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9-12 23:52
大猪若鱼
我觉得十五楼的说得比较深刻.很有力的反驳了废除死刑的三大理由.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至少,还没有人提出更有力的论据,来废除死刑.
2007-9-13 09:46
轩辕无忧
[size=4]楼主的意见就是杀一儆百,对一个人虽然残酷,但这个人既然杀了人,杀人抵命,也是罪有应得,而却会使千千万万的人由于对死亡的恐惧而不会去杀人,的确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size]
2007-9-13 10:05
难为马甲
杀人者损害的是被杀者的利益,不是那些“自由”人士的利益,自由人士没有权利来慷别人之慨吧,杀人者罪大恶极,我们所能做的不是怎么去拯救他,而是怎么敬尤后人,你拯救了杀人者,谁来拯救被杀者?那些认为让罪犯劳改可以生产东西的人,你们不觉得自私吗?罪犯生产的物品是给活人用的,对死者有何利益?
2007-9-13 10:36
轩辕无忧
[quote]原帖由 [i]难为马甲[/i] 于 2007-9-13 10:05 发表
杀人者损害的是被杀者的利益,不是那些“自由”人士的利益,自由人士没有权利来慷别人之慨吧,杀人者罪大恶极,我们所能做的不是怎么去拯救他,而是怎么敬尤后人,你拯救了杀人者,谁来拯救被杀者?那些认为让罪 ... [/quote]
[size=4]这是一个好办法,却违背了人道主义的精神。佛曰:“无不可渡之人。”西方基督教也是宣扬上帝不抛弃任何一个子民。[/size]
2007-9-13 11:47
goddess02
楼上偏于之见, 不要谈什么上帝,"方基督教也是宣扬上帝不抛弃任何一个子民。"
上帝却对 不信上帝的人打开杀戒,中国的百年屈辱, 八国联军, 是国人如粪土.
现实主义哲学 最明智, 让上帝见鬼去吧
对于 死刑这个问题,我认为 中国现阶段死刑还是很有必要的,
所谓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其是面积有限的发达国家 是他们的人口紧张,人口素质高,所以决定了可以废除死刑
而美国, 也还是保留了死刑的,或只有几个州有死刑
在中国,我们国土面积大,管理难度大,人口多,人的素质也相对不高,死刑对中国有现实意义,现阶段到可预见的未来 ,都将存在,
西方的月亮不一定都是圆的, 中国要走符合自己国情的路,
不能和重蹈前苏联的覆彻
个人看法: 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但中国在现阶段绝对不宜废除死刑!
不论废除死刑的法理依据多么充实,不论民主自由说的多么冠冕堂皇,
中国要按自己的步伐慢慢实现,而不是西方说什么就要干什么, 要走中国特色!
2007-9-13 12:00
轩辕无忧
[quote]原帖由 [i]goddess02[/i] 于 2007-9-13 11:47 发表
楼上偏于之见, 不要谈什么上帝,"方基督教也是宣扬上帝不抛弃任何一个子民。"
上帝却对 不信上帝的人打开杀戒,中国的百年屈辱, 八国联军, 是国人如粪土.
现实主义哲学 最明智, 让上帝见鬼去 ... [/quote]
[size=4]异端裁判所、十字军东征及列强入侵中国等是政治而非宗教,基督教的教义可没有这样规定。[/size]
2007-9-13 13:31
goddess02
楼上,政治 和宗教联系紧密!
2007-9-13 13:32
goddess02
西方的宗教思想提炼出自由 民主 博爱的 普世价值, 难道没有影响他们的政治吗?
不然现在美国的大中东计划 还打着 民主的幌子???
政治不单是政治了!而是思想!
2007-9-13 13:56
轩辕无忧
[size=4]政治与宗教在诸多历史时期都紧密联系,或者国家为达到统治的目的去利用宗教麻痹人民,或者宗教组织为实现自己的野心而利用国家的力量。但这都不是宗教自身的原始思想及合理主张,比如十字军东征,其设想的确出于教皇,但这并非真正的宗教理想,而来自于教皇的野心及对教徒的煽动、使他们狂热,而欧洲各君主国也欲从中谋取利益,因此帮助教皇实行这一荒谬行为。这里,我们指责的应是其荒谬的教皇,而不应是被利用了的基督教。就好比罗马天主教会,其主张只能通过教会来传授《圣经》,这是出于统治的目的,其就是政治。而《圣经》可这么规定了?[/size]
2007-9-13 17:08
gewa2
咱们国家不富裕,没钱养杀人犯直接处决,省粮食
2007-9-14 15:44
LXR
人有趋利避害性,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如果人认为自由刑重于死刑,那为什么被判了没有重获自由希望的自由刑(如100年以上)的犯人没有大面积的自杀行为呢(如果有就是我孤陋寡闻了)。
如果说人的生命权不能被别人剥夺,自由权就可以吗?
2007-9-16 14:58
伟人
我不懂法律。我只会看电影,而且不知道西方的电影有几分真实的影子。
我看到好多西方电影里,判刑的可以被假释,死刑变无期,无期变30年,或许到后来,他狗日的更进一步:“我胡汉三又出来啦”!我还在西方的电影里看到有越狱,有监狱暴动。我都理解不了。
我只想打个比方,有个本该判死刑的人,因为这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所以判了无期,他小子越狱出来了,又杀了个人,而他还是不会被判死刑。对社会被杀的人公平么?
所有我又看到了很多美国大片,讲得是,罪犯杀人后又跑出来了,或者干脆是被假释了。于是死者的家属里,出了个“英雄”,把奸人铲除,看得人都热血沸腾,电影院里面都人都呼呼叫好。但是我觉得这才是悲哀的时刻,法律被人们漠视,被电影里的人物践踏了两次——第一个杀人者一次,我们的“英雄”一次。
[[i] 本帖最后由 伟人 于 2007-9-16 14:59 编辑 [/i]]
2007-9-16 20:04
大猪若鱼
我觉得71楼的才是一个真正讲道理的人.经典!
我们不必要抱着些西方的老教条(我觉得社会契约论就是一纸废话,根本是胡说八道),也不必要抱着在课堂上被灌输的学院思想,来看待这些看似可争议其实根本没争议的问题(我觉得在中国,杀人者就得偿命,争论个P)
作为一个法律人,如果能深入浅出,不引用别人的名言(名言从来不能用来做证明,契约论也绝不可能成为今天废除死刑的依据),而能论证出自己的思想,那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
2007-9-20 13:55
Sphynxyu
[quote]原帖由 [i]LXR[/i] 于 2007-9-14 15:44 发表
人有趋利避害性,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如果人认为自由刑重于死刑,那为什么被判了没有重获自由希望的自由刑(如100年以上)的犯人没有大面积的自杀行为呢(如果有就是我孤陋寡闻了)。
如果说人的生命权不能被别人剥夺,自由权就可以吗?[/quote]
1,什么被判了没有重获自由希望的自由刑(如100年以上)的犯人没有大面积的自杀行为呢
因为希望,没有人能剥夺希望。没有大面积的自杀行为不能说明死刑重于自由刑,例如,明明人人都知道自己难免一死,可为什么人类没有大都自杀呢?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的逻辑问题。
2如果说人的生命权不能被别人剥夺,自由权就可以吗?
外行问题,既然这么问了,前提一定是建立在西方法律思想体系下的,那么请去学习以下西方的法理,在权力来源论里有解释(没有明确解释,但是可以推导)。
2007-9-20 16:28
徐道难
在中国,废除了死刑后,死亡的人的数量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2007-10-1 00:09
枫儿
死刑的取消是趋势
就像肉刑的消失一样,死刑的取消是一种趋势,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这是人类趋于理性和文明的表现,人们正越来越尊重人权,关注人性。
犯罪自古就存在,从来没有因为死刑的存在而消失,也并没有在那些无死刑的国家泛滥。所谓“民不畏死,何以以死惧之?”
轻罪重罚只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如果是对于轻罪,人们可能不敢越雷池,而一旦不小心犯下轻罪,心理上就不惜铤而走险,更大的罪也就不在乎了。陈胜吴广起义就是一例。广泛地存在死刑在这一点上就是不科学的。
人类都有一种报复心理,当遭受侵犯时,怀有愤恨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文明,人类也应该趋于理性。不应该用,当遭到偷窃就恨不得将对方千刀万剐的情绪,带到对于死刑是否应该取消这样的理性思考中来。
事实上,犯了罪的人并不是一个什么值得专制的阶级,他们和别人一样,也是人。而犯罪也并不只是人的道德品质这样简单的问题,造成犯罪的因素有很多,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问题造成的。除非已将走向天堂,谁也不可能断定自己就不会犯罪。也许只是条件不够成熟,诱惑不够大,或者是没有受到各种压力的逼迫等等。如果换位思考,谁也不愿意受到死刑这样的刑罚,谁都希望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公平,并不是杀人者死,以命相赔。难道致使对方断了腿也要让对方打断腿来赔吗?那是古代社会朴素的公平,那时候甚至必须通过私力才能得到救济。公平,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既然自己无论如何都不希望受到死刑,又为什么希望死刑存在呢?死刑是那么残酷,既然残酷的肉刑都可以取消,为什么要反对死刑的取消呢?
最后再附带说一说足以激起公愤的贪官问题。有许多贪官都逃往了国外。但是,为什么?为什么不能将他们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呢?因为引渡也是有规则的,有两种情况是可以不引渡的。第一种是政治犯,第二,是不向有死刑的国家引渡。
PS:中国的刑法中不仅仅是故意杀人罪、危害国家或者公共安全这样的罪有死刑,许多罪加上“情节恶劣”,最高刑罚就是死刑。而在一系列严打的风潮中,屈打成死刑的重大案件也历历在目。“慎用死刑”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中国最终还是会废除死刑的。
[[i]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10-1 00:12 编辑 [/i]]
2007-10-1 01:04
枫儿
回复 #15 luke19821001 的帖子
那么我提出第四个观点:
死刑是不人道的,这一点和肉刑一样,无论是用毒、电、子弹还是凌迟,最终都残酷地剥夺了人的生命。
1.罪犯得到的惩罚与他所犯的罪是等价的,罪犯自己以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会意识到犯罪绝对是一个占不到便宜的事情.2.死刑比无期更让人害怕,所以更有效的阻止犯罪.
-------
有时候人并不完全是理性的,并不一定会精确地衡量利弊。犯罪也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而消失,几千年以来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3.让所有安分守纪的公民觉得公平.
-------
这个问题看楼上。
=========================
关于社会契约论,我只想说,最初的主体只有人,自然人。因为社会是没有主观意志的,因而也不可能做出行为(订立契约)。是人与人之间(不是两个人,或者许多人,是所有人)订立了社会契约,集中了一部分权利,成为公权利,形成了国家。而生命权是并不是被交出的权利,而恰恰是保有的权利,是国家有义务保护,任何人有义务不侵犯的。
在刑事法律责任中来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受到损害的权利往往永远无法受到全部补偿(人死不能复生)。而这其中的平等也就成为了不可能(如果可以的话,真正平等的第二性义务,是返还生命,让被害人重生。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刑事责任是为了惩罚犯罪,并且希望人们因为受到警告(犯罪后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者认为犯罪绝对不合算,而远离犯罪。用来预防本不必要产生的犯罪,尽量减少犯罪。
2007-10-7 22:39
luke19821001
还有一点,是社会契约说的一个漏洞。
那就是,如果社会契约说中真的有规定社会上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的生命。如果真的是这样的,那么杀人者自己首先就撕毁了这一契约,他自己都把契约撕毁了,难道其他人在处置杀人者的时候还用遵循契约?
假如现在某国与其他国家都签定中立条约,某一天这个国家突然对别国宣战,等别人打过来的时候,却以中立条约中的内容职责别人违约,那不是很可笑吗?
2007-10-8 00:08
恨地无环
回复 #78 luke19821001 的帖子
这个问题在38楼已经有过讨论了。
[quote]所以说,文章中的:
鉴定契约的双方,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契约,而导致另外一方利益受损,那么违反契约的一方就应该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杀人者违反了契约,被害者损失了生命,所以杀人者赔偿生命,这是很合理的。
这段话是很错误的,首先混淆了社会契约的对象,也就是个人和社会,而不是个人和个人:
对于社会来说,当事人杀了一个人并没有剥夺社会的生命,(请注意契约的双方是社会和公民,失去生命的公民和当事人并没有契约关系。)而社会却要剥夺当事人的生命,这是不公平的。更何况社会权力的来源中根本不包括生命权,社会权利的行使是不能侵犯公民的剩余权利的。这在法理上就不通。[/quote]
2007-10-8 11:38
难为马甲
为什么剥夺杀人者生命的一定要是社会呢?既然杀人者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那么被害人就不能反过来剥夺杀人者的生命吗?虽然被害人已经死了,但是就没有权利了吗?我认为被害人的损失不能由活着的人来臆断,活着的人既没有权力代替被害人来慷慨,也没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意识强加于被害人身上。
2007-10-8 21:04
LXR
[quote]原帖由 [i]难为马甲[/i] 于 2007-10-8 11:38 发表
为什么剥夺杀人者生命的一定要是社会呢?既然杀人者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那么被害人就不能反过来剥夺杀人者的生命吗?虽然被害人已经死了,但是就没有权利了吗?我认为被害人的损失不能由活着的人来臆断,活着的 ... [/quote]
被害人虽然已经死了,分子但他曾经活过。
如果被害人活着的时候认为(同)杀人者死,可以认为被害者的意愿是让杀他的人偿命吧;如果活着时认为杀人者不该死,可以认为被害人不希望杀人者用命云还了。
至于具体谁认为杀人者该死,谁认为杀人者不该死,应该没方便的方法在人活着时都记录好。但可以做统计,看看认为杀人者该死和不该死的意见的比例。
我没有进行过调查,但我认为现阶段的中国,认为杀人者该死的人应占多数。认为杀人者不该死的,主要是一部分精英吧,精英无论如何也没有草根多吧。
2007-10-8 23:08
恨地无环
甲以违反法律的方式A损害了乙之权利B
乙就得到了以方式A损害甲之权利B的权力
这是报复的逻辑 而不是法律
甲以造谣诬蔑的方式损害了乙的名誉权
甲的行为是违法的 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法律绝对不会允许乙用造谣诬蔑的方式损害甲的名誉
甲以暴力手段伤害乙的身体致使乙双目失明
甲的行为是违法的 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法律也绝不会允许乙用暴力手段伤害甲的身体致使其双目失明
发现这个问题在大半年后又绕回来了
楼上的朋友不妨回去看看衲子在第一页的几个回帖
[[i] 本帖最后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10-8 23:19 编辑 [/i]]
2007-10-8 23:47
yss1987yss
[size=3][color=blue]无语。。。[/color][/size][size=4][color=blue]。。。杀人的话题其实蛮复杂的,每个人的年龄,经历及对事物的不同理解都会使大家对杀人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一个人的想法是不能改变什么的,可是当千千万万个人都赞同或反对杀人偿命这句话时。。。我们的社会也将会因此迥然不同。。。爱恨情仇不是一种表面的形式,它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对生活点滴的深切感悟,是对宇宙轮回的无尽思考。。。[/color][/size]
2007-10-9 01:06
LXR
该不该、能不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不是你或我一个人说了算的,而是由"法"说了算。当然“法”也是由人立的。
2007-10-9 09:06
恨地无环
回复 #84 LXR 的帖子
从原始同态复仇的私力救济行为和四千年前汉谟拉比法典中的报复法到二十一世纪的现代法律,衲子认为,法律中报复性刑罚的去留趋势已经是十分清晰,确实是你我谁都说了不算的。
2007-10-9 09:28
大鼠大雅1214
法律宣扬的是一种公平和最低的道德界限
我倒是认为
不能认为法律宣扬的是“杀人偿命”的说法,这样会给人留下一个误区
2007-10-9 12:48
难为马甲
假如有人来杀你,你在死的一瞬间也把敌人杀了,那么到底该说是你杀人还是他杀人呢?
如果有人来杀我,我在死之前肯定是想把他也杀死的,我不会去想这是报复还是法律,如果在你被杀的时候给你两个选择,一是你自己单独死;而是两个一起死。我想决大多数人都是会选择2的。人都要死了,难道还会去想是不是在报复?就算我是在报复吧,我都死了,难道还在乎这点无聊的名声?即使世界上的人都说死者在报复,又于死者有何害?为什么总要以活人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观点来看待这些问题呢?死者虽然已经死了,但是不能就被忽视了。
法律的无外乎三个作用:1、惩罚罪犯。2、补偿损失。3、告戒后人。对于杀人者来说,他犯的罪可以用最大恶极来形容,给与他任何惩罚都是应该的。但是对于“2、补偿损失”来说,法律已经无可作为了,唯一能做的就是加大惩罚力度,对于“3、告戒后人”来说,当以最能震慑人的方式来告戒后人,因为人都只有一次生命,杀人这种事情无可辩驳的应该被拒绝,我们应该以最大的限度去杜绝这种事情。而人肯定大多数都认为死刑比无期更能震慑人的,所以需要死刑。 前面有朋友说什么无期其实惩罚更大,真是莫名其妙,71楼的朋友说得好,如果无期真的比死刑还难的话,那无期罪犯为什么不自杀呢?既然他还怕死,还想活,那肯定是死刑更让他害怕了,这样简单的道理难道都需要来胡搅蛮缠一翻吗?
我发现很多人在辩驳楼主的观点的时候,都只是在说法律的第一个作用:惩罚罪犯。法律其他两个作用怎么就不提一下呢?判无期能弥补被害人吗?判无期的教育意义能比死刑高吗?
2007-10-9 13:07
LXR
回复 #85 恨地无环 的帖子
话说回来,自由刑、罚款、服务社区、扮鸡等何尝不能看作报复的一种形式,只不过不是由被害人而是由社会(执法机构)执行,并且换了种方式罢了。
这帖能有这么长,也许是因为部分人包括你着眼的是趋势,而部分人包括我着眼的是现状吧。
2007-10-9 17:34
蟾蜍
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因尊重生命而杀人者并未增多,值得我们探讨。而我国留有死刑而杀人者也未必减少也说明了些问题,平心而论许多国人在他人生命处于危险之时出奇的冷漠。更有许多人对待自己的生命也并不珍惜,印象中曾在报刊知道我国是自杀百分比相高的国度,这难道不令人深思吗?本人并非说死刑的公平有无问题,而是说国人在对他人、自身、其它动物的生命的忽视其实才真正可悲,才值得深思。
2007-10-12 12:56
难为马甲
既然杀多少人都是无期,那么为什么不多杀一点?回楼上的
2007-10-12 16:36
LXR
回复 #90 股神博古特2 的帖子
既然这样你该多杀几个人,杀一个够本,杀两个就赚一倍,杀十个的话有900%的利润了。
2007-10-23 21:28
围棋1
楼主论点存在许多问题
杀人者死,这是几千年前刘邦集团进行秦朝首都时与民的约法三章之一,
这是规定在当时当然有道理,问题是,现在是什么时代?当时的规矩弄到二十一世纪合适吗?
一个妇女被人强奸了,在犯罪分子多次进行犯罪时,如果这个妇女杀死这个犯罪分子,楼主也认为这位可怜的妇女该死吗?
我们可以找到许多类似的例子,证明这种绝对的刑罚是错误的!
确实,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受严惩,但一概而论就不对了.
杀人犯罪也应该区别对待,有故意的,有过失的,还有无法抗拒的情况,也有被强迫杀人的.一句话,这句话存在问题,.
2007-10-24 13:46
luke19821001
楼上的,如果你稍微仔细点看我的帖子,就不会发出这样的回贴了,对这种回帖不看帖的现象我也是无话可说了。
2007-10-24 14:00
luke19821001
为什么有人会觉得,要杀人者死,是一个报复行为呢?
法律的形成是有原因的,如果法律中规定的东西违背了立法的原则,那么即使是法律,也是应该被反对的。
现在有的国家的法律禁止死刑,并不能就此就简单的说他们的法律是好的,是先进的,并以次来作为推翻别国法律的依据。
现代的刑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主要有三个原因吧。1、惩罚。2、教育。3、补偿。 从惩罚来说,应该剥夺杀人者的所有权利,这一点即使是拥护社会契约说的人也是赞成的吧,(只是他们认为生命权不在社会契约中,所以即使剥夺所有的社会权利,也无法剥夺生命权。)我们姑且认为那个人除生命权外的所有权利都被剥夺了吧。那么现在才只执行完了法律的第一个原则,还有2个原则呢?难道就罢了不成?我们当然要教育后来人,我们当然要补偿被害人。这种教育行为和补偿行为,如果需要牺牲某些人的利益才能够达成的话,我们首先就应该牺牲那个杀人者(不可能有正主不去牺牲,却要牺牲不想干的人吧。)但是那个杀人者现在还有什么东西可以牺牲吗?我们要教育人,要补偿被害者?他能够依靠牺牲什么来达成这个目的呢?那个人的所有社会权利都被剥夺了,剩下的也只有生命权,我们要教育人,要补偿人,当然也只有从这方面下手。(注意,那个杀人者的所有权利已经被剥夺了,所以也不需要被人怜悯,这个人已经是社会契约之外的人了,不用觉得不人道。)
我认为要杀人这死,不是报复行为,只能说这种行为有报复的结果,但是我们是从法律的原则去推导的,不是从报复的心态去推导。
[[i]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10-24 14:02 编辑 [/i]]
2007-10-24 15:24
恨地无环
回复 #94 luke19821001 的帖子
这段有些就是想当然了……
从惩罚来说,从来没有任何现代刑法会野蛮到剥夺任何罪犯的除生命权外所有权利。
身体权、健康权、饮食权、名誉权、宗教信仰权、生育权……
剥夺人的所有权利,纳粹才会去做的事情吧。
刑法的本质是社会的自卫。因为刑法体现的是国家的刑罚权,而刑罚如同黑格尔所论述的,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自卫手段。也就是说,刑法对某种犯罪的设立和惩罚,只不过是国家和社会对某种危害社会“生存条件”的活动的自卫性反应。
刑罚,作为刑法的一项功能,它的主要目的还是自卫性的预防,即对犯罪者再犯能力的限制或剥夺。
补偿,主要是民法范畴之内的事情了。
刑事被害人补偿,也仅仅限于物质方面的补偿,如果用刑罚进行补偿,那就是报复了。
2007-10-24 15:36
luke19821001
那教育方面呢,不要给我说什么某国没有死刑结果犯罪率低的问题,只要人们还愿意选择无期而不愿意选择死刑,那么死刑的教育意义就肯定比无期要高。人都是趋利避害的,这个利是他自己认为的利,既然人们都宁可选择无期,不愿意选择死刑,那肯定是死刑在警告后人的方面比无期强,即使只强一点点也是强。当然,我不一定要剥夺他的生命权,但是相对于身体权、饮食权等权利来说,可能生命权还算比较温和的了吧。
还有,那些所有权利从本质上并非法律剥夺的,而是杀人者自己选择的结果,既然社会契约说认为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剥夺人的生命,而杀人者自己首先撕毁了这个契约,人的其他权利都是依靠社会来保障的,杀人者自己撕毁了社会契约,也就是自绝于社会,他都不是社会的人了,怎么还会有社会来保障他的权利呢?除非法律规定,剥夺别人生命者依然是社会契约的一员。但是如果这样规定,那么社会契约说就从根本上错了。
[[i]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10-24 15:38 编辑 [/i]]
2007-10-24 16:02
恨地无环
回复 #96 luke19821001 的帖子
所谓惩戒之戒,就有一定的社会警示作用了。
不应该过于强调刑罚的“教育”功能,不然还是拉菜市口剐掉好了,借您的话说,只要人们还愿意选择吃枪子而不愿意选择被活剐,那么活剐的教育意义就肯定比枪毙要高。
警告后人的作用体现在哪里?不就是犯罪率么?您连犯罪率都不管了,那不还是想当然么。
撕毁社会契约,那个是反社会人格的敌人了,这类人,废除死刑主张者中的保守派还是同意干掉他们的。绝大多数的犯罪者只是在某个点上破坏了社会的规则。比如某甲为了获得伯父的遗产而杀了自己的堂兄,在杀人这点上,他破坏了社会的规则,而他犯罪的目的,却恰恰要通过社会的规则——继承权和财产权来实现。所以,他的犯罪并不代表他自绝于社会,准确说,这是对社会规则的一种利己选择性破坏。
2007-10-24 16:25
bxbxbxbxbxbx
法律就是排除异己的手段,在不同社会形态下,量刑的程度不同。
2007-11-10 00:45
shuixinglei
何必局限于一对一哪?
我杀你全家,我该死不?
2007-11-10 00:52
shuixinglei
什么利己破坏啊简直是...
所有的犯罪都是利己的,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的
杀一人可以不死,杀10人哪?
不要说什么反人类罪
所有西方定义的反人类罪,都是为达到政治目的而已
小布什发动战争,死那么多人,怎么就不反人类了?
你的意见让我不爽,我现在就砍死你,然后杀你全家,我精神上爽了
你说风凉话不?
2007-11-10 01:58
mymei
我觉得如果法律能将一切看透看准,那么它的刑罚再严厉也不为过。
可惜在现实中虽然说是人人平等,但究竟是谁和谁平等?更不必提很多的冤假错案了。
单凭这点,我觉得死刑的执行还是要谨慎的,毕竟一个人死了就怎么也活不过来了。虽然被冤枉者在实际上很少有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的。
法的执行不利,很大程度上与可操作性有关。
2007-11-10 17:39
shuixinglei
同意对死刑的谨慎执行,
其实那些冤案的成因,大家可认真看过?
大多,是执法者枉法,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刑讯逼供....
现在司法黑暗,主要原运是执法者的问题!
死刑如果都经过严格的公正取证,冤案会少很多,这个才是关键!
不能公正执法,及时取消死刑,冤枉的无期徒刑也不会少.
还有就是关于物质赔偿
现在有钱人杀了人,然后给钱私了,多了去了
试问,如果凶手没钱哪?
难道免去死刑只针对有钱人?
另外,对于杀人案件,物质赔偿只能赔给间接受害人
你拿什么赔给直接受害人?你又怎么给?烧纸钱?
生命是无可估量的
古语 人命关天
支持血债血偿!
另外,靠某些犯罪数字来证明死刑有没威慑力是绝对错误的!
死亡威胁是永恒的,
举的那些数字,都是在死刑存在的前提下的,只能说明治安恶化,
现在在中国取消死刑,我预测只会使杀人案件增多
至少,取消死刑,我就敢杀人!
别人的情况
大家自己猜吧
2007-11-10 18:16
恨地无环
回复 #102 shuixinglei 的帖子
现在杀个人,如果不是情节特别恶劣,主动自首的话,一般不会斩立决。
如果您只是害怕一死的话,倒也不用等到废除死刑。
犯罪率的比较,有的是同一个国家在废除死刑前后的,有的是同一个国家有无废除死刑的不同地区的,那么多废除死刑犯罪率反而较低的例子,并不是您一句“绝对错误”就可以否认的。
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地区),并没有出现人人以多杀人为赚的情况。
人,除了生命,还有生活。
即使废除了死刑,一个人在非法夺取他人的生命之后,也必将毁掉自己正常的生活。对于一个正常、理性的人来说,仅仅因为自己不会被杀就去毁掉别人的生命和自己的生活,是双败的局面,没有谁是赚的。
2007-11-11 00:49
无人是
杀人当死,支持,他既然杀人,他就要付出生命作代价,法律要的是公平,什么是公平没有定义,西方思想只适合他们,我们应该信奉杀人填命,天公地道
2007-11-15 16:49
云上天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有些人杀了人 死了
有些人杀了人 没事
恩 若是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全家 因为某些原因 没事 逍遥法外
被杀全家的人 到底该不该去杀他???????
2007-11-15 16:56
DQ77916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死刑应该恢复过去的斩首执行。
2007-11-15 17:01
DQ77916
冤假错案不是没有,但不能以偏概全,杀人肯定要偿命,当然有些情节特殊的除外,比如受压迫受欺凌的奋起还击,一怒杀人者。
2007-11-15 18:24
zhchpassion
这个问题给我留下最深印象的就是《东京审判》最后对日本战犯定罪,是否执行死刑使各国代表分成两大阵营,最后好像只差了一票。我个人对于那些满嘴人性宗教什么的西方律师很是反感,血债血偿天经地义,何况那些满手血腥的战犯死一次很便宜了。让他们那一心崇敬的明显mercy过剩的God什么的go to hell吧。对于人渣,对他们的怜悯就是对其他人的残忍,不杀不足以彰其罪惩其凶。BS那些一边高唱对主的颂歌高呼人道主义,一边纵容手下士兵随便虐待他国俘虏的西方伪君子们!只要这世界上还有良心泯灭无可救药的暴徒,死刑就一定要存在。如果期待他们悔改,永远给人机会,每个死刑犯都会把自己的悔过之意表达得淋漓尽致令人动容,但是有的错只能犯一次,人要为自己的所为负责,对杀人犯,死刑算是“死得其所”了!
2007-11-17 00:54
枫儿
[quote]原帖由 [i]DQ77916[/i] 于 2007-11-15 16:56 发表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死刑应该恢复过去的斩首执行。 [/quote]
要不要恢复凌迟呢?在我心中,死刑始终还是野蛮的,执行方式的不同,只是野蛮的程度不同罢了。
2007-11-18 11:30
LXR
中国几千年来者一直保持有死刑,是不是中国几千年来犯罪率基本一直不变呢?
如果说几千年太长,太远了现在没活人看得见,近几十年有人看得见吧?二三十年代、四五十年代、六七十年代、八九十年代及现在中的犯罪率有变化吗?
还有人认为犯罪率与刑罚唯一相关吗?
2007-11-18 14:32
zhchpassion
我倒不认为犯罪率与刑罚唯一相关,不认为死刑的存在能减少杀人犯的数量。支持死刑是因为个人认为,接受死刑是一个恶意杀人者为他的行为所付出的应有代价。
2007-11-18 14:45
zhchpassion
[quote]原帖由 [i]枫儿[/i] 于 2007-11-17 00:54 发表
要不要恢复凌迟呢?在我心中,死刑始终还是野蛮的,执行方式的不同,只是野蛮的程度不同罢了。 [/quote]
那么,用警察、监狱等暴力手段强行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是不是野蛮呢?依你的逻辑,我也可以说,刑罚始终都是野蛮的,形式的不同,只是野蛮的程度不同罢了。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废除所有的刑罚了呢?你说死刑始终是野蛮的或许也没错,但是一个人做出了野蛮残忍的行为,他就理应接受与之对等的野蛮的对待。
2007-11-29 19:47
shuixinglei
今天回头再看这个贴,
还是不能认同某些坛友的观点
我认为对于故意杀人者
应该做到两种惩罚
1.杀人偿命
2.剥夺其全部财产归于受害者及其亲属(注意是全部财产)
生命是平等的,
若有黄泉,真不知道所谓的"人权卫士"们,死后如何面对受害者的灵魂
你有什么权利康死者的慨?
反过来,你们家有人被杀,(比如你的母亲)你会怎么看?
你要杀人者赔你钱对巴...
犯人要没钱赔哪?
就算他有钱赔给你,那也是你拿了好处
你死去的母亲得到了什么?可怜的她生前得不到尊重,死后的灵魂也只看到你数钱...
(如果犯人尊重她的生命权,就不会杀她,如果你尊重她的生命权,就该换位思考,你站在你母亲的位置想,你母亲是不是想的和你一样?)
不管你怎么想,你的观点最终结果是---用钱换生命
至于杀人犯,你认为他就一定在服刑若干年后就一定立地成佛?
你拿什么保证不会有第二个受害者?
他可以再杀第二个人,然后赔钱,再关几年
你甚至不敢保证,他一定被抓,被抓后一定判有罪
我们总不能用社会上鲜活的生命,给杀人者做实验品
然后看他杀到第几个累了,腻了,..(或者良心发现?)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批驳
另:我最讨厌道貌岸然的卫道士和虚伪的"人道主义者".
假惺惺的令人作呕...
2007-11-29 19:53
shuixinglei
讲人道,不要只讲对罪犯的人道
更要讲对受害人的人道(死者)!!!!!
我认为,血债血偿,就是对死者最大的人道!
除此之外,我们还能为受害者做什么哪?
2007-11-29 21:10
shuixinglei
我认为现在真正要做到的
不是去讨论死刑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
建立公正严格的执法体系
这个是最最迫切的!
另外,法律是人定的
执法,要人性化
对于判决要在法律基础上
更多考虑正义原则
考虑人道原则
声明一下,这里说的是正义的公平的人道
不是虚伪的,偏袒的"人道"
2007-12-3 02:56
枫儿
[quote]原帖由 [i]zhchpassion[/i] 于 2007-11-18 14:45 发表
那么,用警察、监狱等暴力手段强行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是不是野蛮呢?依你的逻辑,我也可以说,刑罚始终都是野蛮的,形式的不同,只是野蛮的程度不同罢了。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废除所有的刑罚了呢?你说死刑始终 ... [/quote]
你能够否认死刑比肉刑更为残酷吗?你能够否认徒刑是相对文明的刑罚吗?
另外你所说的所谓“血债血偿”真的对受害者有意义吗?伤残的人能够恢复健全吗?死者可以复生吗?你这种想法和古时候西方法律规定的一方打断另一方肢体,就判另一方打断一方的肢体有什么不同?你难道认为我们的法律应该恢复到那个样子吗?
2007-12-5 17:47
阴之黄龙
杀人者死,从大面上来看,确实很正确。
不过杀人的动机很重要呢。
我总是把终身监禁理解为可以慢慢的减刑,然后释放~XD……
杀人不一定该死,强奸者才是该死的。
2007-12-5 19:34
无人是
杀多点好啊,杀人罪杀,强奸的也杀,抢劫的也杀,少一个人,少点资源耗费,大利啊
2007-12-6 16:22
DQ77916
[quote]原帖由 [i]阴之黄龙[/i] 于 2007-12-5 17:47 发表
杀人者死,从大面上来看,确实很正确。
不过杀人的动机很重要呢。
我总是把终身监禁理解为可以慢慢的减刑,然后释放~XD……
杀人不一定该死,强奸者才是该死的。 [/quote]
这就极端了吧!况且分辨强奸还是偷情还是具有很大难度的。
楼上将贞洁看得比生命还重要么?
2007-12-7 10:40
DQ77916
[quote]原帖由 [i]无人是[/i] 于 2007-12-5 19:34 发表
杀多点好啊,杀人罪杀,强奸的也杀,抢劫的也杀,少一个人,少点资源耗费,大利啊 [/quote]
那把你也杀了,少一个人,少点资源耗费,大利啊!
呵呵,开个玩笑。不过,你这么说,很容易被人抓小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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