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28 16:20
游史野比
[b]老新闻[/b]提醒大家: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0号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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