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17 22:58
mx4837
发信人: zgnjack(zgnjack), 信区: NJUExpress. 本篇人气: 26
标 题: 东大学生只身斗10人,击伤对方6人
发信站: 南京大学小百合站 (Wed Nov 16 23:08:00 2005)
□实习生 梅益琴 金陵晚报记者 王海峰
【金陵晚报报道】 为了争女友,东南大学一左姓研究生只身与情敌带来的一帮人发生血战
。结果,持刀捅倒对方6人的他被民警“请”进了派出所,而对方目前仍有3人躺在医院未
脱离生命危险。
11月12日晚上9时许,新街口地铁东北出口附近,川流不息的人群中突然传出一声声尖叫:
“杀人啦……”顺着喊声看过去,只见10余名男子正围着一手持尖刀的年轻男子,其中有
人已手捂胸口倒在地上。持刀男子显然已经杀红了眼,虽然两眼被打肿,鼻子里也流着血
,但他依然挥舞着尖刀向那10多个围着他的男子冲过去,一个又一个人倒了下去。其他人
见状,纷纷丢下同伴夺路而逃。
一场血战随着110民警的到来宣告结束。持刀男子被民警带上了警车,送进了玄武公安分局
新街口派出所。
接下来的调查让民警大吃一惊,眼前这位斯斯文文姓左的小伙子竟然是南京东南大学的在
读研究生。这场血战竟然是他与情敌在摆场子。
据左某交待,很早以前,他就爱上了本校国际贸易系的一个姓汪的女研究生,并与女孩保
持着密切的关系,但他不知道,女孩还与同城另一所大学的一个姓徐的男孩关系也挺好,
而且那个男孩一直以女孩的男朋友自居。
前几天,他突然接到徐某电话,徐某在电话里告诉他,已经知道了他纠缠自己女朋友的事
情,劝他赶紧住手。左某觉得很奇怪,而且面对自己心仪的女孩他觉得不能放手,于是他
严词拒绝了徐某提出的要求。几天后,徐某再次打电话给他,约他出来谈谈。
12日那天晚上,左某只身赴约,等他到了现场才知道对方就是要修理他的,徐某早带了10
多个人在等着他呢。两人一言不合争吵起来,紧跟着便发生扭打。徐某带来的那10多个人
一起围了上来,对着左某便是一顿拳脚,左某的两眼被打肿,鼻子也被打成了骨折。被打
急眼的他跑进旁边的店铺拿出了一把尖刀,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那血腥的一幕。
在这场打斗中,徐某带来的人被捅倒6个,其中有个姓缪的心脏心包被捅破,另一个姓张的
更惨,在医院里被摘掉了一只肾。徐某自己的肺部也被刺伤。目前,这几人都躺在医院里
接受观察治疗。
昨天下午,记者赶到伤者所住的医院。对于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在现场做笔录的民警婉
言拒绝了。而校方显然对此事也不愿张扬,记者找遍了整个研究生部也没能联系上汪某。
从汪某辅导员韩老师处,记者了解到,这两天汪某情绪低落,一直躲在宿舍里不肯见人,
韩老师已经去做过她的思想工作。不过,韩老师表示,她肯定不会同意汪某接受记者的采
访,毕竟事情还没有完全结束。
目前警方正在对当天参与打架的其他几个人进行追捕,警方希望通过本报告诫这几个人:
赶紧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否则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编辑 涵烁)
2005-11-17 23:05
斜出正入
红颜祸水啊
他完了。不过那10个饭桶了点,也活该。
2005-11-17 23:21
吕布貂蝉
10人真是丢脸啊哈哈
2005-11-17 23:52
hyjshf
这个如果是有好律师来打的话会成为防卫过当与否的经典案例。
2005-11-17 23:58
门清
转法律探讨。
2005-11-18 13:33
恨地无环
[quote]原帖由[i]门清[/i]于2005-11-17, 23:58:11发表
转法律探讨。 [/quote]
用暴力来争夺感情
呵呵 怎么判都是个糊涂案
其实为难的是那个女生
不过谁让她踏两船呢
老衲不说了 说不清……
2005-11-18 13:36
门清
[quote]原帖由[i]恨地无环[/i]于2005-11-18, 13:33:47发表
用暴力来争夺感情
呵呵 怎么判都是个糊涂案
其实为难的是那个女生
不过谁让她踏两船呢
老衲不说了 说不清…… [/quote]
楼主貌似主要是想知道法律会怎么判
2005-11-18 15:49
远舟
防卫过当的典型案例罢??
2005-11-18 16:17
stopisneo
过当,看不出过当在哪里啊。
2005-11-19 13:22
桓大司马
这是以寡击众,并且生命遭到威胁啊,下手重点也是可以理解的,应该不过当吧?
2005-11-19 14:14
轮回
我认为是符合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四个条件的,而且根据修订后的新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开创了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
小左以1敌10,单刀闯阵,还是不错的。
检察官可能以防卫过当起诉,最恶毒地就是说十个人并没有杀他的意思。
呵呵,建议小左的父母送我4瓶五粮液,我帮他写上一篇辩辞,帮他脱罪
2005-11-19 14:23
恨地无环
[quote]原帖由[i]轮回[/i]于2005-11-19, 14:14:31发表
检察官可能以防卫过当起诉,最恶毒地就是说十个人并没有杀他的意思。 [/quote]
我想也是这样
对方虽然有十个人 但是用意在“修理”而不是“销毁”
还有个问题
就是 左有没有在对方逃散的过程中追加伤害
这点是否会被抓为过当
2005-11-19 14:56
凝望云涛
那十个人的目的应该就是伤害,符合修订后的新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修理的说法很难说得过去,毕竟那是人,不是机器,他们想怎么修理?
2005-11-19 15:00
恨地无环
[quote]原帖由[i]凝望云涛[/i]于2005-11-19, 14:56:01发表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quote]
关键就是这个“严重”怎么界定了
这个case的主要争夺空间应该也就在这里
2005-11-19 15:42
stopisneo
又看了遍.觉得小左要全身而退有点难度.
捅的地方都是要命的地方,的确是过当了.
如果没有人死掉的话,估计缓刑要判了,有人死掉的话,5年以下差不多.
2005-11-19 20:37
轮回
给我4瓶五粮液,保险最多缓刑
2005-11-20 00:20
门清
[quote]原帖由[i]stopisneo[/i]于2005-11-19, 15:42:30发表
又看了遍.觉得小左要全身而退有点难度.
捅的地方都是要命的地方,的确是过当了.
如果没有人死掉的话,估计缓刑要判了,有人死掉的话,5年以下差不多. [/quote]
那种情况下还能专门挑不要害地方捅的说不是故意的都没人信
记得公主殿下说过一个当事人是否被迫处于非理智状态的情况啥的,然则国内MS没有
2005-11-20 01:06
恨地无环
[quote]原帖由[i]门清[/i]于2005-11-20, 0:20:40发表
[quote]原帖由[i]stopisneo[/i]于2005-11-19, 15:42:30发表
又看了遍.觉得小左要全身而退有点难度.
捅的地方都是要命的地方,的确是过当了.
如果没有人死掉的话,估计缓刑要判了,有人死掉的话,5年以下差不多. [/quote]
那种情况下还能专门挑不要害地方捅的说不是故意的都没人信
记得公主殿下说过一个当事人是否被迫处于非理智状态的情况啥的,然则国内MS没有 [/quote]
系的
偶也听说在美国有的州
如果武大回家看到潘和西门在通奸
怒由心头起 恶向胆边生
掏枪把两人干掉了也可能被判无罪
因为当时受刺激过大 处于非理性状态……
2005-11-21 10:24
Sphynxyu
防卫过当.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当事人情况显然不是这类
2005-11-21 10:36
凝雪幻
这种情况下偶怎么才能知道对方是要把偶打死还是打残或者打晕涅?? 。。。。是以他们事先说的为准么。。。。。
2005-11-21 18:55
门清
[quote]原帖由[i]Sphynxyu[/i]于2005-11-21, 10:24:50发表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quote]
十打一米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2005-11-22 09:25
小气莱西
只看情节,左某是在被10人打毛了后,
“被打急眼的他跑进旁边的店铺拿出了一把尖刀,”
如果左某是被10人追打而拿刀反击属于防卫,
如果10人打完停手,那么左某拿刀捅人就是故意伤害了!
不过10对1,左某明知不敌还是“亮剑”了,算条汉子。
2005-11-22 10:18
庞桶
我觉得是否过当,看以下几点:
1、看十人来得时候怎么商量的,有没有带家伙,主观上是不是要重伤或杀害左某?
2、客观上在过程中十人有没有对其实施同等级别的伤害?
3、左某持刀后双方有没有对峙的过程?
对于1,从简介上来看似乎没有事先具体商量,只是说“修理”,但从常理来推断,为情动手,如果动杀心,不必也不会叫上一帮人。个人观点本案中徐某明显就是想揍左某一顿,叫点人助威而已。没有重伤甚至杀害左某的故意。
对于2,从左某挨打的部位来看,似乎也没有致命之处。
现在看来,1、2均对左某不利,关键是3,左某持刀后众人有没有退却?也就是有没有停止对其伤害?
a、如果众人仍未退却,坚持与左某进行对峙。则左某当然有理由判断众人将继续对其实施伤害。而客观上以一敌十,且已被打伤,情势危急,怎么可能要求左某判断刺伤一、二人后众人是否会停止对其伤害?在此过程中纵伤多人亦属明显的正当防卫。
b、如果左某持刀后众人四散奔逃,左某却冲杀过去伤人,则显属防卫过当甚至有故意伤害之嫌。
但现在从伤员众多的事实来看,显然还是有对峙的。否则左某不可能追上并刺伤这许多人。
楼上一位妄图骗取五粮液,但以某看来,本案以正当防卫结案可能最大。
即使防卫过当,从司法实践来看,也不过数年徒刑而已。
退一万步,以故意伤害论,由于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造成,左某也不可能有性命之忧。
提请左某家属,切勿上当 有五粮液往这边挪挪
2005-11-22 12:11
Sphynxyu
[quote]原帖由[i]门清[/i]于2005-11-21, 18:55:22发表
十打一米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quote]
看目的了,不过根据情况,估计十个人只不过是希望给情敌个教训,在主观和客观上并没有危急左某生命的行为.
2005-11-24 10:32
夏侯征西
左同学在拿刀前,鼻骨就骨折了,应该是遭到很重的伤害,基本可以认定那十个人在“行凶”,所以防卫不算过当。
说句题外话,用我们东北话来讲“这仗都打出乐子来了”在我们这里就是十个发育的好一些的小学生动手,也把那人瞬间打躺下了,一人一脚,基本3个月就不用起床了。一句老话“南人无用”。10VS1的打斗发生在我们这里是可怕的,基本会发生误伤事件导致2-3人受到一定程度伤害,看谁运气不好了。
2005-11-24 12:15
益德张
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b]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b]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打一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了,虽然徐某主观上是想揍左某一顿,但是拳脚无眼,左同学的人身安全是很成问题的
另外BS一下徐某,真要争女友的话也应该和人家单挑啊,龌龊的家伙
2005-11-24 13:00
arnoldxie
那10几个也是估计也是欺善怕恶的主。
2005-11-24 15:41
天宫公主
[quote]原帖由[i]庞桶[/i]于2005-11-22, 10:18:38发表
我觉得是否过当,看以下几点:
1、看十人来得时候怎么商量的,有没有带家伙,主观上是不是要重伤或杀害左某?
2、客观上在过程中十人有没有对其实施同等级别的伤害?
3、左某持刀后双方有没有对峙的过程?
对于1,从简介上来看似乎没有事先具体商量,只是说“修理”,但从常理来推断,为情动手,如果动杀心,不必也不会叫上一帮人。个人观点本案中徐某明显就是想揍左某一顿,叫点人助威而已。没有重伤甚至杀害左某的故意。
对于2,从左某挨打的部位来看,似乎也没有致命之处。
现在看来,1、2均对左某不利,关键是3,左某持刀后众人有没有退却?也就是有没有停止对其伤害?
a、如果众人仍未退却,坚持与左某进行对峙。则左某当然有理由判断众人将继续对其实施伤害。而客观上以一敌十,且已被打伤,情势危急,怎么可能要求左某判断刺伤一、二人后众人是否会停止对其伤害?在此过程中纵伤多人亦属明显的正当防卫。
b、如果左某持刀后众人四散奔逃,左某却冲杀过去伤人,则显属防卫过当甚至有故意伤害之嫌。
但现在从伤员众多的事实来看,显然还是有对峙的。否则左某不可能追上并刺伤这许多人。
楼上一位妄图骗取五粮液,但以某看来,本案以正当防卫结案可能最大。
即使防卫过当,从司法实践来看,也不过数年徒刑而已。
退一万步,以故意伤害论,由于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造成,左某也不可能有性命之忧。
提请左某家属,切勿上当 有五粮液往这边挪挪 [/quote]
很喜欢看桶的法律讨论帖子... 就此我也发表一点评论...
看此报导, 在假设左先生没有追击伤人的情况下, 我觉得他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即使那十人在约会前没有想伤害他生命的动机, 他也完全有权利维护自己被围殴的自卫权. 而十人骗其出场, 并毒打之也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在整个交战过程, 即使十人对他没有同等级伤害, 但他自身安全有着极大威胁, 他的所做所为都应该属于正当自卫. 虽然中国自卫权没有国外那么完善, 但无论在什么地方, 对持激战状态的损伤都不是被攻击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还有一点要指出的是, 左先生持刀伤人之刀, 也是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是左先生自己带刀前来, 那么事情就复杂了). 这至少说明了在初始状态, 左先生没有伤害对方的动机, 而对方却已经有了伤害他的动机.
我认为此案关键在于如何寻找可靠的证据和证人. 不过如果徐先生想在法庭上赖帐的话, 左先生还是可以有不少证据可以利用的:
1. 左先生是否持刀前来, 这个想必行凶的刀子当场被警察扣留了, 只要让店主认领, 还是有证物的.
2. 左先生是否进行追击行为, 因警察赶到的比较及时, 也是应该有证人的.
3. 如果以上成立, 那么左先生持刀后是否有对持过程, 也就不攻自破了.
比较难办的是能否证明徐先生那十个人, 是否从开始就有动武的动机, 还是动武是在争吵起来以后的冲动行为. 但我觉得最后一点并不重要, 它也许对给徐先生一干人等定罪有必要(尤其是另外的四个), 不过对判断左先生是在否合法自卫, 没什么直接影响.
2005-11-24 16:01
青蓝
在探讨这个法律问题之前,我需要问一个事情,这十多个家伙里,有没有哪一个是富家子弟官患之后。哪个money比较多点?
2005-11-24 20:37
门清
[quote]原帖由[i]Sphynxyu[/i]于2005-11-22, 12:11:44发表
看目的了,不过根据情况,估计十个人只不过是希望给情敌个教训,在主观和客观上并没有危急左某生命的行为. [/quote]
原来遭到围殴的时候还要想“别怕别怕,不就是挨揍么,反正他们没想杀我,不过是教训教训我罢勒”
2005-11-26 03:07
六韬五略
[quote]原帖由[i]庞桶[/i]于2005-11-22, 10:18:38发表
我觉得是否过当,看以下几点:
1、看十人来得时候怎么商量的,有没有带家伙,主观上是不是要重伤或杀害左某?
2、客观上在过程中十人有没有对其实施同等级别的伤害?
3、左某持刀后双方有没有对峙的过程?
对于1,从简介上来看似乎没有事先具体商量,只是说“修理”,但从常理来推断,为情动手,如果动杀心,不必也不会叫上一帮人。个人观点本案中徐某明显就是想揍左某一顿,叫点人助威而已。没有重伤甚至杀害左某的故意。
对于2,从左某挨打的部位来看,似乎也没有致命之处。
现在看来,1、2均对左某不利,关键是3,左某持刀后众人有没有退却?也就是有没有停止对其伤害?
a、如果众人仍未退却,坚持与左某进行对峙。则左某当然有理由判断众人将继续对其实施伤害。而客观上以一敌十,且已被打伤,情势危急,怎么可能要求左某判断刺伤一、二人后众人是否会停止对其伤害?在此过程中纵伤多人亦属明显的正当防卫。
b、如果左某持刀后众人四散奔逃,左某却冲杀过去伤人,则显属防卫过当甚至有故意伤害之嫌。
但现在从伤员众多的事实来看,显然还是有对峙的。否则左某不可能追上并刺伤这许多人。
楼上一位妄图骗取五粮液,但以某看来,本案以正当防卫结案可能最大。
即使防卫过当,从司法实践来看,也不过数年徒刑而已。
退一万步,以故意伤害论,由于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造成,左某也不可能有性命之忧。
提请左某家属,切勿上当 有五粮液往这边挪挪 [/quote]
如果是在被打的时候,左某从身上拿出一把自己随身带的比如小水果刀捅伤人了,那么就好定了。
但问题现在出在,他被人打,他能跑掉还能进一家店里拿刀出来再战。
这里就可以斟酌斟酌了。
不过他竟然能跑的出十个人的围攻,看来不是他经打就是那十个人太笨了。
请教桶哥,,在左某拿刀后,那十个人并没马上上前要继续追打,而只是停住,还未决定是否还要继续动手,那么这个时候左某拿刀冲出来砍人,该怎么定?
这个时候判断过当如何?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那么前面个小小的对峙了几分钟是否应该属于犯罪已经中止或是终止,而左某拿刀出来后又属于新的状态呢?
不是有人还喊出了“杀人啦……”
估计这句不会是左某喊的。
2005-11-29 22:36
庞桶
对峙,在一般刑法实践中,恰恰作为正当防卫的重要组成
且看本案中:
1、对峙绝不说明十人犯罪中止或终止。十人仍然围在左某身旁,不排除有继续实施伤害的企图。
2、拿刀对峙并无特殊性,说句实话,要是左某没拿刀,还会有对峙?十人早把他收拾了。
而对峙,没有马上砍人,正说明左某持刀的目的就是自卫(没有带刀前来、而是随手抄起更辅助说明了这一点)
其实换个角度思考,左某都已经拿刀了,十人仍然围而不散。你让其如何判断十人的企图?不能总站在十人的逻辑思考问题
因为十人围而不散,左某突围伤人,故完全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而由于对手有十人之多,左某无法判断仅伤1、2人是否能够足以阻止对手的犯罪、甚至招来更严厉的报复,所以适当多伤几人,完全在可以理解的范畴之内。
这是我的理解
2005-11-30 01:00
天宫公主
对国内法律不太清楚, 但就西方法律而言, 自卫的定义包括了自卫者要证明, 他/她曾尽力把敌方的伤亡降到最低化. 而一般在激战中, 这条法律有时是难以启作用的, 因为除非特别有法律知识, 加上极其冷静的心态, 否则打起来了谁还故的了那么多? 因此, 为了让更多的人受到自卫法保护, 很多西方国家还设置了神智失常下的犯罪特赦.
从这个角度看, 我认为即使左先生能说清楚他伤人是处于某种自卫必要, 但要证明他曾尽力把伤亡降到最低, 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 那么此案如果在西方国家开庭, 左先生的律师很可能会双管齐下, 同时利用自卫和神智失常的理由, 来为左先生辩护.
我也是最近听说在中国神智失常并不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既然如此是否对于自卫的要求就没有西方那么严格? 因为如果对自卫的要求依然严格的话, 左先生在此案还确实有些说不清楚的麻烦.
2005-11-30 21:21
白衣方振眉
等待法院判决中
2005-12-23 00:30
轮回
[quote]原帖由[i]庞桶[/i]于2005-11-22, 10:18:38发表
楼上一位妄图骗取五粮液,但以某看来,本案以正当防卫结案可能最大。
提请左某家属,切勿上当 有五粮液往这边挪挪 [/quote]
呸!居然抢俺的生意!你认为一篇法、理交融,音韵和谐、感人至深的辩辞是那么容易写的么?
做人,要厚道!
2006-2-13 15:09
luke19821001
五粮液我也要。
十个打一个,怎么判断他们会不会重伤我的当事人?依靠打出血判断?依靠打断骨头判断?还是打瞎眼睛?或者要打到根本爬不动了,才能判断那十个人是要我命?或者要预先装个窃听器,听到他们的预谋后才能判断?我的当事人在被十人群殴到骨折,难道还不能算重伤?这时候反击,还不能算防卫?那么等我的当事人被打得都不能动了的时候,还能反击?
另外,十个人硬要带了武器,或者事先商量好了,是来杀人,或者打成重伤的,这样才能认做他们会把我的当事人打死或者打成重伤?难道不用武器就不能打死打残?或者“本意”不想打死打残的,就不会打死打残?
另外,即使是自己带的刀,也要看是什么刀吧。如果是随身小刀,也不能说就是为了杀人而带的吧。我的当事人的刀是为了保护自己后才抓到的,绝对不是故意杀人。难道那10个人在看见我的当事人拿刀后马上逃跑,还会被砍倒6个?他们是属乌龟的?
2006-2-13 15:11
平生最爱周公瑾
应该是有点防卫过当吧……不过不会判的太严重。
2006-2-13 15:13
平生最爱周公瑾
而且似乎关键要看那10个人有没有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当事人追上补上几刀。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侵犯进行时才可以的,如果他们已经溃散了而你还是追着砍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
2006-2-13 15:32
luke19821001
我只想问问,那10个是不是属乌龟的,如果是溃逃居然能跑到被一个人追到6个人的份上。
2006-2-13 16:02
fredghl
看样子废物还真是多
10VS1还被打成这样,也是古今第一的了
2006-2-13 22:45
admw1982
小弟也认为以正当防卫结案机会比较大
大家看到,左某受伤的部位在脸上,而且是10人围殴,这中清楚下,但是人冲进店铺拿刀,这很正常,前面有朋友认为他可以冲出去拿刀,就可以逃跑,这不一定,有可能10人围住他,前后没地方跑,边上屋子拿的刀,在加上,文章介绍说,左某拿刀出来时候,10个人还围着他,显然是想加害他,大家想想,10个人包围了你,身后是看不见的,这时候人容易恐惧,普通人肯定是冲出去,原地不动不是正常人的思维啊.
至于伤害过大,大家看看左某的伤害点,眼睛和鼻子,眼睛打肿了,1V10的情况下,即使刺到对方要害,应该也不能说是过当吧.
2006-2-14 01:55
平生最爱周公瑾
[quote]原帖由[i]admw1982[/i]于2006-02-13, 22:45:45发表
小弟也认为以正当防卫结案机会比较大
大家看到,左某受伤的部位在脸上,而且是10人围殴,这中清楚下,但是人冲进店铺拿刀,这很正常,前面有朋友认为他可以冲出去拿刀,就可以逃跑,这不一定,有可能10人围住他,前后没地方跑,边上屋子拿的刀,在加上,文章介绍说,左某拿刀出来时候,10个人还围着他,显然是想加害他,大家想想,10个人包围了你,身后是看不见的,这时候人容易恐惧,普通人肯定是冲出去,原地不动不是正常人的思维啊.
至于伤害过大,大家看看左某的伤害点,眼睛和鼻子,眼睛打肿了,1V10的情况下,即使刺到对方要害,应该也不能说是过当吧. [/quote]
关键的问题是在对方溃散逃跑时他是否继续挥刀砍杀。
2006-2-14 21:52
admw1982
这个问题我是这么认为的,大家想想,他挥刀砍人,那10个就应该跑,如果他们跑了,我相信,一个她不可能追上6个,我认为,这应该是他挥刀砍人,准备跑的时候,那10个人想抓不他,于是才造成如此重大伤亡的.
当然,这是我分析,具体要看调查结果,要真是一个人追上6个,那我觉得这兄弟真牛,跑步冠军啊!
2006-2-14 23:43
平生最爱周公瑾
[quote]原帖由[i]admw1982[/i]于2006-02-14, 21:52:39发表
这个问题我是这么认为的,大家想想,他挥刀砍人,那10个就应该跑,如果他们跑了,我相信,一个她不可能追上6个,我认为,这应该是他挥刀砍人,准备跑的时候,那10个人想抓不他,于是才造成如此重大伤亡的.
当然,这是我分析,具体要看调查结果,要真是一个人追上6个,那我觉得这兄弟真牛,跑步冠军啊! [/quote]
自然不可能全是逃跑时追上的,但很有可能在逃跑时有1、2个腿脚不利落的被追上
2006-2-15 15:44
吕布貂蝉
这10个人不知道以后还有什么脸称是男人啊~~丢人啊~~还有脸告人家~~
10个人拿凶器去收拾一个手无寸铁的人~~却被这个人拿了个家伙打的乱七八糟~~就算他打跑10人后还追杀了一阵子~~但是他前面的行为还是属于正当防卫~~而且也不知道那些伤是后来砍的~~
就算有罪也轻的可以~~进监狱绝对没人敢找你麻烦~~不过那10个人要是去监狱就等着给老大洗脚吧~~可怜啊~~
2006-2-15 18:40
庞桶
[quote]原帖由[i]轮回[/i]于2005-12-23, 0:30:25发表
[quote]原帖由[i]庞桶[/i]于2005-11-22, 10:18:38发表
楼上一位妄图骗取五粮液,但以某看来,本案以正当防卫结案可能最大。
提请左某家属,切勿上当 有五粮液往这边挪挪 [/quote]
呸!居然抢俺的生意!你认为一篇法、理交融,音韵和谐、感人至深的辩辞是那么容易写的么?
做人,要厚道! [/quote]
呦赫,没留神没留神
说得也是,对那帮法盲不能太普及了,要不然咱吃谁去啊
后果就得往坏了讲,万一毙了活该,哪怕落个死缓也是咱律师的功劳不是
不过现在看来,很多网络的法律事件的探讨都是在掌握事实不完整的基础上的胡探讨
意义不大
2006-3-7 16:46
greak
[quote]原帖由[i]庞桶[/i]于2006-02-15, 18:40:48发表
[quote]原帖由[i]轮回[/i]于2005-12-23, 0:30:25发表
[quote]原帖由[i]庞桶[/i]于2005-11-22, 10:18:38发表
楼上一位妄图骗取五粮液,但以某看来,本案以正当防卫结案可能最大。
提请左某家属,切勿上当 有五粮液往这边挪挪 [/quote]
呸!居然抢俺的生意!你认为一篇法、理交融,音韵和谐、感人至深的辩辞是那么容易写的么?
做人,要厚道! [/quote]
呦赫,没留神没留神
说得也是,对那帮法盲不能太普及了,要不然咱吃谁去啊
后果就得往坏了讲,万一毙了活该,哪怕落个死缓也是咱律师的功劳不是
不过现在看来,很多网络的法律事件的探讨都是在掌握事实不完整的基础上的胡探讨
意义不大 [/quote]
说白了,看律师水平了~
不过就算是正当防卫的话,左某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少不了的!这辈子也就这么了.
本人分析"防卫过当"的可能性比较大.到时候看结果吧~(估计总要整上个2年吧?)
顺便顶下某人的"红颜祸水论"
2006-3-9 16:42
七月人间雪
应该是防卫过当....
因为先是被动受到伤害
轻的话,无罪,重的可能两年
2007-1-15 13:34
fengrui19
靠,这里已经有了啊,那转我的主要观点过来:
这样以暴制暴的校园英雄的产生其实反应的是:不健全社会法制下,弱势群体的危机感的一次爆发。
解释:研究生是被人围殴时出的刀。也就是当“围殴”这一事实发生以后才拿出的刀子,拿出刀子的结果是双方都判了刑。(人多方的多人受了伤、伤人者被群众普遍同情),如果不出刀呢?围殴者能受到怎的惩罚?
结果应该就是唐伯虎所言“狂殴在路边”了(事实为在天桥),被殴者的身份为“研究生”,我们就不得不考虑这样的群殴对其的心理伤害——受到的侮辱了。设身处地想一想,当围殴发生时,是任人侮辱还是奋起反抗?” 士可杀不可辱啊
而其他不认识的博士、硕士的联名请求我想也反应了他们对于暴力的恐惧,出刀是对于围殴的激烈防抗,最后因为过激而判了刑。因为对于暴力(围殴)的恐惧,对于围殴者受到惩罚不足以威慑围殴者的担忧,使得这样的人支持“以暴制暴”的校园英雄,称他们是“弱势群体”是从“斗殴”(且不说围殴)这一场景里的,一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都不愿意“动粗”尤其是与自己觉得身份比较低的人动粗,而一旦被侵犯也常常因为“不值得”而退让,觉得打架是很丢脸的事。
而一旦被逼无奈(当事人),或是情形爆发(其他求情人)的时候,他们觉得宁可“拼了”也不能受到侮辱,才会产生这样的事情。我觉得出刀人考虑出刀的后果的可能要比打人者考虑打人的后果的可能要大得多。在考虑“犯罪成本”的问题上,我觉得“出刀人”还是值得同情的。
我觉得可用“见义勇为”“奋不顾身”来形容他,而对于又要叫对方“出来谈谈”,又“怕吃亏”而叫上很多人陪,最后害了自己的朋友的家伙,我是很鄙夷的,这样的家伙,要狠狠地教训。
(参见茶座<校园英雄?以暴制暴?>)
[quote]原帖由 [i]fengrui19[/i] 于 2007-1-15 13:41 发表
我主要不是对“出刀人”的讨论,而是对于新闻评论员(中央某台早晨某新闻)对于其他诸人对“以暴制暴”的追捧的批评的不赞同,我的问题在于该不该挺他,挺他之前是不是该把他弄出来,要不然捧一个我党的“罪犯” ... [/quote]
[[i] 本帖最后由 fengrui19 于 2007-1-15 13:50 编辑 [/i]]
2007-1-16 13:50
6015210
请你们注意 他不是当场拿出刀 而是跑到店里面去拿刀 这说明他有时间逃跑 却选择了拿刀 这在主观上就已经形成了伤害他人的动机 而不是甚么防卫过当!
2007-1-16 14:54
ghostdance
[quote]原帖由 [i]hyjshf[/i] 于 2005-11-17 23:52 发表
这个如果是有好律师来打的话会成为防卫过当与否的经典案例。 [/quote]
貌似防卫过当,其实不是,左某的目的性太强了!如果左某持刀伤人之前吼那么几句维护自身利益而必须的"威胁性"语言,倒还跟正当防卫靠得上一点谱!
2007-6-12 00:23
solodooog
看了这个案子.说句老实话,希望判正当防卫,很难.
防卫的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才是正当的。在受言语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明知用刀在人体要害部位连刺数刀,可能发生将人刺死的危害后果,但为摆脱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使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显属防卫过当。
如果是判防卫过当,那还是比较好的结果.参照上面对在逃3人进行抓部的行动来看.可能会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来追究这位的刑事责任.如果是这样.估计有五粮液也出不来了.
2007-10-24 08:03
Qzbqmz
[quote]原帖由 <i>6015210</i> 于 2007-1-16 13:50 发表<br />
请你们注意 他不是当场拿出刀 而是跑到店里面去拿刀 这说明他有时间逃跑 却选择了拿刀 这在主观上就已经形成了伤害他人的动机 而不是甚么防卫过当! [/quote]<br />
我觉得这才是一个tricky point。
按中国法,这应该改变性质了。
假设左是被逼进小店,然后顺手抄刀,那就没有问题了,
但是在国外,还是有的辩,那就是他跑去找刀的时候正是失去理智的证明(已经被打成猪头了,谁不急呀?)。
另外,我觉得,即使那十个人四散逃跑,左追打上去,也不一定就是改变正当防卫的性质了。
如果他们还是骂骂咧咧,并且继续威胁的话,左完全可以理解为他们也去寻找武器,然后继续对他进行侵害。
并且谁知道他们是逃跑,还是左躲右闪的躲刀子呀,这也是个不确定的因素。看法庭上盘问的情况了。
最后,咱们组个律师团把,五粮液一人一瓶。
:titter:
2007-10-24 08:18
Qzbqmz
[quote]原帖由 <i>solodooog</i> 于 2007-6-12 00:23 发表<br />
看了这个案子.说句老实话,希望判正当防卫,很难.<br />
<br />
防卫的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才是正当的。在受言语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明知用刀在人体要害部位连刺数刀,可能发生将人刺死的危害后果,但为摆 ... [/quote]<br />
过不过当,在程度上怎么判定,是这样理解的吗?
那这样的话,就是他打我一拳,我打回他一拳,是正当防卫,如果打他两拳,就是防卫过当?
我这里是“阻止罪犯继续进行施暴”的程度。就是说,他不停的揍你,你不杀了他,他就不停下。那就杀了他。
2007-11-28 18:49
solodooog
关于程度的判定,并非有一个明显的标准。
在实例中要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一般来说,在这个案子中,法官不会认同“他不停的揍你,你不杀了他,他就不停下”这个推断的。
2007-11-29 13:31
欧阳寒卿
这案件似乎很有些历史了,还没判决下来?
2008-1-2 23:13
16357358
期待结果,希望正当防卫。
其实我更关心那位妹妹有没有人安慰,别两傻瓜斗来斗去结果便宜了别人。:funk:
2008-1-3 00:14
星眸白衣清歌
就是~这个案子还未结吗?还是已经结了没有知情人把结果发上来?
关于那个女生,楼上有朋友说她一脚踏两船,我认为这是不应该的,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不能乱指责人.关于是否一脚踏两船应该从她是否与两人均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或是否在与其中之一保持恋爱关系的同时意图与另一个发展爱情判断.从楼主所述中,她仅是与两人关系亲密,而其中之一以她男友自居,这里都没有表明她的意思,所以不能贸然判定乃至指责.举个例,假设我意图追求一个与我关系很亲密的女孩而她在接受我的追求之前(考虑嘛)与我保持着亲密关系,那么她算认可我为她的男朋友吗?所以~我觉得在知情不多的情况下,还是不应该乱指责人.那女孩本身就很痛苦的了,要是不幸她是我们论坛的,更不幸她看到这些指责不就是给她伤口上撒盐吗?
就这件事我觉得其实当事人双方之前都知道对方的存在了,还去谈判,那是很明显不尊重那女孩的.按理应该去找那女孩问清楚,她到底选择谁,那么不被选择中的主动退出好了.谈判有什么意义,你谈赢了对方退出了,那女孩不喜欢你还是不喜欢你.从来不认为情敌之间有什么好竞争,女孩子喜欢你就是喜欢你,两心相爱的话对方任何方面都比你优秀一万倍都没用,你赢得她的心,就赢了.反之,你输了她的心,就输了,就算她不喜欢那情敌,也不会喜欢你,死缠有用么?
相爱是奇迹,大多数情况下,爱,都只是一个人的事.要是爱他(她)就是爱他(她),哪怕他(她)不爱你也改变不了你爱他(她)这件事.
P.S:单恋,是自甘忍受的痛苦
2008-1-3 00:16
星眸白衣清歌
再补充:我不懂法律,也不懂感情,就是借题发点牢骚而已
请无视之
2008-1-3 10:56
潭忧公子
新闻报道的情节不清楚。
关键要看捅人是在什么情形之下发生的。
因为,斗殴是不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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