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4-6 23:22
大将文钦
女子散步突遭狼狗袭击 狗主人:追到我就带你看医生
作者:安徽网
原标题:女子散步突遭狼狗袭击 狗主人:追到我就带你看医生
[img]http://photocdn.sohu.com/20160406/Img443463182.png[/img]
新安晚报 安徽网([url]www.ahwang.cn)[/url]讯3月29日晚,合肥一女子和朋友在大蜀山环山路散步,突然遭一只黑狗袭击,左胳膊被咬出血。让人愤慨的是,狗咬人后,主人非但没有上前查看,反而牵着狗一路往山下小跑,最终消失在山脚下。
3月29日晚7时许,韩燕和朋友在大蜀山散步,在半山腰,一只拴着绳子的黑狗扑来,韩燕抬起左手防护,结果左臂被咬伤。韩燕惊叫不已,狗主人随即上前将狗牵离,“当时胳膊都是牙印,血流不止。”
“狗主人大概40多岁,黑狗很大,有一米多长。”韩燕说,当时距离很远,自己也没有逗狗,不知狗为何冲向自己。更让她愤慨的是,她被咬伤后,狗主人没有停留,牵着黑狗往山下小跑。
“朋友在后面追,但是狗太大了,怕有二次伤害。狗主人还边跑边说:‘你来啊,追到我就带你看医生!’朋友追了一公里多,狗主人在山脚下不见了。”
韩燕和朋友只好报警,由于伤势严重,韩燕被转至合肥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当时血流很多,伤口很大,手臂缝了五针,还有注射各种防疫药物,共计花了4000多元。”韩燕说。
事发后,韩燕在民警协助下,查看了天网监控,成功发现黑狗和主人,“根据监控,黑狗和主人应该是乘车离开的。”
韩燕认为,既然景区规定大型犬不得入内,森林公园管理处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律师胡敏表示,狗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证明管理方未尽到保障安全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也要负规定内的法律责任。”
蜀山森林公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称,此事过后,他们会加大巡查力度,对携带犬只的市民进行劝阻。目前,警方仍在追踪狗主人,蜀山森林公园管理处也呼吁狗主人及时出面解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 刘玉才 摄影报道
2016-4-6 23:24
大将文钦
水王说说,这个应该怎么算?
2016-4-6 23:44
杏花疏影
我觉得狗主人怕狗被打死,所以才带着狗跑,因此,我认为应该满足他的需求,不能杀狗,把他给毙了。
2016-4-7 08:04
KYOKO
可怜天下爱狗人士心啊:hz1004:
2016-4-7 08:55
tiger1970
这属于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
因为狗主人逃逸时候说的话,完全证明了其故意程度。
对于这样的人,不能只满足于没收或者毁坏其凶器(狗),而且应该追究刑责。
至于对此种行为的正当防卫技术,我觉得单纯毁坏其凶器是不行的----无法阻止其侵害,而必须对侵害人进行强力反击。换一句话说,你既然故意使用凶器伤甚至杀(放狗咬)人,就别埋怨人家主要力量不打狗而用来打你。
既然放狗咬人可以类比为持凶器(狗)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那么被侵害者防卫的程度和使用防卫器械的水平也应该对等。
2016-4-7 09:55
粉炎陽
[quote]原帖由 [i]大将文钦[/i] 于 2016-4-6 23:22 发表
[color=Red] 韩燕认为,既然景区规定大型犬不得入内,森林公园管理处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color]律师胡敏表示,狗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证明管理方未尽到保障安全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也要负规定内的法律责任。”
蜀山森林公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称,此事过后,他们会加大巡查力度,对携带犬只的市民进行劝阻。目前,警方仍在追踪狗主人,蜀山森林公园管理处也呼吁狗主人及时出面解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 刘玉才 摄影报道
[/quote]
純提問,沒有甚麼特別立場,光哥您可以反駁,我很可能不持續表態
我不是反對紅字這句話,我只是好奇問一下
針對免費景區來說
這種話有道理嗎?比如我家規定大型犬不得入內,但有隻大型犬突破進來把我家的客人咬了,然後要求我家賠錢,我有甚麼過錯呢?
這個韓小姐是不是有點想當然了
景區掛了個牌子說大型犬不得入內,就相當於說此景區內無大型犬
那再掛上禁止抽煙,禁止逃犯進入,禁止壞人進入
是不是相當於說此景區內沒有二手煙,逃犯,和別的壞人啊?
旁邊那個還有個銀行被車撞進去了,要是正好有個客戶在取款被撞了,銀行也掛了個汽車不得駛入的牌子的話,是不是也算是銀行的過錯呢?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6-4-7 09:59 编辑 [/i]][/color]
2016-4-7 10:00
朱炎陽
肥头大耳:hz1019:
2016-4-7 10:04
golden
回复 #6 粉炎陽 的帖子
景区作为事件发生的“地主”,一定程度上是要对范围内的治安状况负责任的。。。当然如果能举证自己免责,应该也是可以的。。。
然后景区可以掉过头来再向狗主人索赔。。。
2016-4-7 10:15
墨叶
回复 #6 粉炎陽 的帖子
如果是免费景区确实很难做到不让大型狗入内。
你举二手煙,逃犯,的例子就是瞎扯了。
2016-4-7 10:18
tiger1970
如果有人在免费景区内用刀砍人,能追究到景区责任吗?法律上应该有规定。
这个纵狗咬人,可以类比为用刀砍人。
但是,无论如何,此事已经涉嫌犯罪。
第一,大型犬是不许养的。第二,狗咬人后,主人带狗跑,并留下话挑衅。
因此,此事可以类比为某人在公共场所,使用管制刀具(比如开刃长刀),砍杀无辜路人,然后逃走并向社会发出挑衅言论的情况。
这种犯罪,甚至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恐怖活动。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0:23 编辑 [/i]][/color]
2016-4-7 10:53
szwd1997
回复 #10 tiger1970 的帖子
大型犬不许养?还有这一说啊。
2016-4-7 10:56
tiger1970
回复 #11 szwd1997 的帖子
是。
2016-4-7 11:00
humi100
[quote]原帖由 [i]tiger1970[/i] 于 2016-4-7 10:18 发表
如果有人在免费景区内用刀砍人,能追究到景区责任吗?法律上应该有规定。
这个纵狗咬人,可以类比为用刀砍人。
但是,无论如何,此事已经涉嫌犯罪。
第一,大型犬是不许养的。第二,狗咬人后,主人带狗跑, ... [/quote]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就是在街上砍死个人,也叫只杀人,也没谁说恐怖活动的级别吧。反正也是语不惊人死不休。
2016-4-7 11:06
tiger1970
回复 #13 humi100 的帖子
这个目的上跟制造社会恐慌、手段上采取暴力、破坏,结果上造成人员伤亡都能挂上边吧。
在街上砍特定的人,那叫杀人;随便砍杀任何人,那不仅仅叫杀人,叫恐怖活动。
这一位明显不是用狗咬特定的人----他就是随意咬路人的。这种方式,使得任何人都可能受到攻击,这不是制造社会恐慌是什么?
2016-4-7 11:53
humi100
[quote]原帖由 [i]tiger1970[/i] 于 2016-4-7 11:06 发表
这个目的上跟制造社会恐慌、手段上采取暴力、破坏,结果上造成人员伤亡都能挂上边吧。
在街上砍特定的人,那叫杀人;随便砍杀任何人,那不仅仅叫杀人,叫恐怖活动。
这一位明显不是用狗咬特定的人----他就 ... [/quote]
他是指挥了狗随意攻击任何人吗?还是表现了有故意造成社会恐慌为目的意图呢?
还恐怖活动,真是吓死宝宝了。有事说事,该枪毙的枪毙,该坐牢的坐牢。别带着自己的个人好恶来做法律标准。
爱狗的脑残和反狗的智障果然是不同位面的同种人。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humi100 于 2016-4-7 11:59 编辑 [/i]][/color]
2016-4-7 13:29
风精之羽
[quote]原帖由 [i]humi100[/i] 于 2016-4-7 11:53 发表
他是指挥了狗随意攻击任何人吗?还是表现了有故意造成社会恐慌为目的意图呢?
还恐怖活动,真是吓死宝宝了。有事说事,该枪毙的枪毙,该坐牢的坐牢。别带着自己的个人好恶来做法律标准。
爱狗的脑残和 ... [/quote]
带大型犬出门不牵好,咬伤他人,至少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名跑不了吧
2016-4-7 13:53
tiger1970
回复 #15 humi100 的帖子
请看这一段:
1、她被咬伤后,狗主人[color=Red]没有停留[/color],牵着黑狗往山下小跑。
一般情况下,如果狗主人是善意的话,也就是说他本来不希望狗伤人也没想到狗伤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发现狗伤人,则必然有一[color=Red]短暂停顿[/color],然后或者做出逃避责任的逃走,或者上前赔罪----因为[color=Red]人脑从获取事实,到判断,到做出选择,总有一个过程[/color]。但此狗主人并未停留,而立即采取逃跑措施,这表明[color=Red]事先就有伤人的预案[/color],否则不可能不停留。
2、她被咬伤后,狗主人[color=Red]没有停留[/color],[color=Red]牵着[/color]黑狗往山下小跑。
在狗咬伤人之后,狗主人没有停留的控制住狗,这说明狗主人有[color=Red]控制该狗的能力[/color],因此,前面狗咬人,就是在狗主人放纵狗咬人的情况之下发生的。
3、朋友在后面追,但是狗太大了,怕有[color=Red]二次[/color]伤害。[color=Red]狗主人还边跑边说:‘你来啊,追到我就带你看医生!’[/color]朋友追了一公里多,狗主人在山脚下不见了。”
狗主人的语言,明显是挑衅,这充分说明狗主人[color=Red]是恶意而非善意[/color]的,而且他的话就明显表明他的原则是“被狗咬伤的人或者见义勇为的人抓到他,他只不过可以负担医疗费用,抓不到他那就是白咬”的意思,这句话足以表明其意图用此手段破坏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因为任何对他人的伤害,都是需要负责任的。一个有秩序、有公平、有法律的社会,不能容忍有可以随便伤害无辜人员的力量之存在并发挥作用)。一公里为1000米,而在这1000米中,朋友害怕狗有二次伤害,说明该狗在撤离期间或者并未受到约束,或者狗主人就是恶意指挥狗进行反击。结合狗主人的语言,足以认定狗主人在撤退过程中是对该朋友也实施了恶意威胁。
综上所述,狗主人是可能事先有伤人[color=Red]预案[/color],而且伤害的[color=Red]对象是随机的[/color],但确定他是怀有[color=Red]恶意[/color],确定是在[color=Red]公共场所[/color],确定是使用[color=Red]被禁止[/color]的大狗。
其行为足以造成“人员[color=Red]伤[/color]亡”、“社会[color=Red]秩序混乱[/color]”等社会危害。
您提供的恐怖活动的定义为:“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按照您提供的定义,从上述分析看,他有制造社会恐慌的目的,有暴力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人员伤、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等行为。因此,我说他“甚至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恐怖活动”是可以的。
当然,这是基于新闻报道而做出的判断,到底事实如何(最关键的是当时他在狗咬人后是否稍停,是否立即能够控制住狗,是否有这种恶意语言,这些都是认定动机的关键因素),需要司法部门认定事实。
-----------------------------------
另外强调一点,[color=DarkRed]既然您也认同“有事说事”,那就好办----谈论事情就是谈论事情,请避免任何人身攻击或者含沙射影的人身攻击。[/color]
我对该事件性质的判断理由,见上面说明。也许可能会判断错误,但是总是都有理由的。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4:18 编辑 [/i]][/color]
2016-4-7 14:20
humi100
[quote]原帖由 [i]tiger1970[/i] 于 2016-4-7 13:53 发表
请看这一段:
1、她被咬伤后,狗主人没有停留,牵着黑狗往山下小跑。
一般情况下,如果狗主人是善意的话,也就是说他本来不希望狗伤人也没想到狗伤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发现狗伤人,则必然有一短暂 ... [/quote]
真是搞笑了,看到狗咬人,赶快跑还能证明事先就有伤人的预案,最多叫畏罪潜逃。
肇事逃逸的是不是都是预谋撞死人了。
第二最多叫挑衅,通俗的讲法就是装逼。
李启铭的是不是要重大恐怖活动应该要枪毙个十几回了。明显很对你的套路,撞死人企图逃逸,还挑衅我爸是李刚来威胁。
这也叫就事论事,真是没脸没皮了。就你这判断,估计是脑洞要开到10维空间以为去了。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humi100 于 2016-4-7 14:25 编辑 [/i]][/color]
2016-4-7 14:21
humi100
[quote]原帖由 [i]风精之羽[/i] 于 2016-4-7 13:29 发表
带大型犬出门不牵好,咬伤他人,至少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名跑不了吧 [/quote]
现在某些人说的是恐怖活动,不是什么危害公共安全。
2016-4-7 14:25
tiger1970
回复 #19 humi100 的帖子
我的理由见上述17楼。
如果你对我的理由有看法,请逐条辩驳。如果你能说服我,我很乐意接受。
当然,我们都不是公安,也不是法官或者检察官,只能基于此篇报道----也就是说,我们应有一个共识,就是:我们必须假设此篇报道说的事情,是真实的、可靠的、准确的,特别是在细节描述上是绝对准确的。
要是对报道本身提出质疑,那就没法说啦。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4:28 编辑 [/i]][/color]
2016-4-7 14:27
humi100
[quote]原帖由 [i]tiger1970[/i] 于 2016-4-7 14:25 发表
我的理由见上述17楼。
如果你对我的理由有看法,请逐条辩驳。如果你能说服我,我很乐意接受。 [/quote]
见狗咬人逃跑,愣是YY成有有可能是有预谋伤人的判断,
就说出这话还叫要逐条辩驳,我要辩驳才是见鬼了。我还判断有可能是狗主人突然肚子疼急着要去上厕所。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humi100 于 2016-4-7 14:29 编辑 [/i]][/color]
2016-4-7 14:28
szwd1997
老虎明显判断欠妥。
没有人养狗是为了咬人的。
极端人士也只是认为狗咬人,是因为人惹了狗,狗狗是可爱的,怎么可能主动咬人。
养的狗咬人真和恐怖活动没任何关系。
出事逃跑和预谋犯罪没关系,肇事一般人跑了,不能说明他是故意撞人的。
2016-4-7 14:29
tiger1970
回复 #21 humi100 的帖子
我说过请您逐条辩驳。我的理由也不多,就三条。
你这样笼统一说的话,无法说服我啊。
2016-4-7 14:31
humi100
[quote]原帖由 [i]tiger1970[/i] 于 2016-4-7 14:29 发表
我说过请您逐条辩驳。我的理由也不多,就三条。
你这样笼统一说的话,无法说服我啊。 [/quote]
谁主张谁举证,首先合理的主张都没有,还不谈证据,我为什么要辩驳,首先说狗主人见狗咬人逃跑,就能得出是有预谋的伤人的逻辑在哪?
一个完全毫无逻辑的东西来别人来辩驳,我吃了撑着慌?
2016-4-7 14:33
tiger1970
回复 #22 szwd1997 的帖子
我说的理由见17楼,我不想再重复啦。
逃跑确实与预谋无关,但根本没有任何停顿的逃跑,那明显违背常理。为何违背,我17楼说的很清楚。
看不住狗也是正常的,但是在咬人之后无停顿的控制住狗一起跑,那又明显是很可疑的。
至于那句话,就更不需要说啦。
我说一句话,总有点理由,即使我的判断错误,我也是有理由的。
我不会去骂人扣帽子,也不会去人身攻击。有理说理,谁的道理大,谁能从论据上说明我判断错,从逻辑上说明我判断错,我就服谁。
但前提条件是----基于此篇报道----也就是说,我们应有一个共识,就是:我们必须假设此篇报道说的事情,是真实的、可靠的、准确的,特别是在细节描述上是绝对准确的。
2016-4-7 14:35
humi100
[quote]原帖由 [i]tiger1970[/i] 于 2016-4-7 14:33 发表
我说的理由见17楼,我不想再重复啦。
逃跑确实与预谋无关,但根本没有任何停顿的逃跑,那明显违背常理。为何违背,我17楼说的很清楚。
看不住狗也是正常的,但是在咬人之后无停顿的控制住狗一起跑,那又明显是 ... [/quote]
[color=Red][size=7]韩燕说,当时距离很远[/size][/color],自己也没有逗狗,不知狗为何冲向自己。更让她愤慨的是,她被咬伤后,狗主人没有停留,牵着黑狗往山下小跑。
睁开你的眼睛看清楚,别YY上头了。还狗主人没有反应时间,至少有一段距离还能反应不过来,你的判断是光自己开10维空间的脑洞?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humi100 于 2016-4-7 14:37 编辑 [/i]][/color]
2016-4-7 14:36
tiger1970
回复 #24 humi100 的帖子
十分简单,我从新闻中找到了论据。
然后我来根据论据证明。
然后我得出了论点。
您或者否认我的论据,或者证明我的逻辑错误,都可以说明我论点不正确,我自然服您。
您说我错啦,但没有分析,谁能服?
您要是能分析出来我错了,我当然服。
2016-4-7 14:39
tiger1970
回复 #26 humi100 的帖子
我看的十分清楚。但我认为您这个“距离很远”,暂时不能对我提出的三个分论点有任何动摇。至少我没看出来您这句话对我的三个分论点有何动摇的,当然就更谈不上总论点啦。
您需要说明您引用的这句话,是如何足以动摇我这三个分论点提出的。
就像我在17楼那样,一点一点的证明。
我其实很想让您说服我,因为如果您能够说服我,我在分析事情的方法上就会又获得了新的经验。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4:40 编辑 [/i]][/color]
2016-4-7 14:40
szwd1997
回复 #25 tiger1970 的帖子
只是说这人道德品质不高,养狗不懂得承担责任。
他有控制狗没控制狗咬人是因为咬人本身对他没有损失。
咬完以后,由于他不想赔偿当然风紧扯呼。
就像你儿子当着你的面把邻居打了,你没有制止,不代表是你指使的。
当你儿子打爷爷的时候,由于是你爸,和你利益相关,你就出动了。
如果儿子打人了,你拉着儿子跑了,推导出你是恐怖袭击的核心主谋,这说不过去吧。
狗也有自己的思想的,不要以为狗都要靠人控制。事实上如果一个人养狗专门为了咬人,这狗基本一次性的,不会活到现在。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szwd1997 于 2016-4-7 14:41 编辑 [/i]][/color]
2016-4-7 14:41
humi100
[quote]原帖由 [i]tiger1970[/i] 于 2016-4-7 14:39 发表
我看的十分清楚。您这个“距离很远”,不能对我提出的三个论点有任何动摇。
您需要说明您引用的这句话,是如何足以动摇我这三个分论点提出的。
就像我在17楼那样,一点一点的证明。
我其实很想让您说服我 ... [/quote]
呵呵,一边说狗主人绝对没有反应的时间,所以肯定是有预谋的,一边看到有距离,证明狗主人足够有反应的时间,然后表示论点没有动摇。
你是在逗我。
2016-4-7 14:41
golden
我觉得大家讨论的点偏了。。。
在现在这么人口稠密的城市里,豢养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就应该自己负责控制好,杜绝伤人情况的出现。。。
如果不能管理好,甚至是放任犬只伤人,那就难免有威胁公共安全之嫌了。。。
2016-4-7 14:43
humi100
[quote]原帖由 [i]golden[/i] 于 2016-4-7 14:41 发表
我觉得大家讨论的点偏了。。。
在现在这么人口稠密的城市里,豢养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就应该自己负责控制好,杜绝伤人情况的出现。。。
如果不能管理好,甚至是放任犬只伤人,那就难免有威胁公共安全之嫌了。。。 [/quote]
有些人把自己的好恶带入升级,本身就一个公共安全问题,结果还都上升到恐怖活动了。
2016-4-7 14:44
tiger1970
回复 #29 szwd1997 的帖子
我发现的问题在于“没有停留”这四个字。
你再看看17楼。一个是“没有停留”,第二个是“没有停留,牵着”,第三个就是那句话和“二次伤害”。
这是三个核心词,如果你能否决了这三个核心词,就可以推翻我前面的判断。
但是,前提条件是----基于此篇报道----也就是说,我们应有一个共识,就是:我们必须假设此篇报道说的事情,是真实的、可靠的、准确的,特别是在细节描述上是绝对准确的。
这个我不能让步,要是这个让步的话,那干脆就不要说啦,事实都不清嘛。
2016-4-7 14:46
tiger1970
回复 #32 humi100 的帖子
您这样说没用啊,你要是能逐条驳倒我17楼的话,我当然服您。
您这样说,我不服啊。这叫有理讲理,要是您的理比我的强大,我当然服您。
我在这个论坛上又不是没被人说服过。墨叶兄、三红兄、张建昭兄等老兄都说服过我啊,当时我也认账了啊。
2016-4-7 14:49
golden
不过话说回来,狗主人的那句话说的极为蹊跷,挑衅意味很重,甚至有主动招惹,甚至进一步使事端扩大之嫌。。。
这和普通人遇事之后应有的情绪不一样,一般无非是紧张(慌乱失措)、焦虑(紧急查看伤员或送医)、逃避(立即离开现场)。。。
2016-4-7 14:49
humi100
[quote]原帖由 [i]tiger1970[/i] 于 2016-4-7 14:46 发表
您这样说没用啊,你要是能逐条驳倒我17楼的话,我当然服您。
您这样说,我不服啊。这叫有理讲理,要是您的理比我的强大,我当然服您。
我在这个论坛上又不是没被人说服过。墨叶兄、三红兄、张建昭兄等老兄都 ... [/quote]
你自己抛出个主张因为没有思考的时间,所以只是能最本能的反应,结论是这是狗主人的预谋,
现在明明确确的说明,被害者当时和狗有一段距离,是狗冲过去咬人,狗主人距离被害者也有一定距离,狗主人见狗咬人立刻过去牵狗跑路。狗主人没有思考时间的是他最本能的反应说法完全不成立。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humi100 于 2016-4-7 14:52 编辑 [/i]][/color]
2016-4-7 14:51
tiger1970
回复 #30 #37 humi100 的帖子
你看,是这样----
狗从远处跑过来咬人。但是如果狗主人是善意的话,他无法判断这狗是不是要咬人----因为不咬上谁都不知道。
很多狗跑过来,只是闻闻,或者看看,最多是威胁一下人,对吧。
关键是在咬上这个时间点时,狗主人才知道这狗是在咬人。此时,狗主人才可能做出反应。
但事实上在咬人之后,主人并未停留,立即控制住狗而逃走。
在这个期间,主人并未有任何停留的时间,也就是没有任何反应时间。
因此,起初的距离,跟我的第一条论点无关。你无法以此证明我错。
2016-4-7 14:53
humi100
[quote]原帖由 [i]tiger1970[/i] 于 2016-4-7 14:51 发表
你看,是这样----
狗从远处跑过来咬人。但是如果狗主人是善意的话,他无法判断这狗是不是要咬人----因为不咬上谁都不知道。
很多狗跑过来,只是闻闻,或者看看,最多是威胁一下人,对吧。
关键是在咬上这 ... [/quote]
那段狗跑的距离被你吃了,狗跑了这么多,人不用跑过去,这个时候不能思考?
被害者眼中的没有停留是事后来看的。
2016-4-7 14:53
szwd1997
回复 #33 tiger1970 的帖子
没有停留说明他的决断力强,就像汶川大地震的时候范美忠老师一溜烟消失不见。
他没有预谋地震了我不管不顾学生,事实上地震和狗咬人一样,都是低概率事件。
还有药家鑫案件,也于此同理。肇事后,人家拿手机拍车牌,他拿出刀砍人,他是没有预案的激情杀人,属于应激反应。
停留不停留和您所谓的2次恐吓伤害,都是为了避免第一次赔偿的手段。
恐怖袭击要么往死里整,要么弄完就跑,哪有慢慢悠悠跑几公里还陪你聊天的。
2016-4-7 14:54
tiger1970
[quote]原帖由 [i]golden[/i] 于 2016-4-7 14:49 发表
不过话说回来,狗主人的那句话说的极为蹊跷,挑衅意味很重,甚至有主动招惹,甚至进一步使事端扩大之嫌。。。
这和普通人遇事之后应有的情绪不一样,一般无非是紧张(慌乱失措)、焦虑(紧急查看伤员或送医)、 ... [/quote]
是的,这确实和普通人遇事之后应有的情绪不一样。
2016-4-7 14:56
tiger1970
回复 #39 szwd1997 的帖子
是。你这个观点我认为是可以的。
你是认为这个人的反应极快,在极短时间内就做出逃走的决断。
好吧,虽然我不太赞成你这个设想,但是我无法说明没有这种人,所以这个观点,我接受你的意见。
但是第二、第三条,你还是没驳倒啊。
2016-4-7 14:57
szwd1997
回复 #35 golden 的帖子
这叫恫吓逃避责任。
比如我们这有个人把另外一个大家都不喜欢的打了。
他丢出1000块钱,然后出我就这1000块钱,你不要,我就都拿走,再打你一顿。
他是以恫吓的方式让对方委曲求全,并不是真要打。
回到本事件,真要二次伤害就不跑了,把你们都咬死算完事。
2016-4-7 14:59
tiger1970
[quote]原帖由 [i]humi100[/i] 于 2016-4-7 14:53 发表
那段狗跑的距离被你吃了,狗跑了这么多,人不用跑过去,这个时候不能思考?
被害者眼中的没有停留是事后来看的。 [/quote]
第一,请不要用“狗跑的距离被你吃了”这种激烈的语言。
第二,你说这个人在一边跑一边思考,好吧,我无法举出例子证明没有思考和决断这样快的人,这个算你有理。
但是,第三,你说“被害者眼中的没有停留是事后来看的”这个我不能认同,因为新闻没有提到这是事后看的。
好吧,我只能说这个女子够倒霉的,遇上了一个杀伐决断、英明神武的高手。
但是第二、三条还是有问题的,对吧?
2016-4-7 15:02
tiger1970
回复 #42 szwd1997 的帖子
我不认为他说的那句话是恫吓的方式。
恫吓,是说明要是追上来会造成恶果,以吓阻对方。
他则是说明追上来可以获得医疗费用和医疗手段,这明明是恶意挑逗。
另外,我们还是那个原则----基于新闻绝对可靠,细节也可靠,否则就没法说啦。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5:03 编辑 [/i]][/color]
2016-4-7 15:03
szwd1997
回复 #41 tiger1970 的帖子
为什么要反驳?上面我说得很清楚了,您只是没明白而已。
您认为牵着就是主人有十足对于狗的掌控力,所以认为是故意行凶。
我上面说了,他有掌控力,为什么要掌控,因为他没有损失。是咬人以后客观上造成了他的经济损失他要跑。
至于二次伤害,这纯属意淫,二次伤害还跑?直接咬光你们全部,不死不休即可。
2016-4-7 15:08
szwd1997
回复 #44 tiger1970 的帖子
因为追上来,受害者群体怕狗咬。
这就和电视剧里说的那些台词:你能活过今天,我就把钱给你。
一样,是事实性威胁。
这个狗主人是一个有艺术情怀的人,为什么老虎看小说的时候总有阴谋论,现在当中有个人用了一句表柔实刚的话,却听不出。
2016-4-7 15:09
tiger1970
回复 #45 szwd1997 的帖子
这里面有个问题,就是他是否始终能掌控住这狗。
他不停留的跑过去,立即掌控住这狗逃走啦,而且走的很从容甚至可以挑逗对方。
因此,狗前面对人的袭击,只能说明要么是他故意的,要么是他无意中放纵了这条狗。但狗在攻击人的时候会被主人突然掌控住----说个实话,我没有见过这种狗,一般来说,狗在攻击人的时候即使主人能掌控狗,也要遭到狗一定程度的反抗。而此人则十分顺利的掌控了狗(我们必须认为新闻对事实的描述是绝对正确的,否则就没法说啦),那得出的最合理的结论是----他故意的。
当然,你也可以说这狗又乖又听话,主人不让咬就不咬----但这又来事儿啦,既然这样乖,干嘛还去咬人?那还不是主人让他去咬的?
2016-4-7 15:21
szwd1997
回复 #47 tiger1970 的帖子
您说的这些只能说明狗主人没有道德,没有责任意识,和预谋没有关系。
我的观点很明确,是狗主人觉得自己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他要跑,他要不惜一切代价的跑。因为跑了他就不会有损失了。
狗咬人不一定会咬出事,说不定还咬不到,还可以锻炼狗的胆量。所以没必要去阻止。
一个人有错误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歉疚,一种是不认为自己有错误。文中就属于后者,他是逃避经济损失,他就认为我钱受损失了,跑掉最好。二次伤害是受害者群体的担心,并不是狗主人的主观意图。
我在公交车上就看见过一幕,a嫌弃b挤说你挤什么挤,b大和车上本来人就多,你他妈有钱坐出租车去。然后a吓到不做声了。过后b下车的时候又对a说你跟老子下来,老子挑衅你。
这里是不是说b之前是预谋的故意啊?只是一个激情应激插曲而已。人生没有那么多布局,都是好事者穿凿附会的。
主人可以掌控狗,不等于主人必须在行人感觉危险的时候掌控狗,更不等于他没有达到这点,就被认为是故意伤害。
2016-4-7 15:25
tiger1970
回复 #48 szwd1997 的帖子
这里面有个悖论,就是一个事实----主人可以立即控制这狗并一起逃走。相关分析我写在47楼。
而且如同golden兄35楼说的那样,这狗主人的态度十分蹊跷。这也是我17楼第三个分论点注意到的东西,当然golden兄分析的比我更直接、更简洁、更清楚。
2016-4-7 15:29
szwd1997
回复 #49 tiger1970 的帖子
因为您两位没明白这种人而已,他没认为自己错。
他并没有把事情闹大,他的挑衅是为了避免损失。
我要是那狗主人,我要真恐怖主义,我放狗咬死你们全部。
到时候我追你2公里,不是你追我1公里了。
2016-4-7 15:31
tiger1970
回复 #50 szwd1997 的帖子
我看不出这种挑衅是如何为避免损失的。请就其语言与行为分析其意图。
另外,我47楼那个悖论您还是没有解决。
2016-4-7 15:39
szwd1997
回复 #51 tiger1970 的帖子
他认为可以避免损失,就是跑掉。事实上,只要不是咬得特别厉害,不报案不上媒体,很多人就会算。
至于悖论,我不知道哪里悖论了。就是收放自如啊。
2016-4-7 15:43
tiger1970
回复 #52 szwd1997 的帖子
悖论在47楼说的很清楚啊。
2016-4-7 15:48
golden
回复 #52 szwd1997 的帖子
我倒也不认为狗主人是有纵狗咬人的主观故意,毕竟无冤无仇的。。。
但是狗主人确实对大型犬管理不力,事后也毫无愧疚感,所以威胁公共安全的帽子是跑不掉的
2016-4-7 15:51
tiger1970
[quote]原帖由 [i]golden[/i] 于 2016-4-7 15:48 发表
我倒也不认为狗主人是有纵狗咬人的主观故意,毕竟无冤无仇的。。。
但是狗主人确实对大型犬管理不力,事后也毫无愧疚感,所以威胁公共安全的帽子是跑不掉的 [/quote]
是的。我同意golden兄的意见。
2016-4-7 15:54
szwd1997
回复 #54 golden 的帖子
是的,这个很客观。
老虎说是恐怖行动,这个就太假了。
2016-4-7 16:10
tiger1970
回复 #56 szwd1997 的帖子
好吧,不过我17楼是有理由的。
至于是否恐怖活动,恰好可以参考humi100兄的那个定义来判断。
不过,当然我们只是在论坛的水区这样随便一说,真正事实如何,如何判定性质,还是要靠公安检察司法部门来依法认定。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6:13 编辑 [/i]][/color]
2016-4-7 16:29
golden
回复 #56 szwd1997 的帖子
恐怖活动可能是老虎用词不太准确,不过和酒驾一样算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该是可以成立的
2016-4-7 16:35
szwd1997
回复 #58 golden 的帖子
恐怖活动是拉登是基地组织,是isis。
2016-4-7 17:51
赤炎陽
[quote]原帖由 [i]golden[/i] 于 2016-4-7 10:04 发表
景区作为事件发生的“地主”,一定程度上是要对范围内的治安状况负责任的。。。当然如果能举证自己免责,应该也是可以的。。。
然后景区可以掉过头来再向狗主人索赔。。。 [/quote]
有這麼一個實際的例子嗎,之前說過商場有義務保護顧客之類的倒還是勉強說得通
景區作為一個免費開放場所,要對治安負責嘛........好比說農村很多院子是開放的,有人在你家院子被毆打了,或被打劫了要你負責任?
就換個說法,如果是在景區被刀砍了,或是在景區被人搶劫了,景區該負甚麼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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