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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 23:04 长葛李子龙
請教法學達人:收購並轉賣兒童有罪,那些賣親生孩子的怎麼沒聽說有處罰過的?

老情節,團伙在農村以4K-10K不等收購孩子,再轉賣獲利。
(有很多孩子父母是主動找著團伙成員賣孩子的)
這次對買孩子的人進行了較重的處罰,法官還說什麼就應該重罰收購者以達到禁賣的目的。

然後咱就有了個疑問:
為什麼那些主動找團伙成員販賣自己尊重兒女的只是退回贓款,而沒有判處“遺棄罪”呢?


咱覺著,法官說的是狗屁話,應該反過來,只要是賣親生孩子給倒賣團伙成員的,一律按“遺棄罪”從重、從嚴處罰,才能杜絕。
而不是從重、從嚴處罰買方,相反,買方應該從輕處罰。

另外,有關收養的法規有沒有科普下?
如果雙方自愿,怎麼去達成受法律保護的收養協議?
以及,想收養孤兒的話,應該怎麼去做才能合法?

2014-6-1 23:10 KYOKO
如果是亲生父亲卖女儿,那是属于“遗弃罪”?(我觉得有出入,因为他的目的是要拿到钱,不仅仅是不要女儿)

“拐卖妇女儿童罪”?(也不对,自己的孩子不需要“拐”,除非“拐卖”拆成“拐”和“卖”来看,你不是“拐”来的,仅仅是“卖”也是这个罪)

法不责众就可以不罚了?很多买妇女的人没事儿,警方解救出来就完事儿了,这恐怕不是“法制社会”吧

2014-6-1 23:19 yangyijunbibfor
回复 #2 KYOKO 的帖子

hz1026:[size=3]这确实是个问题,水王提到买妇女的,这个我刚巧知道一点,说出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这[color=Blue]贴是两个中心问题。一个是买妇女,一个是卖自己的孩子[/color]。先说第一个
第一个[color=Blue]中心问题从两方面,一个是法律,一个是实际操作[/color]《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根据1的话,卖妇女可以产生比卖更严重的罪,但如果根据最后一种情况,很多是没罪,但实际操作为什么大多数根据最后一种呢?
事实上买妇女的很多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伯伯,勤劳善良勇敢。。。特别是妇女在和他们相处一段时间后,不仅有了感情,还有了孩子。。。在很多案例下,[color=Blue]妇女甚至出现有被解救后不愿意走的,更谈不上说告了。。。即使是走了,人是有感情的[/color]。。。大家懂的


然后是[color=Blue]第二个问题,卖自己孩子,按什么罪[/color]?这个分情况,先摘炒三段案例:
案例一

  生活艰难5万元卖亲儿
    郑易、高杉夫妇都是沛县张庄镇的农民,原本郑易在徐州一家公司当保安,后为照顾怀孕的高杉,辞去了工作。2009年8月29日,妻子高杉在沛县某医院生下一男孩,孩子出生后,家庭开支增加,此时郑易的父亲又因生病欠下巨额债务。郑易在生活四处碰壁之时,萌生出把孩子卖掉换点钱的邪念。2009年10月,郑易在闲聊中将养不起儿子的意思告诉了邻居王某,并叫其留意有谁要“领养”。不久,王某将有意领养小孩的某镇村民郝某带到郑家。此时,高杉才知道郑易要将儿子卖掉,虽然一开始抵触,但在郑易的劝说下,她默认了这一做法。郑易为自己的儿子“标价”5万元,郝某当场同意,并于3天后将钱交到郑易手上。钱到手后,郑易给了王某1000元“感谢费”,剩下的钱全被其挥霍一空。庭审中,郑易说要将儿子送予他人过好生活,但对对方背景一无所知,连姓名也不知道。沛县法院审理后,[color=Blue]以拐卖儿童罪[/color]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

  案例二
    偷情后卖掉私生子
    刘青在沛县某矿上班,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张信(已婚),2008年初,二人确立情人关系。后因家人强烈反对,为维系关系,刘青辞工后离家出走跑到徐州租住。2009年6月27日,刘青在徐州生下一男婴,因二人特殊的关系及家庭条件等原因,张信产生了出卖该男婴的念头,刘青也同意给孩子找户好人家。经人介绍,二人联系到张某。双方协商后,张信于2009年8月2日,以人民币38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了张某夫妇。沛县法院审理查明,张信和刘青为获取经济利益出卖自己的孩子,并从买方收到38000元现金,[color=Blue]构成拐卖儿童罪[/color]。法院判处张信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因刘青系自首,且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案例三
   求女心切将亲儿卖他人
   2007年12月的一天,沛县五段镇孙军的妻子,在沛县某医院分娩一男婴,此时孙军的大儿子已7岁。孙军一直想要个女儿,小儿子的降生打碎了他的美梦。他做了一个让所有人都无法接受的决定:卖掉自己的儿子。经四处打听,他联系到山东平邑县的陈某夫妇,陈某夫妇有个女儿,一直想生个儿子但未能如愿。经协商,陈某夫妇同意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购买孙军的儿子。2008年1月,孙军从陈某处拿到3万元,并当场把儿子交给陈某。2010年1月,经人举报案发。法院审理查明,孙军为获取经济利益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最终获得3万元人民币,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孙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案例中,[color=Blue]罪名,还是按拐卖儿童,不是按遗弃,罪罚,也不必卖别人的轻[/color],当然,不排除有按具体情况轻判的例子[/size]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yangyijunbibfor 于 2014-6-1 23:55 编辑 [/i]][/color]

2014-6-1 23:21 长葛李子龙
回复 #2 KYOKO 的帖子

買孩子的被罰,這個可以理解並認同。

我糾結的是,為毛從沒聽說過賣自己孩子的被處罰的?
全都跟沒事兒人似的,甚至可能連贓款都追不回來。

我覺得,賣自己孩子的,應該算做是“遺棄罪”或者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來嚴厲處罰。
甚至要比那些做“中間人”的“犯罪分子”的處罰還要加重一層才可以。

2014-6-1 23:21 长葛李子龙
回复 #3 yangyijunbibfor 的帖子

:hz1025:你買過?小心看好,別落個人財兩空:hz1019:

2014-6-1 23:25 x-dvd
回复 #2 KYOKO 的帖子

因为买孩子的比警察还DIAO:hz1016:

2014-6-1 23:27 KYOKO
回复 #4 长葛李子龙 的帖子

卖孩子的也是犯罪啊,电视里偶尔有的,前几天还看见一个父亲卖女儿的被抓了

老李的那个问题,比如张三想收养李四未成年的儿子,不是双方达成自愿协议就可以的,法律上很多条条框框限制死的

2014-6-1 23:28 长葛李子龙
回复 #7 KYOKO 的帖子

這個我一直沒聽說過,以什麼罪名抓的?

我就是想問一下雙方自愿的話,如何才能達到法律的允許。

2014-6-1 23:35 KYOKO
回复 #8 长葛李子龙 的帖子

应该是“买卖妇女儿童罪”(上面是我说的不准,不是“拐卖”,是“买卖”)

第二个问题我也不清楚

2014-6-2 00:07 邓仲华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三)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color=Red]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color]

亲生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卖亲生子女将追刑责,父母悔罪可酌情量刑。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4-6-2 00:09 编辑 [/i]][/color]

2014-6-2 15:07 西门飘烟
“亲生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卖亲生子女将追刑责,父母悔罪可酌情量刑。


这个获利现在不好定啊,光怀孕生产的费用,如何计算成本

这个规定是不是指只能免费送养?

2014-6-2 16:19 邓仲华
[quote]原帖由 [i]西门飘烟[/i] 于 2014-6-2 15:07 发表
“亲生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卖亲生子女将追刑责,父母悔罪可酌情量刑。


这个获利现在不好定啊,光怀孕生产的费用,如何计算成本

这个规定是不是指只能免费送养? [/quote]
2010年8月31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孙军工称,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偷盗、捡拾儿童出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说,刑法在亲生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子女的行为规定比较模糊,这是最高法首次明确。
对于“非法获利”的认定,薛淑兰称,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

2014-6-2 17:07 西门飘烟
感谢回复,面对法律,几人不是法盲
俺是法盲,俺需要普法

2014-6-2 18:13 落叶聚还散
1、卖亲生子女被判刑的,有不少啊;
2、老李,你为什么也用繁体字?

2014-6-3 09:29 长葛李子龙
用繁体是便于打入敌人内部:hz1019:
最近在巴哈上混,所以经常忘记切换回简体。

2014-6-3 11:31 赤炎陽
[quote]原帖由 [i]长葛李子龙[/i] 于 2014-6-3 09:29 发表
用繁体是便于打入敌人内部:hz1019:
最近在巴哈上混,所以经常忘记切换回简体。 [/quote]
不轉字體很難跟別人打成一片嗎?

葉隱形和墨葉這兩位葉兄都是偽簡體黨

2014-6-4 07:45 长葛李子龙
回复 #16 赤炎陽 的帖子

我看繁体容易,敌特看简体就难了:hz1026:

2014-6-5 16:19 赤炎陽
[quote]原帖由 [i]长葛李子龙[/i] 于 2014-6-4 07:45 发表
我看繁体容易,敌特看简体就难了:hz1026: [/quote]
:hz1011:想來在某些壇子用簡體還是不太好,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待遇

2014-6-21 11:44 晨山尚书
司法实践中区别对待,以牟利为目的的,情节恶劣的(如多次),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因经济困难无法抚养的或希望孩子有更好生活环境的,只收取少量数额的,虽主观上有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际获利,但不完全等同于贩卖,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都困难了还要罚,无语);因重男轻女思想拒绝抚养而贩卖的,情节严重的,以遗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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