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5 14:58
天下奇才
刚刚看到的一则法律新闻大家探讨一下
[url]http://news.163.com/08/1225/03/4TVSRQ8L00011229.html[/url]
网友们意见分歧很大,有的说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有的说给年轻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若一笔抹杀可能把他逼上绝路
请轩辕朋友谈谈大家的看法,但请不要以杀人,强奸等恶性事件作论据,因为性质不一样,没有可比性.
2008-12-25 15:14
刘青
错了就错了,没有说考上大学就不受罚的。
2008-12-25 15:28
Sphynxyu
刚才看过,对我国的司法真是无语了!
这种判例是否可以说明:
一个学习不好的学生,偷窃4500要被判刑,一个学习好的学生,偷窃4500就可以不用面对刑罚?我倒想请问这位检察官大人,您这么公诉到底有依据没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难道是一句空话吗?刑法的“罪刑法定”是好玩的是吧?
我国规定了卖淫嫖娼违法,现在我国任何一个城市都默许了这种存在。
-----------------我国的法律还有尊严可言吗?
[[i] 本帖最后由 Sphynxyu 于 2008-12-25 15:35 编辑 [/i]]
2008-12-25 15:31
Sphynxyu
各位!大家注意!凡考上重点大学的同志可以奖励偷窃权一次!偷窃金额限制为4500元,若是偷窃金额不足,可以反复偷取,偷窃价值多与4500元部分要退还。
2008-12-28 00:42
KYOKO
没办法,法是死的,人是活的
任何法律都是人去执行的
2008-12-28 22:04
LXR
小时偷针在时偷金。
今天可以偷同学的4500元,N年后当了仆人会不会偷主人的4500W元?
2008-12-28 23:06
gaobao
基于贯彻刑事政策的考虑,对该同学的犯罪行为着眼于教育比惩治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检察官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但是,该决定确实有违刑法规定——但违反的不是罪刑法定原则,而是平等原则:不起诉决定所附的条件——考上重点大学,在法律上属于不相关的考虑。这是其最致命的地方。因为,不相关的考虑,反映的是执法者的任性恣意——哪怕出于好的动机。而法治防范的大敌正是任性恣意。
可以说,该案的处理,社会效果不错,但没有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2008-12-28 23:13
我要上网
他的背景可以探讨一下别的都是个屁
2008-12-28 23:20
KYOKO
也不一定就有背景,这样大书特书很可能就没背景
2008-12-31 04:00
qgnko340
无聊。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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