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8-17 20:36
蝶无痕
2002年10月6日晚7时,被告彭国芳在佛山顺德区家电城旁的一小巷口遇到暗娼陈某,两人谈妥发生一次性交易价钱为30元后,彭随陈到一出租屋内,彭先给了30元小费,两人随即发生性关系。事后,彭认为陈某的做法不符合其要求,想把钱要回,遭到了拒绝,彭国芳即持刀胁迫陈某退钱。拿到钱后,彭国芳转身就跑,陈某随后边追边喊,彭跑到巷口时恰逢陈某的丈夫张某回家。张某一把抓住彭,彭用刀朝张某身上乱刺,张某在受伤之余将刀抢过反刺彭几刀。彭挣脱逃走,途中因失血过多昏倒在地,被公安人员抓获,送往医院救治。
2005-8-17 20:38
秋月枫舞
汗~~~什么淫都有啊......
应该是抢劫罪,持刀威胁到他人生命安全了
2005-8-18 17:38
永远的鹰马
故意伤害
2005-8-18 17:40
村里我最帅
那就是抢劫。
呼吁妓女早日合正式法化
2005-8-19 10:13
落花风雨
看着蝶兄的这几个案例,让我仿佛回到复习律考的时候,呵呵
2005-8-19 10:33
小气莱西
[quote]原帖由[i]落花风雨[/i]于2005-08-19, 2:13:13发表
看着蝶兄的这几个案例,让我仿佛回到复习律考的时候,呵呵 [/quote]
律考,那落花是律师?
2005-8-19 11:03
落花风雨
俺考的是第一年的司考
2005-8-29 08:15
phoenixdaizy
我觉得现在报纸上的案件很多缺乏取证,这对双方都很不利.
现在的论证太重于证人证言,不重视实际证据了。~
2005-8-29 08:35
糖果大魔王
[quote]原帖由[i]村里我最帅[/i]于2005-08-18, 17:40:11发表
那就是抢劫。
呼吁妓女早日合正式法化 [/quote]
这种事在中国现在来看是不可能的。这位兄弟别做梦了!
2005-8-29 17:47
花狐儿
[quote]原帖由[i]永远的鹰马[/i]于2005-08-18, 17:38:26发表
故意伤害 [/quote]
同意!!!
30元钱并非陈某合法收入,暴力掠夺他人合法财产才可定抢劫!!
此事要分开两部分看,前面一部分是违法性交易,后面一部分很显然是故意伤害喽!!
2006-5-9 22:20
phoenixdaizy
被人刺死别人是正当防卫,故意伤害。
2006-5-9 23:53
弓骑步
[quote]原帖由 [i]村里我最帅[/i] 于 2005-8-18 17:40 发表
那就是抢劫。
呼吁妓女早日合正式法化 [/quote]
漫画带点色情也不行,还妓女合法化?做梦罢你村长。:P
2006-5-10 01:13
天宫公主
天啊... 就为了三十块... 有病!
2006-5-10 01:28
phoenixdaizy
1)怎么知道是暗娼??
2)怎么知道不属于赠与性质。
2006-5-10 08:08
欧阳寒卿
嫖资,这咚咚属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应该就是故意伤害。
我还听说过一个更搞笑的案例。
一嫖客给付20块钱去嫖一小姐,完事后强迫该小姐将自己箱子里面的钱全部给他。那小姐拿出钱来,这嫖客看也没看,拿了就跑,回过神来一看,结果是一张10块的。按理来说,这小姐箱子里面的钱应该都是卖淫所得,不受保护。但总觉得有那么些不对劲。
2006-5-10 11:01
爱上三国的女人
:ph34r::ph34r:怎么二三十块就可以嫖了阿??:qoo+怎么这么贱卖。我还以为起码要三五百块一晚上呢。:q(+
2006-5-10 11:03
欧阳寒卿
是商品,都要看质量的嘛。
2006-5-10 11:08
爱上三国的女人
:ph34r::ph34r:总归还有个边际成本的八,也不至于劣质到不如茶坊里的一壶茶啊:q(+莫非是恶性竞争所致:blink:人不能这么活呀.........
2006-5-10 11:25
强哥
对小姐属于持刀威胁,对其父属于故意伤害,自己昏倒属于对方正当防卫!
2006-5-10 11:49
笑谈三国
回复
正当防卫啊!
[qq]569382652[/qq]
2006-5-10 11:49
欧阳寒卿
30块钱,一般来说,服务不用一个小时。
一个小时30块钱的话,至少比我现在的工资水平高。
2006-5-10 12:46
天火
抢劫罪不只是侵犯公民财产权,还侵犯了公民人身权,故抢劫罪可以成立
但就此岸来说,基本上会定性为双方斗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30块钱,太TMD便宜了,这种货色还要上,上了还不给钱,真烂
2006-5-10 12:48
西晋羊牯
应该判强奸和故意伤害。
2006-5-13 14:33
一般般
强奸??,不可能吧,又方自愿的。故意伤害是一定。
前半部分,算抢劫吗?那位给个定论?
2006-5-20 19:41
phoenixdaizy
[quote]原帖由 [i]爱上三国的女人[/i] 于 2006-5-10 11:08 发表
:ph34r::ph34r:总归还有个边际成本的八,也不至于劣质到不如茶坊里的一壶茶啊:q(+莫非是恶性竞争所致:blink:人不能这么活呀......... [/quote]
年纪大了,就不值钱了,嫩的值钱.
说到边际成本,假如一天接个上10-20个人,50元,也能解决生计问题.
问题是有的人需要黑社会,警察的保护,边际成本就大了。~
2006-5-20 19:44
phoenixdaizy
还有类似的问题吧,有人赌博输了以后抢劫,违法不???
我觉得即应该追究抢劫的罪名,也应该追究被害人赌博的罪名.
这和偷贪官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2006-5-21 13:06
NZIXRLE
不管判啥,估计这男的出来之后得换一个地方从头开始了:q```+
2006-5-22 21:09
一般般
[quote]原帖由 [i]NZIXRLE[/i] 于 2006-5-21 13:06 发表
不管判啥,估计这男的出来之后得换一个地方从头开始了:q```+ [/quote]
也不一定,这年月谁记得谁?
啊,好象跑题了,打住。
2006-8-2 10:39
飞将奉先
[quote]原帖由 [i]村里我最帅[/i] 于 2005-8-18 17:40 发表
那就是抢劫。
呼吁妓女早日合正式法化 [/quote]
这位大大厉害:qDD+
2006-8-8 10:20
春秋遗民
非法财产,确实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张某来说,嫖客是故意伤害,张某应该是正当防御吧。
其实说起来,小姐也不容易,也是凭“劳动”赚钱,从人权上来说应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否则,就是法律上的空缺,抢劫犯抢别人犯法,抢小姐的就不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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