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3 21:44
栀子飘飘
对于现代人来说,“法”似乎成为了一种常识,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法就占了其二——司法与立法。没有人怀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现实常常并不能令人如意,不过至少面对法律,众生的平等已经是现代文明社会里理性人的共同追求。
在中国法的观念向来淡薄,即使是三十年前的中国,人治高于法治的“常识”依然没有多少人敢于怀疑。虽说到了现在,这样的情况已经有了大的改观,不过法律意识天生营养不良的迹象依然处处可以有所发现。前几年的中央电视台制作一个法律节目,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电视台,却把对最高法院院长的防谈安排在了部长防谈录的最后。事实上即使是在中国,最高法院院长也是由人大投票产生的,也就是说它和由国家领导直接任命的部长们完全不是同一级别上的干部,假如一定要分级的话,最高法院院长是第二级别的干部,而部长却是第三级别的干部。司法独立的共识,即使是在中国,也是不容置疑的。没有司法的独立就没有司法的公正,这是另一个常识。
英国的丹宁勋爵在名为“通向正义之路”的演讲中曾经告诫人们现在所需要谨记的两个目标,“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一是务使其得被公正施行”。对于中国现存的法律体系来说,潜伏着的最大漏洞也许并不在于“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虽说前者是后者得到切实执行的根本。或许很多人并没有留意到,在现今的中国,人们对于法律公正的不信任危机已经不再是一个允许徐徐可图的个别社会现象了。当一个案子被诉诸法庭,没有人会相信,案子的首先评判标准是“正义公理”而非“钱权关系”,除非案子里的双方在钱权关系上面不分伯仲或者相距不大。
关于一个法律本身是否公正是否完备的讨论,常常会参夹许多形而上的思考,但是法律是否确切得以公正的执行,却完全是一个有目可睹的形而下实践。所以通常来说,法律的危机往往并不是从人们对于立法的不信任而开始的,常常会是司法的危机才引及了立法的危机,立法的危机又往往引爆社会的危机。自进入近代以来,历史上历次的社会革命,不管革命者对当局政治对当前社会组织是如何不满,说到底还是对法律的不满,这里的法律包括立法与司法。因为现代的社会组织是依靠法律才得以存在和维持的,法律便是社会组织的直接体现者。这和古代社会是有根本不同的,那时候一个国家与社会组织形式得以体现的根本往往是道德与伦理,这在古代处于皇权时代的中国尤为明显。但是自人文复兴以降,历经笛卡尔的重建哲学大厦,洛克与卢梭们的社会契约,到法国的启蒙运动,康德的理性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等等,经过诸多哲人们的努力,人类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唯理的年代,理性是每一个文明社会的最高追求。皇权崩塌,个人意识空前发展,市民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正式进入高速运行阶段,所有这一切都更为凸显法律的至高无上。法律是现代社会的根本,同时法律也是现代社会组织形式得以体现的唯一方式。人们对一个社会的不满,最直接就体现在对维持该社会组织的法律的不满。而对法律的不满,最先体现的又往往是对司法的不满。人们往往认为立法才是法律的根本,其实假如司法无法得以执行公正无法得以体现,再正义再完善的法律都是一纸空文。这恰恰暴露了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个短视——大小法律一个接一个被制定,但是没有多少人意识到中国司法的泛行政化是多么的严重。在这里就有了一个问题,司法的公正如何才能得以体现呢?答案听上去很简单,就是要求司法的独立。但是就这样一个看上去简单的事情,却往往会遭遇到意料不到的困难。
前一段时间出现过一个关于当年毛泽东下令对张子善刘青山两个贪污犯处以死刑的热门话题,当时的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是无期徒刑,但是毛泽东把它改为了死刑。有人提出怀疑,是不是杀错了。几乎所有参与讨论的人都围绕着能否只因为经济问题就处人死刑、某种程度上的钱是否可以与人的生命划上等号而各抒己见,但是没有人注意到另外一个或许重要性丝毫不亚于这个论点的细节:一个国家领导人只需大笔一挥,就推翻了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将无期改为了死刑。而且这还不属于暗箱操作范畴,是当着全国人的面改的,目的是表明政府对于打击贪污腐败的决心从而得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其实这就等于向所有人表了态:在中国,法院说了不算,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最高领导者一人手里。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当时的国情决定的,其实这种观念如此的普遍恰恰是后来之所以中国有了文化大革命的根本原因,十年的悲剧在这个大笔一挥的细节里就一览无遗。在国外,曾经出现过许多轰动一时的著名案例并引发了一个国家的大讨论。这些有关伦理与法律的争论体现了一种现代的精神:当伦理与法律产生了冲突,到底是该选择伦理还是该坚持法律?人们的焦虑在于:没有敢在作为现代社会根基的法律上试图打开一个缺口,缺口一开,社会根基的全线崩溃也并不只是杞人忧天而已。这些现代文明的悲剧在西方的影视里也多有体现,《黑暗中的舞者》,《雪地里的情人》,在诸多这类的电影里,没有人会希望主角被处死,但是最终主角全都无一例外的被处死了。这些人全都是现代社会为了维持法律至高无上地位而献上的祭品。
在当代的中国,法律的泛行政化操作是在作为社会根基的法律体系上开出的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道口子,法律的信任危机直接来源于司法的不能独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却是直接受命于政府的高层领导,换句话说正义与否的评判标准是由少数人的主观意愿与道德水准来决定的。权利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阿克顿爵士这句耳熟能详的名言在时刻提醒着人们:没有所谓的圣人,只有尽可能完善再完善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社会机制。法律既然是国家制定的,法院既然是政府成立的,那么作为领导法院的法官们当然得听命于国家领导——这似乎没有什么可以值得怀疑的。却不知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人民,政府之所以成立也是因为人民愿意它成立,国家与政府是位居于人民之下的而非相反。正因为人们对素来只要有可能便不会放过凌居于人民之上机会的国家权力不放心,所以才要制定法律的体系并且要求它不服从国家权力的体现者——政府,以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体现者,政府应该是与作为法律体现者的法院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而非隶属的关系。中国向来的观念里,行政与司法似乎就是一码事,却不知司法是判断者,而行政却是执行者,对于执行者来说,只有忠诚服从的义务,没有擅自更改的权力。
在西方,司法扮演的另外一个重要角色就是作为一个处于多数地位的人民与作为人民意志执行者的国家权力之间的一个缓冲地带。多数人的意志并非就一定代表了正义与真理,既然国家权力有可能凌居于人民之上,那么同样作为多数的人民也可能让国家权力违背正义而屈从,西方历史上最出名也是影响最大的两个死刑案例——苏格拉底与耶苏之死,都是典型多数人暴政的结果。当面对多数人非理性的一时狂热,作为多数人意志执行者的国家权力该如何选择呢?司法的独立在这里便再一次的进入视野。司法者不服从任何一个人为意志的领导,它且只且服从于唯一的一个主人,这个主人就是法律。当法官们依据现有法律对一个事件做出自己的理性正义判断后,任何一个意志再无法改变于它,这里的意志也包括人民的意志。除非是作为法律制定者的人民提出修改法律,但是修改法律并不是短时间内便能得以实现的一个行为。正因为这样,所以司法才能够得以实现它的缓冲功能,才能使得正义不会因为任何人的意念而有所偏移。
正因为司法如此重要,所以对于作为法律体现者的法院来说,法官职业化、标准化、素质化与道德化的建设,审判时的法官与陪审团制度的完善,以及对法官们是否忠诚于法律、是否能够不为任何外界因素所干扰而坚持自己理性判断的监督机制,所有这些就更是重中之重了。在司法完全独立的情况下,有时候对一个处于正义边缘的模糊案子的判决,就要直接取决于审判者的道德与良心了。在基斯洛夫斯基的电影《红》里面,法官即使只是忠实于法律而已,依然因为被判决的对象是自己的仇人而倍受良心的谴责最终辞职。这是一个曾经让我感慨的命题,不过这个话题的重心已经在伦理而不在法律,限于文章的篇幅,这里就不做进一步的探讨了。
2004-11-23 22:39
马岱
[quote]法律既然是国家制定的,法院既然是政府成立的,那么作为领导法院的法官们当然得听命于国家领导——这似乎没有什么可以值得怀疑的。却不知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人民,政府之所以成立也是因为人民愿意它成立,国家与政府是位居于人民之下的而非相反。[/quote]
这个问题好像混淆了一下,首先法院肯定不是政府成立的,中国的最高法院也是人大任命的,当然法院的财政等其他东西要受政府的节制,所以免不了受政府的影响,老外的法院拨款是由议会决定的。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这个说法也不大妥当,因为国家是个虚的概念,国家不是具体的一个实体。法律也应该是议会(人大)制定的。
2004-11-24 00:05
栀子飘飘
[quote]原帖由[i]马岱[/i]于2004-11-23, 22:39:55发表
这个问题好像混淆了一下,首先法院肯定不是政府成立的,中国的最高法院也是人大任命的,当然法院的财政等其他东西要受政府的节制,所以免不了受政府的影响,老外的法院拨款是由议会决定的。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这个说法也不大妥当,因为国家是个虚的概念,国家不是具体的一个实体。法律也应该是议会(人大)制定的。 [/quote]
法院是政府成立的的确是混淆了,没办法,受中国的实际情况与惯常逻辑影响太深,敲字时一不小心没让大脑过过滤,就会按照自己早年的直觉思维把人大当成了政府部门。(我直到进大学都没想通,人大委员会怎么就不是政府机构了)。事实上即使是官方,假如不是涉及政治上的正式表态,也一向默认人大委员长就是政府官员,在大部分中国人的常识里(实际上也是事实),国家与政府一向是你我不分的。我相信对于大部分中国人来说,没有多少人会以为温家宝才是政府首领,而不是胡锦涛。
不过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这句话我认为没有混淆,不论是中国的人大还是西方的议会,都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都是国家的一部分具体体现。既然是国家机构,那么那么说国家制定了法律,我觉得是没有歧义的。
2004-12-23 02:39
剑气飞扬
在中国,阻碍司法独立的最大障碍就是党委!中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党委在各级部门的权限以及作用。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以及监督机关。而事实上,除了在中央,人大在地方上并没有很好的执行监督作用,反而成为一些干部退居二线的一个地方。真正行使监督权力的是各级党委。而法院里的法官们和领导们,又恰好是党员,被法院党委以及地方党委所领导,这样的情况下,司法独立,从何说起!而法院里的书记员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收,证实了法院在实际上是政府一个机关的基本事实
2004-12-23 10:05
mf48
[quote]原帖由[i]剑气飞扬[/i]于2004-12-23, 2:39:13发表
在中国,阻碍司法独立的最大障碍就是党委!中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党委在各级部门的权限以及作用。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以及监督机关。而事实上,除了在中央,人大在地方上并没有很好的执行监督作用,反而成为一些干部退居二线的一个地方。真正行使监督权力的是各级党委。而法院里的法官们和领导们,又恰好是党员,被法院党委以及地方党委所领导,这样的情况下,司法独立,从何说起!而法院里的书记员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收,证实了法院在实际上是政府一个机关的基本事实 [/quote]
中国本来就是“党”领导的。
2004-12-23 11:13
zzkk
最奇怪的机关就是政法委,实在搞不懂这个部门到底是干什么的
2004-12-23 11:18
q42474112
政法委就是公检法一条龙服务
2004-12-23 12:37
白木
政法尾是党委的一个下级机构,一般有一个同级党委的副书记(在中央是政治局常委罗干)兼任政法尾书记,统令公检法司四大和法律有关的部门.那叫一个威风
2004-12-23 13:34
幽浪
首先要明确一点:中国在形式上的国家机构是符合所谓的“三权分立”的。这个早有人评说过。想想,周恩来当时做为国家机构主要设计者。他去的地方是法国,要是他流学去了英美,估计中国法律就是海洋法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国 务 院:行政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至于排头、排尾的理解也甚为肤浅。不是有压轴戏一说吗?我现在把人民法院排第一了。人大放最后能意味着他们有级别差吗?
2004-12-23 13:45
幽浪
1、现在法院牟求的是[color=red]财政独立,[/color]而不是[color=red]行政独立[/color]。
2、对中国的[color=red]法系选择[/color]优劣的评说甚多。国家早就在开始对[color=red]“审判案例”[/color]进行修订整理。
3、人民的[color=red]法治素质[/color]是中国治法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比如,[color=red]不顾事实主观判断[/color]的问题在中国体现的非常严重和突出。
4、明年五月[color=red]“人民陪审员”[/color]上岗,如果他们用这样的方法进行[color=red]“陪审”[/color],不寒而栗。
6、司法制度的建设完善是一个[color=red]过程[/color]不是一个[color=red]结果[/color]。
7、其他一些国家的“司法”独立性大体是优秀的。但是,也并不是不受干扰。好法官,正义感的故事的说明,更多是[color=red]宣传[/color]。
2005-2-14 05:26
眞田信繁
周树人这个小角色居然状告司法部长章士钊成功,这时显示出公平
2005-2-14 20:05
涧蓬
[quote]原帖由[i]幽浪[/i]于2004-12-23, 13:34:11发表
首先要明确一点:中国在形式上的国家机构是符合所谓的“三权分立”的。这个早有人评说过。想想,周恩来当时做为国家机构主要设计者。他去的地方是法国,要是他流学去了英美,估计中国法律就是海洋法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国 务 院:行政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至于排头、排尾的理解也甚为肤浅。不是有压轴戏一说吗?我现在把人民法院排第一了。人大放最后能意味着他们有级别差吗? [/quote]
邓小平说过一句“我们不能搞西方的三权分立”……
人大、政府、法院只是具有三权的职能,而并没有分立,哪怕形式上的分立也没有。
人大可是“最高权力机关”,职能可不仅限于立法。不是还有人鼓吹“个案监督”吗?
政府则控制着法院的财政大权,法院怎么可能分立呢?
至于观念上的问题,就更不用说了。楼主提到的两院院长参加“部长访谈”,已经是众人皆知的笑话了(这个笑话有点冷~)
2005-2-15 16:54
193991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限制,没有受到限制的权力将被滥用至极限。
三权分立,不能只分权,不分立;也不能只分立,不分权。三权分立无论是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表现”,但对中国来说,确实是需要的。因为中国长期以来就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权力的自大与无约束;党权盲目至上;党章高于国家《宪法》…………,这些哪一个没有成为我们国家的笑柄?
不要以为我国真的有的监督的存在。理论上是上级监督下级,纪委监督党委?那走到上面看看?谁能监督最上层的人?国家主席,党的总书记有谁在监督,又有谁能监督?上至国家领导层,下至地方领导层,在现实中都处于没有受到监督的状况,也正是因为于此,政府在很多情况下才得以无法无天。从而公民权力没有得到有效保证,国家法律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也许三权分立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但我想至少对于国家和政府,有约束总比没有约束好;约束大一点,总比约束小一点来说,对老百性更有好处。
2005-2-15 18:39
ltsitm
西方和东方不同,西方人信奉性恶论,所以建立制度的前提是防范大多数人的罪恶因而对政府一直予以监控,而东方信奉性善论,所以建立制度的前提是发扬“贤人”的作用,因而对政府一直缺乏监控,不过现在看来西方制度显然较为合理
2005-2-15 20:22
粗犷一猛男
西方人认为性本恶吗?谁说的?
2005-2-16 11:36
涧蓬
三权分立除了权力分立之外,更重要的是权力制衡,权力之间互相约束,“以野心对抗野心”(这好像是麦迪逊说的,他是美国宪法的执笔者)。
西方文化中的人性本恶观念和宗教有关。耶教认为自亚当夏娃违背上帝的意旨偷吃禁果,人类就背负了“原罪”——也就是说,作为一个人,本身就是有罪的。这个观念引发了后来人性本恶的思想。具体阐述人性本恶的有很多了,比如霍布斯之类。
2005-2-16 13:44
193991
[quote]原帖由[i]涧蓬[/i]于2005-02-16, 11:36:10发表
西方文化中的人性本恶观念和宗教有关。耶教认为自亚当夏娃违背上帝的意旨偷吃禁果,人类就背负了“原罪”——也就是说,作为一个人,本身就是有罪的。这个观念引发了后来人性本恶的思想。具体阐述人性本恶的有很多了,比如霍布斯之类。 [/quote]
好像西方的性本恶论的确来自于宗教。
2005-5-23 22:02
弗莱朔德
[quote]原帖由[i]mf48[/i]于2004-12-23, 10:05:29发表
中国本来就是“党”领导的。 [/quote]
这就是中国最大的优点,也是中国最大的弊端!
2005-5-24 10:45
superzz_0
集权有好处也有坏处,这是肯定的.
同样民主也一样
2005-5-24 11:29
占卜者艾玛
[color=violet]西方三权分离制已久.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互相独立而且是互相牵制的.而且宪法致高无上,任何机构不可挑战宪法的权威.这保证了三权分立的实行.
而中国是理论上的三权分立,实际运作上是达不到分立的.在中国的三权机构中,
都有党委机关的影子而且他们在其中的作用十分巨大影响力很强,这就导致了中国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有共同的一个利益集团,相互之间的利益共同点很多.
行政,立法机关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中国的很多司法不公的问题是行政部门直接施加影响给司法部门而导致的.
还有一个暗门,那就是中国的法律经常受到舆论的导向.以广大人民群众的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很大,而行政部门是有充分实力可以对舆论进行控制和导向的.
这些是中国司法不能独立的几大原因之一.[/color][img]http://bbsface.enorth.com.cn:8000/ico/53.gif[/img]
2005-6-19 22:15
朝天椒
“党指挥枪”恐怕也是如此吧。
2005-6-19 22:18
朝天椒
[quote]原帖由[i]盘尼西林[/i]于2005-05-24, 11:29:15发表
[color=violet]西方三权分离制已久.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互相独立而且是互相牵制的.而且宪法致高无上,任何机构不可挑战宪法的权威.这保证了三权分立的实行.
而中国是理论上的三权分立,实际运作上是达不到分立的.在中国的三权机构中,
都有党委机关的影子而且他们在其中的作用十分巨大影响力很强,这就导致了中国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有共同的一个利益集团,相互之间的利益共同点很多.
行政,立法机关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中国的很多司法不公的问题是行政部门直接施加影响给司法部门而导致的.
还有一个暗门,那就是中国的法律经常受到舆论的导向.以广大人民群众的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很大,而行政部门是有充分实力可以对舆论进行控制和导向的.
这些是中国司法不能独立的几大原因之一.[/color][img]http://bbsface.enorth.com.cn:8000/ico/53.gif[/img] [/quote]
这个也可以说明“有中国特色的”一词的涵义。
2005-6-20 08:32
Phil
西方宗教观念认为人性本恶是真的,但是我看和三权分立没什么直接联系,因为三权分立,正是西方社会中宗教成分逐渐退去的年代出现的思想......
2005-6-20 08:46
占卜者艾玛
所谓中国特色以前是在为自己的迷茫找借口.其实自己是在摸石头
过河,自己也不知道下一步会怎么样,借着中国特色来蒙人...
现在的中国特色似乎是要把说不通的东西给说通了,错的说对了...
中国特色究竟是什么,我想他们自己也不知道...
2005-9-23 12:22
飘香剑雨
在中国要实现司法的独立谈何容易,也可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本来就是党领导一切。
2005-11-29 01:00
Mrsmile
[quote]原帖由[i]幽浪[/i]于2004-12-23, 13:34:11发表
首先要明确一点:中国在形式上的国家机构是符合所谓的“三权分立”的。这个早有人评说过。想想,周恩来当时做为国家机构主要设计者。他去的地方是法国,要是他流学去了英美,估计中国法律就是海洋法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国 务 院:行政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至于排头、排尾的理解也甚为肤浅。不是有压轴戏一说吗?我现在把人民法院排第一了。人大放最后能意味着他们有级别差吗? [/quote]
中国的政体主要模仿的是前苏联,和法国区别巨大。而且形式上也不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意思是三权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互不干涉。但是中国的立法机构是最高权力机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全部由立法权行使主体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并被它监督,这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是本质不同的。
2006-2-20 23:14
克朗
文章写的不错,不过可能碍于对于内地社会状态认识的缺乏
所以比较无法产生感触吧
基本上来说
为了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财务方面应该受到国家的制度性保障
也就是司法预算的不受干预性
另外一方面要特别进行讨论的
可能是关于司法的审级制度上的瑕疵问题
没记错的话
内地似乎是三级二审
只能对当事人不服的判决进行一次的上诉
先不论可能有侵害人民对于自身诉讼权
但就各省独立的高等,中级,初期等法院
里面似乎有个法官组成的审查组织
这方面似乎存在着一个特别权力结构
当然,还有既判例的使用
学说见解上的纷争等
最高法院的业务工作受到法律的限制
因为审级制度采用二审制
所以最高法院对于很多的问题可能无法有效的进行解释
当然,这似乎也反映出了内地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
2006-2-27 20:06
stopisneo
楼上的别胡说八道了。
只有二审制度,最高法院就无法进行有效解释的说法,没有根据没有逻辑。
扯几把胡勒阿?
2006-2-27 20:12
平生最爱周公瑾
[quote]原帖由[i]superzz_0[/i]于2005-05-24, 10:45:10发表
集权有好处也有坏处,这是肯定的.
同样民主也一样 [/quote]
话是这么说,但貌似现在太过集权不利于中国经济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
2006-2-27 20:15
平生最爱周公瑾
我一向提倡的是,中国可以先不急着走民主选举,也不必急着搞言论集会自由,起码也要先做到政府与人民代表大会分离,在人大当代表就是他的职业,他平时的任务就是去搜集和百姓自身利益相关的事,然后在开会时讨论解决,就不要再在政府里干工作了。同样,在政府混的也就好好混,别每年还得跑出去开人大了。
2006-2-27 20:46
疯猫
司法独立了,"法"和法官又有谁来监督呢?
比如美国的最高法院法官,就是终身制,这是不可能不存在弊端的.
一切都"法"说了算,"法"至高无上,而法是要人来执行的,那么执行"法"的人也就等价于至高无上了(最高法官不就等于皇帝了?).
问题的根本不在于司法是否独立,而在于监督机制.
司法不能彻底独立,理想结果是受人大(议会)的监督,直接对人大负责.
中国"法"的问题,不在于司法是否独立,[color=red]而在于最高权力并没有全部的实实在在的落实到人大[/color].现在的情况是人大只做到了负责立法,并且在立法过程中也存在很大的"干扰".从制度上看,法院是对人大负责的,但实际情况不完全是.
2006-2-27 20:53
平生最爱周公瑾
而在于最高权力并没有全部的实实在在的落实到人大.
=====================================
其实落在哪都一样,人大的还不是那帮政府的?
2006-2-27 20:55
疯猫
[quote]原帖由[i]平生最爱周公瑾[/i]于2006-02-27, 20:53:59发表
而在于最高权力并没有全部的实实在在的落实到人大.
=====================================
其实落在哪都一样,人大的还不是那帮政府的? [/quote]
你说这话就没希望了.
不论采取什么政治形式,都是白费.
按制度上来说,政府也是要对人大负责的.比如人大年年要考核政府报告,审议财经等等.
但实际上,很多都在走形式.
2006-2-27 20:59
平生最爱周公瑾
[quote]原帖由[i]疯猫[/i]于2006-02-27, 20:55:29发表
[quote]原帖由[i]平生最爱周公瑾[/i]于2006-02-27, 20:53:59发表
而在于最高权力并没有全部的实实在在的落实到人大.
=====================================
其实落在哪都一样,人大的还不是那帮政府的? [/quote]
你说这话就没希望了.
不论采取什么政治形式,都是白费.
按制度上来说,政府也是要对人大负责的.比如人大年年要考核政府报告,审议财经等等.
但实际上,很多都在走形式. [/quote]
关键是从政治上看,没有任何形式的力量能够威胁到共产党的统治,就算权力落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手上,那也只相当于从既得利益集团的左手换到右手一样,还是形式的………………
2006-2-27 21:00
疯猫
[quote]原帖由[i]平生最爱周公瑾[/i]于2006-02-27, 20:59:23发表
[quote]原帖由[i]疯猫[/i]于2006-02-27, 20:55:29发表
[quote]原帖由[i]平生最爱周公瑾[/i]于2006-02-27, 20:53:59发表
而在于最高权力并没有全部的实实在在的落实到人大.
=====================================
其实落在哪都一样,人大的还不是那帮政府的? [/quote]
你说这话就没希望了.
不论采取什么政治形式,都是白费.
按制度上来说,政府也是要对人大负责的.比如人大年年要考核政府报告,审议财经等等.
但实际上,很多都在走形式. [/quote]
关键是从政治上看,没有任何形式的力量能够威胁到共产党的统治,就算权力落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手上,那也只相当于从既得利益集团的左手换到右手一样,还是形式的……………… [/quote]
如果"既得利益集团"真的是代表大多数人民,也未尝不可.
任何的好的政治形式,都应该保障和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也是法律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2006-2-28 16:04
克朗
stopisneo半瓶水还麻烦请别随便称人"胡说八道"方是
最高法院的解释权本身并不包含在审级制度里面
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解释权通常是作为判决定献后的救济途径使用!
另外,周公仅兄说的我也颇为赞成
开放民主或是司法的完全独立
必须建立在人民拥有相对应的法律素养与民主价值
但是,社会大众的想法不是单靠一两个法律命令或是几此宣导就有效果的
必须靠长时间由教育等方向逐渐的建立人民的法治思想
这样司法的独立性才能真正的被人民信赖
2006-2-28 18:09
stopisneo
[quote]原帖由[i]克朗[/i]于2006-02-28, 16:04:40发表
stopisneo半瓶水还麻烦请别随便称人"胡说八道"方是
最高法院的解释权本身并不包含在审级制度里面
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解释权通常是作为判决定献后的救济途径使用!
另外,周公仅兄说的我也颇为赞成
开放民主或是司法的完全独立
必须建立在人民拥有相对应的法律素养与民主价值
但是,社会大众的想法不是单靠一两个法律命令或是几此宣导就有效果的
必须靠长时间由教育等方向逐渐的建立人民的法治思想
这样司法的独立性才能真正的被人民信赖 [/quote]
你个**,就别在这里现了!
解释权到底是什么东西?你搞清楚了没有?
什么叫不包括在审级制度里?
司法解释不被包括在审级程序中倒也勉强算人话。
司法解释,,居然成了救济途径????你知道什么是救济么?
请举出任何一个案子,司法解释权是作为一种救济途径出现的。。。
本来还以为你懂点,现在看来,你就整个是,,,**。
2006-2-28 21:29
克朗
我知道内地对于最高法院所使用的解释权与台湾有不小的差异
不过或许所使用的法律制度有差,导致你我认定有所差别
还有,你的法力强不强我不清楚
但作为一法律人确目空一切令人可悲
如果真想与我进行学术讨论我是非常欢迎
口气上要再多注意点!
2006-2-28 21:59
马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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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词语已编辑。
2006-3-1 00:11
stopisneo
没有什么口气注意不注意的问题。
你那些什么台湾是实际国家,而无名的说法,是象好好来讨论法律问题的么?
国家的4要素,第一条是土地,你居然都能够蒙混,说中华民国有自己的领土,从这个说,你就不尊重法律。
的确,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法律相对很强,也是大陆地区应该学习的。但是,你要靠着讨论法律的手段来宣传两国论,那别怪我把你当**骂。
还是希望你能贴点不会伤害双方感情的论题到这里来。讨论也好,指教我们也好,这都是受欢迎的。
2006-3-1 01:09
克朗
在这与我讨论台湾是否作为个国家有两个缺点
1.偏离主题
2.非该论坛所乐见
只能说stopisneo你实在很喜欢说我透过学术之名宣扬台独云云
学法律自然就知道符合要件才成立的问题
4个要件1个不成立的结果是?
当然就是不成立对吧?
我也根本没说什么实际上或是有实无名云云,还不都你在纳说
如果你是我也会很无奈吧?
很高兴你注意到民商法的问题
不过无论在行政,宪制性规定,诉讼程序法等,都似乎有点不及!
至少你就没看懂我论文的重点
大陆法系的解释权
指的是什么?
内地似乎是归类到人大去了
不过以德国这个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
议会对于法律并没有解释权
解释权是在联邦最高法院手上
台湾是独立出来弄个大法官会议
无论如何,解释权都非审级制度的一环,而是人民对终局判决不服时提起的救济
内地似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至于司法解释,则是法官对于审理案件时对于法律的解释问题
此种解释通常会藉由"判例"等出现在学术界与实务界中
但这是审级制度下的产物
英美法系是把解释权放在联邦最高法院中
纳入了审级制度里面
之前我没注意到原来解释权,司法解释两地有着几乎不同的意义
所以我也看不懂你在说什么
真麻烦,想好好讨论还老被人扣冒
还是被些程度不怎样的人扣,更闷
2006-3-1 15:09
stopisneo
人大解释是立法解释。
但是,问题是,你说两审三级的审级制度,最高法院无法作出有效的解释。实在不明白,你说的有效是什么意思?
是不是说,你认为,不是最高法院自审的案子。最高法院,就无法对涉案条文作出解释?
然后,又得出了内地法律人员的缺乏的结论?
这从因到果的过程中有联系么?有逻辑么?
至于你宣传两国论的问题,你既然态度这么好,那我相信你是无心的。
2006-3-2 16:38
马腾
楼上几位在探讨法律?
看看这个案例怎么样[url=http://www.shiye007.com/ReadNews.asp?NewsID=696]http://www.shiye007.com/ReadNews.asp?NewsID=696[/url]
[url=http://www.shiye007.com/ReadNews.asp?NewsID=695]http://www.shiye007.com/ReadNews.asp?NewsID=695[/url]
2006-4-26 15:40
南宫锦
[quote]原帖由 [i]马岱[/i] 于 2004-11-23 22:39 发表
这个问题好像混淆了一下,首先法院肯定不是政府成立的,中国的最高法院也是人大任命的,当然法院的财政等其他东西要受政府的节制,所以免不了受政府的影响,老外的法院拨款是由议会决定的。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 ... [/quote]
深然之。
2006-4-26 15:51
南宫锦
中国的制度,理论上是很完善的,但看看实际的操作就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了。
宪法规定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大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要忘了更重要的话,人大是要坚持党的领导的。人大的制定的法律是体现党的意志。而党领导国家,主要是通过政府运作完成的,那么事实上政府就成了最有权利的机构,法院、检察院形式上是跟同级政府平等的,但是命脉把握在政府手里,就不要妄想去”独立“了。
当然,这可能是国家政策一个阶段的现象,现在执政党不是提倡建立”法治“国家么,我等平民百姓只能期待党的政策的完善,因为,国家是党在领导。
除了等待,还是等待,只有等待。
2007-10-24 10:36
Qzbqmz
[quote]原帖由 <i>马腾</i> 于 2006-3-2 16:38 发表<br />
楼上几位在探讨法律?<br />
<br />
看看这个案例怎么样<a href="http://www.shiye007.com/ReadNews.asp?NewsID=696" target="_blank">http://www.shiye007.com/ReadNews.asp?NewsID=696</a><br />
<br />
<a href="http://www.shiye007.com/ReadNews.asp?NewsID=695" target="_blank">http://www.shiye007.com/ReadNews.asp?NewsID=695</a> [/quote]<br />
从你给的第二个案子的网址上来得照片。“原告”居然叫acc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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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理论上的国家结构更接近于英国的结构,
英国:国会-拥有最高权利-不受宪法和王权约束/政府-行政权-向国会负责/法院-司法权-向国会负责/君主-国家元首-没事干
中国:人大-拥有最高权利-受宪法约束(?) /政府-行政权-向人大负责/法院-司法权-向人大负责/主席-国家元首-想干么干么
美国(宪法主权):国会-立法权-受宪法约束 /政府-行政权-受宪法约束/法院-司法权-受宪法约束/总统-国家元首-小心被弹劾
中国的理论结构绝对不是三权分立(英国的也不叫三权分立)。人大之下管辖着法院,检察院,政府和中央军委(注意,不是中共中央的军委),而主席只是元首,向人大负责,不是政府首脑,但同时可以是中央军委主席,三军最高统帅。(这里不谈党的一切组织,原则)
中国的司法独立的确受制于党组织。其实单从理论结构来讲,中国的权利构架跟欧洲绝大部分国家的构架是一样的。
唉,心酸的现实~~~!
在中国说司法独立没有意义。
一切法律来源于宪法吧?!法院的权利来源于宪法吧?!宪法里有四项基本原则吧?!,四项基本原则的第三条是什么?!
2011-12-7 07:29
五袋石果
中国在宪法规定中并不是三权分立的。要知道,人大最主要的身份,既不是立法机构,也不是监督机构,它是权力机关!是领导机关。国家主席,国务院,法院,检察院,中央军委,这5套班子都是由人大产生,受人大领导,是人大的下级机构。人大的第二个职能,才是立法。至于说监督,那就是废话了,哪个上级机构,不负责监督下级的?从法律上讲,我国是议会独裁制。人大代表人民掌握所有权力。
只有美国才是三权分立,英法德日之类都不是。
回31楼,在法制国家,最高法院,那确实是至高无上的,比如美国,联邦法院可以以违宪为理由,裁定总统签署的法令和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那个法院干这种事情不止一次了。但它却不能类比于皇帝,因为,法院行使权力必须是被动的,政府则是主动的。
2012-10-8 09:15
caojinke
最近翻出来好多04年的精华帖,让我想起昨天看的一个笑话,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没上过法学院,是合肥师范历史系毕业的,本科学历。。。。
2012-10-8 09:48
无双方天戟
回复 #47 五袋石果 的帖子
同意,初中时课本书上也说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简单明了。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无双方天戟 于 2012-10-8 09:50 编辑 [/i]][/color]
2012-10-8 11:38
KYOKO
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岂非更简单明了:hz1026:
2012-10-8 12:25
巴卡斯博士
美国所谓三权分立,也都是忽悠大家的。
如果你真信,你就上当了。
最近有调查表明,美国的国会议员们对于金融危机有“免疫”力
为什么呢?因为它们早就是后台老板的代言人。
它们早就知道金融政策方向。
所以大家不要被美国所谓三权分立骗了。
2012-10-8 12:36
luke19821001
还以为是有内容的新帖子,特意进来看看,结果是挖坟
2012-10-8 12:52
五袋石果
[quote]原帖由 [i]KYOKO[/i] 于 2012-10-8 11:38 发表
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岂非更简单明了:hz1026: [/quote]
这个就不算简单明了了。因为“人民”这个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是个含义很模糊的词。简单明了的首要条件是必须有明确的定义。
“人大代表”至少还有个大体的框架,有个概念。虽然我们都不被允许知道那些代表我们的代表们是怎样产生的,但至少我们确认那都是中国人(现在好像也不能完全确认了)。而“中国人民”这个词则完全的没有概念,你不知道什么人会成为“中国人民”,也不知道曾经的“中国人民”在什么时候会被取消资格。国家主席应该是中国人民了吧,但一夜之间他就不是中国人民了,而是成了叛徒内奸工贼。党的总书记应该是人民吧,但他分裂党中央了,不是人民了。政治局委员、总督渝府、总督上海、总督北平之类的算人民吧?忽然间就又不是了。
其实说白了,“人民”这个词他是有定义的,只不过是循环定义。谁是人民呢?掌握一切权力的那个人就是人民。为什么他掌握一切权力呢?因为他是人民,所以他掌握一切权力。因为掌权,所以是人民。因为是人民,所以掌权。这个论证方法,和设计师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证方法一样,都是循环论证的强盗逻辑。这种论证方法指向的实际逻辑是,谁拳头大,谁就是人民,谁就是真理。
2012-10-8 13:26
KYOKO
回复 #53 五袋石果 的帖子
要的就是这个效果啊。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乃就知道的太多了:hz1017:
2012-10-8 13:58
巴卡斯博士
很简单,人性问题是不可能用制度来解决的。
如果有人觉得搞一个制度,可以解决人的贪欲。
我可以告诉他肯定失败,历史上的所有悲剧都源于此。
2012-10-8 14:09
zhwenh_0421
制度与人
在狱中,我看过一本书,里面有一句西方谚语,印象很深刻:“如果法官站在了检察官一面,这时,只有上帝才能做辩护人”,此话,送给中国所有的律师,以及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
——李庄(2012年10月7日)
PS:
马英九指出,要维护司法独立,做“总统”的人不能跟民众讲“抓起来”,绝对要冷静,再伟大的官员碰到司法都要低头,否则就不是法治社会。
:hz1061:
2012-10-8 15:52
五袋石果
这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什么司法独立。有人说美国是司法独立,但其实美国是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立法、司法、行政三方的每一方都受另外两方制约。
建设法制社会不在于搞什么“司法独立”的伪命题,要做的是,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任何人都认可法律,“国内的一切问题最终都归结为法律问题”。
2012-10-8 15:55
axeaxe
回复 #53 五袋石果 的帖子
这段解说挺有说服力
2012-10-8 15:56
KYOKO
回复 #58 五袋石果 的帖子
不知道西方有木有民族政策的,一出生的法律法规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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