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6 16:54
先知之城
论死刑的不可废除
——法学导论课期中发言提纲
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论语•子路》
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
——《新约•雅各书》
我们的法律的基本价值在于体现秩序、公平和自由,这是彼得•斯坦与约翰•香德两位伟大法学家提出的,并获得许多学者和公众的认可。我们使用的《法学概论》教材认为,在法的诸多价值中,秩序、利益和正义是更基本的价值。无论哪一家学者,都承认正义或公正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如果丧失了正义,法就丧失了灵魂,沦为“恶法”,成为仅仅在形式上合法的行尸走肉。
我们必须相信正义,并在法律中体现正义,在执法过程中贯彻正义。正义不仅仅是某种停留在纸上的、冠冕堂皇的道德律令,而且必须得到不可抗拒的实施。无法兑现的正义不是正义,我们既不能满足于“精神上的赏善罚恶”,也不能满足于“历史的公正评价”。法律是这个世界的东西,不是天堂或另一个世界的东西,因此它必须保证正义在这个世界兑现,在现实生活中兑现,在现在兑现。死刑就是正义兑现的一种重要方式。无论是以“宽容”“仁慈”做借口,还是以“对生命的尊重”做借口,都不能取消死刑这种正义的兑现方式。死刑的范围、方式固然可以商榷,但死刑的取消是绝对不可接受的,除非我们盼望正义的银行破产。正义的银行一旦破产,人类就会丧失希望,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会堕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死刑的真正意义绝不在于“杀一儆百”的威慑力,而在于正义的报复。正如《新约•启示录》中的名言:“赏罚在我,我必报应。那些洗净自己衣服的人有福了!”肯尼迪总统也曾说:“我们做某些事情,不是因为我们能从中获得利益,不是因为我们寻求他们的选票,而是因为这是正确的。”在中国维护死刑的人,往往从功利角度为死刑辩护,认为死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有强大的威慑力,因此不可废除,这实在过于片面。难道死刑的价值仅仅在于威慑力吗?仅仅在于实用主义吗?沿着这个思路走下去,就会推出我们的一切法都是实用的,只是为了达到某种功利的目标,至于法律背后的信仰、原则、价值观是可以不考虑的。这种实用主义的观念是非常危险的,如果采用这种观点,我们的立法者就可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随心所欲地将法律改变成自己希望的样子,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将毫无保障。我虽然赞成死刑,但我坚决反对从实用主义角度理解死刑。死刑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它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正义原则,而不在于什么威慑力。
什么是正义或公义?按照《旧约》的说法,正义就是“按照各人的行为报应他们”。任何有理智的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些严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触犯人类社会基本原则的人,理应受到最严厉的制裁。在历史上,死刑的范围有大有小,但各个民族都承认,一些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故意伤害或强奸,是应该处以死刑的。当然,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和西方有很大区别,古代中国法律规定“杀人偿命”,是因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古代犹太法律规定“杀人偿命”,则是为了“遵守上帝的律法”,也就是遵守一种至高无上的普世的原则。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如果杀人者没有引起民愤,是不是就可以不杀呢?古犹太法律则把民意置于上帝之下,上帝代表着绝对正义,不能因为人的感情而破坏这种正义。在死刑问题上,我赞成《圣经》中体现的观点,即死刑不是要给感情一个说法,而是要给正义一个说法。
反对死刑者,往往坚持“死刑是残酷的”“死刑反人道”,甚至高呼“人是不可杀的”等等。我认为,死刑的适用范围、审判程序和执行方式可以适当调整,但绝不能废除死刑。西方基督教认为上帝的圣父、圣子、圣灵三个位格分别代表着公义、智慧和爱,必须以智慧把公义和爱结合起来;中国的《论语》也提到“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主张“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也是公义和爱的结合。认为死刑反人道,是从博爱、同情、怜悯的角度看问题,但这并不能作为抵消、否定正义的借口。如果我们以废除死刑来体现我们对被判死刑者的同情,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体现对被害者、被害者亲属的同情?我们应该如何体现对那些受到犯罪威胁甚至死亡威胁的守法公民的同情?如果坚持“以德报怨”的原则,必然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结局,人们在内心深处会丧失对正义的信仰。正如耶稣所说:“你里面的光若黑了,那黑暗是何等大呢?”(《新约•马太福音》)孔子耶曾经毫不留情地批判那些对任何丑恶现象都姑息宽容的“乡愿”,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乡愿,德之贼也。”(《论语•阳货》)不分是非、无原则的一味宽容,是对人类精神的最大侮辱,这不是爱,不是同情,而是残害。
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共处决了二十多名罪恶深重的法西斯战犯,是人类历史上一次伟大的正义审判。法西斯反人类、反公理的滔天罪行得到了彻底的揭露和惩罚,正义的报复得到了充分体现。如果没有死刑,没有将首恶送上绞刑架,那么正义能够得到充分伸张吗?这已经不是简单的平民愤问题,而涉及到人类尊严的问题,让肆意屠杀自己同类、肆意践踏人类社会基本准则的人逍遥法外,人类就谈不上尊严,就与禽兽没有本质的区别。审判战犯是如此,审判其他严重刑事犯也是如此。某些严重玷污人类尊严的人,必须采用极端方式剥夺其生命,否则人类的尊严就受到了两次玷污。所谓“人是不可杀的”的说法,是极端片面的,人有思想、有感情、有行为能力,人如果不控制自己的行为,破坏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原则,为什么就不可杀?人之所以和其他动物区分开来,无非因为人是一种社会动物,社会动物就有社会动物的原则。有人说,“人类社会基本原则”太虚无飘渺,不能以此为理由剥夺人的生命,因为人类社会实在没有什么公认的基本原则。我无法详细阐述这个“人类社会基本原则”,但我认为这种原则绝对是存在的,如人类社会都公认,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人不能无故伤害自己的同类,等等。社会会变化,但某些原则是不变的。不应该认为社会变化了,就认为死刑的废除是必然的。
当然,死刑是一种必须极端慎重使用的刑罚,死刑是不可逆的,这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当然应该受到严格限制。中国的死刑适用范围太广,许多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与其说是体现公义,不如说是体现功利。为了解决社会治安和贪污腐败问题而滥用死刑,我也是非常反对的,这恰恰会取消死刑的正义性。死刑应该只适用于那些损害了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故意伤害和强奸等等。死刑的审判程序必须慎之又慎,范围绝不能扩大,执行方式应该遵循人道的原则,正义的报复应该以一种同情的方式来执行。正因为死刑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体现着法律的正义,我们才不能不谨慎地限制死刑。反对废除死刑,绝不意味着赞成对死刑的滥用。
2004-11-6 17:05
吕布貂蝉
偶还以为要恢复以前的一些刑罚~~~
死刑还不够厉害~~
2004-11-7 09:53
马岱
目前中国的国情来看,死刑还是有必要的,现在的犯罪很猖狂。
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主要是死刑没有了挽救的余地,一旦错判,无法挽回。但我认为这是审判制度的问题,应该从完善审判制度方面去考虑,而不是简单地废除死刑。就象中国禁止枪械,但还是有枪杀案。
2004-11-7 10:06
桓大司马
建议恢复凌迟、车裂、腰斩、活剥、天灯、肉刑等,以儆贪官污吏
2004-11-7 10:19
无知者
楼主的苦心白费了。看来很多人不习惯从道义论的角度看问题,而习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问题。
有多少人杀人之前考虑的是会不会判死刑?有多少人会觉得杀了人只要不判死刑就是赚?很多人是一时性起杀人的,根本没有时间考虑,如果真能考虑后果的话,他们考虑的也是会不会被抓住。如果他认为抓不住,死刑对他们就没有威慑力。如果认为会被抓住,在大多数情况下,有谁会觉得杀一个人判二十年是合算的买卖?
2004-11-7 10:20
夏侯敦的妹妹
太 恐怖了吧 那样又会有某个国家说我国没有人权地
2004-11-7 13:20
superzz_0
因各国情况而异嘛,中国现在社会这么乱,死刑还是需要的。欧洲小国当然不需要这个
2004-11-7 14:06
马岱
支持废除死刑的是那些官僚,最近老有言论说经济犯罪不该判死刑,那不是明摆着吗,为贪污腐败解除后路。
2004-11-7 16:20
superzz_0
现在真正贪污的大官员连罪都不治,不要说。。。。。。。。。
2004-11-11 15:21
先知之城
其实国内总是从功利主义角度理解死刑,这样太片面了。死刑有它强调正义、强调尊重人的自主性的一面。
2004-11-13 12:22
marketing
我认为死刑是对自身所做所为要付出的代价,对无辜者的补偿,楼主所说的正义的报复,我赞同
2004-11-13 20:09
洛如依风
“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如果杀人者没有引起民愤,是不是就可以不杀呢?”
我看这点值得讨论,有时候民愤也可以反映出正义的一点端倪~而且本来也并不是说只要杀了人就一定要偿命,为民除害的呢?误杀的呢?~民愤有时候正好可以帮助判断这一点。在法律体系并不健全的时代,以此来界定,比起以“上帝的公平”来一棍子打死,倒也不失为一个相对全面又易操作的标准。
2004-11-13 20:12
superzz_0
真正的正义是不需要报复这个狭义的东西的。
2004-11-13 20:34
洛如依风
我认为是楼上将“报复”一词理解得狭义化了~ ^^ ~这个问题上所谓报复,主要代表的是一种“公平”的含义。
“人是不可杀的”这句话本身就带着一个悖论,因为杀人者在行凶的同时就已经承认了人是可以杀的。而且这个句子本身也没有提供违反“杀人禁令”的惩罚标准,那我们就只好本着公平的原则,将剥夺他人生命的人,也剥夺生命咯~;)
2004-11-14 09:05
张建昭
贪官必杀!
2004-11-14 10:41
幽浪
[quote]中国的死刑适用范围太广,许多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与其说是体现公义,不如说是体现功利。[/quote]
刑除了罚罪之外,还有一个作用是防范犯罪。
2004-11-14 11:11
zombie97
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体制下,死刑还是绝对需要的,经济建设依靠良好的、健康的法制社会
2004-11-14 17:31
superzz_0
[quote]原帖由[i]洛如依风[/i]于2004-11-13, 20:34:34发表
我认为是楼上将“报复”一词理解得狭义化了~ ^^ ~这个问题上所谓报复,主要代表的是一种“公平”的含义。
“人是不可杀的”这句话本身就带着一个悖论,因为杀人者在行凶的同时就已经承认了人是可以杀的。而且这个句子本身也没有提供违反“杀人禁令”的惩罚标准,那我们就只好本着公平的原则,将剥夺他人生命的人,也剥夺生命咯~;) [/quote]
公平不是真正的正义,至少我是这么理解的
2005-6-10 02:23
梅绛雪
邱兴隆的《比较刑法》第1卷:死刑专号,楼主看过没?
2005-6-10 16:30
占卜者艾玛
我觉得死刑在现在的实施是不太恰当的,至少在我国的法制健全前应当暂缓!
楼上有几位的说法太过功利也太过个人理想主义.
单就法律来讲,法律具有严肃性与权威性还要具备公正性,所以他不受感情与功利制约.
举个例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句话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如以此为依据判罚,那
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从何而谈?(当然这也是不少怨案被做成铁案的原因)
法律不健全,将直接导致判罚上产生漏洞.一旦发生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后,直接遭到
质疑的必是司法当局,迫使司法当局把怨案做实.那就会进入一个恶性的循环中,法制的健全
也就无从谈起了.
2005-6-11 01:45
羽扇纶巾
死刑不可废!
该废的是死缓!!
2005-6-11 10:10
Phil
死刑最终被废止,可以说是社会的最终走向,不可避免的。
我虽然也反对在目前的中国废除死刑,但是依然认为,死刑的功效,被很多支持死刑的人夸大了。
说死刑能震慑犯罪,大家可以看看:自古以来就有死刑,犯罪率就此减少了么?没有。正如上面一位朋友提到的:很多人犯下死罪,往往是失去理性的时候。而死刑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只有对具有理性的人才有震慑力,失去理性的人,是感受不到这种震慑力的。举例说:你(这并不特指谁)的至亲被某人虐待致残致死,你激愤之余去找那个人报仇,在你举起凶器的时候,你会考虑“我不能犯杀人罪”么?多数不会。
说死刑能维持正义,这也是夸大。既然死刑对真正犯罪没有威慑,其维持正义,也就只能落在最终结果上。那么让我们来看看这种“正义”:你杀使得别人遭受了一定损失(杀人,或者贪污),所以,你必须被剥夺生命。那么这剥夺生命的目的何在呢?首先,震慑他人犯罪我们上面已经说过,基本是没有很大用处的;其次,补偿被害人/方的损失?这我们也都知道,根本不可能通过这种方式;最后,让被害人/方感到精神满足可能是唯一的效用了,那么请问这种满足感,带给其他人的,是什么呢?更多是血淋淋的报复的快感。
--这里顺便提一点:“正义”这两个字很容易误导。国人容易把西方的justice理解成“正义”,而实际上,justice是“公正”的意思,righteous才是“正义”。什么是“正义”?人不可杀?还是杀人者必偿命?我个人在讨论法律的时候,倾向于用“公正”这个意思,“公正”除了“正义”这个模糊概念以外,还有“公平”的明确意思。“公平”是很好理解的,就是所有个体都必须在遵守既定规则的前提下行事,包括对违规个体的处罚。所以,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让大家“公正”地进行判断,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是“正义”地去如何如何。
相比之下,无期徒刑和长刑期,更适合于震慑犯罪。我曾经问一个反对废除死刑的网友:请问把你一抢毙了和把你关上几十年直到你死在牢里,哪个刑罚你认为对你个人的影响,乃至对你家人的影响更大?经过理性思考,她的答案是后者。因为人要在一个受到极度限制的条件下生活上几十年,的确是“生不如死”的,对TA的家人也是如此。而一抢毙掉,时间长了,想得开的,也就解脱了负担;想不开的,反而成为社会的对立点,可能还会报复社会。
同时,长刑期和无期徒刑,同样也体现了给罪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人道原则。一个人犯了死罪,并不意味着TA就是彻头彻尾的恶魔,就不可能改造自己。而一声枪响,就彻底断送了这个人任何转变的机会。长刑期和无期徒刑,则给了TA充分的时间去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自己的错误,有可能将一个罪犯,改造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是废除死刑,可能带来的积极因素之一。
至于废除死刑对于错判案件的意义,就不多说了。不过,看到楼上有朋友说这是审判制度和手段的问题,而不是死刑的问题,我想说,这说得对,但是不管多么科学合理的审判制度和手段,是人从事的操作,就不可能杜绝错判误判,而为此要付出一条甚至几条生命的代价,是不是有点太“慷慨”了?
那么我为什么反对在现在的中国废除死刑呢?主要是因为:
1)国民普遍认识没有提高。中国的国民,包括这里的部分网友,嗜血报复的心态依然普遍存在,甚至我自己,也可能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反应。所以,如果在普遍认识没有提高的前提下贸然采取措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必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破坏。
2)经济条件不允许。废除死刑,必然会有更多罪犯需要长期羁押看守。从理论上说,都会增加国家的财政开支。因此,如果不问青红皂白就开始这项工作,也会给经济上带来很大压力。
3)制度上不慎重。目前,死刑核准权最前沿依然在省级法院手中,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死刑核准权。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的权力,实际上处于交叉状态。这个问题不解决,废除死刑,无疑会导致责权的分配不均,归属不清,造成制度混乱。
所以,我个人觉得,最好是先理顺各级法院的管辖责权范围,比如最高法彻底收回死刑核准权,严格控制死刑判决和执行,从而在总量上减少死刑判例。然后,在国民普遍认识提高后,再考虑逐步开始废除死刑的举措。
当然,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是根本的体制问题,这个问题,就不是那么好说了,呵呵。不过,可以告诉那个说是贪官污吏想要废除死刑的朋友一点:你看看建国以来,被执行死刑的有多少是高级干部?
--换言之,高级干部的死刑判决权和核准权,不在任何一级法院,明白了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主要还是针对人民的,呵呵。
2005-6-15 15:44
kkje
死刑不可少
建议对贪官实行连珠.........
2005-6-16 08:01
Phil
[quote]原帖由[i]kkje[/i]于2005-06-15, 15:44:16发表
死刑不可少
建议对贪官实行连珠......... [/quote]
连诛?怎么个连诛?向上?还是向下?或者平级?
2005-6-16 08:17
小菠萝
既然杀人者犯罪之前不会考虑是否会被判处死刑,而经济犯罪者大都考虑到了,我觉得从震慑犯罪的角度来讲,可以保留经济犯罪的死刑而取消刑事犯罪的死刑。毕竟经济犯罪的后果一般比刑事犯罪的严重得多。认为人的生命比金钱重要而反驳我的观点的可以想想被贪污的救灾款可以致多少人于死地?被操纵的股市又让多少家庭支离破碎?
2005-6-16 08:22
Phil
个人认为,犯罪后果仅仅从经济上比较是不可取的。象小菠萝那样推断,我也可以说:某个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被杀了,该家庭成员,以及与该家庭成员有经济联系的其他人遭受的损失也......
2005-6-16 10:00
Sphynxyu
首先我要说明,我的看法和楼主不同。
让我们看一下刑罚的发展史吧,从古代的炮烙、宫刑到现代的劳改、监禁,不知大家注意了没有,在刑罚的一代代更新换代中,刑罚中的制人残疾的法律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比较单一的刑罚-――对权利、自由的限制。这是为什么呢?
先从刑罚的目的开始,时代发展到今日,刑罚的目的显然已经不能定义为维护“正义”了,应为“正义”本就是一个混淆、不确定的存在。刑罚的目的是用来控制犯罪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保持社会和谐发展。
所以古代的刑罚比较简单:偷金砍手使之不能盗,通奸阉割使之不能淫,骚客砺舌使之不能言,叛君斩之使之不能存。目的就是为了让罪犯不能在犯同样的罪行。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完善,法律逐渐采用更为文明的方式来代替上述的各种刑罚,应为限制权力和自由几乎可以限制所有的犯罪行为。其目的没有变――不外乎是为了不让犯罪者go on,并警告别人不要犯罪而已。
就现代国际法律形势而言,死刑也并非不可取消的,关键在于对社会治安的影响。美国曾经取消过死刑,但此举使得美国的治安一落千丈,政府不得已才恢复了死刑。但更多的欧州国家却是成功的取消了死刑――――这毕竟是已经存在的事实。
刑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对于社会来说,若是能够保障治安的稳定,那么取消了死刑也未尝不可――当然,这意味着政府监狱的支出又增加了一笔,即我们上缴的税金中将有一笔用来给这些死刑犯颐养天年。
文中提到了:
法律不仅仅在于实用主义
“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存在的
死刑最总要的意义在于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正义。
我认为这些看法用在这里都有问题,请注意,9。11事件中,恐怖分子持有的狂热伊斯兰“正义”给5000多名世界精英判了死刑,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正义原则”啊!!但不能否认,对于这些伊斯兰教徒“圣战”即是“正义”所在。诚然,如楼主所说,实用主义的观念是非常危险的,如果采用这种观点,我们的立法者就可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随心所欲地将法律改变成自己希望的样子,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将毫无保障。可是,一个不确定的“社会基本原则”概念同样十分危险,甚至是更加危险―――这同样会成为另一个接口。试想一下,如果中东某个国家出台――――“为了正义,可以以生命为代价来诛杀邪恶。”的法律,情况将会如何?
死刑不是为了不是要给感情一个说法,但也不是是要给正义一个说法。说到底,死刑,甚至包括所有的的刑罚都不是为已经犯下的罪行一个说法,而是为了犯下的罪行对将来的影响一个说法,对将来有可能进一步犯的罪行一个说法(后面一点在社会中还存在疑议)。
2005-6-16 10:21
小气莱西
死刑在我国历史悠久,
其震慑力是不言而喻的,
人文、历史背景,都不容许在我国废除它。
首恶严惩,大快人心。
2005-6-16 10:23
landwind
[quote]原帖由[i]马岱[/i]于2004-11-07, 9:53:40发表
目前中国的国情来看,死刑还是有必要的,现在的犯罪很猖狂。
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主要是死刑没有了挽救的余地,一旦错判,无法挽回。但我认为这是审判制度的问题,应该从完善审判制度方面去考虑,而不是简单地废除死刑。就象中国禁止枪械,但还是有枪杀案。 [/quote]
同意
偶也认为取消死刑的最大理由就是死刑的不可逆性。要知道任何一个在当时看似铁证如山的案子,都有可能是冤案。这样的例子还少吗?
但是以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死刑对大多数人尤其是官还是有很大的威慑力,绝对不能取消
2005-6-16 19:37
Phil
小气版主提到了一点:在中国,文化上对死刑有很大的需求。除了过去的万人争看行刑,到现在的有村民联名上书要求处死某嫌疑人(甚至还没有定罪)......但是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也是终将被消灭的。
至于威慑力问题,我认为死刑对官员的威慑力和对杀人犯的威慑力差不多的。试看贪污腐败处死,在建国初期就有(刘青山),自90年代起,又有一定数量的贪官试法,但是贪污腐败现象被死刑“威慑”了么?根本没有。一是因为我说的“贪官的死刑核准权,根本不在法院”这点;另一个,就是任何人在故意犯罪的时候,都不可能不知道该罪行相应的刑罚,但是无一例外,都有侥幸心理存在:这么多人在搞,不见得就我倒霉吧?
2005-6-16 23:15
landwind
[quote]原帖由[i]Phil[/i]于2005-06-16, 19:37:16发表
小气版主提到了一点:在中国,文化上对死刑有很大的需求。除了过去的万人争看行刑,到现在的有村民联名上书要求处死某嫌疑人(甚至还没有定罪)......但是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也是终将被消灭的。
至于威慑力问题,我认为死刑对官员的威慑力和对杀人犯的威慑力差不多的。试看贪污腐败处死,在建国初期就有(刘青山),自90年代起,又有一定数量的贪官试法,但是贪污腐败现象被死刑“威慑”了么?根本没有。一是因为我说的“贪官的死刑核准权,根本不在法院”这点;另一个,就是任何人在故意犯罪的时候,都不可能不知道该罪行相应的刑罚,但是无一例外,都有侥幸心理存在:这么多人在搞,不见得就我倒霉吧? [/quote]
有些人活着生不如死,这种人死刑对他就没意义
例如很多毒贩接受采访都说:与其苟且偷生,不如铤而走险
对官就不同了,官有稳定的收入和稳定的家庭,也有很好的前程.他贪污之前都会想一想:我是不是该收手了?我这样做值不值?
因此偶认为死刑对官的威慑力绝对大于民
2005-6-16 23:26
东海麋子仲
[quote]原帖由[i]Phil[/i]于2005-06-16, 19:37:16发表
小气版主提到了一点:在中国,文化上对死刑有很大的需求。除了过去的万人争看行刑,到现在的有村民联名上书要求处死某嫌疑人(甚至还没有定罪)......但是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也是终将被消灭的。
至于威慑力问题,我认为死刑对官员的威慑力和对杀人犯的威慑力差不多的。试看贪污腐败处死,在建国初期就有(刘青山),自90年代起,又有一定数量的贪官试法,但是贪污腐败现象被死刑“威慑”了么?根本没有。一是因为我说的“贪官的死刑核准权,根本不在法院”这点;另一个,就是任何人在故意犯罪的时候,都不可能不知道该罪行相应的刑罚,但是无一例外,都有侥幸心理存在:这么多人在搞,不见得就我倒霉吧? [/quote]
是,贪污腐败与刑罚无关,刑罚没有威慑力 我看是刑罚不够重吧.拿朱元璋的一套做法,贪污多少因子以上就剥皮实草,朱元璋时代的贪官果然就比较少 有钱人和有权人都比较怕死的,因为他们死的机会成本比较大一些,活的舒服,所以不想死,所以死刑就有威慑力。兄如果说绝对的杜绝,那是不可能的,不过绝大部分杜绝就很了不起了。
2005-6-16 23:36
kkje
连珠么, 就是从最亲近的配偶, 子女, 父母开始啊
提此提议原因有2:
1. 贪官们把自己的非法所得转移到配偶子女的名下以逃避追缴, 应该是比较常见的吧. 况且, 在使用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的过程中, 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参与, 且本生也知道来源的不合理性
2. 所谓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 那些贪官在接受巨额贿赂的时候, 多数可以说已经意识到其中的风险也置死地而后生了, 但是如果把他们的家人的加入到惩罚的过程中, 这会无限增大他们收受贿赂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这里的关键字是, 补偿国家因为他们的渎职而遭受的损失, 所以, 到底是充作苦役和还是卖披甲人为奴, 我们可以再商量
2005-6-17 10:45
Phil
To landwind,贩毒的也并非都是活不下去的人,很多贩毒走私的,也都是身家百万的人咧!所以,这个上面没有可比性。再说,法律,尤其是刑法这样的法律,应该着力于面对普遍的社会群体,而不是特定的人群(“反贪发”这种专门法可以是面对特定的人群的)。
To 东海麋子仲,我个人不赞成严刑竣法,严刑竣法只能收到短期的效果,比如过去的严打,动不动就判枪毙的,但是严刑竣法是不可能长期执行下去的,除了官僚机构导致的执法不严等,还有一点就是长期严刑竣法,往往会对社会造成一种压抑感,形成“警察国家”的局面,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虽然要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不能过度,这个“度”,就是人们的普遍承受能力。
To kkje,法律讲究的是严谨,尤其是现代法律,不能因疑而判,只能因实而定。所以,连诛在法理上是缺乏依据的:你在未能证明贪官家眷必然参与贪污之前,就宣判人家有罪,怎么可以?
--好比说,我说外地民工不讲卫生影响城市环境的可能性很大,就对所有外地民工定期进行环保罚款,这样是讲不通的。
2005-6-17 11:08
占卜者艾玛
给大家讲一个我们这里以前的一个案件:
一个青年男子晚上在田里抓青蛙.一个年轻女子从此经过.
那个男子见身后有人经过,便用手电筒照身后经过的这个女子.
那个女子当时的心情不好,所以就与这个男人发生了争吵.
当时的争吵十分激烈.此女子一怒之下便告这个男人强奸了她!
后来此男子含冤被枪毙了!
20多年后,当时的女子受良心谴责不过,把事情原委透露了出来!
引得一片哗然!....
死刑的不可逆性,对不健全的法制有很大的压力!
2005-6-17 13:12
吕布貂蝉
强奸都能枪毙啊哈哈~~不过这个20年前买的起手电筒的也不多啊~~
2005-6-17 13:21
占卜者艾玛
[quote]原帖由[i]吕布貂蝉[/i]于2005-06-17, 13:12:55发表
强奸都能枪毙啊哈哈~~不过这个20年前买的起手电筒的也不多啊~~ [/quote]
我们这里30多年前有手电筒的很多的!
这个案子是上个世纪70年代的事...
2005-6-17 19:03
东海麋子仲
[quote]原帖由[i]Phil[/i]于2005-06-17, 10:45:58发表
To 东海麋子仲,我个人不赞成严刑竣法,严刑竣法只能收到短期的效果,比如过去的严打,动不动就判枪毙的,但是严刑竣法是不可能长期执行下去的,除了官僚机构导致的执法不严等,还有一点就是长期严刑竣法,往往会对社会造成一种压抑感,形成“警察国家”的局面,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虽然要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不能过度,这个“度”,就是人们的普遍承受能力。
[/quote]
我个人也不赞成严刑峻法,举朱元璋的例子是证明刑法不是对要违法的人无约束力的。
2005-6-18 05:17
kkje
这应该不完全是猜测吧, 如果需要的相关的证据, 应该也不是太难, 比如消费记录, 资产的使用状况等等, 也就是多个程序问题吧.
连珠在现代法理上至少可以联系到从犯或者是参与销赃, 甚至把家庭看作是一个Partnership, 每个成员必需对其他成员的行为负责, 法院为了追缴所得, 有权利声称从他们的私人财产
可能我的这个想法过于跳跃了, 没人附和也是必然的......
2005-6-19 16:50
Phil
“连珠在现代法理上至少可以联系到从犯或者是参与销赃, 甚至把家庭看作是一个Partnership, 每个成员必需对其他成员的行为负责, 法院为了追缴所得, 有权利声称从他们的私人财产”
法律并不是不讲情理的,所以,成熟的,客观的法律条文必须考虑其惩罚手段的合理性和社会承受能力。比如说,古代时候,通奸是要被处死的,现在还能这么做么?
所以,在没有任何法律认可的证据表明家庭成员之间有犯罪行为上的必然联系之前,是不能因疑定罪的。否则,社会秩序就会被严重破坏。
2005-6-19 16:57
桓大司马
现在有些巨贪、大官什么的,犯了死罪如果不判死刑就等于没判刑,过不多久他们又花钱弄权出来的了说
2005-6-19 17:02
Phil
[quote]原帖由[i]桓大司马[/i]于2005-06-19, 16:57:08发表
现在有些巨贪、大官什么的,犯了死罪如果不判死刑就等于没判刑,过不多久他们又花钱弄权出来的了说 [/quote]
还有无期徒刑呢......想想你在牢里待几十年的滋味吧......
当然,也许有朋友会说:如果贪官有人保的话,牢里的日子并不会难过的。不错,这就是我不支持先阶段中国取消死刑的一个不方便说的原因。
--另外,即使有人保,那人也得能一直有这个权啊......官场上的事情,谁说得清楚啊?
2005-6-19 17:23
占卜者艾玛
人情世故上说的话...一个贪官下了,人人要自保,惟恐跟你
断不了关系,谁来理你!...
本人下马了,除非有未判的连带人员,让你顶罪,
否则谁来理你!...
2005-7-8 15:48
Phil
姚遥 郭宇宽:死缓——中国特色的刀下留人
● 姚遥 郭宇宽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批十年前被称作“证据确凿”的冤案纷纷浮出水面:海南省因涉嫌杀人被关押10年之久的黄亚全、黄圣育于2003年海南高法的再审中被宣布无罪;原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孙万刚因涉嫌强奸杀人而在监狱中度过了8年后于2004年被云南高法宣告无罪;湖北京山佘祥林因涉嫌杀人入狱11年后,戏剧性地因“被害人”复活而于2005年被取保候审……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这些案例中有许多共同之处,发生重案之后,当事人均被刑讯逼供,一审均被判处死刑,高级人民法院均质疑过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均改判为死缓或者最长的有期徒刑,虽然从案件侦查阶段开始就疑点重重,但是过了十年左右,方才翻案。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证实2004年最高法院全年共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中,最高院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而我国还有更多未经过最高法即被审结并核准的死刑案件,从最高法的数据中推断,篇首罗列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而下面要介绍的就是记者半年多以来深度跟踪的另一个案例。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天降横祸于斯人
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承德市发生了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据《承德日报》报道,当时承德市公安局要求案件发生地所在的双桥区分局“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侦破‘7•30’、‘8•16’劫车杀人案”。当年10月30日,第二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现场附近的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因一起村民之间的纠纷被公安机关带走,怀疑他的主要原因为警方“通过秘密工作得到了陈国清近日情绪反常,郁闷不乐,而且经常在无人处偷偷哭泣的重要情况”。陈国清在口供中供出自己抢劫杀人外,据最近陈国清案法援小组暗访当年的一名专案组成员所说:“陈国清开始什么都不说,一顿猛打才开始供人,供一个我们抓一个,一共抓了十几个”。最终,陈国清供出的十余人中与他同村的另外三名青年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被认定为与杀人案有关。1994年11月18日承德市公安局才第一次讯问何国强,公安局11月5日的《破案报告》中已经记录何国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经过一系列的审讯,四人的口供在描述作案过程上大体趋于一致。一段提审笔录中精彩的记载,何国强不招供,后面一个括号:开始对案犯讲政策,案犯开始发抖。括号之后,何国强便详细讲出了所有的作案经过。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据悉,1994年此案侦破后,公安局专案组荣获集体三等功。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后,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次开庭,陈国清等四名被告全部当庭翻供,并指控警方为了录口供对他们采取了极其残忍的刑讯逼供。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第一次审判中四名青年的辩护律师提出当事人无作案时间、当事人曾被刑讯逼供等证人证言未被法庭采纳。“第一次判决仅仅根据口供和两个经不起推敲的证据:证明他们杀司机的刀子和证明陈国清出现在犯罪现场的烟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确判处四名青年死刑。”本案辩护律师之一吕宝祥向记者介绍,“承德市公安局鉴定书记载,凶器为九四年七月三十一日送检,而从陈国清家提取刀子的时间是九四年十一月二日。而送检烟头是如何从犯罪现场取得公安机关一直拿不出确凿材料。”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四名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不到两个月,一九九六年十月六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阅卷后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犯抢劫罪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事实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铁窗十载,四次与死神照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发回重审的同时,将他们发回的理由列了一个提纲一并发给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纲中列举了五个有待查证的问题,侦查机关对陈国清在口供中曾经供述过的名单中的其他人的侦察结果如何,四被告无作案时间的证据问题,以及刑讯逼供问题“如陈国清提出,公安人员将其双手斜着反铐,绑在椅子上,把电话线绑其脚上、嘴里、肛门里、耳朵上,用电话机猛摇;用电棍电其生殖器等。是否属实,应作进一步查证”等。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这份提纲给了四名青年莫大的鼓舞,他们的家属也如同打了一针强心剂,看到了司法的光明。
然而法援小组的取证表明,案件发还中院以后,辩护方提交的明确证明四名被告人无作案时间的证人一再受到侦查、公诉人员威胁,被迫改变证词,公安机关提取的直接证明当事人无作案时间的证据也人间蒸发。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对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疑点几乎没有做出任何查证的情况下,“承德市检察院对四名青年又一次提起了公诉,起诉书与前一次内容几乎完全一致。1997年10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同一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的情况下,做出了和一年前同样的判决,再次宣判四名青年死刑。”目前的代理人之一许志永博士介绍。同时在检察机关还未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四名青年抢劫出租车的情况下,曾与杨士亮同监的在押犯刘成金为了寻求减刑,主动举报他所了解的案件真凶。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四名青年继续上诉,高法认真审理后又一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并同样随案卷一起发回了一份发还提纲,围绕案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又提出了七个有待证实的疑点。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承德检察院再次沿用旧的起诉书,承德中院同一名审判长再次审理此案,最终判决书与上一次判决书只有十余字的差别,依然是四个死刑。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至此,荒诞还没有演完,承德高法第三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中院判决并发回重审。承德市检察院居然新的起诉书也未制作,直接采用97年的起诉书提起公诉,承德中院更换了审判长,然而判决书与上一年相比只有判决部分有个别字变化,改判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至于高法发回时发回提纲中另外提到的十个新疑点,审判方和公诉方没有提及,而高法的建议末尾特别提出“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也并未有实际体现。将四名被告人反铐着参加庭审的创举更是少见,据吕律师介绍是“为了防止四被告人在开庭时再次用手拉开衣服要求检伤”。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此时已经到了2000年末,但是这件事情还没有落幕。由于我国修订诉讼法则限制了多次发回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再次发回此案,而是在2003年对此案开庭审理。开庭时,法庭让4位被告人当庭扒开部分衣服,在场人均看到了4名被告身上9年前被电击后在身上、腿上、背上留下的疤迹。终审判决书洋洋洒洒一万多字非常详细的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判刑理由,但是非常令人遗憾的是,高法在还未确凿排除自己前几次提出的二十余个疑点的情况下,勉强维持了中院对何国强、朱彦强的判决,同时以“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陈国清、杨士亮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改判陈国清、杨士亮为死缓。考虑的究竟是哪部分情节而减轻刑罚,判决书中未详细写明,这也可以被理解为要求刀下留人的姿态。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疑罪应否从无
除高法曾经对此案提出的二十余个疑点外,跟踪此案时间最长的吕宝祥律师针对控方提出的关键证据刀子和烟头等找出了无数个漏洞,从物证的来源问题、真实性、证明力,到口供的可靠性,证据的每一个环节他都可以找出漏洞。可以说,此案中定案的所谓“铁证”根本不能证明任何问题。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陈岳琴律师从曾经证明四人无作案时间的证人处,再次采集到证明四人无作案时间的证据,以及警方曾经威胁他们迫使他们更改证言的证据。在警方曾用酷刑取口供的问题上,也取得了更多的第一手证据。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夏霖律师接手此案之后,亦发现了案件中更多的猫腻。承德警方根据口供提取凶器并拿到鉴定结论的时间分别为94年11月2日和4日,公安机关的“7.30”案件破案报告中登记破案时间为94年11月5日。然而夏霖却发现,“11月5日”很有可能是从“11月1日”涂改而成,“8.16”案破案报告中涂改痕迹更为明显,很有可能是将“1994年11月1日”涂改为“1995年4月3日”。如果警方对于破案报告的涂改没有一个足够合理的说法,那就意味着刚刚抓获陈国清、此案关键定罪证据尚未拿到之时警方就已经宣告破案。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虽然刘成金多次举报他所知道的案情真相与真凶线索,但是案卷资料中并没有反映出有关部门曾对此线索作过细致深入的调查。“为了给此案翻案,我们不得不去做公安机关的工作。”为四位疑犯提供法律援助的许志永博士介绍。从05年开始,法援小组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从刘成金提供的线索中追查真凶,刘成金称他举报的三名嫌疑人连续犯了7.30、8.16案后潜伏在荒山中,得知已有替罪羊被抓后才出来活动,之后均应继续作案而被判刑,有两人因为其他案件被执行死刑,只有一人仍然狱中。法援小组执著地希望能够找到足够的证据来举报真凶,届时有关部门再不翻案,天理难容。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何时告别屈打成招
河北高法曾经非常负责的处理了此案,三次撤销一审判决并详细列出了疑点,对这些疑点吕宝祥律师非常气愤地概括“而从头到尾整个定罪过程,除了两个经不起推敲的物证外,就是口供。”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认为:“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被告的口供是证明犯罪的最直接证据,获取口供成为最重要环节,而事实上,物证、人证、书证等其他证据也同样重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傅宽芝说,“目前侦察技术没有完全跟上社会发展的速度,加上发生命案后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种压力,使得办案机关不得不过重的依赖口供。”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马怀德认为,口供不仅最简单而且最容易获得,而且无需旁证就可以直接用于定罪。加之现行法律在讯问罪犯过程中对嫌疑人保护不够,还有办案人员宁可错抓也不漏掉一个的意识,与行政部门忽视司法规律,规定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追求破案率,迫使侦查人员不得不为了口供而不择手段,采取刑讯逼供。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虽然我国明确将刑讯逼供确定为犯罪,“由于刑讯逼供这种犯罪太特殊,犯罪主体为执法人员,有时只是为了给嫌疑人施加压力,发生时只有打人者与被打者在场,事后几乎无法被证明,刑讯逼供最终仍要由同行来追究,同病相怜的情况下能包就包。”一直关注此案的中国公安大学崔敏教授说:“正因为此,刑讯逼供自身就有避雷针,不怕天怒。”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追求破案的“多、快”导致追求口供,再到通过刑讯逼供得到口供,从而导致冤案,最后因为“多、快”而获得提拔的干部竭力阻止翻案,这就是制造冤案的恶性怪圈。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期待救赎
高法的终审判决书表现的有些暧昧一方面指出“尽管本案在某些证据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另一方面又重复了中院的判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高法面对三次发回之后中级法院几乎照抄的三份判决书,面对自身提出的二十余条未被证实的疑点,面对中院审判过程中种种违法之处,高法选择死缓——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马怀德教授认为“在当前现实情况下,这样判决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司法者而言,轻判是最保险的。判死刑,证据不充分,判无罪,又难于面对命案必破的任务,而无法交代。更何况我们国家还没有建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观念。” 毕竟高法虽然没有根本上推翻基层法院的判决,但它在继续判处重刑的同时,也留下四人性命可以等待平反的一天,这毕竟还留有余地。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独立性最高的的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持冷静和公正的态度尚未卷入不公的判决中,正是这一块宝地让人们重新看到希望。崔敏教授找出中共第八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政治报告:“凡是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由最高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样我们就可以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而这是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数个月后,宣读此份报告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未经法定程序而终。这份政治报告如果早就落实,也许今天我们面对的很多冤案都可以避免。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目前正有很多善良的人在为陈国清等四名被告的命运奔走,目前法援小组掌握的一些关键线索让人感到乐观,十年过去了,当年专案组中唯一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一个干部对记者表示,他当年在审讯时因不愿意殴打当事人所以被调出专案组。他表示如果中央的司法部门真有决心介入此案时,他愿意站出来说出他所知道的内幕。法援小组还有更多证明判决不成立的材料,但是目前两审已经终结,有一些他们认为现在还不适合公布,以免承德当地司法部门“做工作”,销毁证据,威胁举报人。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一些正直的学者更是为此大声疾呼,“杀人不同于割韭菜,割了还能长出来,死刑案件应当适用严格证据原则,必须做到铁板钉钉。”崔敏说,“错杀,比罪犯杀人的危害还要大。西方法治国家如果有无辜者被杀掉,整个国家都要地震。” 人民大学的陈卫东教授研究过案情后更是直接表态:“陈国清案事实清楚,应该做无罪判决的时候,为什么从中院到高院都要认定为有罪。这本身不是一个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打破一个利益链的问题。”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cn]http://www.yannan.cn[/url] )
但这需要时间,正如以往一件件疑点重重的案件以终审死缓告一段落,以当事人的不断上访博得翻案告终。从案件发生到定罪过了3至5年,从开始上访到翻案又一个3至5年,或许这是类似案件常以10年为翻案周期的原因,这需要我们坚韧的耐心和努力。并且除了为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冤案而奔走,我们更需要的是告别这种制造冤案的恶性循环。因为我们的民族正在意识到,没有人能够在只是被嫌疑而没有证据被证明犯罪的同胞深陷囹圄时良心安宁。 ( 燕南, [url=http://www.yannan]http://www.yannan[/url]
[url=http://www.yannan.cn/data/detail.php?id=7385]http://www.yannan.cn/data/detail.php?id=7385[/url]
2005-8-14 18:56
蝶无痕
讨论的学术性不够:)
2005-9-22 17:01
飘香剑雨
死刑的废除只是早晚的问题。人的生命权始终是第一位的,任何的刑法典里都会承认这一条。除美国之外的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已废除了死刑,这些国家的犯罪率未必就比我国高。在众多的恶性案子中,能处以极刑的毕竟是极少数,死刑能震摄的只不过是这些极少数,就在这些人中间,又有多少是根深蒂固的穷凶极恶之徒?退一步说,那些把脑袋拴在屁股上干活的人,他们信奉的也只是“头掉了也不过是碗大的疤”这个信条吧,即使那些激于一时义愤者,生死在他们来说亦是很平淡了。
总之,用死刑来震摄犯罪,只能沦为笑谈、空谈。
2005-9-22 17:19
小贩
警示怕死的活人,已死者非在震吓之列!
2005-9-22 17:32
hegel2002
一句话反驳:人享受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剥夺,不管是罪犯残害生灵,还是借法律之手屠杀罪犯。
2005-9-22 17:34
小贩
[quote]原帖由[i]hegel2002[/i]于2005-09-22, 17:32:59发表
一句话反驳:人享受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剥夺,不管是罪犯残害生灵,还是借法律之手屠杀罪犯。 [/quote]
那一部法律给予的权利?千万别说是上帝.........
2005-9-22 18:00
stopisneo
蛮无聊的问题,目前我们国家还远远没有到可以讨论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
而真正应该讨论的是,怎么样防止滥用死刑。死刑泛滥,这个是野蛮封建文化的遗毒,不是说儒家思想,而是君权至上的思想,演变成了行政权力至上的恶毒文化。
在一个根本没有司法,法制的国家里谈废除死刑是无聊的。当某个国家的司法系统的工作原则是在行政力量和民间意见中寻找缓冲力最大的切合点的时候,那死刑是不可能被废除的,因为政客和老百姓是不同意废除的。
但是滥用死刑已经成为严肃的问题,杀人如儿戏,杀人为平民愤?杀人为政绩,杀人为升官,杀人为避祸,杀人为灭口。
千万不要以为只有那些纹了身,戴墨镜的人才做这样的事情。千万不要以为都象好赖巫电影里,衣冠楚楚的家伙杀人背后都有天大的阴谋。有很多人的职业就是杀人,其中过8成的人还以为自己很正直。
2005-9-23 12:58
飘香剑雨
[quote]原帖由[i]小贩[/i]于2005-09-22, 17:19:25发表
警示怕死的活人,已死者非在震吓之列! [/quote]
怕死的人又有多少会铤而走险?
2005-9-23 13:09
飘香剑雨
[quote]原帖由[i]stopisneo[/i]于2005-09-22, 18:00:48发表
蛮无聊的问题,目前我们国家还远远没有到可以讨论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
而真正应该讨论的是,怎么样防止滥用死刑。 [/quote]
个人倒认为,防止死刑的泛滥,似比废除死刑难得多。死刑的废与立,只不过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为震慑犯罪该采取何种手段。这里既不牵涉任何人的既得利益,也不存在民众的反对。民众只希望能安居乐业,能减少犯罪,而不仅仅是凶杀、抢劫等等恶性案件。
相反,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会造成利益双方的争夺,这必然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固然是最严厉的法律手段,同时也是无法补救的手段。
2005-9-23 15:09
小贩
[quote]原帖由[i]飘香剑雨[/i]于2005-09-23, 12:58:00发表
怕死的人又有多少会铤而走险? [/quote]
“走险”而且“铤而”,证明:死是可惧的。
2005-9-23 15:23
夏侯征西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啊,有钱人如果被判无期徒刑=被判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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