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 22:59
萧十一狼
如此冷血起哄者应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是一部好莱坞著名伦理片,据说是根据一个真实事件改编。一个举止轻佻的女子,在台球室内遭人轮奸,几十个围观者不仅不加以制止,而且像观看一场角力赛似的充当强暴者的拉拉队员。后来,该女子不仅将伤害她的那几人,也将围观者一齐告上法庭。后者起初很不以为然,因为他们相信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能够制裁他们,然而,让他们和观众都感到惊讶的是,陪审团还是判了围观者有罪。法官在电影结尾时所说的那段台词实在太精彩,虽然我不可能在这里复述,但大致意思还是记得一些: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维护人权!所以它无论如何也不能在人权遭到蔑视时显出无奈。
今天谈到这部电影,是因为1月10日《海南日报》的一篇报道,它再次警醒我们,在某些时候,当社会良知因道德底线的一再退守而被人弃如敝屣之时,法律是应该也是可以以其刚性帮其划出一个界限的:1月9日上午11时,在海南省人民医院龙华门诊部9楼南侧窗口,一名30多岁的男子跳楼轻生,经救治无效死亡。“也许他本来并不想跳下来,是围观者的起哄和嘲笑激怒了他!”目睹这不幸一幕全过程的一位市民气愤地说,围观者一直哄笑,个别人还大声喊着:“要跳就快点跳啊……”正是听到这些喊声后,该男子才愤怒地跳了下来。
近几年来,此类事件可谓屡见不鲜。我们只看看新浪网上链接在这条消息之后的几则新闻标题就知道人心多么冷漠:“女子滞留高空欲跳楼,众人买望远镜看热闹”,“妙龄女因感情问题跳楼,围观者起哄吉他伴奏”,“男子跳楼千人围观,有人电话催朋友来看热闹”,“百余人冒雨看跳楼,有人称比电视上有意思”……人格是一个巨大的词,我这里不想谈论。但对于这样的冷漠和残忍,我们真的就只能停留在道德拷问的层次上吗?如新闻中的起哄者,他们其实是一种“话语杀人”。是的,我们可以谴责,但这种谴责又有什么意义?他们既然当时“敢于”起哄,同样也会对现在这“正义的呻吟”充耳不闻!那么,面对屡屡发生的类似事件,我们是否有必要对这样的人以法律的名义实施惩戒?
其实,电影《被告》里法院将围观者“请”上被告席,在美国法律里同样无章可循。那么,法官为何还能以法律的名义来惩处那些围观者呢?其实,这是启用了“自然正义”概念。“自然正义”乃西方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理念,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即现行法律有关条款与显而易见的公平正义发生冲突时,它可以“超越”法律。
就我国目前司法相对缺乏独立性的现状来讲,我个人认为,还远不到引入“自然正义”的时机,但很显然,我们对这类事情也不能总是表示无奈。几年前,已有人大代表建议在刑法条款里增补“见死不救罪”或“见危不救罪”的内容。我承认,这样的罪名不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立法原则,但在一个事事都讲奉献、并把奉献写入市民公约的国家,一些人面对他人的厄运不仅见死不救,还在客观上起到怂恿、助推的作用,这样的“恶人”,难道不应该受到一定的惩戒吗?
法律,在某些时候,应起到匡扶道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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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电影谁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