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辕春秋文化论坛 » 水泊轩辕 » 設欠債10萬元,手裡有3萬元,最優解應該是甚麼?


2024-9-4 20:14 橙炎陽
設欠債10萬元,手裡有3萬元,最優解應該是甚麼?

如題
如果法院給了判決,應還10萬元,現在手裡有3萬元,最優解應該是甚麼?

經常看到有判決,或者有騰房通知,或者有和解的老賴,從來不履行債務
不論是一年,半年,反正就是堅決不履行

然後執行法官到了實際要把當事人拘留,或者騰房的那刻,當事人馬上要求拿出一部分錢和解(一般約30%)

======

不談法理上的對錯(這個不用討論了)
就光談這種操作,對當事人來說是最優解嗎?

我想像當事人大致的心裡活動是提早還錢,申請人一方也會覺得理所當然
倒不如把這筆錢暫存在父母親戚手裡,到時候來一招"進二退一"(先造成既成事實,再圖小小補救一下)之策

真等上門抓那天,一筆掏出來
1. 假裝說之前出差/病了/沒看到通知,不知情,現盡最大力量補救,貌似比較有"誠意"
2. 也等於給予了執行法官相當大的"面子"
3. 最不濟也可以留作最終的"後手",威脅申請人說,你要是真的對我拘留/騰房了,我這30%就不掏出來了

自己可以在明處掙了面子,又滿足了法官的威嚴,還可以免去執行的痛苦進行拉扯,可以說是一石三鳥之計
唯一缺點就是申請人的利益完全受到侵害了

按說這種操作其實是違反法律精神的,應予嚴懲,也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
可偏偏這套還真的能湊效,以至於劣幣驅逐良幣-----勇敢違反法律精神的反而下場會更好

請問我這個觀點正確嗎?假如判決是欠債10萬,現在能還一部分,最優解應該是按時還一些,還是"留起來,都別還"呢?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9-5 09:24 编辑 [/i]][/color]

2024-9-4 20:28 橙炎陽
假如第一次這招是可行的
那剩餘7萬元時,那最優解應該是甚麼?

應該有錢就還,還是說正常吃吃喝喝,留下30%,即2.1萬元在家人處
到了實際不得不處理,法院找上門了,再掏出2.1萬元要求緩解

如此類推,每次都掏出應還的30%,然後又可以再次拖到下一個強制執行周期,這種戰術如果碰到比較包子的申請人,和比較好說話的執行法官,是不是就有可能可以一直拖延下去呢?

再極限一些,如果把比例調整到20%,那又會是甚麼情況呢?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9-4 20:39 编辑 [/i]][/color]

2024-9-6 20:47 斑鸠凉
回复 #2 橙炎陽 的帖子

既然艳阳意识到这招只能对付比较软的申请人与执法官,那么一般情况下拒绝和解也是正常的

2024-9-6 23:14 橙炎陽
[quote]原帖由 [i]斑鸠凉[/i] 于 2024-9-6 20:47 发表
既然艳阳意识到这招只能对付比较软的申请人与执法官,那么一般情况下拒绝和解也是正常的 [/quote]
我覺得有一定可能性這招應該是最優解
也意味著同金額來說,這招的和解機率是最高的.....
也就是最不容易被拒絕和解的招數了

當然我是設想的,我也不懂,所以上來問一下大家意見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9-6 23:19 编辑 [/i]][/color]

2024-10-26 15:26 hhp19910906
还不还钱其实就和企业负不负债比较相近,假定利润率是一定的,基数越大,利润越大,所以不还钱把钱拿去生钱,是最好的选择,被执行的时候掏钱,是为了买自己的人身自由,拘留了就没法接着挣钱了

2024-10-27 21:42 橙炎陽
[quote]原帖由 [i]hhp19910906[/i] 于 2024-10-26 15:26 发表
还不还钱其实就和企业负不负债比较相近,假定利润率是一定的,基数越大,利润越大,所以不还钱把钱拿去生钱,是最好的选择,被执行的时候掏钱,是为了买自己的人身自由,拘留了就没法接着挣钱了 ... [/quote]
我的問題就是面對執法機構,如果沒有能力可以一筆還清,能還的金額是固定的(比如只有30%的總欠債額)
採用不同的還款策略,是不是會有不同的後果?

另外這裡甚至有沒有一種可能,是愈對抗,愈有利?
(比如像我頂樓說的,故意不還反而更有利)

2024-11-3 13:59 hhp19910906
回复 #6 橙炎陽 的帖子

后果肯定不一样,这是必然的,我说的意思是,手里的钱越多,计算利润率的基数越大,同样比例算出来的结果越高,个人利益越大,同样也可以更快的还清欠款,所以有的时候不会赶尽杀绝

2024-11-3 19:20 橙炎陽
[quote]原帖由 [i]hhp19910906[/i] 于 2024-11-3 13:59 发表
后果肯定不一样,这是必然的,我说的意思是,手里的钱越多,计算利润率的基数越大,同样比例算出来的结果越高,个人利益越大,同样也可以更快的还清欠款,所以有的时候不会赶尽杀绝 ... [/quote]
這點就是問題所在了,這個法理上怎麼解釋得通呢?
AB兩個人欠債金額是等同的

還款比例也是等同的,無非就是一個自己還了N%,另一個是法院上門才還了N%

理論上B的行為還更惡劣一些

如果B不是被處罰的更重,怎麼說得過去?

2024-11-10 10:53 hhp19910906
回复 #8 橙炎陽 的帖子

从现实说,是不是真心不想还,执行的人也能看得出来,都经历的多了,眼力早练出来了,但这个不能做成规定,没法所有情况都一概而论,这种事在哪国都是麻烦,尤其来个个人破产,强制执行都没法搞了,所以只能各案各论

2024-11-10 14:46 橙炎陽
[quote]原帖由 [i]hhp19910906[/i] 于 2024-11-10 10:53 发表
从现实说,是不是真心不想还,执行的人也能看得出来,都经历的多了,眼力早练出来了,但这个不能做成规定,没法所有情况都一概而论,这种事在哪国都是麻烦,尤其来个个人破产,强制执行都没法搞了,所以只能各案各论 ... [/quote]
所以說按中國的法律體制,如果欠錢了還不起,對待欠款人最優解顯然不是積極努力主動去跟要債人解決一部分
而是找個人寄存這一部分錢,到了法官上門才假裝很辛苦地掏出來
在法律實操層面上更有利

-----老實還款還不完要被拘留,反而不老實還款,拖到最後一刻反而能搏到法官的好感

這就是赤裸裸的因私害公,或者說囚徒困境
執行法官這種做法,長遠來說是消耗了社會的誠信

其實還不如一刀切,同等還款能力:還款比例的人,不論怎麼採用任何還款策略,下場都是一樣的(甚至法官上門才急還的要罰更重一些)
這樣才是對社會有積極意義的:與其等人上門,不如自己積極履行

當然,弊端也有,就是當事人當下的利益可以就沒法保證了,而法官面子上也不這麼好過去,沒有了一種"法官亮相馬上有進展"的快感
但兩害相權,我覺得我的觀點更可取

2024-11-10 15:15 hhp19910906
回复 #10 橙炎陽 的帖子

你说的更合理,但没人认,法理不大于人情才是现在人心里的主流认知,虽然嘴上都不承认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5.0.0  © 2001-200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