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辕春秋文化论坛 » 登闻鼓 » 反投诉,会员stopisneo投诉在下关于宣传台独


2006-2-28 13:39 克朗
虽然中国大陆在法治化的落实方面确实落后了先进国家大约20年左右
但观其宪法仍有对于言论自由方面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参照)
可惜条文中使用了"公民"这样一个概念
在下本非中国公民自然也非享有言论自由之权了
说起来似乎也有点道理,不是吗?
但探究其他国家对于人民基本权利之保障,多使用"人民"一词
以扩张基本权利保障之范围
按宪法法之本旨,乃在于保障人民之权利,社会的权利,不应以公民与否作为区分

当然,如果再下的发言有妨害社会秩序善良风俗之情事
按照基本权利的限制,贵坛或是stopisneo等人自可删除以保障多数人的权益
按照stopisneo的说法,在下成了个假藉学术之名的台独之人
先不说我根本不支持台独
重点是,我好歹也勉强算是个法律人
知法玩法,曲解法意这种事情我还干不出来
更何况是写假学术文章?

在下能理解贵坛的人95%根本看不懂我文章在写什么
那位stopisneo写了封短信,痛陈我文章乱写云云
在下也不知道它是不是真的有看懂没有?
当然,基于尊重秘密通讯自由与个人隐私权,我是不应该公开短信的内容
但如果涉及个人名誉,作为证据,公开似乎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方是

stopisneo在短信中写着:
首先是很抱歉,你的帖子因为我的缘故被删除,当然,你不必为了这个事情难过,因为基本上没有人会读你写的东西。
>在下能够理解,论文这种东西,如果没有学过自然也都很难会想去看
至少,我还是读完了你的帖子。
>谢谢
你在帖子里把贵地区没有能加入国际条约的实事,和贵地区儿童得不到保护的虚构实事,捏在一起,让人恶心。
>台湾确实没有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签订,但在下讨论的重点并非是在要把儿童保护不全
>与此事连结在一起!而是因为儿童的保护未竟周全,但现有法令也多少有些消极,探究儿
>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权利的保障,与现行法进行比较!
当然,作为贵地区的人民,已经习惯让人恶心,并习惯被别人恶心
>这句就是狠严重的指控了,在下知道台湾有不少人行为令人反感,在下也觉得很反感,但
>是,确不能代表所有台湾人都是"令人恶心"的!
>事实上,每个地方都有"令人恶心"的人存在,在下不禁想反问,贵地区没有了吗?
其他也没有什么多说的话,对于你论文的水平实在表示难以接受。当然,其中最重要的关于管辖权的论述,还是仔细拜读了,实在没有什么新意,想来,贵地区法律人才素质之低劣,这也不足为怪了。
>管辖权纳,确实没什么新意,其实在下自己也不觉得自己这篇论文写的很好,充其量就是篇
>学生写的专题罢了!
>只是,管辖权并非是重点!这个案件的重点其实必非是当事人的管辖权出现争议,而是当事
>人作为一个儿童,他的权利因为大人们的过度保护而被剥夺的问题!
>你觉得重要的是管辖权,在下没有意见,但确实并非本论文的重点就是了!
>以此论断台湾法律人的素质低劣,在下也很惶恐,想来王泽鉴教授等人大概对你们来说通通
>都是"非台湾人"吧?
还是期待你能多帖一点有关于贵地区国际法律理论方面的文章,虽然你们没有什么机会用的上。。。
还有就是民法物权方面的,你觉得好的论文,也发点上来,请作个受欢迎的台湾同胞,谢谢。
>虽然国际法台湾真的用不到,但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却不能因此而有所遗漏,正因为国际
>法的不适用,才更要督促政府加强对诸如"儿童"这些弱势团体权利的保障
>对了,stopisneo提到了民法物权,虽然在下自认学的很差,不过内地连个"所有权"概念
>都很缺乏的法律,很难做个比较吧?
>没有所有权如何解释民法上的动产或不动产交付呢?解释方法完全不同,对吧?
>或是如何解释物权交付时用益物权与抵押物权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呢?

以上是对于会员stopisneo对在下短信的回覆
最后,在下要强调一点
整篇论文都没有提到台独,也没有提到关于台湾独立的相关问题
充其量,只是在结论等地方提到"我国","国家"等字眼
但也并非意图藉这些字句去宣传什么政治理念
这是篇法律的专题论文,或许写的很粗糙,很肤浅,但也就仅止于此

另外,对于贵坛的stopisneo损毁在下名誉之行为,在下请求与已回复名誉之处分
对于贵坛未经此细了解便删除文章的行为,意必须做出相对应的道歉!

2006-2-28 13:59 西晋羊牯
冒着被删的风险给楼主一个提示。

大陆是法制之国家而非法治,此论坛亦然。阁下熟悉法律当明白此中关键,故不必介怀。

2006-2-28 14:21 克朗
羊牯兄所言我又何尝不知呢?
只是,贵坛有没有面对这问题的决心与勇气呢?

如同我有强调的
法律人正因为知法,所以更因该去体现法律的目的与精神
今天我寻正当管道做申诉的目的也是如此
谩骂与不必要的指责,其实一点价值也没有

虽然对贵坛的学术讨论予以肯定
但如果因为某些因素对于打算以文会友的人扣以不实的大帽
此种非理性的作法,在下实在不能接受

2006-2-28 14:38 西晋羊牯
[quote]原帖由[i]克朗[/i]于2006-02-28, 14:21:45发表
羊牯兄所言我又何尝不知呢?
只是,贵坛有没有面对这问题的决心与勇气呢?

如同我有强调的
法律人正因为知法,所以更因该去体现法律的目的与精神
今天我寻正当管道做申诉的目的也是如此
谩骂与不必要的指责,其实一点价值也没有

虽然对贵坛的学术讨论予以肯定
但如果因为某些因素对于打算以文会友的人扣以不实的大帽
此种非理性的作法,在下实在不能接受 [/quote]
既然如此,我也不多说了,应该会有答复的。不过文章恐怕是不能恢复的了,这一点还是请做好心理准备。本来这里非相关人事不能回贴,我回复你主要是希望不要因为这个事情影响你对论坛的看法,论坛也有不得已苦衷。

另外,我不是论坛管理者。

2006-2-28 15:45 马岱
文章底稿还在,如果楼主需要索取,可PM本人,告知邮箱,本人发给楼主。

文章本身并未宣扬台独,但其中多处内容均涉及于此,当然楼主会认为中华民国也是一国,这个议题甚大,非本论坛能讨论清楚的。

故楼主的文章无法在本坛帖出。

2006-2-28 15:58 克朗
底稿还在的话可以看一下第三章开头的部份
台湾对于国家的要件不符合
就算我想认为台湾是否自成一国都没有用
虽然我确实不认为台湾是个国家

不欢迎此论文也罢
因为小细节而放弃如此重要的问题
损失的不是我

不过
还是要就stopisneo不实指控方面提出请求回复名誉的控诉
具体请求事项包含stopisneo发帖认错以及删除stopisneo控诉之帖
诚如马岱兄所说,论文内容并未宣扬台独
不实指控撤销,还应对于提出不实指控的部分予以追究方符合正义之原则

最后
两岸的政治问题我不是不知道
但诚如我所强调的,不能因为政治忽略了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内地或许因为相对应的生活水准尚未提升
所以讨论此问题目前犹如对牛弹琴
但单纯的学术论文无论如何必须被尊重!

2006-2-28 16:24 马岱
一般认为会员之间互相PM属于私下交流,如果不是情节特别严重,一般也不会过问。

2006-2-28 21:34 克朗
哦,马岱兄说的也并非我申诉的重点
为了确保私人秘密通讯的自由,短信内容自然不能成为要求回复名誉的理由!

但公开的帖子就必须要给予一个澄清与回复名誉
1.本来就没有宣传台独倒成了台独客了,搞不懂他在义愤填膺什么?
[url=http://www.xycq.net/forum/index.php?showtopic=86843]http://www.xycq.net/forum/index.php?showtopic=86843[/url]
2.对于讨论的内容过于针对性与人身攻击
[url=http://www.xycq.net/forum/index.php?showtopic=34239&st=30]http://www.xycq.net/forum/index.php?showto...pic=34239&st=30[/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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