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8 10:58
☆慕容泪☆
婚姻法解释引热议 小三血本无归
来源:搜狐女人 搜狐女人播报 搜狐女人播报
昨天,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不过有婚姻专家担心,这样规定很容易导致离婚攀升。据了解,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经济顾虑,有所商榷。”
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
《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
对此,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不过,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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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为何看似对女性极度不利的解释,饿倒十分支持?
首先第一点,婚前房产问题,男人婚前有钱有权有势又如何?在法院面前,还不是与无产贫民一个样,在婚姻中没有强势,女性以后找对象就会渐渐倾向于“找人”,而不是“找财富”,毕竟有些专业搞“婚姻投资”的人是有的。这样,就强化了女性独立自主经济的市场需求,减少北大高材生当全职太太的现象,实质上是强化女性的社会职能而弱化传统意义上的女性道义上的职能,是有利的。这点应该是向美国式的个人独立观念靠拢,强调双方的经济独立,不致于夫妻其中一方的绝对强势或绝对弱势。
第二点也一样,生不了孩子就收养好了,虽然与传统观念有悖,也可能引起一些伦理问题,不过毕竟是计生国策独大,何况现在丁克族也不少,这点倒没什么所谓。
第三点与第一点是一致的,饿是全力支持。
综上,饿认为当初是经济发展需要,一些破旧道德是物质发展的阻碍因素,须改。但当物质进了一些死胡同,或者说社会问题衍生得多,道德又需要站出来限制物质。
:hz1027::hz1027:
2010-11-18 11:07
邓仲华
貌似还有比较重要的
[b]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b].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解读:《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一方不同意卖,另一方偷偷卖掉了,被损害了权利的一方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但是现在行不通了,因为买房子的第三方不知情,不存在恶意,所以他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是被损害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
质疑的声音:配偶的权利怎么得到保护呢?想追回损失太难了吧。
——
[color=Red]说实话看了法律讲堂后,搞得最清楚概念就是“善意第三人”了[/color]
[b]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b]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变化: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
解读:此前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其实是一项空白。不过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这样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约定并没有规定是要公证。所以,根据意见稿,假如一方跟另一方结婚,双方协议好一方名下的房子给对方的话,那么只有公证可以办到。
质疑的声音:以前做的书面协议就不算了吗,对方反悔怎么办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0-11-18 11:09 编辑 [/i]][/color]
2010-11-18 11:24
明智
没办法的办法。
虽然小三满大街其实是你情我愿狗男女双方的问题。
不过男权社会里,大刀自然只能砍向弱势方了。
跟扫黄打飞时,大多只找收费低廉的小姐一个道理。。天上人间那是特例中的特例……
2010-11-18 11:33
悼红狐
房产问题,N年前就一直是这么操作的了啊。。。婚前房产不是共同财产,只有夫妻双方结婚后,以及为了结婚而投入准备的,才算共同财产
2010-11-18 11:48
恨地无环
汪小菲的资产都是他妈的。
除了大老婆的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权,没啥东西。
就这个,可执行性也问题很大。
要是设通奸罪,那还给力点。
不过这样当官发财就少了很多乐趣,完全不能接受啊。
2010-11-18 11:58
悼红狐
[quote]原帖由 [i]恨地无环[/i] 于 2010-11-18 11:48 发表
汪小菲的资产都是他妈的。
除了大老婆的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权,没啥东西。
就这个,可执行性也问题很大。
要是设通奸罪,那还给力点。
不过这样当官发财就少了很多乐趣,完全不能接受啊。 [/quote]
在新婚姻法事实婚姻框架内,通奸可以用重婚罪来规范
2010-11-18 12:09
恨地无环
回复 #6 悼红狐 的帖子
重婚罪……那恐怕是二房适用,偷情无效?
2010-11-18 12:50
星眸白衣清歌
离婚虽然能给那些当初错嫁错娶了的人们一个纠错的机会,代价仍是巨大,择偶需谨慎,婚姻错不起
2010-11-18 12:55
悼红狐
[quote]原帖由 [i]恨地无环[/i] 于 2010-11-18 12:09 发表
重婚罪……那恐怕是二房适用,偷情无效? [/quote]
偷一两次情,现代社会似乎很宽容了,哈哈哈
2010-11-18 14:49
KYOKO
恩 不知通奸进猪笼的规矩是啥时候改掉的:hz1024:
ps:说明小三能捞就捞,珍惜现在,别瞎想啥扶正了
2010-11-18 15:31
传说中的飞鱼
还未结婚的单身贫族飘过
2010-11-18 15:48
smallpal
婚前购房一直属个人,八年后共有的规定早没了
一方婚前首付购房,婚后还房贷的话,那分了不能独占这套房子吧
2010-11-18 16:06
KYOKO
现在规定父亲死亡后的遗产归儿子个人所有,而不是儿子媳妇双方的共同财产了?
2010-11-18 16:52
邓仲华
[quote]原帖由 [i]KYOKO[/i] 于 2010-11-18 16:06 发表
现在规定父亲死亡后的遗产归儿子个人所有,而不是儿子媳妇双方的共同财产了? [/quote]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有遗嘱明确表示就是个人财产,没有就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010-11-18 17:08
爱华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当爱情已经消逝。亲情又没有产生
不如就自然散了吧
财产各归各的
当然家务劳动也要算明白
不能让干家务不工作的人吃亏
2010-11-18 18:58
arayashiki
很多人对此愤愤不平是因为好像新政策在变相鼓励小三,可是假如是因为女方劈腿了怎么办?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尤其是在经济水平相对较好的大中城市里,难道也需要男人买单分房产?广大妇女同胞的权益需要得到保护,男同志的权益就可以无视?
2010-11-18 20:19
西歪
这年头,家庭关系越来越松散,再发展下去可以变沙龙了。
另外,这个司法解释不尽合理吧?假如另一半的收入参与共同供楼,那怎么算?白供了?假如另一半是家庭妇女(男),虽然没有外部收入,但是打理家庭事务也是劳动,难道白做了?这份贡献怎么体现呢?最后,假如如上所述的两样真的都是白做的话,那么夫妻双方必定要就婚姻订立详尽的商业合同(律师又赚了:P),这个即使不通过法律形式强制订立,也应该通过婚前指引进行明确告知。
2010-11-18 21:05
lhctjc
还是那句话,学好婚姻法,结婚离婚都不怕
2010-11-19 08:35
shicanhui
还是结婚前慎重选择,结婚后努力经营,看看,离婚也需要相当的知识量。
2010-11-19 11:25
传说中的飞鱼
不懂法离婚时候可能情感物质双损失,普法教育任重道远。。。:hz1019:
以后民政局结婚登记处该设立温馨提示:婚姻有风险,入城需谨慎:hz1026: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传说中的飞鱼 于 2010-11-19 11:26 编辑 [/i]][/color]
2010-11-19 13:41
星眸白衣清歌
回复 #17 西歪 的帖子
有谁结婚时就想着订啥离婚合同...
2010-11-19 14:25
西歪
[quote]原帖由 [i]星眸白衣清歌[/i] 于 2010-11-19 13:41 发表
有谁结婚时就想着订啥离婚合同... [/quote]
这个,现在搞婚前财产公证的也多起来了,就是为可能的离婚做打算嘛。
其实婚姻法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标准合同,如果存在不明确不合理的地方,婚姻双方另订一份条款详尽的商业合同,才可以更好地保障各方权益。
2010-11-19 14:28
西歪
搜了下离婚率
据中国环球网去年九月的报道,北京市中国离婚率最高的城市,为39%;其次为上海,离婚率为38%; 第三位是深圳,离婚率约为36%;第四位是广州,离婚率为35%;第五位是厦门,离婚率为34%
数据靠谱不靠谱不知道,不过身边离婚的确实很多,起码碰上离婚的比碰上撞车频繁得多,车险都要买,离婚的风险又岂能忽视?您说呢?
2010-11-19 14:29
当阳侯杜元凯
先别着急叫好,看看实际执行几年后会出现什么问题再说吧。
2010-11-19 14:31
KYOKO
回复 #23 西歪 的帖子
很现实的,我爷爷奶奶辈几乎就能相爱一生的,没听说过啥离婚的。这一富啊:hz1016:
2010-11-19 15:50
tiger1970
夫妻之间的家务其实不必界定。
因为家务是自愿的义务付出。如果两人都觉得自己吃亏,大可以不做家务----家里脏点就脏点呗。没饭吃看谁顶的住。谁要只给自己做家务,那一个不愿意的话,自己去做。要是还不愿意的话,离婚。
既然有一个做了对方的家务,就说明是自愿的、义务的。你要是心里不愉快,离婚啊,吵架啊,不给他做不就成啦?
所以,夫妻之间的家务分配是义务的、自愿的。不必界定。
话说:俺媳妇就经常不给我做饭----她经常只做自己的饭吃,我只好自己做饭吃或者到别人家蹭饭(我们没吵架----她的理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做,我今天不愿意尽义务劳动啦)。这个很正常啊。
2010-11-19 17:00
传说中的飞鱼
楼上的说辞让那些家庭妇女情何以堪,也让那些家庭妇女的老公有了合法合理合情的离婚把更年轻漂亮的小三转正的充分理由了:hz1001:
2010-11-19 19:39
smallpal
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难以判定,怕吃亏的话AA制请个佣人安逸
婚前协定很好,先小人后君子可以避免许多问题,分手时那点感情再闹闹就全没了
2010-11-22 08:52
tiger1970
[quote]原帖由 [i]传说中的飞鱼[/i] 于 2010-11-19 17:00 发表
楼上的说辞让那些家庭妇女情何以堪,也让那些家庭妇女的老公有了合法合理合情的离婚把更年轻漂亮的小三转正的充分理由了:hz1001: [/quote]
我以为,婚姻的核心是契约而不是爱情。
婚姻是因为爱情到达一定阶段而组成的,但其核心依然是契约。
为何在西式婚姻仪式上要宣誓?就是因为,这事实上是一个共同生存的契约。西方古人早就了解到这一点。
而我们传统上则认为背弃妻子是“不义”,而不是“不忠”。这事实上也承认了类契约的关系。
所以说,AA制度或者事实上的AA制度,是稳定婚姻的合理制度。
2010-11-22 09:30
dimeterio
《解释三》就是高房價條件下扭曲的法律補丁。
2010-11-22 13:43
KYOKO
没有爱情,同样可以有婚姻。
当爱情已经消亡,亲情还存在,婚姻同样可以延续:hz1024:
2010-11-22 16:49
tiger1970
[quote]原帖由 [i]KYOKO[/i] 于 2010-11-22 13:43 发表
没有爱情,同样可以有婚姻。
当爱情已经消亡,亲情还存在,婚姻同样可以延续:hz1024: [/quote]
即使无爱情和亲情,只要双方都不想违反契约,婚姻仍可以延续。
2010-11-22 19:52
tonyget
婚姻本来就跟爱情没有任何关系:hz1054:
2010-11-23 09:00
传说中的飞鱼
[quote]原帖由 [i]tiger1970[/i] 于 2010-11-22 08:52 发表
我以为,婚姻的核心是契约而不是爱情。
婚姻是因为爱情到达一定阶段而组成的,但其核心依然是契约。
为何在西式婚姻仪式上要宣誓?就是因为,这事实上是一个共同生存的契约。西方古人早就了解到这一点。
而 ... [/quote]
既然是契约制,家庭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和丈夫的金钱共同支撑婚姻,可你上一贴又说家务劳动是义务奉献,我才问你让人家家庭妇女情何以堪。
2010-11-23 09:21
tiger1970
[quote]原帖由 [i]传说中的飞鱼[/i] 于 2010-11-23 09:00 发表
既然是契约制,家庭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和丈夫的金钱共同支撑婚姻,可你上一贴又说家务劳动是义务奉献,我才问你让人家家庭妇女情何以堪。 [/quote]
契约制度,指维持婚姻关系的约定。
家务劳动,是基于夫妻一方自愿而付出的劳动。
这二者毫不冲突。
比如我和我妻子,无论我们是否爱对方,我们都愿意维持这个婚姻关系。这就是契约。
家务劳动上我多干一点或者我妻子多干一点,均是基于自愿----另一方没有强迫对方进行家务劳动的义务。
家庭妇女,完全可以啥活不干,只等待男人伺候。但是这需要建立在男人自愿的基础上。
如男人不愿意,双方可以协商。如协商不成,自然会考虑到是否解除婚姻这个契约。
2010-11-23 10:09
smallpal
理论上说,收入无论高低都属夫妻共同财产,赚钱较少的一方有义务多承担些家务
2010-11-23 16:05
土流氓
结婚的时候签订一个商业协议,这算不算违反婚姻法?
话又说回来,大部分人结婚不是为了离婚吧
2011-8-20 15:08
phoenixdaizy
超越时空的神贴。
2011-8-20 15:16
KYOKO
男方在婚前有一家公司(100%占有股份,个人所有),100w市值。十年后离婚时仍然100%占有股份,1000w市值。那这中间的差额900w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hz1001:
2011-8-20 15:51
shicanhui
这个解释我和LZ的意见恰恰相反,条条有问题
当然什么事情都是或多或少有问题的,需要逐步改进,但一眼就看出有问题的就别拿出来了
这些解释为男人大开绿灯,现实中大多是男人结婚前买的房子并且登记在男人名下,这下男人找小三也不怕干啥都不怕了,离婚能把女人光身扫出门,无论这房子的贷款女人婚后共同还了多少,哪怕50%。有人说谁让女人不懂法,悲哀啊。
有人拿骗婚、傍大款什么的来说事,其实我觉得很简单,不要一刀切。给一个夫妻共同生活时间、双方收入比例、离婚过错关系等大概的一个框框,微调交给法官。
至于那个生育权的问题,我一向认为女人不愿意生育不能强迫,谁强迫谁有错,但一旦有了“双方的”爱情结晶女方可以完全做主说打就打似乎……,物品处理尚且要有商有量,何况一个小生命?至少如果因此离婚多多少少女方要有过错(注意!不是不想生有错,是擅自把孩子打掉有错)。
PS:现在我积极的给女同事们普法,让她们要求男方先把钱拿出来,等登记结婚后再买房(尤其现在买房女方也掏些钱或者包装修等)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shicanhui 于 2011-8-20 15:53 编辑 [/i]][/color]
2011-8-20 15:58
鸡肋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一直受保护
向来不屑什么男方负责房子的习俗
装修这块很亏的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鸡肋 于 2011-8-20 15:59 编辑 [/i]][/color]
2011-8-20 16:06
KYOKO
注意!不是不想生有错,是擅自把孩子打掉有错)。
=================
擅自是啥意思?女方想打,男方不想打,这时该听谁的?男方想打,女方不想打,这时又该听谁的?
2011-8-20 21:58
shicanhui
回复 #42 KYOKO 的帖子
擅自的意思
1.受孕并不是男方强迫等因素
2.受孕后并没有和男方商量(商量这个词可能很多人说怎么商量,一方这样一方那样,但现实法律实践中很多是商量调节的),或者放宽点说没有通知男方。
当然,主要是第一点。
更当然,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2011-8-20 22:09
KYOKO
说白了,男方的生育权在女方生育权前面就素浮云
当然,最好有请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友人来解读一下
2011-8-21 13:58
鸡肋
动静真大,武汉的筒子被要求做共有产权证明..........他父母一百多万全款拿下的房子
俺告诉他,只要你情愿,过户给路人都成
2011-8-21 21:45
zeloti
饿绝对举双手双脚支持新的婚姻法解释:hz1021:
2011-8-22 10:26
ccws
新婚姻法,只是明确规定了婚前的,以及父母名下的财产。对于男方贷款买房,夫妻双方还贷的,离婚后,房子归男方,男方以货币的形式归还女方共同还贷的那部分,并且包含增值部分。并且,对于离婚的过错方,法院会酌情多判处一些补偿。并不是某些人说的,离婚后女的就净身出户了。
其实新法对于女人同样适用,现在也有不少女的家里比男方有钱的,这样也是保护了女方的财产。新法保障了有钱人的利益。而不是有些女人说的损害了女人的利益。说这话的,都是想通过找个有钱男人,通过婚姻一步登天的物质女。
并且事实上,女人出轨的不少嘛。那些因为生活作风落马的官员,每一个情妇都一大堆。问题来了,这种情况的,到底是男人出轨的多,还是女人出轨的多?
2011-8-22 11:49
西歪
貌似前两天瞄到一眼新闻,有所谓新解释后第一例离婚,房子是女方买的:lol:
2011-8-22 11:51
西歪
只看了标题,没点进去,有没有被标题党忽悠,就不晓得了:P
2011-8-22 14:08
鸡肋
回复 #47 ccws 的帖子
增值补偿实际操作性极低
理论上也缺乏公平性,房产不会一直涨,若是跌了,也该让另一半分担损失
2011-8-22 15:08
ccws
回复 #50 鸡肋 的帖子
怎么会操作性低呢,房产是否增值,可以由第三方估价,这个价格肯定不会由男方自己说了算。
而且房价就目前来说,肯定是稳步上升的。而且不管房产是否增值,就账面上面来说,双方共同还贷的经额是有据可查的,就算不增值,至少本金是可以拿的回来的,不会有损失
2011-8-22 16:16
鸡肋
回复 #51 ccws 的帖子
我也是听在法院蹭饭的朋友说的,地方法规支持增值分割好些年了,可算出来的款项总是聊胜于无,女方一般都不服再上诉
稳步上升嘛,真不好说
2011-8-24 15:25
phoenixdaizy
三十好几不会开车,郁闷学习中。
2011-8-24 18:07
shicanhui
回复 #47 ccws 的帖子
你说的看似很公平
和很多事情一样忽略了现实情况
无论房子女方付了多少钱,一般情况尤其是中小城市房产证都写男方
2011-8-24 20:25
鸡肋
回复 #54 shicanhui 的帖子
只要买房时出了钱并留有凭据,没名字也能维护自身权益
房款在多数家庭都是大头,查根底不难
2011-8-24 20:28
KYOKO
房产证上有他名字哪怕事实上他一分钱木出他也有一部分房产?(比如父母帮孩子记名)
2011-9-5 06:34
shicanhui
回复 #55 鸡肋 的帖子
在美国或许不难,你太高看中国的金融体系了
这是你想当然的,我们期待实际案例吧
2011-9-5 23:20
鸡肋
回复 #57 shicanhui 的帖子
汗.有那夸张吗
我这某挫男婚前按揭买房,还耍小聪明,首付近三十万以他爹的名义向第三方全额借款交的,想拿这借条证明女方和产权无关.结果一搂,钱是两家各出十几万还的,便宜没占到还沦为笑柄
2011-9-6 10:37
爱华
证据很关键
唉,人为财死啊
2011-9-6 11:03
yanghan1974
婚姻有风险,结婚需谨斟,但我还是支持新婚姻法,我买的就本应该属于我的,天经地仪,个人财产神圣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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