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2 11:06
KYOKO
关于封建时代的奴婢
封建时期的买主对其买的奴婢只有役使的权力,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奴隶制国家的话奴隶主对奴隶有任何权力,不知介是不是奴婢和奴隶的区别:hz1001:
2012-9-2 11:23
alance1981
石崇每要客燕集,常令美人行酒;客饮酒不尽者,使黄门交斩美人。王丞相与大将军尝共诣崇。丞相素不善饮,辄自勉强,至于沈醉。每至大将军,固不饮以观其变,已斩三人,颜色如故,尚不肯饮。丞相让之,大将军曰:「自杀伊家人,何预卿事!」
2012-9-2 11:32
KYOKO
芥末说来的话奴婢就失去一切权力了,原来杀家奴是完全可以的啊,俺被《包青天》坑了。虽然过去20来年鸟,依然记得包相爷一句话,“家奴也是人。。”:hz1031:
ps:俺认错,其实alance老弟说的也不止听过一次:hz1044:
2012-9-2 11:36
zidaneluo
奴婢就是奴隶,律比畜产,生杀予夺完全没有问题
事实上自秦汉以来,良贱制度日趋严密,奴婢地位之低贱之固化,与奴隶社会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到了宋代,良贱制受到强烈冲击,奴婢地位有所提高,但仍然很下贱,比如女的没有性自主权,主人想上就上
2012-9-2 11:46
KYOKO
那奴婢买卖的制度是啥时候被废除的?
2012-9-2 18:16
zidaneluo
中华民国元年,即1912年
2012-9-2 18:23
zidaneluo
补充下:虽然法律形式上不允许了,但事实上民间仍然以各种形式变相存在,比如前段时间热播的《一触即发》电视剧里面阿初的“卖身契”,又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童养媳”,都是奴婢买卖的变种
2012-9-2 18:25
三种不同的红色
[quote]原帖由 [i]zidaneluo[/i] 于 2012-9-2 11:36 发表
奴婢就是奴隶,律比畜产,生杀予夺完全没有问题
事实上自秦汉以来,良贱制度日趋严密,奴婢地位之低贱之固化,与奴隶社会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到了宋代,良贱制受到强烈冲击,奴婢地位有所提高,但仍然很下贱, ... [/quote]
《唐律疏议》卷二十二:[color=Red]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color]
《后汉书·光武纪》:十一年春二月己卯,诏曰:“[color=Red]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color]。”……癸亥,诏曰:“[color=Red]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人[/color]。”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三种不同的红色 于 2012-9-2 18:42 编辑 [/i]][/color]
2012-9-2 18:27
zidaneluo
突然想起今年恰好是奴隶制彻底废除一百周年:hz1026:
2012-9-3 10:08
零零崢
丞相素不善饮,辄自勉强,至于沈醉。每至大将军,固不饮以观其变
2012-9-3 10:11
零零崢
丞相素不善饮,辄自勉强,至于沈醉。每至大将军,固不饮以观其变
2012-9-3 10:42
江城子
唐鱼玄机以杀婢女罪而被处斩,虽是个例,亦可以反映有唐一代奴婢地位不是类同家产牲畜的。
2012-9-3 18:15
zidaneluo
三红引用的那条,正好说明奴婢在唐代的低贱,主人随便杀个奴婢,最多也就是一年徒刑(唐代五等徒刑的最轻量刑,比通个奸还轻),显然这只是行为失当,而不是犯了杀人罪
通观唐律疏议的有关条文,就知道唐代奴婢有多贱了,有个印象很深的是如果奴婢吧自己的女儿许配他人,等同于盗窃主人财产
前面说了自秦汉以来,良贱制度日趋严密,唐代也不例外。原因很简单,唐律的立法者本来就是士族阶层,家里奴婢成群,是不可能为奴婢争取利益而给自己下套的。作为既得利益者,他只可能维护和强化这种制度而不是去破坏和消灭。
至于鱼玄机案件,典型的人治高于法治,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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