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4 12:55
zhwenh_0421
最高检: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贿而不得已行贿者,可依法从宽
[size=3]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要求,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
对行贿犯罪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查的,或者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贿、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行贿人认罪认罚的,《通知》提出可依法从宽处理。
……
详见:
[/size][url=http://politics.caijing.com.cn/20171214/4377444.shtml][size=3]http://politics.caijing.com.cn/20171214/4377444.shtml[/size][/url]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zhwenh_0421 于 2017-12-14 12:58 编辑 [/i]][/color]
2017-12-14 13:13
乌鹊南飞3
官员的人权貌似也要重视了
2017-12-15 18:06
hhp19910906
回复 #2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那些家伙本来就作威作福,打压一下也好
2017-12-16 07:21
乌鹊南飞3
回复 #3 hhp19910906 的帖子
不是要打压哦,是要减轻处罚力度
2017-12-16 21:34
hhp19910906
回复 #4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减轻的是被索贿的,不是索贿的,怎么减轻?
2017-12-16 22:12
乌鹊南飞3
回复 #5 hhp19910906 的帖子
头次没看仔细,只是行贿减罪不算什么
2017-12-17 11:04
hhp19910906
回复 #6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以前是行贿受贿同等,后来有呼声谁先坦白谁减罪,现在这个更好一些了,照顾了一下这些没权力的人
2017-12-17 13:04
zhwenh_0421
[size=3][quote]原帖由 [i]hhp19910906[/i] 于 2017-12-17 11:04 发表
以前是行贿受贿同等,后来有呼声谁先坦白谁减罪,现在这个更好一些了,照顾了一下这些没权力的人 [/quote][/size]
[size=3] 主动放弃“隐私权”殊为不易的。因此,[/size][size=3]比较而言,还是“谁先坦白谁减罪”更为合理……[/size]
[size=3]
:hz1020:[/size]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zhwenh_0421 于 2017-12-17 13:08 编辑 [/i]][/color]
2017-12-17 20:24
ptcn
标题党害人,注意原文是说“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贿、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color=Red]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color]”
红色部分是关键条件,很少有行贿的没有获取利益。
2017-12-18 08:16
zhwenh_0421
错的是你
[size=3][quote]原帖由 [i]ptcn[/i] 于 2017-12-17 20:24 发表
标题党害人,注意原文是说“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贿、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红色部分是关键条件,很少有行贿的没有获取利益。 [/quote]
实践中,被索贿者,往往是按规定可以“获取利益”的,而不是只能“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反之,想“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动行贿者居多。
[img]http://www.xycq.online/forum/images/smilies/1020.gif[/img][/size]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zhwenh_0421 于 2017-12-18 08:18 编辑 [/i]][/color]
2017-12-18 18:09
hhp19910906
回复 #8 zhwenh_0421 的帖子
这样也是为了早坦白,既然指望不上当官的自己招供,那就由另一方出卖,反正也没什么大罪,说的多再一减刑,也就够了
2017-12-18 19:59
阿尔法孝直
没有谋取不当利益的,不是不应该按行贿论么?何来行贿罪?
[url]https://baike.baidu.com/item/%E8%A1%8C%E8%B4%BF%E7%BD%AA/2719266[/url]
[quote]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quote]
2017-12-19 08:47
zhwenh_0421
[size=3][quote]原帖由 [i]阿尔法孝直[/i] 于 2017-12-18 19:59 发表
没有谋取不当利益的,不是不应该按行贿论么?何来行贿罪?
[/size][url=https://baike.baidu.com/item/%E8%A1%8C%E8%B4%BF%E7%BD%AA/2719266][size=3]https://baike.baidu.com/item/%E8%A1%8C%E8%B4%BF%E7%BD%AA/2719266[/size][/url]
[size=3][/quote][/size]
[size=3][/size]
[size=3]行贿目的
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受贿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受贿方。[/size]
[size=3][/size]
[size=3]:hz1020:
[/size]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zhwenh_0421 于 2017-12-19 09:40 编辑 [/i]][/color]
2017-12-19 11:03
hhp19910906
回复 #13 zhwenh_0421 的帖子
还有一类,王志文在《青瓷》里说过,行贿不是为了让对方帮你什么,而是让其他人的贿赂无效,大家都行贿,所以就等于又都站在同一起点上了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5.0.0
© 2001-200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