申请居港权的条件。另,大陆方面对进入香港的人员有一条持“双程证”的规定,限制了他们涌入香港。
于是,这帮人就开始闹了,一直闹到香港终审法院。
回归前,香港的终审法院设在英国,回归后,香港有终审权,所作任何判决可以不看中央的脸色。
结果,终审法院大胆地判那帮申请的人拥有居港权,并
判处香港出入境事务处的规定违反《基本法》,同时,对大陆的“双程证”规定作出审查
。
得到判决的那帮人可是欢声雀跃了。
但另一方面,学术界、行政界却陷入了恐慌。
很多人,包括大陆方面,一直骂这个法官是个“书呆子”,因为当判处下达了,据专业估计,香港将会涌入一百多万的人口,不是一两万人,而是一百多万!香港总共才600多万人啊。而且这个漏洞一出,以后还陆陆逐逐增加涌入香港的人数。那么以后这批“港人子女”的就学、就业、治安问题将会成为香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这个判决,完完全全是损人不利己的行径。
尽管很多人都意识到这个判决的严重性,但终审法院终审了,谁都没办法再更改了,谁站出来都没办法。
后来,董建华也很着急,多方奔走,终于想到办法,提请国务院向人大提出解释基本法。
事件后来才勉强得到解决,这当中涉及到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香港终审法院竟然去审查大陆的“双程证”法律?通俗一点说,你孙子的法律敢动老子的法律?因为涉及到这个越权问题,于是人大的裁决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定是无效的,后来,又经过很多艰苦的政治斗争,事件才平息下来。
可是,香港很多法官却打着“法律神圣不可侵范”的旗号,会同一些声称“拥有居港权”的人仕上街游行示威。指责董建华和大陆“勾结”,指责大陆只会用高压政治解决问题。
最后饿想提一个问题:法律虽是神圣,但是法官们,宁可做香港的千古罪人(指损害香港的利益),也要维护其“法律的神圣”。他们为了清高,不考虑经济政治后果,这么做,值得吗?
美国人也不敢这样,想当年布什和戈尔的竞选,在佛罗里达州上出了问题,佛罗里达州虽然完全有权力判定选票问题,但也不敢贸贸然判小布什和戈尔的选票问题,也要提请联邦法院判定,他们是联邦制国家还这么顾全大局,更何况中国是单一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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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慕容泪☆ 于 2007-8-22 10: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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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8-2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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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该是服从国家利益的
为了国家利益是不是可以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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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6
#3
发表于 2007-8-21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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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有可能冲突的嘛,不然那里来啥修正案,修改宪法之类的东东。
那位法官若是依法办案,也没啥错的。
你改了法就好了。
不比 无法可依,有法不依 差。
无论从表面上看,事实上看,你信仰的就是正确的。
现在还是一国两制。以此为题,没啥好深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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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7-8-25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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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意义本来就不在于合不合理,或者符不符合政治利益。法律的意义在于公平,防止双重标准,就算是不合理的法律,如果对谁都不合理,那就是达到了目的;如果对某些情况有通融的话,那就失去了公平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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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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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8-28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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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三位同志都曲解饿的意思了。这里没有法外开恩和法律通融之说。
大家可能都没有细心看材料吧。
尤其是红字部分。
这个材料不单单是香港法律与国家利益的冲突,而且还包括香港法律与大陆法律的冲突问题。
其实通俗一点的说来,香港法官的确是“趾高气扬”,因为审查大陆方面的“双程证”规定,不是他们的职权范围。如果要判决港人非婚生子女的居港权,“双程证”的规定就是香港方面判决必须要跨过的来自大陆方面的一个障碍,香港终审法院的确有权判决香港的入境处规定是违反《基本法》,但他有权指责大陆的“双程证”规定也违反《基本法》吗?这个就是问题关键所在了。
可是香港的法官却越过他的职权范围干涉了大陆的法律。
为什么饿最后要举一个美国选举的例子,那是因为美国人在这个关键时候大局观很好。至于这次事件,饿认为香港终审法院应该意识到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他们不应该受理,或者是他们主动提请人大解释基本法,或者提请全国最高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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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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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8-2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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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啊,法律要么越來越個性行為,要么越來越意識形態,現在中國的法律還屬于意識形態比較重的,對個人利益只能讓個人憑借著社會與自己的頭腦去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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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8-28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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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还在续贴,就来跟跟,
首先,都红字了,还能说啥。
第二,100万人口进入香港,对其的好坏,不是你说了算的,当然也不是我说了算。现在香港要不是外来人口及其生育,该是负增长了。其法官是否有根据香港需要的判定,不好说。但你那顶帽子,他未必安戴。
小事俺跟跟,大的说了也白说。
[
本帖最后由 an老忘密码 于 2007-8-28 18:3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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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jin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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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8-28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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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只有坚持这一点,没有可是,没有意外,没有如果,我们才能走入真正的法律社会。中国的人大是立法机构,有权利更改法律,但决不能去更改判决。至于美国的问题,当时的州法院如果判决了那么联邦法院就决不能去干涉推论到当时香港终审院,如果他当时也提请大陆的人大去处理的话也不会有纠纷,他既然已经做出了终审判决就应该执行,没有可是,没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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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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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空幻境
#9
发表于 2007-8-3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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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国家的法律解释权都在司法机构,很少有国家是由立法机构做法律解释,中国大陆就是其中一个,而且还有一种特有的“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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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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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忽悠公会
#10
发表于 2007-8-3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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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是闹得满大的,香港市民其实应该感谢大陆“侵犯法律尊严”,一个赴港生产就闹得他们头大,再加100万人那才叫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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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k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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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7-9-7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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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是为生产服务的,
同样的道理,法律也是为国家政治服务的.
说句实在一点,香港就那块小小的地方,一下还要放进6分之一的人口,能担得下来吗?
那些法官想到的只是一时或自己的名誉,而没有像中国想到的全国家全民族的发展的,真是资本主义思想作茧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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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bq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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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4
#12
发表于 2007-10-24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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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除了香港的法官没有审查大陆法律的权限外,其他没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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