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7 23:47
颖颖
投诉金庾信
[url]http://wt.xycq.net/forum/thread-119280-5-1.html[/url]
话不投机可以直接反驳,何必恶语伤人?见62楼最后一段话。
令,本贴之前此人也恶语对待其他会员。
我的话说完了,谢谢。
[[i] 本帖最后由 张建昭 于 2006-12-8 17:55 编辑 [/i]]
2006-12-8 11:20
金庾信
恶语伤人?恶语的标准是什么?我没有反驳吗?我一直在用各种事实反驳之,就你投诉的一帖,依然提到了熵进的问题,难道不是据理反驳吗?某人什么道理和事实依据都说不出,也不能从逻辑和学理上加以论证,上来一句“恩格斯不过是个学者而已,根本不懂科学,不能以他的话作论据”,就想否定恩格斯,这不是理学素养太差的事实吗?这和文革的时候用林彪的讲话否定相对论的那帮人有什么不同?事实上反驳恩格斯科学观和自然辩证法的学者也不少,用GOOGLE找一下都能找到,某人偏偏不找,不学,上来就拿着恩格斯的背景(实际上对恩格斯的背景某人显然也不清楚,完全是道听途说得来的印象)来否定恩格斯,这恰恰反应了他理学素养严重不足,不具备起码的科学精神的事实。
既然是事实,为什么不能说?难道是皇帝的新衣吗?皇帝的新衣不可笑吗?遇到可笑之事,笑上一笑也是恶吗?笑话!
[[i] 本帖最后由 金庾信 于 2006-12-8 11:30 编辑 [/i]]
2006-12-8 13:07
谭文山
既然与我有关,我就说上两句,一个人说的话是否有道理,不因为某个人的看法就有所改变,有人认为不妥也是很正常的,而且,指出的人也可能是对的。我对楼上的反驳和质疑没有任何的不满,也不认为自己是不能被指责的。
但是,从一个人的基本素质来讲,应该懂得对事不对人的道理,不管对方在某件事情上是对是错,都应该就事论事,而不能因为有不同意见就否定和攻击他人,特别是使用一些盖棺定论的,颐指气使的论调,而且是在论据不足的情况下。
因此,避免与之争论,并非畏惧与之争论,一个人的价值,首先体现在自己的内心,其次体现在大家的看法,并不因为遭受个别人的攻击或赞美增减分毫。
感谢公主,也祝愿所有的坛友都能够有对事不对人的态度,都能够和平的讨论,能够不带个人偏见。
[[i] 本帖最后由 谭文山 于 2006-12-8 13:08 编辑 [/i]]
2006-12-8 13:40
金庾信
[quote]原帖由 [i]谭文山[/i] 于 2006-12-8 13:07 发表
但是,从一个人的基本素质来讲,[b]应该懂得对事不对人的道理,不管对方在某件事情上是对是错,都应该就事论事[/b],而不能因为有不同意见就否定和攻击他人,特别是使用一些盖棺定论的,颐指气使的论调,而且是在论据不足的情况下。
... [/quote]
说的好,那么以对人的方式(“恩格斯不是科学家”)来对事(“所以恩格斯的话不足为凭”)就是没基本素质了?既然自己都承认自己没基本素质,那么别人嘲笑一下也没什么奇怪的吧。
更何况既然允许阁下以对人的方式来对事,那么难道我就不能同样以对人的方式(“某人理学素养太差”)来对事(“所以妄议科学是可笑的”)吗?我当然不是什么素质很高的人嘛(要么某人不老是素质长素质短的),但是没素质也有权力要求一视同仁嘛,不能搞双持标准,大家都以对人的方式来对事,不是吗?以子之矛攻子之矛,不可以吗?
同样,既然某人已经使用了“特别是使用一些盖棺定论的,颐指气使的论调”,比如说“ 科学是一丝不苟的,文无第一,因为每个人看法不同,然而科学容不得半点虚假,讲究的是推理和缜密。......科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最重要的是基本公理,而公理是经过观察和严密论证的。仿佛房子的地基一样,[b]进而推演[/b]出一幢大厦。”(突然发现这句看起来满唯实的,但骨子里居然是典型的演绎法式的形而上学),那么别人就不能来点“盖棺定论的,颐指气使的论调”吗?一样表双重标准嘛!
[[i] 本帖最后由 金庾信 于 2006-12-8 13:48 编辑 [/i]]
2006-12-8 16:06
谭文山
对你的逻辑,我只能是无话可说:blink:,好吧,怕了你了:sleep:,躲着你还不行么?::mellow:
2006-12-8 17:53
张建昭
目前尚达不到需要处理的程度,暂不受理。
不过提醒各方克制,讨论内容还是比较精彩的,锁掉可惜,希望尽量对事不对人。
2006-12-8 19:59
颖颖
其实轩辕茶馆版规第三条已经规定的很清楚了:3、讨论时,与主题无关、版聊、涉及敏感话题、[color=blue]人身攻击或容易引起争吵的跟贴将被直接删除,不予记录,严重的版主还将跟贴警告,更严重的提请公开警告直至封禁ID。[/color] 管理人员虽然未必能做到每个违反轩辕茶馆版规的贴子一律清除,但当会员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投诉就是最明显的表现),我还是希望轩辕茶馆版规并非一纸空文。谢谢。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在金庾信的回贴中,无论对我还是对其他会员,都出现了不必要的人身攻击以及“人格尊严的侵犯”。对此,控方投诉要求,
1. 管理阶层强行删除金庾信在本话题讨论中的第62楼发表的一切攻击性内容。
2. 别人的基本权利颖颖没有权利过问,但颖颖要求金庾信对此事公开道歉。
注:在本话题涉及的任何其他受害者欲投诉被告,颖颖愿意提供一切免费法律协助。
[[i] 本帖最后由 颖颖 于 2006-12-8 21:10 编辑 [/i]]
2006-12-8 21:20
马岱
此事已有结论,用词未达到恶语伤人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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