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辕春秋文化论坛 » 我思我在 » 法律探讨 » 她究竟有什么责任。可以判他什么罪名?


2005-10-17 13:31 九十九
一个小区,顶楼的一家进行房屋装修,其中一个小工不幸坠落,掉在1楼的天台上。其他工人紧急呼救,并到1楼敲门,要求1楼的住户开门救人。
  住在一楼的住户是个60多岁的太婆。此人听到有人敲自己的家门,以为是坏人,不敢开门,双方就僵持在那里。然后敲2楼的门,2楼住的是个80多岁的太婆,她也不开门(晕)。众人无法,只好拨打119。等119赶来后,该太婆仍然不开门,119也没办法,不敢破门而入。然后,太婆的女儿回来了,这才打开门,这个时候小工已经死了。死者家属当然不依了,尸体也不让抬走,就在现场设了灵堂。1楼、2楼的住户只好暂住在亲戚家。后来经过多方协调后,尸体抬走火化。

   想请问,此件事情上,此太婆是否负有发律责任。进行救援的119是否也负有责任,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119完全可以破门而入,毕竟救人是重要的。


  PS:这件事就放生在上星期。人们普遍谴责1、2楼住的太婆。家属自己解释太婆刚从农村来,对成都根本不熟悉,因此子女让太婆一人在家的时候千万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事情发生后,太婆自身也感到内疚,前天病发身亡。

  注意:小工的坠落地点不属于住户的房屋范围,估计是阳台上面的天台上。但可以从1楼或者2楼爬过去。

2005-10-17 13:49 九十九
事后有多种议论
1、老人独自在家,不敢开门。
2、不愿意死人从自己家中抬出去,觉得不吉利。因为1楼也可去,2楼也去,都希望从其他人家里抬出去。
3、老人糊涂,不知道怎么回事,只好不开门。

最后60多岁的太婆几天后病发身亡,病因和这件事关系很大。

2005-10-17 14:09 飘香剑雨
老太太无罪,至于道德上可能会有人非议。这时候也不应该拨119吧。

2005-10-17 14:23 金庾信
这个时候就应当拨打119,紧急排险是他们的责任。在没法通过住户到达的情况下,拨打119也是为了借助119的工具。

2005-10-17 14:32 鸾舞碧霄
播打110或者120会不会更好些

2005-10-17 14:47 九十九
因为是几天前看的成都商报,记忆有点混乱。叙述可能有点差错。
现给出商报的电子版地址
[url=http://www.cdsb.com/cdsb/GB/2005/10/11/344370.html]http://www.cdsb.com/cdsb/GB/2005/10/11/344370.html[/url]
[url=http://www.cdsb.com/detail_2004.asp?id=343111]http://www.cdsb.com/detail_2004.asp?id=343111[/url]

2005-10-17 14:52 九十九
报道日期:2005-10-11
脚下一滑 装窗工人坠下一楼

    昨日上午9时过,站北北街42号2栋6楼楼顶,这里正在加盖几间屋子,18岁的皮青文和两名工友正在安装塑钢窗。由于是室内作业,3人均未系安全带。但安装大窗时突然卡壳,皮站上侧面的窗台,一只脚跨向另一个窗台,不料脚下一滑……

    另两个工友只听到“啊”的一声,抬头已不见皮的身影。接着1楼天井里传来沉闷的“咚”的一声。两人急忙从窗台上探头望去:砸垮一面雨棚后,皮掉在楼底地面上。

    工友李某跌跌撞撞跑下楼,奔到小区门口,找到保安刘良华,借到电话,拨通了120。两人随后匆匆赶回2栋底楼———要救皮青文,得穿过1楼住户的家。

苦苦哀求 一楼二楼均不开门

    李对着1楼2号的房门一阵猛敲。不料,一条门缝打开后,又“啪”地一声关上了。情急之下,李一边继续敲门,一边联系皮的家属。

    门外,陆续有周围居民赶来,大家热心地帮助敲门,但门始终紧闭。不久,1楼住户终于开了门。她说要出去买菜,随后关上门,朝小区外走去。

    10时30分,成铁中心医院急诊车来到小区2栋1单元门口。久等无果,医护人员赶紧拨通119请求支援。其间,皮的母亲和阿姨赶到小区,使劲敲着1楼住户的房门:“求求你开开门啊,我看一下我的儿,他19岁都还不到……”

    消防和警方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大家商议从2楼住户家下到底楼天井中救人。在楼梯口,他们遇到了2楼住户———背着孙子的邱婆婆。对于大家一番苦求,邱断然拒绝。坠楼者两名家属双腿一屈,跪倒在2楼太婆面前:“求求你啊,你开开门嘛……”周围群众也纷纷上前劝说:“就当作做好事嘛!”邱没有开门。

翻墙进入 时间已误50分钟

    目睹这一切,医护人员焦急万分:时间一分一秒流逝,病人的活力也在一点一滴流失,近在咫尺,却无法接近。伤者母亲的声声哀哭更是敲打人心……居民阮女士见状,上前拉住两名警官:“我住3楼,厨房的窗户也是面向天井的,要是那里下得去,你们就赶紧从那里下去,救人要紧!”

    几名警官立刻和阮女士一道,上到3楼阮女士家。拉开厨房窗户,一个狭小的天井显现眼前,一个血肉模糊的人扑在地上,一动不动。此时,天井旁一排平房房顶上,几名119官兵正通过梯子,下到天井里。此时,已是11时20分左右,距离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已50分钟!接着,消防队员又将心电监护仪空降下来。一名消防队员先行空降到一楼。接着,一名医生接过保险绳,拴在自己腰间,在消防队员的帮助下,空降到坠楼者身边。

    119随后打开了1楼住户的房门,另一组医护人员顺利进入天井。

无奈宣布 18岁工人已死亡

    皮面朝下趴在地上,一动不动,身边是已凝固的大摊血迹。医护人员立即将他翻了个身,检查发现:瞳孔,散大;呼吸,没有;心跳,没有;心电监护仪显示的图像也是一条直线……最终,医生无奈宣布:坠楼者已死亡。根据现场情况,医生初步判断,死因是开放性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带着遗憾,医护人员离开了现场。

1楼何婆婆,86岁
当时独自在家
坠楼惨状吓坏了我

    昨日下午,警方把死者家属和底楼住户召集在物管办公室,准备协商解决此事。据底楼住户何志伟介绍,他在曹家巷一家装修公司上班,昨日上午10时过,他接到母亲请人打来的电话,叫他马上赶回家。在小区门卫室,他找到了神情慌乱的母亲。

    何的母亲已86岁高龄,事发时老人独自在家。开门之后离家而去的就是这位老人。“母亲颤抖着声音告诉我,有人从6楼掉了下来,摔死在家里的天井里”。母亲看到院子里的惨状后,当场吓得腿都软了。“她当时已经神志不清了,她说很多人来敲门,她不敢去开,她说不晓得他们都是干什么的。随后就一人出了门,来到小区门卫室休息”。

    老人在外面请人给儿子打了电话。见到儿子,何母神情慌乱,断断续续好不容易才把事情说清楚。看到母亲被吓成这个样子,何赶紧将老人送进了医院。“如果我们在家肯定会开门。”何语气坚决地说。

2楼邱婆婆,60多岁
当时独自在家带双胞胎孙子
我一人在家,丢了东西咋办?

    2楼邱婆婆事后说起这件事,还显得很紧张。老人说,她刚刚搬到这个小区才一个多月,人生地不熟,平常就她一个人在家看管双胞胎孙子。因此家里人时常提醒她,如有陌生人敲门,千万不要随便开门。

    “他们喊我开门,我一个老太婆,我不放心。”在老人看来,当时,人已经死了,连底楼的人都没开门,而她家窗台外的雨棚很大,难以下到天井里,因此不想开门,而且,“当时一窝蜂的人涌起来喊开门,我家里的东西这么多,要是有人拿了我家里的东西呢?”



报道日期:2005-10-15
救人哪 哀求打不开紧闭的门追踪

二楼老人心绞痛猝死

    昨日上午,63岁的老人邱顶香突发心绞痛,在花径路社区医院离世。

    邱顶香的小儿子杨前木称,老人生前身体硬朗,昨日早上9时下楼买油时没有任何征兆,回来后突然喊心口疼,家人立即将她送到社区医院。不到1个小时,老人走了。

    杨前木的身边,63岁的母亲已经穿上寿衣,按家乡的习俗,脸上盖着一叠草纸。

    花径路社区医院医生王棱说,老人10时50分左右被送到社区医院,当时她大汗淋漓,初步诊断为急心痛。12时许,心脏停止跳动。接到求助的铁路中心医院医生赶到时,老人已经死亡。死亡原因是:“心绞痛猝死”。

    邱顶香的大媳妇说,9年前老人从泸州农村来到成都和儿子一起生活,不识字,对成都的认识仅仅是小区和附近的马路。由于老人生前一再说自己死后要回老家安葬,昨日下午3时许,老人的遗体被抬上面包车,起程赶回老家。

最后四天 度日如年

第一天
    杨前木说,从10日上午小工皮青文坠楼后,家里遭到了几百个人的围攻,甚至有人用砖头砸他们居住的2楼。
    10日晚,邱顶香和大儿子杨前军一家共7口人“逃”出了河滨丽苑,“投靠”弟弟杨前木,一家10口人挤在了一起。就在那晚,邱顶香和家人同时在电视上看到了这样一个镜头———事发后,抱着孩子的邱顶香从2楼的窗户里探出头。然后画面切换,是一大片群情激愤的面孔和悲伤的死者家属。
    老人一直在说:“我气得不得了。”
    10日的中午和晚上,她粒米未进。深夜,她坚持睡沙发,然后,一夜未眠。

第二天
    11日,老人常常坐在椅子上发呆。除此之外,便是守着电视,关注着事情的每一点进展。很少进食。

第三天
    12日,老人的情绪越来越激动。从早到晚她反复地询问家人同样的话,她非常想知道的是:这个事情怎样才算结束。

第四天
    13日晚,老人再次守在了电视前,等着关于小工坠楼的最新进展的报道,电视里出现法学专家讨论:“2楼住户没有太大的法律责任……”
    直到此时,老人终于有些释然,但依然紧张。当天媳妇付善润提出晚上回家住,遭到了老人的拒绝。

去世前
    据杨前木介绍,昨日早上,母亲吃了一个糖鸡蛋,一个核桃和一点水果。9时许,母亲到百岗小区门口买油,回去时在楼下遇到姨妈,和姨妈说了一会儿话,话题仍是小工坠楼的事。老人的原话是:“我确实想不通。”
    姨妈安慰几句后,老人独自回家,随后很快发病。

相关表情

坠楼者家属:
我们不会幸灾乐祸

    “如果她是因疾病而死,我表示同情,而不会幸灾乐祸。”

    昨日下午5时许,坠楼小工皮青文的父亲皮德辉如是说。皮德辉此趟是专程来成铁中心医院为孩子开死亡证明的。他坦言自孩子死后,他一直两腿发软。而陪伴皮德辉前来的3个亲人则对此保持沉默。几人对邱顶香的记忆,更多的是事发当天(10日)的下午,面对一片指责之声,一脸无辜的邱顶香偶尔推开窗户申辩(也有邻居将此介绍为对骂)的场面。

1楼太婆家属:
母亲正在医院,我很担心

    而该事件的另一重要当事人80余岁的卓志芳一家则再次回避面对公众。

    据社区负责人介绍,4天以来,卓家似乎和双水碾社区断绝了所有联系。18岁的何旭只透露奶奶和自己现在都住在姑姑家。卓的儿子何志伟在致电本报时说,老人正在医院,他现在住在招待所里。听说邱婆婆死亡的消息,何志伟感到很震惊。他说他也很担心在这种冲击下,母亲能否扛住。何旭则称,为打这个电话,父亲跑了很远才找了一个公用电话。

邻居:邱婆婆死得有点无辜

     对邱婆婆之死,在邱婆婆原住的站北北街42号小区2栋外看守车棚的朱崇荣大爷非常吃惊和惋惜:“压力太大了,(死得)有点无辜。”他告诉记者,邱婆婆才搬来不久,他对她不太熟悉,但在他看来,邱婆婆的脾气比一楼卓婆婆要爽直和火爆些。

    而小区内几个正在议论邱婆婆之死的太婆看到记者,言语变得很谨慎,不愿过多评价。小区外很多打麻将的人在哗啦作响的推牌声里,偶尔会飘来这样一两句“唉,太快了”……

    卓婆婆曾经的“麻友”何大爷在听说了邱婆婆的死讯后,格外担心卓婆婆的身体。他告诉记者,卓婆婆一家搬来小区两年多,平常说话让人感觉“比较有文化”。对于卓婆婆的过往和家庭生活,他并不知情,因为卓婆婆从来不讲,“保密得很”。

记者调查
如遇陌生人 大多老人不随便开门

    “陌生人敲门,你会开门吗?”在小工坠楼事件发生后,记者在事发小区内对20名老人进行了随机调查。大部分人表示,他们会有针对性地对待,不会一味拒人于门外。

    7栋的王婆婆称,儿女上班后,她经常独自一人在家。因为有儿女的忠告,她一般不会开门。调查中,有16位老人称儿女曾就这个问题专门叮嘱过,不会随便开门,这占统计人数的80%。

    一位罗姓大爷表示,他一般会通过门上的猫眼来判断门外来人的情况,如果事情特殊、请求合理,他肯定会开门。

    调查中,共有18位老人的观点与罗大爷一致,他们认为,儿女的叮嘱是对的,但对陌生人开不开门,还得凭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不会一味拒人于门外,这占统计人数的90%。另外,也有两位老人称,他们不会对任何陌生人开门,原因是此前曾被陌生人骗过,对陌生人很反感。

    对于2栋1单元出现的这种情况,被调查者中有18位老人称,他们肯定会开门,“大家都是有儿有女的嘛”。有一位老人不愿发表意见,另一位则忌讳“死人从屋子里抬过”。

2005-10-17 14:58 飘香剑雨
两位老人仍是无罪。消防人员及警察倒有不作为的嫌疑,如果只是在1楼之上,消防人员应可采取其它办法,在真正无法可施的情况下,也完全可以采取破门而入的方法,不应该如此被动。

2005-10-17 15:01 幽浪
[quote]原帖由[i]飘香剑雨[/i]于2005-10-17, 18:09:54发表
老太太无罪,至于道德上可能会有人非议。这时候也不应该拨119吧。 [/quote]
道德上没有责任(因为他根本不知道,而且造成的后果也是基于此)
法律上好象有一个:不作为

2005-10-17 15:14 庞桶
不作为是针对政府机关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而言的
这起事故中的俩老太太,压根挨不上边

老人拒绝让陌生人进门,完全正确。
凭什么让身体、智力、判断、反应都已大大下降的老人们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我看这事主要问题在119身上,按照职权,他们完全可以在解释不通时选择破门而入的。造成的损失可以事后补偿
耽搁了50分钟,丧失了一条生命,可惜可叹

2005-10-17 15:41 幽浪
公民没有不作为吗?你确定??

2005-10-17 15:42 幽浪
难道只有“法人”才有吗?

2005-10-17 15:45 幽浪
[quote]不作为



还原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如行为人把年幼子女带至深山老林然后予以抛弃以逃避抚养义务,这仍属于不作为犯而非作为犯。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只要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quote]

2005-10-17 15:49 晨山尚书
老太太是一点责任都没有更别说定罪了只是道德上让人有点怨语,有点自私和怕事吧

2005-10-17 15:53 幽浪
道德上有什么问题?
自责,是道德觉悟良知还有。把不是自己的责任放到自己身上而自责,更是道德高尚了。

2005-10-17 15:54 飘香剑雨
[quote]原帖由[i]幽浪[/i]于2005-10-17, 15:45:16发表
[quote]不作为



还原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如行为人把年幼子女带至深山老林然后予以抛弃以逃避抚养义务,这仍属于不作为犯而非作为犯。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只要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quote] [/quote]
你引用得一点都没错,却理解错了。不凡再仔细想想什么叫“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2005-10-17 16:07 幽浪
[quote]等119赶来后,该太婆仍然不开门,119也没办法,不敢破门而入。[/quote]
去分析一下这句话吧。

老太婆法律上的免责,不在于她不知道。而是在于她老。

2005-10-17 16:19 飘香剑雨
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应指以下情况:1.职责本身要求当事人采取适当行为,避免结果的发生;2.要产生的结果由当事人先前的行为导致的,当事人必须采取适的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3.对避免结果产生,有过法律意义上的承诺,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否则,就将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从这事例可以看出,两位老人的行为与工人的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她们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必须承担的救人的义务,就如同见义不勇为一样,在法律上是不会获罪的;反观消防人员或警察,他们的职责确定了自己负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因此反而有不作为的倾向。

2005-10-17 16:24 幽浪
阻碍119是什么性质?

2005-10-17 16:31 飘香剑雨
她那也谈不上阻碍119啦,一个公民在自己家里,采取的行为不过是维护自身的财产及生命安全,不能以罪论处的。罪行及罪刑,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界定。

2005-10-17 16:37 金庾信
[quote]原帖由[i]飘香剑雨[/i]于2005-10-17, 16:31:15发表
她那也谈不上阻碍119啦,一个公民在自己家里,采取的行为不过是维护自身的财产及生命安全,不能以罪论处的。罪行及罪刑,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界定。 [/quote]
你说的这些正确,那么119其实也没有责任了,因为119不能违宪侵犯公民的权力,强行进入他人住所,所以才会架梯子,从报道上看,我们没看到119有拖沓的地方,而是在不能进入的情况下在附近的平房顶上架设梯子,以便通过。按照常理,只怕也是因为120不能通过1楼进入天井,才会想到打电话叫119吧。

2005-10-17 16:44 飘香剑雨
法律要求公正公平,两者相权取其轻,生命权远大于公民的其它权利,也就是说,在一个公民的生命权被侵犯时,在这个事例中就完全可以破门而入,如果发生诸如偷盗及其它损失,那是其它的责任问题,该另行立案了。

2005-10-17 16:48 幽浪
如果他不是老了。这拒119于门外不能救人。不可能免责的。

否则:只能说那律师太笨。

2005-10-17 16:51 幽浪
[quote]原帖由[i]飘香剑雨[/i]于2005-10-17, 20:44:21发表
法律要求公正公平,两者相权取其轻,生命权远大于公民的其它权利,也就是说,在一个公民的生命权被侵犯时,在这个事例中就完全可以破门而入,如果发生诸如偷盗及其它损失,那是民事责任问题了。 [/quote]
119也就处置不当。但不是本题范围了。如果真是破门救人,也可以追究老人家的阻碍责任。

2005-10-17 16:58 飘香剑雨
当然,如果119已经破门而入,而老太依然胡搅蛮緾,阻碍救人,延误了救人时机,又可另当别论了。

2005-10-17 17:02 幽浪
假设无罪?

2005-10-17 17:04 飘香剑雨
哈哈,真理和错误本就一步之遥。坏就坏在119及警察同志没有这些假设中的行为。

2005-10-17 19:02 九十九
老太太本身也有阻碍救人的责任。如果不是她不开门,救助时间不会那么长。
119作为一个公共救援机构,遇到这种情况下完全有理由破门而入。估计是当时119怕事后被追究法律责任。

再问一下,如果事后死者家属可以追究谁的责任?作为顶楼的修建方也可以追究进去吧(这个我说的是经济赔偿)。太婆的责任应该可以追究三,她毕竟阻碍了救援行动,而且是作为社会公共救援机构的行动。

2005-10-17 20:36 飘香剑雨
  虽然我与幽浪狡辨了许多,事实上认定消防人员、警察的不作为,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哈哈,因为不作为认定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当事人主观上明知可为该为而[color=red]故意[/color]不为,这个事例中他们显然在主观上没有这种意识,因此不能认定不作为。
  两位老太太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包括民事行为,因此不存在赔偿的责任。这个事例中工人之死,在法律的认定上只会是意外事故,而业主应是同装修公司间签定的合同,从而从法律上杜绝了与工人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总的来说,这可以定性为工伤事故,如果有工伤保险,国家有赔偿责任,同时工人所在公司有赔偿责任。
  一家之言,建议资询更专业的法律机构。

2005-10-17 21:32 乱指
应该就与装修公司有关吧。。。。。两位老太婆没虾米责任啊

2005-10-28 13:23 谷风及雨
这2个老太婆哪里算是怕陌生人不敢开门么  1楼是开了门还出来买菜去了  2楼的是本来就在外面看热闹不肯回去开门   死的活该

2005-10-28 13:59 绝世BABY
真可悲

老人家 怎么去评论嘛
也许她们真的是从很远的老家来儿女家里
她们的思想很封闭 怕惹是生非呢
要是年纪青清的人都会知道事情的重要性 人命关天啊
可是老人就很难说了
如果真的是她们不愿意帮助遇难的人那可能她们事后会自责的
毕竟 事情已经过去了
给人们一个思索:道德  
另外119的警察们也应该有更高的办事能力,也许能直接救人呢
不说法律也有情理吧

2005-11-7 12:06 夏侯称
这事情我也遇到过,还算是亲戚。
我和我表哥很熟了,但有次他不在家,我又想拿回我的东西,或者就是因为我想拿东西,他的阿婆不肯开门。

2005-11-10 01:37 我本非我
玩笑了,两位老太太完全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从法理上说,两位老太太完全没有法定义务,不开门是很正常的。

从道德角度说,老太太说得很清楚,不开门,一者不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第二位说“别人再三告诫独自在家不要开门。”想想现在的生活环境,有不少丧尽天良的人针对孤身老人下手作案,老人开门后见到一群陌生人“神情凶狠”(为了救人,表情一定不会很和善安定。)吓得关上门不让进也是很正常的。

另外,死者同伴是否操持当地口音?是否外来人员?是否存在方言障碍?这些问题都没有提及,单纯列出如此煽情的报导,是记者的不负责任。

2005-11-10 14:18 13556481592q
?

2005-11-10 15:13 春秋遗民
两个老太太都没有责任,更算不上“不作为”,从法律上讲,他们没有必须开门的义务,退一步讲,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见死不救属于不作为,更没有处罚规定,只有道德上的评论
真正有责任的是消防队,在关键时刻没有使用强制手段

2005-11-13 15:23 phoenixdaizy
1)建筑物有违规搭建的嫌疑.
2)首先是110,119行动力度不够.
3)老太婆的不作为(但是要经过综合评价).

这也从侧面反映中国法制建设残缺,另外物业管理和保全不合规范,容易招来罪犯.

2005-11-13 16:14 caorui4
[quote]原帖由[i]九十九[/i]于2005-10-17, 13:31:19发表
一个小区,顶楼的一家进行房屋装修,其中一个小工不幸坠落,掉在1楼的天台上。其他工人紧急呼救,并到1楼敲门,要求1楼的住户开门救人。
  住在一楼的住户是个60多岁的太婆。此人听到有人敲自己的家门,以为是坏人,不敢开门,双方就僵持在那里。然后敲2楼的门,2楼住的是个80多岁的太婆,她也不开门(晕)。众人无法,只好拨打119。等119赶来后,该太婆仍然不开门,119也没办法,不敢破门而入。然后,太婆的女儿回来了,这才打开门,这个时候小工已经死了。死者家属当然不依了,尸体也不让抬走,就在现场设了灵堂。1楼、2楼的住户只好暂住在亲戚家。后来经过多方协调后,尸体抬走火化。

   想请问,此件事情上,此太婆是否负有发律责任。进行救援的119是否也负有责任,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119完全可以破门而入,毕竟救人是重要的。


  PS:这件事就放生在上星期。人们普遍谴责1、2楼住的太婆。家属自己解释太婆刚从农村来,对成都根本不熟悉,因此子女让太婆一人在家的时候千万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事情发生后,太婆自身也感到内疚,前天病发身亡。

  注意:小工的坠落地点不属于住户的房屋范围,估计是阳台上面的天台上。但可以从1楼或者2楼爬过去。 [/quote]
119干什么吃的?不过也是社会阴暗,上次不有个医生迫不得已为了救人而违反条例结果被罚钱还判了刑?这样谁敢违背所谓的“法律”?

2005-11-14 11:19 门清
如果破门而入把老太吓出病来,或者吓死了,谁来负这个责任?

2005-11-14 11:50 庞桶
幽浪同志还真认死理啊

我来给理理思路:
个人有没有“民事不作为”的责任,那肯定是有的,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法定职责(譬如不能放任宠物狗乱咬人、高空东西不缚紧导致坠落伤人),但这类职责极少极少;
2、约定职责(按合同应该付款但不付款之类),必须要有明确的约定
*必须注意:严格来说,所谓的民事“不作为”责任正是由于前置的“作为”(养狗、高空置物、签订合同)才产生的。

具体到本案,老太太1没有法律规定说一定要救人,“见死不救”在我国没有法定为罪名,2没有和谁约定过一定要救。显然不具备民事不作为的情形。
本案如果说有不作为,显然是行政机关——消防部门的行政行为上的不作为,那老太太就不挂边了。

阻碍行政机关执法?
这个说法过了:
第一,“阻碍”显然是作为,而不是不作为
第二,行政部门在本案并没有充分行使职权,完全有职权可以在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前提下破门而入。在这一前提下,如果老太太仍然阻拦,那才构成阻碍行政机关执法。
现在是行政机关尚未作为,老太太何来阻碍一说?

至于其他同志提出的假设,譬如老太太吓死之类,只有辩论上的意义,而无法律上的意义。

2005-11-17 23:38 hyjshf
1:老太婆完全无罪,不作为也不成立
2:119这里遇到了几个法律界限,紧急避险,不作为,侵犯财产罪。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含义

紧急避险是与正当防卫非常近似的两个概念,但两者又存在许多原则的区分,我们在学习中应注意两者的异同。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这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一种紧急措施,是公民遇到危险时可以使用的权利。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实行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
紧急避险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当个人遇到危险时,不能借口紧急避险而放弃职责。
▲(2)必须是面临着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
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是指危险已经发生、尚未消除,而不是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实际危险即可以来自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力和动物的侵害。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如果在当时的环境下,还有别的办法可用,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
▲(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这里的必要限度,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就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占有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这类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12个罪名。



关键:紧急避险与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法律界定
另外如果破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过失杀人就又是另一法律界定了。

2005-12-31 17:27 ptcn
一个人可以因为年少而不负法律责任,但不能因为年老而不负法律责任,除非精神病学上能鉴定其已经丧失判断能力。

在没有这个“精神病学”上的鉴定的情况下,这2个老年妇女(尤其是一层的)都负有不作为的责任。安全的考虑不是抗辩的理由,因为

1)她们当时都明确知道有人遇险,而且救助的通路必须通过她们的房间;
2)当时有邻居在场,并且邻居对他们进行了劝说;
3)有公职人员在场并要求她们允许通过。

当事人“有人遇险”的认识,应该直接排除“陌生人可能的危害”这个理由。

119等负有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行政机关行使其法定职权,既是其权力也是其义务。行政机关应该破门而入,但他们没有行使这个职权。

2006-2-13 15:30 luke19821001
1、应该起诉119。从文中看来,死者家属明显因为民不告官的习惯,没有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是纳税人,119光吃干饭不干事就是渎职。
2、应该谴责那两个老太婆。从文中看来,死者家属这点做得相当到位。这两个老太婆明显是出于自私而不愿意救人,视人命如草芥。什么害怕呀,什么怕被偷呀,都是狡辩。害怕还能从容的出去买菜?怕被偷还不在家守着?怕生人难道还能怕120和119?其他的解释:坏人多?怕自己受伤害?所有见死不救的人都是这样说的,难道都不应该被谴责?那个死了的老太婆也不值得同情,当然,可以对他的死表示哀悼。因为他的死根本不是自责!看了文章,他一直哏哏于怀的是这件事打扰了他的正常生活,因为别人在外面谴责她。他“ 老人一直在说:“我气得不得了。””从这句可以看出他对别人的谴责是持的愤怒态度,他不认为自己的做错了,反而认为别人骂他很生气,估计他是和外面的人对骂了的,就像邻居说的一样。他一直问事情怎么才算完,是一直在逃避责任,他想的就是怎么才不被谴责,完全没有一点忏悔,对青年的死亡没有一点自责。最后说她没有罪了,他舒坦了,从紧张变到舒展,这样的变化让他适应不了,所以死了。从头到尾没有一点能表现出对青年的生命有过爱惜,对自己害死的生命有过歉意,对自己做错的事情有过悔意。典型的自己的一颗米重过别人的一座山,自私到极点。
3、老太婆确实没有法律责任。但是不能逃避道德责任,第2点也有说明。

   其实很多人都说现在的人变得贪婪、残忍、自私......也有科幻小说意见未来人类会因为这些而灭亡。但是为什么大家都不把道德看成一会事呢?几乎所有人都反对把道德问题立法,也就是放任道德沦丧。也许,人类真的会因为道德的丧失而灭亡。

2006-2-15 15:37 吕布貂蝉
很多东西是不能单从法律上去讨论的~~可以说涉及这个事情的人谁都没楼上的那么多法律知识~~什么紧急避险什么的~~这个事情更多的要从道理上去讨论~

一个老人一个人在家~一群人来敲门不开的确正常~~但是居然出来买菜又回去~~那么说怕被抢劫什么的不是胡扯么~~可以说她完全知道这帮人对她完全没威胁~~我也只能说死了是报应~~活该~~

2楼的也是 只能说是毫无人情~~说是一群陌生人~~但是事实上她完全知道是因为有人掉下来~~有人要从她这里下去救人~~而对于众人的苦苦哀求还是拒绝了~~人性的泯灭啊~~

2006-4-5 20:12 南鳶
"不作为"是有前提的,要么有法定的义务,要么是因为自己的行为使他人置于危险境地.

2006-4-28 18:08 markhappy
道德是一个标准

2006-5-13 15:12 一般般
[quote]原帖由 [i]谷风及雨[/i] 于 2005-10-28 13:23 发表
这2个老太婆哪里算是怕陌生人不敢开门么  1楼是开了门还出来买菜去了  2楼的是本来就在外面看热闹不肯回去开门   死的活该 [/quote]



仔细看了一下,果真如此,道义上说不过去呀。

此情况下,好象伤者家属也有权破门而入的,不知为何没有破门?似乎边上仍何一人都可破门而入。

[[i] 本帖最后由 一般般 于 2006-5-13 15:19 编辑 [/i]]

2006-5-13 15:28 天宫公主
如果这事发生在澳州, 责任全在119.

老太太最初不开门, 是完全合法的. 当119来后, 老太太则的确有义务配合119, 因为类似119组织在国外是享有法律特权的 - 就象他们的车可以闯红灯一样. 但如果老太太不开门, 在119破门而入前, 他们也有义务去给予足够解释 - 119人员应该明确向老太太指出, 他们救人是合法的而这时老太太如果继续不配合, 则是违法的. 一旦此警告信号发出后, 老太太如果继续反抗, 那么119人员则何以破门而入, 甚至对老太太采取一些适当的控制行为. 如果119在未发出解释信号前便破门而入, 其实这也是不合适的, 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还是是违法的(例如, 老太太与其发生纠纷, 老太太在纠纷中受伤).

另, 在法律区还是不要把道义混淆进来吧!

[[i] 本帖最后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5-13 15:29 编辑 [/i]]

2006-5-13 15:42 一般般
在法律区还是不要把道义混淆进来吧!

是说我吗:)
咱所谓道义上说不过去,是指法律无责任。道义应谴责。怪我没说清,既然有人提出了,以后不再使用类似语言。:q555+

2006-7-13 18:20 hill281
我觉得也应该做 为不作为犯,毕竟她们的借口很牵强,说是怕小偷和坏人,那有一群坏人苦苦哀求开门的.另外119的责任也有,他们完全有理由破门而入,毕竟人命大于天,一点经济上的损失算什么.
只要是人,如果没有基本的道德的话就没有理由活在世上,死的好,但我肯定不是因为内疚而死的.

2006-12-23 18:42 leuu
法律上好象并没有说老人有特权吧!要是不是发生在老人身上而是年轻人身上的话楼上诸君的说法可能就要改变了吧,我个人是觉得这老两人是一定要付责任的!而且要是发生在美国的话这两位老人肯定是要入狱的,法律就应该是严格的,这就是中国法律现在最大的弊端,法不容情,更不能让情影响法!

2007-1-25 00:02 ghostdance
其实其他工人完全可以延引紧急避险原则,伤者已经确定没有行为能力,其他工人就应该立即打电话给其公司的法人代表,征求其同意以法人代表监护人的名义直接破门而入实施紧急救助,并通知相关部门,事后负责赔偿损坏的物品,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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