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27 14:01
luke19821001
杀人者死!
杀人者该判什么刑?
杀人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罪,它剥夺了别人的生命,这是一个最最严重的罪行,它必须被最大可能的禁止。
杀人者为什么必须死?
要禁止罪行,除了教育所有人不要去犯之外,处罚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并非人人都是圣贤。对于不是圣贤的人,要让他不去违反某项规定,就只能让他害怕,利用人的这个本能去阻止他犯罪。处罚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处罚到位,二是处罚力度。及抓住犯人的成功率和刑法的骇人效果。如果每一个犯罪的人都被抓住,那么人们就不敢挺而走险,人们走险的通常目的就是希望可以险像还生,如果不给他生的机会,那么就没有了走险的条件。如果每一个被抓住的犯人都能够被处与一个合适的处罚,让他以后再也不敢做坏事,而其他准备做坏事的人看见这个处罚后,也会放弃做坏事的打算,那么这样的刑法从提高社会治安的角度来讲,那就是成功的。当然刑法也不能只考虑治安效果,也要考虑人文环境,不然就成了滥法,成了不人道的酷刑。在第一个方面,及抓住罪犯的成功率上,我们一直在努力提高,但是要达到100%显然是不可能的,由于本文主要是讨论刑法,所以不多作讲解。第二方面,让罪犯以后再也不敢做坏事,而其他准备做坏事的人看见这个处罚后,也会放弃做坏事的打算。如果按照人道主义角度来说,这一条是应该缩减分量的,大多数人的同情心会让只让罪犯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人们也会同情杀人者,所以也觉得对杀人者处以死刑太严重。但是我要说,这些都是妇人之仁。如果某项决定一定会危机某人的生命,那么这个人(正常人)就肯定会反对它。但是如果一个决定表面上不会危害他的生命,但是表面下却会危害呢?也许这个人就会赞成。而那些认为对杀人者处以死刑不合适的人,就是后者。
有些人说死刑和终身监禁的效果是一样的,都让罪犯不能再危害了,而且终身赎罪。有的人说死刑太残酷了,犯人也是一条命。有的人把自由宣言里面的言论拿出来,说什么国家是公民以契约的形式组成的,契约没有剥夺人们生命的权利。
这样看来,难道死刑真的不可取吗?其实这些理论都是荒谬的,让我来一一破解他们。死刑和终身监禁的效果一样?笑话,如果是一样,那么给人选择的话,那么选择死刑和终身监禁的人应该[size=6]差不多[/size]一样多吧。但是白痴都知道选择终身监禁便宜得多,也就是说,[color=Red]终身监禁的骇人程度是小于死刑的。[/color]死刑太残酷?犯人也是一条命?那么这个犯人以前干过什么?他杀别人的时候就不残酷?他所杀的就不是一条命?[color=Red]既然他自己都不怕残酷,不珍惜生命,那么这样的人又凭什么被别人珍惜?[/color]国家是以契约组成,契约没有剥夺人们生命的权利?这个契约谁能真正知道是什么样子的?凭什么说就不能剥夺生命?通常来说,鉴定契约的双方,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契约,而导致另外一方利益受损,那么违反契约的一方就应该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color=Red]杀人者违反了契约,被害者损失了生命,所以杀人者赔偿生命,这是很合理的。[/color]
为什么要判杀人者死,难道就不能减轻点吗?
杀人者所犯的法律是最最严重的,他剥夺了别人的生命。生命对每个人都只有一次。所以我们应该尽最大可能的杜绝剥夺别人生命的事情的发生。怎么杜绝?只有制订法律,让杀过人的后悔,让准备杀人的害怕。因为杀人后果的严重性,所以为了杜绝这样的事情,那就应该不择手段。杀人者最害怕什么呢?当然是死亡,这是自然界付与人的本能。所以就应该用死亡来约束杀人者和准备杀人者,让他们害怕,不敢再做这样的事。有人说:“既然你说‘应该尽最大可能的杜绝剥夺别人生命的事情的发生’,那么为什么又说要处死别人呢,难道不是自相矛盾?”这个问题很简单,我们珍惜的是所有人的生命,但是却有一个无辜的人死了,那么害人者也应该付出生命作为赔偿,先死者其实是被迫和杀人者做了一个交易,自己付出了生命,而杀人者是主动做的这个交易,要完成者个交易就必须自己也付出等量的价值,没有人觉得自己的生命比别人的便宜,所以杀人者必须付出生命去交易,总不能先死者吃亏吧。其实杀人者判死刑还便宜了,因为他是强迫被害人做的交易,还应该判他个强买强卖罪,但是他已经死了就算了。
其实判罪犯刑的主要目的不是要把罪犯怎么样,而是要让所有人自己是会受到严厉的制裁的,让大家都不敢去犯罪。有的人妇人之仁,以为把坏人抓起来就行了,不用死刑,其实他不知道这样就会让更多的人变得不害怕犯罪,因为处罚变轻了嘛。其他的罪多几个人犯还没有什么,但是有的罪是绝对不能当作看不见的,比如杀人。你愿意被人杀吗?
注意:本文以杀人为例,其实不只是杀人,只要是应该以最大限度的杜绝的罪行,都与此例相同。[color=Red][size=5]另外,正当防卫之类的就不在讨论之列了[/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10-24 13:49 编辑 [/i]]
2007-2-27 14:09
黄巾军
难道是看了我那个杀人者必须偿命的帖子后的感受么:qDD+
其实我觉得现在强调杀人者偿命一说是近代文明发展的结果,在过去,常常有侠客刺杀某贪官,贪官固然该杀,但按现在的理论贪官不该由他杀,那位侠客放到现在的话还是要被判死刑,但在古代却会得到很多百姓的包容和支持。很可能不会死。
2007-2-27 19:06
luke19821001
有点是看了你的, 有些不是
2007-2-27 20:04
恨地无环
衲子以为,生命是不能被赔偿的。
比如说甲有一个唐三彩,乙有一个宋青花,乙把甲的唐三彩给砸了,法院会判把乙的宋青花给砸了麽。这能叫做赔偿麽?
又比如,甲戳瞎了乙的双眼,被判入狱,乙说:甲入狱也是亮眼人,照样比我过得幸福,我不要他入狱,我要法院判戳瞎他的双眼!这能叫做赔偿麽?法院会答应麽?
我们再举个有某种“赔偿”可能性的例子,甲刺坏了乙的肾脏,使乙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通过肾脏移植治疗,而甲恰恰拥有全世界唯一的可以成功移植给乙的肾脏。法院会判甲摘肾给乙麽?不会,因为国家和政府没有处决民众身体的权力。
至于死刑的威慑力,有一些数据证明似乎并没有想象中的大:
[color=SeaGreen] 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芬兰、瑞典等,其杀人犯罪率并不因为死刑的废除而突然上升,相反,在有些国家甚至有下降的趋势。例如,前联邦德国废除死刑的前一年即1948年的杀人犯为427人,而废除死刑的1949年杀人犯人数降至410人,其后逐年下降,至1952年时只有309人犯杀人罪。奥地利先后共5次宣布过死刑的恢复或废除,但杀人犯罪率始终未有过任何重大的改变。可见所谓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只不过是一种想当然而已。
就我国而言,这二十多年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对于死刑是否具有有效的威慑力则有着更强的说服力。
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规定死刑的条文有7条,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有28种。在刑法颁布至1994年底的短短15年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21个《决定》和《补充规定》中,有13个规定了死刑,死刑条文达29个,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计40种。无论法定死刑的数量还是死刑立法的增长速度,中国都处于世界前列。从司法实践来看,1983年至1994年,“严打”持续的十来年间,司法机关对犯罪份子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战役”和“专项斗争”,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相当可观。按照死刑保留论者死刑具有有效威慑力的理论,严重刑事犯罪率应当是呈下降趋势的。但不尽人意的是,在那十年间,严重刑事犯罪却高居不下。
据政府和一些学者的统计,从1983年到1991年,凶杀、伤害、抢劫、强奸和严重盗窃等在“严打”的打击下,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一直上升,由1982年的13。2%上升到1987年的29。4%,增长了一倍多,判处死刑率很高的凶杀案,到1989年已比1982年增长了近一倍,[color=Red]而强奸犯罪竟在“严打”后第一年的1984年就增加了23%[/color]。在死刑的大量适用下,严重刑事犯罪迅速增长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与1982年刑事立案相比,在1983年“严打”开始后的8年(1984——1991)中,凶杀案平均每年递增30%,强奸案每年递增近20%,伤害案每年递增35%,抢劫案每年递增80%,严重盗窃每年递增近3倍。[/color]
宏观来看,80年代的犯罪率上升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剧烈变化有关,但红字部分这严打后第一年的变化充分说明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很有限的。(部分在非严打时期不会被判死刑的强奸案当时很多也判处了死刑)
2007-2-27 21:48
ghostdance
如果单纯从法律规定来考虑,只要有明文规定:“杀人者必须偿命!”那么本无可厚非,但是人类社会的形态是复杂的构成,不仅仅有法律,还有其他很多的元素!当我们试着反驳一些观点的时候,那么是否曾经处在这个观点倡导者的角度思考过,为什么西方有些国家能做到废除死刑,其根本的原因是什么呢?如果没有经过成熟的思考,那么无论怎么说都存在思维意识的偏颇。我们今天应该看到一个事实,那就是废除死刑的国家,司法的权利都是独立的,所以即便在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也没有明显上升的趋势,这体现的是司法体系这一国家机器的威严和不可侵犯,而不是体现法律刑罚的威严,这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正如孙子“不战而屈人之兵”,当独立完善的司法体系手擎正义之剑高高在上的时候,足以令那些妄想作祟的奸佞心胆俱寒!当然,我不否认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蔑视司法的人存在,而且也有些人犯了罪行,却没有得到惩罚,但是这样的几率有多大呢?再者,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是大多数人思想意识形态不完全统一的结果,被广泛认同的就是民主、博爱和自由,而不是作奸犯科,就算在社会主义国家,这也是被认同的!那么,我们现在再来看为什么西方有些国家废除死刑呢,余认为这种意识存在和宗教有关,大概记得圣经中耶和华说,只要你诚心皈依,那么将宽恕你所犯下的一切罪恶。废除死刑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宽恕,杀一个人实在太简单不过了,但是不杀,这个犯下罪行的人,就算再怎么嚣张跋扈,总有心灵寂寥的一天,那么他就会反思自身,会将自身的反思作为一种强力的讯息去感染其他人,我想这也许是杀与不杀的分别罢!最后,我知道,这样的情况可能少之又少,但是我宁愿认为存在这样一种希望比杀了完全没有希望的好!
2007-2-28 13:39
luke19821001
[quote]原帖由 [i]恨地无环[/i] 于 2007-2-27 20:04 发表
衲子以为,生命是不能被赔偿的。
比如说甲有一个唐三彩,乙有一个宋青花,乙把甲的唐三彩给砸了,法院会判把乙的宋青花给砸了麽。这能叫做赔偿麽?
又比如,甲戳瞎了乙的双眼,被判入狱,乙说:甲入狱也是亮眼 ... [/quote]
如果是花瓶,那么乙就应该赔偿一个同等价值的物品或者货币给甲,这时候如果世界上只有两个花瓶,而最后唯一的那一个就在乙手上,那么将这个花瓶判给甲,也是非常合理的(或者是赔偿甲足够的钱让他能够买下乙的花瓶),花瓶到了甲手上,甲就算想把它砸烂也是可以的。人命也是一样,乙杀了甲,本应该把乙的生命输送给甲,但是这是不可能的,不过乙的生命却不能再属于自己了,就好象花瓶即使不被砸烂,也不再属于乙了一样。乙的命既然不属于自己,那么就应该让甲来控制,不过甲已经死了,所以让乙死也很公平。
眼睛的比喻不合适,因为眼睛虽然珍贵,但是也是有一定价值的,所以可以通过金钱,或者赡养等内容来解决问题。(如果你把别人弄得失去劳动力,那么就要赡养他一辈子来补偿,如果他的生命是无限长,那么你就要付出无限的赡养费。但是生命却无法通过赡养来解决,即使是无限的赡养费也不行,因为死者已经享受不到了。)
你和我的分歧就在于补偿问题,我认为,除去人文环境、人道主义等因素,双方必须公平,也就是受害者失去的,就应该让罪犯补偿,因为受害者没有做错事,不应该受到损失。特别是死亡这种无限型损失,不能以有限的补偿来弥补。如果说人文环境,我们一直都有死刑,世界上有死刑的国家多得很,不可能说什么有死刑就不文明,没有死刑就文明吧。而人道主义必须要受害者同意才行,总不能够我做好人你吃亏吧,但是受害者能同意吗?
阁下使用了数据来对比,想证明死刑对于阻止犯罪没有用,但是阁下这样的对比显然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因为影响犯罪率的因素实在太多了,不可能只将结果归结于有没有采取死刑。你这样的宏观数据其实根本不能说明什么。但是从微观来说,人肯定是害怕死刑甚于终身监禁的,既然更害怕,那么必然会对罪犯产生一定作用。如果你随地吐痰会判死刑,难道你还会去吐吗?即使偶尔会,但是你随地吐痰的频率较以前肯定会减低的。
[[i]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2-28 13:41 编辑 [/i]]
2007-2-28 13:46
luke19821001
其实很多人都有一种误区,那就是认为杀人者也是一条命,既然受害者已经无法补偿,那么再杀一命也没有好处,还不如慷慨一点,让犯人留条命。其实这样的想法对于受害者是非常不公平的,只不过受害者已经不能反对了,而其他那些怜悯者其实是在慷别人之慨。因为对于受害人来说,他唯一的生命已经没有了,这时候做什么都已经无法弥补这个损失了,他就连慷慨都已经没有机会了。
2007-2-28 15:49
恨地无环
不知道luke兄对“赔肾”的那个例子怎么看?
第一个例子,衲子之所以说一个是唐三彩,一个是宋青花,就是想表示两者即使有相同的货币价值,也是不可等同的。
假设二者都价值50万rmb,大环境下货币价值没有波动,古玩价格上涨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法院判乙赔偿50万rmb或者用宋青花冲抵,乙除这个宋青花外分文没有,乙也宁可把宋青花抵押给银行贷款赔给甲,如果甲拿了这些赔款来向乙购买这个宋青花,乙照样可以拒绝。
第二个例子,如果双方都是亿万富翁,这点“赡养费”对二人都是九牛一毛而已,受害者就不要赡养费,不要甲坐牢,只要法院判让他处置甲的双眼,怎么办?
现代法律是不能判以眼还眼,以肾还肾的,因为国家和政府都没有处决民众身体的权力。
现代法律更加不可能把一个人的自由、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生命判给另一个人。
现代法律也不能在是否判死刑的问题上听从受害者的命令。
比如甲对乙始乱终弃,使乙痛苦万分,甲后来也懊悔莫及,多次在各种场合郑重表示,即使乙杀了自己,也不要追究,并且立下了文书。
最后乙真的以残忍的手段谋杀了甲。按照您的理论,乙的生命就应该受甲的意图支配了,但法院会因为甲之前的表态而不追究乙的杀人罪麽?显然是不可能的。
如果死刑的威摄力不能通过其对犯罪率的影响体现出来,那它就是极为有限的,甚至就是如同“五斤铁比五斤棉花更重”之类的想当然而已。
2007-2-28 16:34
luke19821001
你总是法律没有权利把别人怎么样,其实你的基础就是,法律是按照所谓“自由”的思想制造出来的,但是这样的思想是不是一定就是对的呢?我分析的不是某种思想下的法律,而是法律的本质和制定出来的作用。其实法律的本质就是保护人们免受坏人侵害,也就是说要避免出现受害人,并且出现受害人后,要尽量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对已经损失的部分要给予补偿,而且要惩治罪犯,让其他人都知道,做坏人是不行的。在这样的本质条件下,一旦受害人遭受到了损害,那么就应该有一个相应的赔偿,虽然并不要求这个赔偿一定与损失的一样,但是总要有个可接受的范围,要与损失在某种程度上接近。而生命是无价的,所以可接受的补偿也必须无限的,不然是不可能达到平衡的。所以罪犯要付出生命,因为除了这个就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付出了。
你所讲的法律其实并不是本质上的法律,而是某种思想下的,一旦有了思想,那就有所偏颇,所以你的道理只能是在你的思想是正确的前提下才能够讲得通,可是你就一定能保证你的思想一定正确吗?“独立宣言”说社会是契约,只是个比方,就算是真的,那么这个契约谁见过呢?既然没有见过,又凭什么说那上面没有规定能取人命的条例呢?
2007-2-28 16:59
萧十一狼
死刑的威摄力……
可以看看如果取消死刑中国会变什么样子
死刑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死刑是万万不能的
2007-2-28 19:13
恨地无环
法律的本质也是至今争论不休的话题。任何一种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也就是一种“思想”的体现。
就luke兄您说的“本质”,衲子以为,处死施害者除了提供复仇的快感之外,不能构成对受害者的“赔偿”或“补偿”。而法律并不应该提倡复仇。
现在死刑的存废正处于一个过渡阶段,像美国就是保留并使用死刑的,死刑备而不用的,废除死刑的州都有。(据统计,废除死刑的州犯罪率更低)
世界上大的趋势应该是废除死刑,法国这个月刚刚将“任何人不得被判处死刑”写入宪法;欧盟正酝酿发起一项行动,期望能在联合国架构下,推动普遍暂停执行死刑及最终能完全废除死刑的诉求;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曾在记者招待会上说过,他认识到国际趋势是逐渐废除死刑,他表示鼓励这种趋势的继续,虽然会员国在此问题上目前是自行决定,他表示希望它们能遵守国际人权法的所有相关规定。
当然废除死刑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中国,可能要经过死刑判决的更加慎重、死刑的备而不用最终达到废除死刑。而这一切又必须建立在法制的进一步完备之上。
至于衲子的思想是否一定正确,衲子以为,任何具备充分理性的人都不会铁齿认为自己的思想是一定正确的。
2007-2-28 20:25
冷月孤星
本应该偿命,但要视其具体情况而定.有一个老人杀了自己作恶多端的儿子,是应该偿命还是不应该?
2007-2-28 22:17
ghostdance
[quote]原帖由 [i]luke19821001[/i] 于 2007-2-28 16:34 发表
你总是法律没有权利把别人怎么样,其实你的基础就是,法律是按照所谓“自由”的思想制造出来的,但是这样的思想是不是一定就是对的呢?我分析的不是某种思想下的法律,而是法律的本质和制定出来的作用。其实法律 ... [/quote]
我想LUKE兄可能对这个的理解有点偏差,首先我们要知道法律不是绝对的,它的存在并实施是靠一种强制的约束力,而这种约束力的效力又必须是基于一种广泛的约定且被广泛认同的,这种强制约束力源自统治阶层的政治权利。如果说法律有权利把别人怎么样,我们就以统治阶级的更替来说,假设前执政党制定的法律规定提倡以眼还眼,以血还血,那么在这种法律的范围内有这样一个案子:甲在一个偏僻的地方将乙的身体受到重伤,甲可以知道在法律程序上会被判决让乙使他受到同样的伤害,无论他的行为有多么恶劣,他也只会受到同样的伤害而已,于是甲走了,乙最终坚持到了有人经过并送他进了医院,但是治疗的时间被延误了,乙因此留下了后遗症;反观甲呢,他完全有时间事先做好准备得到及时的救治而不必担心会有后遗症!难道你还认为这样的法律很公平么?再来说新的执政党废除了前执政党的规定,那么甲在重伤乙的时候所伴随的种种因素都将成为对他定罪量刑的依据,情节恶劣的话甚至可以判处无期或者死刑,这也正是现代法律的精神!其次,你说到法律的本质和作用,那么就我四年学法的经历,可以明白的告诉你,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根本,仅此而已!
2007-2-28 23:14
夏侯称
法制不过是让某些人不敢犯罪,但其实犯罪一起没有停止。
人犯不犯罪,主要还是在思想中的教化,法制能惩罚得一些坏人,但不能惩罚所有的坏人。
另外蓄意谋杀和误杀未必就能查的清,如果死刑滥用,搞不好某些人还不应该判死刑的人,因此被判死刑。
如果死刑真的那么有用,不如恢复古代的酷刑。
把杀人者杀死又能怎么样?人活着才可以让他赎罪。
有人可能想我杀了个人,又不被判死刑,所以我可以多杀几个。
但当他受到惩罚的时候,内心应该是多么痛苦的,只不过杀人者通常都在受到惩罚后才知道。
死刑有时候还是一种解脱呢。
法制管理和思想教化在这方面冲突是十分大的
2007-3-3 16:11
luke19821001
看了各位仁兄的意见,发现反对死刑的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1.认为死者已矣,何必多杀人.何况杀了人也不能赔偿.
2.认为由于办案条件的限制,会出现冤案,者时候杀错了人,就无法补偿.
3.认为死刑不会比无期更有威慑力.
一:我认为人命只有用命才交换,杀了人,就得丢掉自己的命,这样做有3个好处:1.罪犯得到的惩罚与他所犯的罪是等价的,罪犯自己以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会意识到犯罪绝对是一个占不到便宜的事情.其实本来无期也不见的比死刑好过多少,但是人的潜意识中,总会认为如果杀了人而没有死,那么就便宜了他了,所以有人会认为:"老子杀了他,老子还不会死,我占便宜了."虽然其实他并没有占便宜,但是如果能够消灭这样的潜意识,让所有人都知道,杀了人就要死,那么就从心理上杜绝了某些浅薄的想法.2.死刑比无期更让人害怕,所以更有效的阻止犯罪.这点我后面还要讲.3.让所有安分守纪的公民觉得公平.至少绝大多数人,如果被谋杀了,那肯定会想凶手被判死刑的,如果没有死刑了,那么很多公民会觉得不安,总觉得法律偏向了坏人,对坏人好就是对好不好.(有的国家的公民也许会赞成谋杀自己的凶死不死,这点不讨论,至少我们国家的人大多数都想那些谋杀自己的凶手去死)
二:我也认为如果有冤案,判了死刑就没有办法弥补了,但是这也不是废除死刑的理由,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冤案是少数,而且冤案平反的机会更是少中之少.(如果一个政权的冤案率太高,那么这样的法律局限性太大,不在讨论范围).而且一个冤案即使平反了,将冤枉者放出来了,但是通常对他的损失也是无法弥补的.但是如果没有死刑,那么造成的损失会更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我认为还是不能因噎废食.另外,再申明一下,本文主要是讨论恶意杀人,其他的不算.
三:无环喜欢数据,但是我喜欢看.影响犯罪率的元素实在是太多了,不能因为某地没有死刑,但是谋杀率低,某地有死刑,但是谋杀率高,就认为是死刑提高了谋杀率.那样的比较是没有意义的.我只讨论人心.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害怕死刑甚于无期,至少不会说害怕无期甚于死刑吧.既然害怕,那么就必然会有所收敛,当然也有收敛不住的,但是有总比没有好.
2007-3-4 01:12
ghostdance
呵呵,再说下去就不得不谈到犯罪心理学了,这是个太复杂的东西,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无环兄的回复中其实也含有那么一点意思,如果楼上的想弄个明白还是多找找相关的著述来看,但是仅在此讨论的话,那么就此打住吧!
2007-3-4 02:06
LXR
人死不能复生,多杀无益,所还是不杀好。
同样道理,把杀人者关一辈子,被杀者也不会复活,反而要花费社会财富(建监狱,派人看守等),所以杀人犯不用处罚更合理。
推广一下,其它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类犯罪,比如强奸,把罪犯关几年也无法使伤害变成没发生过,所以也不用处罚了。
2007-3-4 17:57
glod9792
对生命的尊重一般体现了一个民族和社会的文明程度,一个敢于废除死刑的国家对其法律的考虑绝对比我们只能在这里瞎撤的人考虑的多,我不是学法律的,对刑法什么的了解也不深,但是感觉我们国家在犯人改造和释放后的安置方面没有存在问题,这个可能和犯罪人的素质水平和整个公民的思想形态有关,假设你身边有一个杀人后又被释放的人,你也一定会害怕,可能国外在这方面的处理比我们有先进的地方。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说句实话,我们的法律体系没有到那种健全的地步,记得大学里简单学过的一些法律,很多都是从外国参考来的,这也是可能是我们面对很多我们认为无法改造的罪犯枪决是最好的方法,死刑的坚决被贯彻实施可能这也是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司法制度的不健全。换一个想法,马加爵如果被良好的教育和改造,他一定会出来继续杀人,很多情况下,杀人是被逼的。当然对于一些很变态的杀人分子,比如很多报道中美国的连环杀人犯,在美国这个并不提倡执行死刑的国家,还是会被执行死刑,个人感觉因为他们的司法制度觉得这样的人没有改造的可能性,可能是他们超过某种底线。
最后一个是社会的思想意识,感觉我们对人身权益的维护没有他们强,他们的自由,人权,独立的口号在很多美国大片中的体现,我们肯定有深刻的印象,且不说他们执行的如何,这个毕竟是他们的一种目标和社会观,和我们的"紧密团结在....(后面省略,反正大家知道是什么)"有相似的地方,他们的意识中表现了他们对个体的关注,换一句话说,他们对生命的尊重和我们的文化有很大的差异,一个人没有权利夺取其他人生命的权利,如果他做了,我们也一定要夺取他的生存权利作为代价?那么我们和他又会有多少区别呢?法律的惩罚更多的应该是告诫,即使你说通过死刑来告诫其他人,为什么犯罪率在很多情况下还是会上升?提高整个公民的文化水平和心理形态才是制止这类刑事案经发生的方法而不是通过用死刑去恐吓某一部分人。
最后,个人看法,以命偿命仅仅是一种很局限性的看法,这可能是如果说有一天中国大地上能够废除死刑,相信这个是一个文化的融合和整个社会意思的进步
[[i] 本帖最后由 glod9792 于 2007-3-4 18:02 编辑 [/i]]
2007-3-7 06:25
林冲
[quote]原帖由 [i]LXR[/i] 于 2007-3-3 19:06 发表
人死不能复生,多杀无益,所还是不杀好。
同样道理,把杀人者关一辈子,被杀者也不会复活,反而要花费社会财富(建监狱,派人看守等),所以杀人犯不用处罚更合理。
推广一下,其它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类犯罪 ... [/quote]
反讽的好!杀人者不死就是对被杀的人的不尊重。当然,司法健全是前提。
2007-3-7 09:31
恨地无环
[quote]原帖由 [i]LXR[/i] 于 2007-3-4 02:06 发表
人死不能复生,多杀无益,所还是不杀好。
同样道理,把杀人者关一辈子,被杀者也不会复活,反而要花费社会财富(建监狱,派人看守等),所以杀人犯不用处罚更合理。
推广一下,其它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类犯罪 ... [/quote]
死刑的存废讨论的是对极端犯罪的制裁方式问题,而不是是否制裁的问题。
主张废除死刑者不会无视徒刑对犯罪的惩戒作用,更不会以花费社会财富的寡众论刑罚的是否合理。
2007-3-7 10:24
luke19821001
无环赞不赞成"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这句话呢?
2007-3-7 13:50
恨地无环
[quote]原帖由 [i]luke19821001[/i] 于 2007-3-7 10:24 发表
无环赞不赞成"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这句话呢? [/quote]
这句有把对敌人的残忍无限合理化的意思。衲子不赞成用“仁慈”或“残忍”这样情感化的标准去衡量对敌人手段的正确性。
战争情况下,为保卫自己,取得胜利,对敌人进行必要的打击是无可非议的。
但我国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这要求我们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对敌我双方的伤病员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对战俘和敌方平民给予各种人道待遇和保护。
如果给予这些人道待遇和保护被视作“仁慈”,反之则被视作“残忍”,那么“仁慈”是必须的,“残忍”是被禁止的。
更需要指出的是:
luke兄提出了“敌人”,但犯罪人和敌人是不同的概念。
敌人的破坏活动是持续、顽固并针对整个人类、社会、国家的,而犯罪人则不然。
在我国的中学《政治》教育中,公民被分为人民和敌人,其中的政治色彩相当明显。即使如此,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宪法》中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而宪法规定的对犯罪人可以依法剥夺的权利中并没有生命权,也就是说犯罪人(广义的敌人)和其他公民一样拥有生命权。
中国政府在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也规定: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把对罪犯的惩戒等同于对敌人的打击是很危险的事情,极端的例子我们在“文革”时期可以看到很多。
“防火防盗防国家”,现代国家的公民必须防止国家暴力机器对自己的暴行。
从国家宪法、国际条约、人类准则的高度限制、废除死刑,正有着此方面的重大意义。
犯罪人和敌人的具体界定,在废除死刑的进程中是对二者的死刑一并废除还是有所区别,这也是存在争论的话题。
如有兴趣,可以作进一步探讨。
2007-3-7 15:27
fengrui19
[quote]我认为人命只有用命才交换,杀了人,就得丢掉自己的命,这样做有3个好处:1.罪犯得到的惩罚与他所犯的罪是等价的,罪犯自己以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会意识到犯罪绝对是一个占不到便宜的事情.[/quote]
非也非也,一条命和另一条命真的会等价么?
中国自古就有“千金之体不坐垂堂”的说法,而一无所有(甚至负债累累)的人更容易犯罪,犯罪成分的考虑更多情况下是犯罪人自己事情,也许很多人是抱着“死了也值”的情绪去犯罪的
所以不赞同从犯罪人是否便宜的角度看死刑的废除与否
2007-3-19 15:43
yunhezi
死刑的威慑力肯定是比无期要大的,因为一个人只有一条性命,即使用别人的一千条性命来换我一个人的性命,我想我是不会干的,我想绝大多数人也是不会干的,因为生存是人的最起码最本能的需求,人的一切理想或者说愿望,都要活着才有可能实现.我这个判断不适合狂热的宗教分子.
2007-3-19 18:29
LXR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如果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指一般的非无杀人,战场上杀死敌方士兵、正当防卫杀人(没有过当)以及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时杀死被判死刑的人等情况不算在内),说明这个人并不认同生命权这一条,所以他(她)也没权利享受这条的保护。如果没有有力的执法手段来保证,这个条文对一般人而言反而成了空文。
2007-3-19 18:54
恨地无环
[code]如果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指一般的非无杀人,战场上杀死敌方士兵、正当防卫杀人(没有过当)以及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时杀死被判死刑的人等情况不算在内),说明这个人并不认同生命权这一条,所以他(她)也没权利享受这条的保护。[/code]
这种逻辑并不适用于对人的伤害。而且破坏某人的某项权利和不认同这项权力也不是等同的。
2007-3-19 19:42
ghostdance
[quote]原帖由 [i]LXR[/i] 于 2007-3-19 18:29 发表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如果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指一般的非无杀人,战场上杀死敌方士兵、正当防卫杀人(没有过当)以及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时杀死被判死刑的人 ... [/quote]
呵呵,我忽然想到一个网球术语叫:非受迫性失误!解释这种杀人的情况,可以借鉴一下这个术语的反面来辅助理解这种情况,那就是老兄你所指的情况都是“受迫性”的!
2007-3-20 00:24
老姜
笼统地说杀人者一定就得死有些偏激了,现实生活中杀人的情况有多种多样,他们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正因为如此,刑法才会规定故意杀人最的法定刑从有期徒刑三年直至死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其实现在我国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案件时基本是:以死刑为基准,如果被告人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再从死刑往下减,减到无期或有期,可以说是抱着杀人者偿命的心态或者说意识的。
2007-5-13 11:31
lionheart
《魔戒》第1部中,甘道夫对弗罗多说:“不要随意判定别人的生死,你没有这个权力”。几年前看的,这句对白一直谨记,深以为然。
2007-5-18 02:01
LXR
[quote]原帖由 [i]lionheart[/i] 于 2007-5-13 11:31 发表
《魔戒》第1部中,甘道夫对弗罗多说:“不要随意判定别人的生死,你没有这个权力”。几年前看的,这句对白一直谨记,深以为然。 [/quote]
但事实上甘却常常取(敌)人的命,也威胁哈比人的命(四人中的两个都受过他的威胁)。
2007-5-18 09:15
dddzz
lz所说的以命赔命,在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的情况下,好像还能解释,但是如果一个人杀了好几个人的情况下呢?
2007-5-18 17:24
蟾蜍
死刑也许从没像人们希望的那么有效,中国古人早有"民不畏死,何以死惧之"的说法。许多杀人者都在杀人时巳准备要一死,如美国的韩裔杀人案。此时因有必死之心,杀人是更疯狂而欲杀者更众。这大概也算是对死刑威慑力的异化,反而促使杀人者杀最多的人。我想死刑恐怕对不怕死者有害无益。
2007-5-18 17:32
墨叶
[quote]原帖由 [i]蟾蜍[/i] 于 2007-5-18 17:24 发表
我想死刑恐怕对不怕死者有害无益。 [/quote]
确实无益,但是有多少是真正的亡命之徒.当然我不排除把杀人者逼到绝路的可能.
至少我们不会再担心被"他"杀死.
2007-5-21 09:29
luke19821001
已经疯狂了的人不管你有没有死刑他都要杀人,有死刑不多,无死刑不少。没有疯狂的人看见死刑还是多少有些畏惧,这些畏惧或许可以挽救一些生命,这就够了吧。
2007-5-21 17:20
白石道人
余以为,刑法的功能就是惩罚,给于犯罪者最恰当的痛苦是其本义,所以他若杀人,因以相等的痛苦加诸其身,但是否对他而言死最痛苦呢?也许对于想一死了之的人,让他活着,更加有惩罚的意义
2007-5-22 18:34
蟾蜍
废除死刑它的意义是社会的教化,在于全体人类的价值取向的改变,那就是对人生命的尊重,对剥夺人生命的产生无可取的价值观念,使范罪者不想剥夺人命。这也许更有社会意义。
2007-5-23 23:05
ghostdance
生命不能量化来衡量!
2007-5-28 09:45
Sphynxyu
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总的来说,可以看出作者有感而发,但如果是一个学过法律的人,就未免外行了点,所以我就把楼主当做非法律人士了,基于这个前提我给出我的看法。
杀人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罪,它剥夺了别人的生命,这是一个最最严重的罪行,它必须被最大可能的禁止。
就这句话而言,同意。但后面的分析很有问题。
首先,死刑和无期徒刑孰重孰轻这个问题在东西方的价值观中是不同的,美国甚至有的州中,高年限的自由刑是重于死刑的。在我国,因为我国采用是15年以上(数罪并罚20年)全部无期,任何无期徒刑之间都等同,无期徒刑之间不存在差异。所以无期徒刑一般不会关无期,10个里边有8个20年之内就能出来。所以在我国死刑是重于无期的,因为无期给人一个希望,20年后一定能出去的希望。而西方重犯一判就是几百年,就算减刑100年他这辈子也出不来了,在没有那出狱的希望,在监狱的日子将生不如死。所以单纯的说死刑死重于无期的看法是不恰当的。“白痴都知道选择终身监禁便宜得多”并不是都成立的。
而对社会契约论的驳斥则完全不正确,原因是楼主不理解社会契约论。请注意,社会契约论是解释国家权利来源的东西。也就是为什么国家有权利进行行政,立法,司法工作的原因。这点我国历来就解释的很差,国家统治者统治没有理论依据,只有一些空洞的精神借口,以前是“天子”,就是神灵让其统治,现在也没有说清楚,就是人民权利由人民代表行使,至于为什么人民代表有权利行使人民的权利则没有解释。
西方则不同,许多年前西方就有了社会契约论,其起源来自圣经的《新旧约》思想,这部分我就不展开了,外国法制史上有详细的记载。中心思想就是:为了保证每个人权利的行使,每个人让度出一部分最最基本的权利给社会统治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在收集了每个公民的让度权利后,综合产生了统治权力。这就是国家和每个公民的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公民的义务是保证个人让度权利的让出,权利是个人剩余权利的完整。国家的义务是保证个人剩余权利的完整,当然也包括国家权力的行使不侵害个人剩余权利。但是生命权不是让度权利,这显而易见。(人类的让度权利主要是小部分的自由权,财产权,和行为权。)
所以说,文章中的:
鉴定契约的双方,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契约,而导致另外一方利益受损,那么违反契约的一方就应该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杀人者违反了契约,被害者损失了生命,所以杀人者赔偿生命,这是很合理的。
这段话是很错误的,首先混淆了社会契约的对象,也就是个人和社会,而不是个人和个人:
对于社会来说,当事人杀了一个人并没有剥夺社会的生命,(请注意契约的双方是社会和公民,失去生命的公民和当事人并没有契约关系。)而社会却要剥夺当事人的生命,这是不公平的。更何况社会权力的来源中根本不包括生命权,社会权利的行使是不能侵犯公民的剩余权利的。这在法理上就不通。
如果社会就像文中方案执行,固然,有可能杀人犯罪少了,但是权利和权力的无逻辑信将会导致另一个问题:统治阶级的权利滥用。又很多人将会被统治阶级“合法”杀掉。不但但体现在刑法上,经济,政治,生活都会如此(难道身处中国的我们还没有体会吗?),社会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矛盾激化,谋杀还能抑制吗?甚至可能有革命,战争的。到那个时候,社会付出的代价会更多。
其实有一点法律界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死刑在将来必然被人类所摒弃,只是时间问题。我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有下:(按重要性排列):
1,死刑不合法理性
2,死刑的可代替性
3,死刑的非人道性
4,死刑的不可逆转性
[[i] 本帖最后由 Sphynxyu 于 2007-5-28 11:15 编辑 [/i]]
2007-5-30 22:56
枫儿
个人享有生命权,社会负有了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社会负有的并非不作为的义务。那相对等的是什么呢?在这一方面,个人负有什么义务,社会享有什么权利,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呢?
楼上如果是学过法律的,应该明白我在讲什么吧?
就人而言:权利——生命权,第一性义务——不杀害他人,第二性义务呢?
人身权无法全部补偿,谁愿意以什么补偿来交换自己的生命呢?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如此而言,不是死刑,个人究竟以什么权利与社会交换社会的义务(社会无法享有生命权),个人应当负有的合理的第二性义务是什么(与生命权利相适应吗?有适当的补偿和足够的惩罚吗?)?
法律会对人的行为形成导向,是鼓励、谴责或放任。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这值得鼓励还是放任?
2007-5-31 10:33
Sphynxyu
[quote]原帖由 [i]枫儿[/i] 于 2007-5-30 22:56 发表
个人享有生命权,社会负有了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社会负有的并非不作为的义务。那相对等的是什么呢?在这一方面,个人负有什么义务,社会享有什么权利,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呢?
楼上如果是学过法律的,应该明白我在讲什么吧?
就人而言:权利——生命权,第一性义务——不杀害他人,第二性义务呢?
人身权无法全部补偿,谁愿意以什么补偿来交换自己的生命呢?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如此而言,不是死刑,个人究竟以什么权利与社会交换社会的义务(社会无法享有生命权),个人应当负有的合理的第二性义务是什么(与生命权利相适应吗?有适当的补偿和足够的惩罚吗?)?
法律会对人的行为形成导向,是鼓励、谴责或放任。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这值得鼓励还是放任? [/quote]
本人是学法律的,但是不明白。
相应解释:
[color=Blue]--------------------------------------------------
个人享有生命权,社会负有了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社会负有的并非不作为的义务。那相对等的是什么呢?
--------------------------------------------------[/color]
我解释过了,于社会负有的义务(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对等的是:
1,从义务,权利方面,与其对立的权利是社会享有的社会权力。
2,从权利标的方面来说,与其对立的是个人必须保证让度出的基本权利(部分财产,行为,自由权)。
希望看完帖子再发言,回答已经解释清楚的问题很无聊。
[color=Navy]--------------------------------------------------
在这一方面,个人负有什么义务,社会享有什么权利,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呢?
--------------------------------------------------[/color]
这部分问题和前面的重复。
个人负有的义务就是保证让度部分基本权利。社会享权利就是社会享有的社会权力(是由个人让度权利汇集构成的),请注意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个人让出了自己部分的财产,行为,自由权,交换得到了社会的义务,即保证个人剩余下的权利(全部的生命权和合法财产权,自由权和行为权。)举个例子来说,个人的行为权有很多,从法理上来说,个人有犯罪的自由,但这部分行为权利是你让度给社会的权利,你一旦使用了犯罪的行为权,就是收回了部分让度给社会的行为权,破坏了你和社会的契约(这就是社会契约论),社会者由于你的犯罪行为权的行使而受到伤害,所以社会行使那些没有犯罪者让度的行为权对你执行刑罚。
也就是说,当你一旦犯罪,这时候由于你首先破坏社会契约,就成了社会契约之外的人,这时候,契约已经被破坏。由于你的犯罪行为,为了保障哪些和社会有契约的人的剩余权利,就会用哪些人给予他的让度权利对你进行刑罚。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
[color=Navy]-----------------------------
权利——生命权,第一性义务——不杀害他人,第二性义务呢?
-----------------------------[/color]
这个问题问的逻辑太混乱了!回答起来很麻烦。
首先这个问题不是建立再社会契约论上的,社会契约论是个人和社会的契约,是解释权力权利来源的一种,这个问题问的则是令一种解释方式---权利义务对等关系。
这个解释大意是:人于人的权利是有冲突的,为了保证每个人的权利行使,建立了法律,使得权利分割均匀,权利重合的部分就是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等,权利需要义务的执行作为保障,义务的执行就是得到权利。
生命权对等的义务是不伤害别人的生命权,这就是整个对应的义务,涵盖了所有的对应义务,无什么第一性,第二性之说。权利义务都是抽象概念,在这里说“杀害他人”等具体行为无法对等解释。
[color=Blue]---------------------------------------------------
人身权无法全部补偿,谁愿意以什么补偿来交换自己的生命呢?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color]
这个问题概念不清。
我们都知道法律分类的,这里要说到民法和刑法的区别,请注意,民法是权利本位,民事法律行为是为了补偿权利财产的伤害,刑法可完全不是这样!刑法是义务本位,刑罚不是为了补偿权利财产的伤害,而是为了保证其他人的权利。因此,再杀人刑事案件中谈“补偿“是概念错误的,刑罚的目的根本不是补偿死者,而是保证剩余公民的生命权,用补偿的思胧视眯谭J谴砦蟮摹?
至于”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完全没有看懂,这个义务的主体是谁?而且对罪犯的惩罚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对应啊,对应的应该是消灭罪犯再次犯罪能力。
[color=Navy]----------------------------------------
如此而言,不是死刑,个人究竟以什么权利与社会交换社会的义务(社会无法享有生命权)
----------------------------------------[/color]
越深入,问的就越混乱,越看不懂
如果是社会契约解释,则是:
个人以让度权利交换社会保护个人剩余权利的义务。
如果是权利义务对等解释,则是:
个人以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来交换社会保护个人相应权利的义务。
有点拗口,但很清楚。
[color=Navy]--------------------------------------------
个人应当负有的合理的第二性义务是什么(与生命权利相适应吗?有适当的补偿和足够的惩罚吗?)
--------------------------------------------[/color]
”第二性义务”不知道是不是个即兴发明的法律抽象概念(我只知道第二性权利),但是在google上查了一下,只有最近的一篇论文说最近有专家提出了这个概念:
[url]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9138[/url]
[color=Navy]------------------------------------------------------------
最近,又有学者提出了“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的说法,并说明了责任与义务的关系。该学者指出:“责任,可经由义务加以定义。义务有第一性与第二性的性别之分,责任被定义为第二性义务,即当第一性义务被违反时,义务即转化为第二性义务,权利人得强制取得之。”
------------------------------------------------------------[/color]
由此可见,第二性义务和第二性权利的意识差不多。可是这个概念好像和这个问题中的意思相差太远。如果硬理解的话,就是当个人第一性义务被违反时(违法),,义务即转化为第二性义务,权利人(法律)得强制取得之,对其进行刑罚。这是解释刑罚权力来源的比较新的说法,和本帖讨论的问题无关。
[color=Navy]------------------------------------------------------------
法律会对人的行为形成导向,是鼓励、谴责或放任。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这值得鼓励还是放任?
------------------------------------------------------------[/color]
至于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想当然的问题,而是实践性强的问题。我只能说,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剥夺生命是重于永久剥夺自由的。其实从心理上分析,无期徒刑重于死刑的主要原因是罪犯保有希望,一旦希望也消失,那么无期徒刑将是重于死刑的刑罚--当然希望有事是无法剥夺的。
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
诚然,我们承认并不是平等,正义。但是:
以一个人的生命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难道就是平等吗?是正义吗?
显然同样并不是平等,正义的。当一个人的生命消逝的时候,是无法找到平等,正义的,法律刑罚的重点应该避免他的发生,而不是放在如何惩罚已经发生的罪犯。至于取消死刑后谋杀案件的下降,这有很多具体数据表明,不用我赘述。
[[i] 本帖最后由 Sphynxyu 于 2007-5-31 11:16 编辑 [/i]]
2007-6-1 12:26
luke19821001
那个社会契约说我也不是很明白,但是从各位的解释看来,我依然不认为他就是正确的,就是一定要那样做才是对的。
我付出了一些权利来组建社会,是希望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我最大的权利生命权如果无法得到保护,那么我为什么要加入这样的社会?这显然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的。人都是自私的,如果让你选择,你肯定是宁愿牺牲别人的权利,也要保障自己的生命权,所以你所解释的那个社会契约中无法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也许是对的,但是对于守法的公民来说,这就是不对的。这本来就有不对称性。就像你去保险,给1000块钱保险金,肯定希望得到的赔偿远高于1000,你希望在你无助的时候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个保障很可能会用掉保险公司10W资金,也许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对于你来说,这是很公平的。按照那个社会契约说,现在的社会契约如果不能让我满意,难道我可以不签?或者可以更改?事实上是不行的,所以这个所谓的契约论也只是空谈而已。
2007-6-1 13:02
KYOKO
保险公司不公平还怎么赚钱???
我投资1q用掉保险公司10w,问题是1q个被保人只有一个拿到了那10w
其他难听点打了水漂,当然我想大多人都宁愿这1q块钱白花
2007-6-1 17:26
幽浪
杀人者,
该不该杀和杀不杀,有时不是一个问题 。
死和自由,有时得看各自己的价值标准……,
对于天天说,不自由勿宁死……,个人判定,有使用谎言,进行传教和意图改变他人人生观世界观的嫌疑……
2007-6-1 18:54
康维
已所不欲,勿施与人。。。。杀人者偿命。。。貌似在中国已经素传统。。杀人者是否有活下去的权力,并非你我说的算。。。也许。。。被杀者才能说的算。。。
2007-6-8 13:43
蜀★子龙
自从....以来,中国的治安就变得越来越差了
2007-6-8 16:24
fy945
[quote]原帖由 [i]lionheart[/i] 于 2007-5-13 11:31 发表
《魔戒》第1部中,甘道夫对弗罗多说:“不要随意判定别人的生死,你没有这个权力”。几年前看的,这句对白一直谨记,深以为然。 [/quote]
拿文学作品当信条。
也许甘还有潜台词:你没有这个权力,我有!
一个人,不能看他说什么,要看他做什么。等你经历多了,就会体会到。
2007-6-8 20:15
枫儿
[quote]原帖由 [i]luke19821001[/i] 于 2007-6-1 12:26 发表
那个社会契约说我也不是很明白,但是从各位的解释看来,我依然不认为他就是正确的,就是一定要那样做才是对的。
我付出了一些权利来组建社会,是希望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我最大的权利生命权如果无 ... [/quote]
可用以回复#40:
他这里所说保险公司就是社会的一个具象表现。你却以人对人的义务,来回答我关于社会对人的义务的提问,可谓答非所问。从你的回答中,我只能得出:
社会对于人的生命权没有权利,无法实现保护个人生命权的义务,个人的生命权形同虚设。(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义务无法实现,继而权利无法实现)
第二性义务名词解释(介于你不理解):违反了第一性义务所应承担的义务,或曰责任。
2007-7-2 15:36
mymei
当然,对于十恶不赦的狂徒,将其杀了必大快人心。
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判决总是正确的,是符合事实的。人死不能复生,如果出现冤假错案怎么办?
我觉得一个制度的好坏,并不在于它怎么得有效,因为是制度总有缺陷。而是在于当这个制度的某个环节出现了差错,它本身能不能将其纠正。这才是最为重要的。
2007-7-4 09:33
knightjeffy
人如果能像神一样大公无私,法律都可以不要了.之所以需要法律,我想是因为人是有各种缺陷的.
如果中国的法院能像西方法院一样,那么废除死刑也可以.但貌似西方法院也会有徇私舞弊的现象.
所以说,什么东西都是双刃剑,有好有坏的.
当然,楼主所说的"公平"也有局限性.如果杀人者捅了被杀者10刀致死,那么是不是该判他被捅10刀呢?或许他被捅10刀没死呢?或许他不到10刀就死了呢?
所以没有绝对的公平的,杀人者偿不偿命,这还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实施的,个人觉得像美国的备而不用是个不错的方法.如果真的是罪大恶极,或者是被法官和陪审团认定没有改造性的人,应该判死刑,如此不让其继续危害社会.如果具有改造性,那么还是应该给他一次机会.
突然想到,其实人的生命也不是无价的.对个人而言是无价的,但是对社会而言还是可以换算出它的价值的.就好象"曹冲称象"一样.毕竟法律是社会对人类本我的约束,所以相对的,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对社会而言也是不相等的.所以个人觉得,西方之所以会说废除死刑,是因为他们看的更宏观.他们的出发点本质上是定位在社会或者说国家这个大我上的,而不是局限于个人.
似乎没什么中心思想,鄙人不才,最后点明下观点算了.不赞同楼主的说法,个人更倾向于"备而不用"的说法.
2007-7-4 10:02
打破英雄神话
死刑对某些人来说只是解脱,你判他死刑他还高兴了!!
绝对应该终身奴役,让他生不如死!!!
这才是最高境界
2007-7-4 12:46
Katharisis
[quote]原帖由 [i]白石道人[/i] 于 2007-5-21 17:20 发表
余以为,刑法的功能就是惩罚,给于犯罪者最恰当的痛苦是其本义,所以他若杀人,因以相等的痛苦加诸其身,但是否对他而言死最痛苦呢?也许对于想一死了之的人,让他活着,更加有惩罚的意义 [/quote]
这个才真正是“除了提供复仇的快感之外,不能构成对受害者的“赔偿”或“补偿”。”:wink:
2007-7-4 19:32
枫儿
[quote]原帖由 [i]Katharisis[/i] 于 2007-7-4 12:46 发表
这个才真正是“除了提供复仇的快感之外,不能构成对受害者的“赔偿”或“补偿”。”:wink: [/quote]
刑起于兵,兵嘛,宗族间的复仇行为。从起源来说,复仇还是很合理的,换一句话,天性,本该如此:q```+
[[i]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7-4 19:33 编辑 [/i]]
2007-7-4 23:23
九九久久
生命无价啊.能用"一命抵一命"这么衡量吗.
觉得死刑该不该废这个问题想不太通.
2007-7-5 02:11
5201314hya
[quote]原帖由 [i]恨地无环[/i] 于 2007-2-27 20:04 发表
衲子以为,生命是不能被赔偿的。
比如说甲有一个唐三彩,乙有一个宋青花,乙把甲的唐三彩给砸了,法院会判把乙的宋青花给砸了麽。这能叫做赔偿麽?
又比如,甲戳瞎了乙的双眼,被判入狱,乙说:甲入狱也是亮眼 ... [/quote]
看法不敢认同.. 就以花瓶为例 乙砸了甲的花瓶 法院自然不会判处乙砸了宋青花 而是判处赔偿给甲 那甲是不是有支配的权利 留下或是砸?
双眼 肾脏也是一样. 虽然法院不会判处同样伤害给犯人. 但会判处等值的赔偿给受害人支配..
而生命呢? 甲失去了生命 法院如何判处等值的赔偿给甲来支配? 甲要如何来支配? 或者阁下认为无限期失去自由和失去生命是等值的 ?
如果是在生命概念上的分歧 大可不谈.
2007-7-5 08:33
步月
故意且恶性杀人者应当处死,其他什么论什么论都是废话。
2007-7-5 14:44
mymei
对于一种需使用的制度,应当有操作性。
而对于各种犯罪的判定,肯定要有一些指标。
2007-7-6 18:51
绝世天骄
[quote]原帖由 [i]步月[/i] 于 2007-7-5 08:33 发表
故意且恶性杀人者应当处死,其他什么论什么论都是废话。 [/quote]
人权是绝对应当维护的,死刑的确是一种最为严酷的酷刑了,所以自由国家不用,自有其道理所在.
2007-7-7 13:39
Katharisis
[quote]原帖由 [i]绝世天骄[/i] 于 2007-7-6 18:51 发表
人权是绝对应当维护的,死刑的确是一种最为严酷的酷刑了,所以自由国家不用,自有其道理所在. [/quote]
自由国家是哪里?:ph34r:
2007-7-7 18:05
绝世天骄
[quote]原帖由 [i]Katharisis[/i] 于 2007-7-7 13:39 发表
自由国家是哪里?:ph34r: [/quote]
自由国家只是一种称呼,对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称呼.
2007-7-8 17:49
Katharisis
[quote]原帖由 [i]绝世天骄[/i] 于 2007-7-7 18:05 发表
自由国家只是一种称呼,对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称呼. [/quote]
……吾退散,这种人交给来自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几位来鞭挞就好。:lol:
嗯,怎么所有发在轩辕的类似主贴,到头来都会变成民运贴啊?= =
另外,作为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美国并没有完全废除死刑的。这位不会还不知道电椅和注射吧:t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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